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学指导:建立艾滋病检测人员健康档案
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与保密制度

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与保密制度第一篇: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与保密制度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与保密制度为了做好对HIV抗体受检者的咨询、保密、和报告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结果报告(一)血清标本经筛查试验,呈阴性反应者可出具“HIV抗体阴性”报告。
(二)初筛试验呈阳性反应者不能出具报告,可出具“HIV抗体待复查”报告。
须进行复检试验。
检验科负责对初筛呈阳性反应的样品用原有试剂和另外一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的筛查试剂重复检测。
如两种试剂复测均呈阴性反应,则报告HIV抗体阴性;如均呈阳性反应,或一阴一阳,需送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进行确认。
二、结果的保密(一)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情况。
艾滋病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
(三)艾滋病实验室应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
艾滋病病毒(HIV)初筛实验室事故登记报告制度一、事故登记的主要内容有: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
2.暴露的方式、受伤部位、伤口深浅、暴露程度、污染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以及其中含艾滋病病毒(HIV)的情况。
3.方法和经过:包括专家或领导赴现场指导和处理的情况。
4.是否采用暴露后药物预防,如果是,应详细记录用药的情况,包括首次用药时间,服药方案和毒副作用。
5.随访检测的日期、项目和结果。
二、检测1.发生重大事故时,在紧急处理的同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专家报告,同时抽血检查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暴露一年内要定期检测。
2.发生小型事故时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法报告主管领导和专家,检测同前。
第二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保密制度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保密制度1、需要保密的文件,要标明保密字样。
2、HIV抗体检测实验室检测资料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感染者档案、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HIV职业暴露医学随访结果及结论等资料3、原始记录、结果报告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时限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艾滋病传染病管理制度及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艾滋病传染病管理制度及办法艾滋病传染病管理制度及办法一、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1、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护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艾滋病传染病管理制度及办法.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艾滋病传染病管理制度及办法.1/ 13二、传染病诊断及转诊制度1、医院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2、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认,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4、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传染科(内科)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科进一步治疗.5、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艾滋病传染病管理制度及办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四)医疗机构。
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确立或者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 2 名或者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 1 名专(兼) 职人员。
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评估。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采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 H7N9 禽流感。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零零六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1)第三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验收 (7)第四章艾滋病检测工作要求 (8)第五章艾滋病检测工作中的生物安全 (9)第六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9)第七章监督管理 (10)第八章附则 (11)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
医院传染病管理制度(5篇)

医院传染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各级传染病预防控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必须张贴并公示本制度。
第四条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全员参与;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社会共治,责任共担。
第五条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医院传染病防控工作水平,减少传染病发生和传播风险,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第六条医院传染病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及时掌握医院内传染病发生的情况。
第七条医院传染病监测工作的内容包括:病例监测、病原体检测、感染源调查等。
第八条医院传染病监测工作应当配备专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医院内发生的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例必须立即向医院传染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第十条医院传染病预防控制部门收到传染病病例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病例调查和防控措施的实施。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传染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和防控工作情况。
第三章传染病防控措施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责任制和相应的传染病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对病毒性肝炎、结核病、艾滋病等进行特殊防控。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理和安全排放。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医院内部环境的消毒与清洁工作,保持医院环境的良好卫生状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设备的消毒和管理,确保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安全和清洁。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传染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的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传染病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传染病应急处置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建立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2024年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范文(二篇)

2024年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范文一、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一)继续做好租用街道路牌广告栏、户外LFD电子显示屏,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定期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与健康教育所定期更换城镇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二)利用“6.26禁毒日”与公安部门联系,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三)积极协调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在人群集中地段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现场咨询、摆放宣传栏、悬挂艾滋病防治宣传条(横)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张贴宣传画等。
活动中争取政府、卫生局领导参加,扩大宣传影响力。
(四)在____至____个社区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讲座。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新进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理知识,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及预防处理工作能力。
(六)在____月-____月之间组织一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认清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增进防治工作共识。
(七)与结防科配合共同开展学校艾滋病、结核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二、切实加强重点人群主动检测工作(一)同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继续加大对暗娼、吸毒人员的干预和检测工作。
组织落实基线调查,摸清暗娼底数和分布情况。
(二)强化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和检测工作。
努力提高男同同伴教育者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和开展艾滋病干预的工作能力,促使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工作顺利开展,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继续加强母婴干预。
指导县妇幼保健院及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阻断母婴传播工作。
利用婚前体检咨询、产前检查等方式,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反对社会歧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筛查工作。
按照卫生、公安、司法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____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对所有新进入监、入所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5年5⽉19⽇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保护被监管⼈员和监管场所⼯作⼈员的⾝体健康,维护监管场所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戒毒条例》、《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管场所是指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以及强制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监管⼈员是指上述监管场所的罪犯、犯罪嫌疑⼈、被告⼈、强制隔离戒毒⼈员、被收容教养⼈员、被收容教育⼈员、被拘留⼈员和被强制医疗⼈员。
第三条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指导和监督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作。
地⽅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和卫⽣计⽣⾏政部门建⽴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协调机制和⼯作责任制,对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进⾏有效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狱、看守所艾滋病防治、管理的执法活动实⾏监督。
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分别负责所属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防治具体实施⼯作,包括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暴露防护;对被监管⼈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检测结果告知、咨询和健康指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治疗、管理;协助地⽅医疗卫⽣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流⾏病学调查和随访;对重返社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提供出监所转介服务。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是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保护广大群众免受感染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管理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安定。
(二)坚持预防和宣传教育为主,加强社区综合治理和预防指导,防止艾滋病病毒的扩散和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
二、管理方式(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和疫情监测工作,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三)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采取加强医疗照顾与提供社区服务及鼓励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方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管理。
(四)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要在社区进行管理。
社区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高危行为,积极配合治疗,以延长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三、管理措施(一)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1.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尽快送确认实验室确认。
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2.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应按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
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
3.经确认的阳性结果原则上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