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生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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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个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委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鉴定所进行的损伤程度的评定,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伤情况,从而确定给付的赔偿标准。

2.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伤进行全面、精确、公正的鉴定。

3.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给付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和程度有相应的鉴定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个人伤亡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职业病鉴定标准》等。

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在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2. 人身损害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鉴定应当遵循合理、公正、依法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人身损害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各项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金、逝去赔偿金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损失情况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

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关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确定被保险人损伤程度的基础,而人身损害鉴定则是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功能损害,包括对受伤者身体功能的影响,如肢体活动
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2. 精神功能损害,考虑受伤者因身体损伤而导致的精神状态改变,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的影响。

3. 外貌和整体形象,评估受伤者因外伤导致的外貌改变或整体
形象受损的程度。

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考虑受伤者因伤残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的影响,如饮食、穿衣、洗漱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5. 工作和社会参与能力,评估受伤者因伤残对工作和社会参与
能力的影响,包括对职业、学习和社交活动的影响程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结合医学诊断、功能评定和日常生活影响等多个方
面进行综合评估。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和康复服务,同时也为法律和保险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专业原则和伦理规范,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和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下面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的程序标准,二是鉴定的内容标准。

在鉴定的程序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检验、评定等程序的规定;在鉴定的内容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对象、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方法等内容的规定。

只有程序和内容两方面都符合标准,鉴定结果才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认可。

其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鉴定的对象,即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鉴定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必须是由于特定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其次是鉴定的标准,即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

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是鉴定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和生活待遇。

因此,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公正。

最后是鉴定的方法,即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

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必须符合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验和评定。

再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受害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和伤残程度的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必须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在鉴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内容标准进行,必须杜绝一切形式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1. 引言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伤残等级是评估受损者伤害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和参考案例。

2. 伤残等级的定义与评估伤残等级是对受损者伤残程度的评估指标,通常通过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评估过程中,医生或鉴定人员会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受损者的伤残等级。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其中10级为最重度伤残。

3. 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国法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关联。

以下是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概述:1级至3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的轻微程度,赔偿金额比较低。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受损者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等。

4级至6级伤残:伤残等级逐渐升高,受损者的损失也随之增加。

赔偿金额相对较高,除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外,还包括残疾津贴等。

7级至10级伤残:伤残等级达到最高级别,赔偿金额也是最高的。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抚慰金、残疾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法律会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法律法规参考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应用:《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标准,法律法规中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5. 参考案例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案例一:患有生活不能自理疾病根据医院的鉴定结果,患者患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被评定为8级伤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有权获得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赔偿。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为了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从而确定其享受相应权益的依据。

以下是常见的人体损伤残疾等级
的鉴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四肢或者四肢丧失七成以上功能,或者完全
丧失一肢,同时丧失双眼功能。

2. 二级:一肢完全丧失或者四肢丧失五成以上功能。

3. 三级:四肢功能丧失三成以上,但未达到五成。

4. 四级:四肢功能丧失一成以上,但未达到三成。

二、视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眼完全失明。

2. 二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2。

3. 三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5,但高于0.02。

4. 四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1,但高于0.05。

三、听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耳完全失聪。

2. 二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3. 三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工作受影响的程度。

4. 四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生活受影响的程度。

四、言语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2. 二级:丧失语言能力,但保留少量语言表达能力。

3. 三级: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限,但能进行简单交流。

4. 四级:语言表达能力受限,但能满足日常交流需求。

根据以上鉴定标准,对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准确地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人生伤害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生伤害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降低;③不能胜任原工作;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③不能从事复杂工作;④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②远距离活动受限;③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②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伤残鉴定等级1-10赔偿标准2023年

伤残鉴定等级1-10赔偿标准2023年

伤残鉴定等级1-10赔偿标准2023年
一、1到10级伤残等级标准赔偿是多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至少有一般的人身损害和工伤两种伤残标准,两个标准的赔偿金计算方式不同。

简而言之:对一般的人身损害的,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意见有不同的标准。

至于其他赔偿项目,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二、伤残鉴定去哪里进行鉴定?
属于工伤的,伤残等级评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属于其他情形的,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当地司法鉴定所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人身损害保险伤残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保险伤残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保险伤残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保险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与该损害有关,据实结算。

2.误工费: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算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为残
疾赔偿金;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否则参照相同行业平均工资)。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误工费赔偿金额;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4.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而且是必要的费用。

5.住宿费:确需外出治疗,经医疗机构同意;住宿费赔偿金额=侵权
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住宿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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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生损害赔偿的标准项目(2018最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一级残疾1.1级重度智力障碍。

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三肢瘫(肌力1级)。

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植物性生存状态。

1.7迁延性昏迷状态。

1.8呼吸困难ⅳ级。

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心脏移植术后。

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小肠切除90%以上。

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肢残疾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以上。

2.6.22胰切除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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