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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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三篇】

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三篇】

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三篇】篇一: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简介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地方,他们的健康和安全是家长和幼儿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幼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成长,每个幼儿园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幼儿园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召回有问题的食品,以保护孩子们的健康。

这个制度需要幼儿园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食品的源头能够及时反馈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召回措施。

在制定食品召回制度的过程中,幼儿园应该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明确食品召回的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响应和采取行动。

同时,幼儿园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强食品的质量检测,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食品召回制度,幼儿园能够更好地保障孩子们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成长。

这不仅是对幼儿园的要求,也是家长对保护孩子的一种期望。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

篇二: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幼儿园是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的第二个家,我们希望给予他们最好的关爱和保护。

而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幼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成长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能够快速响应食品安全问题。

在日常食品检测和监控中,如果出现了任何问题,幼儿园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召回措施,确保孩子们不会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受到伤害。

其次,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能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召回流程,幼儿园能够更好地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减少事故的发生可能性,保障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

再次,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能够增强家长对幼儿园的信任。

家长是最关心孩子们健康的人,如果幼儿园能够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并积极主动地与家长沟通,那么这将增加家长对幼儿园的信任,也能更好地凝聚幼儿园和家长之间的合作共识。

综上所述,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它能够快速响应食品安全问题,减少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并增强家长对幼儿园的信任。

幼儿园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之欧阳美创编

幼儿园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之欧阳美创编

机关幼儿园食堂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教职工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加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依法采取措施,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活动。

为了规范药品召回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召回的启动1.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即启动药品召回程序。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启动药品召回程序。

3. 药品生产企业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启动药品召回程序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启动药品召回程序。

二、药品召回的实施1.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药品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范围等信息,以及召回的方式、程序、期限等。

2.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召回计划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药品销售商、医疗机构等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药品。

4.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如回收、销毁等方式,确保召回药品不再流入市场。

5.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药品进行原因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药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召回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召回活动顺利进行。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召回计划进行审查,确保药品召回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召回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召回活动按照药品召回计划进行。

四、药品召回的记录和报告1.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召回记录,记录药品召回的原因、药品召回的方式、程序、期限等信息。

2.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召回记录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召回情况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

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

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内容

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内容

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内容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内容1. 引言在幼儿园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成为了确保儿童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食品召回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保障幼儿园内儿童的饮食安全。

本文将深入探讨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重要性。

2. 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2.1 可溯源的食品信息管理为了确保幼儿园食品召回工作的开展,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食品信息管理系统。

幼儿园应当建立一套可溯源的食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每一批次食品的供应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数据库,以便食品召回时能够准确确定召回范围。

2.2 食品召回的条件和程序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应明确规定食品召回的条件和程序。

通常情况下,食品召回的条件包括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获得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预警通知。

一旦满足召回条件,幼儿园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程序包括以下环节:召回计划制定、范围确定、召回通知发布、召回组织与实施、召回效果评估等。

幼儿园应指定专人负责召回工作,确保召回过程的安全、高效进行。

2.3 召回信息的发布和通知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需要明确召回信息的发布和通知渠道。

幼儿园应及时将召回信息向学生家长、教职员工和相关部门发布,以确保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受影响的人群。

另幼儿园还应向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单位通报召回信息,促使其主动配合召回工作。

2.4 召回处理与追责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还应明确召回食品的处理方法和相关责任追究。

幼儿园应有明确的食品召回处理程序,包括食品的收集、封存、暂存与销毁等环节,并确保召回食品不再进入幼儿园的食品供应链中。

幼儿园还应追究食品召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3.1 保障儿童食品安全幼儿园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确保儿童食品安全。

通过及时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幼儿园能够迅速切断食品安全风险的传播路径,最大程度地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幼儿园召回管理制度

幼儿园召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幼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召回范围1. 发现本园食堂或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召回:(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 发现本园食堂或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幼儿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召回。

三、召回程序1. 发现问题后,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园长报告,园长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召回食品后,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做好召回食品的标识、隔离、记录等工作。

3. 拟定召回方案,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时间、召回责任人等。

4. 通过幼儿园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家长群等渠道发布召回信息,告知家长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等。

5. 联系供应商,要求其配合召回工作,并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对召回过程进行跟踪,确保召回工作顺利进行。

