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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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荆政规[2016]3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1【实施日期】2016.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荆政规〔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规范性文件动态化管理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1994年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6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下列13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现予公布:1 .《荆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2 .《荆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3 .《荆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4.《荆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8号)5.《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9号)6.《荆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7.《荆州市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8.《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9.《荆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10.《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11.《荆州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12.《荆州市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13.《荆州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14.《荆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15.《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16.《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17.《荆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18.《荆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19.《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20.《荆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21.《荆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2.《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23.《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24.《荆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25.《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26.《荆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27.《荆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28.《荆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29.《荆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30.《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31.《荆州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32.《荆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33.《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34.《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35.《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36.《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37.《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38.《荆州市城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39.《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40.《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41.《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42.《荆州市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43.《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44.《。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录第⼀章总则 (1)第⼆章城市发展战略与⽬标 (4)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四章城市规划区规划 (32)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36)第六章中⼼城区⽤地布局及专项⽤地规划 (37)第七章中⼼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44)第⼋章中⼼城区绿地⽔系规划 (48)第九章中⼼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51)第⼗章中⼼城区市政⼯程规划 (53)第⼗⼀章中⼼城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规划 (56)第⼗⼆章中⼼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59)第⼗三章历史⽂化名城保护规划 (62)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发展设想 (67)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71)第⼗六章附则 (72)附表⼀:荆州市发展⽬标与指标体系表 (73)附表⼆:荆州市中⼼城区⽤地汇总表 (74)附表三:荆州市中⼼城区规划建设⽤地平衡表 (75)附表四:荆州市中⼼城区规划主、次⼲路⼀览表 (76)附表五:荆州市中⼼城区公园绿地规划⼀览表 (79)附表六:荆州市省级以上⽂物保护单位⼀览表 (81)第⼀章总则第⼀条规划⽬的为适应荆州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条规划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3)《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2007);(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函》(建规函[2004]270号);(7)《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8)《长江流域防洪规划》(2008);(9)《荆州市⼟地利⽤总体规划(2006-2020)》;(10)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1)荆州市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进⾏修编的请⽰(荆政⽂[2004]95号)。

荆州市中心城区江河湖连通工程规

荆州市中心城区江河湖连通工程规

第一章总则1.1规划目的荆州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境内江河纵横,湖泊密布,水资源丰富,中心城区沿长江呈带状分布,地面水系由长江、长湖、内河渠和众多小型湖渊组成。

荆州市丰富的水系自古以来对城市形态的演变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城市景观与水环境相辅相成,城市文化更是与水文化密不可分。

近年来,荆州市委、市政府围绕人水和谐主题,将建设生态城市作为荆州可持续性发展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组织编制了相关专项规划和专题研究,安排建设计划并分期实施,为改善荆州市的水环境,提升城市水文化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按照《荆州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荆州市水环境整治主要从加强截污、保护水域、疏浚河道、生态补水、河岸景观建设等几方面进行。

目前荆州市共建有三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8万吨,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分年实施了护城河、荆沙河、荆襄河、西干渠等疏浚工程,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是实现城市江、河、湖水系联通,包括内河水系与长江、长湖的联通以及内河水系之间的联通,对城市内河实施生态补水。

受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委托,我院承担了编制荆州市中心城区江河湖水系联通工程规划的任务,在荆州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城区内河水系之间的相互贯通以及与长江、长湖等外河水系的沟通。

通过恢复历史水系,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引入水质良好的长江、长湖水进行生态补水,恢复水体的环境容量。

规划实施后,城区主要河湖渊将形成有机整体,水系环通,一方活水穿城而过,形成良好的生态体系和城市景观。

1.2规划目标1、确保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城市行洪河道安全,排水河道畅通。

2、城市生活污水、农村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3、实现城市江河湖水系连通,达到城区水系生态功能良好的目标,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4、展示水乡园林城市特色,弘扬荆州水文化,通过水系建设促进旅游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联动增长。

1.3规划原则1、安全性原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荆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荆政发〔2008〕1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规划,保护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

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现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成立荆州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办、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城监支队、市环卫局、市园林局、市河道管理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拆违(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和严禁非法占地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局长为拆违工作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严禁非法占地工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工作。

荆州区、沙市区及荆州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从严查处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一经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从快、从重、从严处理。

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市国土资源、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和河道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占地、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书后,要立即停止施工。