7. 召回工作结束后,对召回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存档备查。

四、责任追究1. 食堂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召回职责的,由园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 供应商未配合召回工作的,由园长要求其立即改正,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3. 因召回不及时、不彻底导致幼儿健康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奶粉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奶粉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2)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3)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4)四、婴幼儿配方乳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5)五、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6)六、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 (7)七、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8)八、收集和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9)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0)十、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11)十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十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 (13)十三、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4)十四、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5)十五、质量验收员的岗位职责 (16)十六、仓储、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 (17)十七、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8)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第二条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第三条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第四条采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五条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条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第二条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第三条批次检验报告应随货同行,并存档备查,无同批次检验报告单不得验收入库;第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设立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实行专区储存、专柜专区销售,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防止与药品、有毒有害等物品的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第二条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储存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储存、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三条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三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五验收、发货和退货的专用场所;六不合格产品专用存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设施设备;第四条运输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第五条包装破损或标签字迹模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出库,并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第六条出库时,应当对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票据进行复核并按相关规定建立记录;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负责人处理:一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三距保质期不足2个月的;四其他异常情况;第一条划定专门区域,专柜陈列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的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与药品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禁止混放混存;在专区内应当设置专柜陈列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具有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所要求的设施设备;第二条在专柜处显著位置设立专柜专区提示牌,专柜专区统一名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悬挂“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标识牌,标识牌的内容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并印制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服务电话;第三条具有监测、调控和记录温湿度的设备;第四条具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立销售记录,包括: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消费者信息不应强制获得;第二条在营业场所公布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的投诉;第三条发现已售出婴幼儿配方乳粉有严重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行业监督主管部门报告;第四条应当协助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记录;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第六条应由经过营养专业知识培训人员负责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正确介绍,按婴幼儿年龄段正确销售,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和有效期管理制度第一条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定期对储存、陈列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的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前下架处理;第二条对质量可疑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报告连锁总部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做好销毁记录;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第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凭随货同行单和批次检验报告单验收,验收入库单和原始凭据应按月装订并保存5年备查;第二条门店负责填写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种、规格、数量、批号或效期等内容,并配置有经专业培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第三条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记录真实、有效,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温度要求的配备货架、保温柜,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第四条门店负责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严格履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更换,退货等义务;第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社保卡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收集和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l、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的政策、法令、法规等;2、供货单位的人员、设备、制度等管理质量保证能力情况;3、同行竞争对手的质量管理措施、质量管理水平、质量效益等;4、企业经营环节中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5、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与本企业相关的质量信息;6、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映和质量投诉等;第二条质管员应积极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质量信息,负责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处理,并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质量事故指从乳粉采购到乳粉贮存、流通、使用各环节中各种因素造成影响产品内、外质量指标的后果,或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的结果;第二条质管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处理:1、事故原因应调查清楚,记录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单上;2、事故应得到妥善处理;3、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所发生的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有总结和培训记录;4、重大质量事故必须由质量管理员立即24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质量事故中出现的不合格乳粉按照不合格产品处理;第四条服务质量投诉处理:1、顾客对企业服务质量的投诉由企业负责人负责处理;2、企业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公布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人负责接听投诉电话,处理服务质量投诉事宜;3、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投诉者,作好投诉记录,不得故意搪塞、推诿;4、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迅速查明真相,分清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5、企业负责人对被投诉者视其性质和影响作出相应的处罚;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配送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包括:l、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2、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3、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4、已到有效期的;第二条在乳粉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药品时,及时填写产品质量信息反馈表上报质量管理员并暂停出库或销售;第三条质量管理员确认为不合格的,保管员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第四条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区,做好不合格品台帐,等待处理;第五条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第六条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公司质管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品;第七条不合格品的报损由门店店长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品报损审批表;第八条不合格品门店报损后全部退回总部统一销毁,并完善销毁记录包括销毁药品清单、时间、地点、方法、销毁人等详细记录,特殊情况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第九条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第十条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部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明确为不合格品仍继续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对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进行控制,确保药品不受污染,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环境卫生管理:1、卫生管理责任到人;2、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每周一次大扫除;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环境污染物;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存放,规范有序;3、保持店堂和库房内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及营业场所;4、仓库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物流畅通有序;并采取防虫、防鼠措施,无粉尘、无污染物;5、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穿戴整洁,言行大方、得体,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二条每年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完整的健康体检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传染病等有碍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表和员工健康检查汇总表的建立和管理;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1、对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3、负责签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4、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5、负责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健康检查;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2、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5、负责对企业经营产品质量审批;6、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7、主管质量方面培训教育工作的实施;8、研究、部署、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工作奖惩提出建议并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具体实施质量奖惩;质量管理员岗位职责1、树立“质量第一”的管理,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2、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3、在企业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工作4、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5、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6、对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婴幼儿配方乳粉处理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记录;7、按月检查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8、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9、负责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10、负责各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11、协助企业领导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做好记录,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12、负责处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查询,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13、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质量验收员岗位职责1、按照法定产品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逐批号进行验收;2、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样数量、验收方法、判断标准进行验收重点验收标识、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对销货退回、特殊、效期、进口等产品应做重点验收;3、对验收的产品应填写验收记录,合格品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入库单上签字;不合格品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通知业务部门;4、规范填写验收记录,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批号数量准确,并签字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5、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验收水平;6、验收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变化情况应及时填写质量信息传递反馈单给有关部门和本单位质管部门;1、按照产品和贮存条件分类分区储存,对因储存不当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整齐牢固堆码,合理利用仓容,并按规定做好货位编号、色标明显;3、设立保管帐卡,按批号正确记载产品进、出、存动态,保证帐、物、卡相符,坚持动态复核;4、做好效期商品保管工作,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原则办理产品出库;5、做好仓库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检测两次,如超过规定温湿度标准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6、自觉学习产品业务知识,提高保管工作质量;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3、对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及该批次检验合格证,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并交质量验收人员逐件验收入库;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宣传;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7、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8、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

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监督检查。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1月27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查阅企业记录、调取企业生产控制资料、询问企业员工、检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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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加强对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环节的监
管。
第二条 依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
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按照现行《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制定。
第三条 为了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人员的质量安全义务,本门店应当建立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第四条 门店应当严格执行乳粉追回及召回制度。乳粉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门店销售人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
粉;销售人员发现乳粉不安全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乳粉
生产者进行召回。
第五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乳品名称、规格、生产单位、数量、
批准文号、批号、供货企业、召回原因、召回时间、经办人等。

文件名称: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管理制度 编号:JYLS-QM-RF-2014-19
起草部门:质量部 起草人:唐安慧 审阅人:赵美玲 批准人:耿静
起草日期:2014-5-5 批准日期:2014-5-26 执行日期:2014-6-1 版本号: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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