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制止,直至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费用与损失由违建者承担。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一、引言荆州市位于中国湖北省中部,是长江经济带上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自古以来,荆州就作为商业、交通和文化中心,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发展潜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荆州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居民的幸福感,市政府决定制定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规划目标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是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荆州市成为生态宜居、功能完善、现代化的宜业宜商城市,打造长江经济带上的重要战略支点城市。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城市的建设密度和绿地覆盖率,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2.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3.发展现代产业,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就业机会增加;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的文化品质和吸引力;5.提高城市的应急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规划内容1. 城市布局与用地规划荆州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将注重均衡发展和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用地和城市功能区。

根据不同功能和特点,划分为市中心商务区、产业集聚区、居民区等不同的功能区,优化城市的用地结构和布局。

2. 交通规划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和交通状况,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重点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并改进道路规划和道路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此外,还将建设轨道交通系统,以提供更便捷的交通方式。

3. 建设环境和生态保护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重点关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通过提高绿地覆盖率、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水质,保障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生态平衡。

此外,还将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4. 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形象塑造作为历史文化名城,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同时注重塑造现代城市形象。

通过修复古建筑、开展文化活动和推广文化产业,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吸引力。

四、实施方案为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2.鼓励和引导投资,吸引优质项目进入荆州市;3.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区域发展;4.鼓励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5.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监测规划实施效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工作解析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工作解析
曹— 建设 』!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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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修 订 工 作 解 析
■ 商 大伟
为 全 面 提 高城 乡 规 划 、 建设 和 管 理 的质 量 与 水 平 ,更 好 地 发 挥 城 乡规 划 对城 乡 建 设和 发 展 的综 合 指 导 职 能 ,在 《城 乡规划法 》实施以来 ,各地 陆续 出台了城 乡规划管理 技 术 规 定 。 本 文 通 过 对 荆 州 市城 乡规 划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规 定 ” )修订 工作 的解 析 ,对 新 形 势 下 地 方 城 乡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编 制 工作 进 行 了思 考 ,以期 对 城 乡 规 划 精 细 化 管 理 机 制 的 创 建 提供 借 鉴 。
一 、 技术规定修订背景 荆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管理 技 术 规 定 (2008年 版 )施 行 九 年 来 ,对于 加 强 和 规 范 城 市 规 划 、 建 设 与 行 政 管理 行 为 , 遏 制城 市 无序 开 发建 设 等 方面 ,均 起 到 了重 要 的 作 用 。 但 是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快速发展 ,荆州城市建设进入新的阶 段 ,城 市发展面 临的新条件 、新形势 、新 问题对规划编制 和 管理 工 作 提 出 了新 要 求 ,原 技 术 规 定 的不 适 应 性 日益 明 显 ,主 要体 现 在 以 下 五个 方面 : 1.法律、法规调整。随着 《城 乡规划法 》和 《湖北省 城 乡规划条例 》的施行 ,原技术规定所依据 的法律 、法规 有 了重 大 调 整 。 2.规 范 、 标 准 更 替 。 随 着 系列 技 术 规 范 相 继 修 订 更 新 ,原技术规定 的相关条文与新规范、新标准不相适应。 3.新型城镇化 、中央城市工作会等一 系列 改革新举措 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 出新型城镇化战略 目标 ,中央城市 工作会议提 出尊 重城市发展规律 ,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 力、各具特 色的现代化城市 ,要求技术规定与国家重大改 革 发 展 理 念 相适 应 。 4.城 市 空 间 发 展 变 化 的 要 求 。 近 年 来 ,省 政 府 相 继 批 准设立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 ,城市用地布局和空 间结 构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2006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将政府依法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开发后,以备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荆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

第五条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储委会报告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商品房市场等情况。

第八条土地储备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第九条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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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 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

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

II类地区: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

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各项用地功能布局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

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2的;(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hm2,II、II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m2的。

第十四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②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并符合日照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荆州市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划分为三级,第五十二条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热力、输油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在城区重要地段、主要干道的道路工程建设时,各有关管线单位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同步建设。

第五十六条管线的敷设(一)凡在城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布置断面。

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应符合各专业规范标准要求。

除旧城区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的位置外,管线平面布设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

(二)管线具体位置按下列规定排列:(1)在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2)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强电及弱电管孔(沟)。

(三)郊区主要公路的车道范围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

确需设置的,须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才可在规划车道内、现状车道外敷设。

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30%。

(三)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0%,旧区改造≥25%。

第六十一条道路绿地(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1.5m。

(三)主、次干道中间分车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四)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植物配置。

(五)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六)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第六十二条防护绿地城市内河、湖等水体,高速公路、铁路、堤防等的防护绿地,应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及绿线的管制规定控制绿地宽度,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用地性质。

第六十三条园林生产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以上标准。

第六十四条古树名木保护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古树名木都应作为保护对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护范围,树冠垂直投影或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改变地貌,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兴建建(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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