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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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

论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

论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摘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在引进外国和港、澳、台资本、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显示其弊端,成为我国经济继续走向世界的阻力。

本文试图从维护中国内资企业的利益方面,讨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对策。

关键词:wto;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改革对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法;改革优惠措施结构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227-01为了配合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

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

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政策导向的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变化的原因,外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更好地走向世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一、我国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表现1、税收法定主义贯彻的很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在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方面展开了“力争下游的竞争”。

2、税收优惠措施过于单一,很难达到优惠措施所要的目的效果。

3、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适应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国策和我国遵守wto规则的新需要而产生的缺陷。

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1)

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1)

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1)一、WTO规则和形势发展,要求抓紧调整税收,改革税制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主流,这是国家适应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快实现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客观必然要求和重大战略选择。

加入WTO,有利于国内外资源优势互补,分享多边贸易体系长期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并避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有利于取得参与国际分工、竞争的主动权,发挥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有的大国作用;并在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但是,也必须承诺市场开放的各项义务,遵循WTO各项协议规则,国内经济会遭受国际竞争的较大冲击,带有一定风险。

总之是权利与义务均衡,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化弊为利,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调整结构,促进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调控能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WTO实质上是由自身的规则(即《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众多协议和规则性文件组成,并按此运作的。

这些协议和规则性文件,可以集中归纳为必须依循的若干指导原则,用以破除各种贸易壁垒,保障推进平等的世界贸易自由化。

其中同税收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世贸组织一方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一方。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也是要给同等待遇,只是对服务贸易允许在2005年前有例外。

这是世贸组织的无歧视待遇这个根本原则,在国与国之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是WTO的一个基本原则。

表面在税收上,就是要求对关税、国内税、费的优惠(含计征方法)给予另一成员的,也要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方。

二是国民待遇原则。

指外国商品或服务(限于承诺的服务)或知识产权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服务或知识产权处于无歧视的平等待遇。

关于统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探索

关于统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探索
以损失 5 O亿 美 元 税 收 收 人 来 吸 引 3 0亿 美元 的外
资。
线 上展开竞 争 .做到 “ 内外无 别” 达到 国民待遇 原
则的要求 ;其次要使用统一的计税依据 ,以建立统 的所得税收法律体系 ,取消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

惠措 施 ,因为再 投 资退 税税 收优 惠实 际上是双 重优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 “ 国民待遇”已在事实上成 超 为外商投 资企业 的经营优 势 ,这实 际上是对 内资企 业的歧视 。 ( )扩大了我国地 区、行业 问经济发展 的不 - 平衡。改革开放初期 ,我 国实行的是梯级发展 战 略 ,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东部—— 中西部循序渐进,故而在税收优惠上也体现 了这一 要求。结果导致 了外商竞相 向东南沿海地 区的发 展 ,扩大 了中西部地 区与东 部地 区之 间的差 距 ,同 时两套所得税制 , 导致 了经济结构的失衡。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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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OUR NAL OF J /I ( l N ' OMMFRCI A) L AL C L F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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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统 一 我 国 内外 资企 业所得 税 的探 索
吴 艳
( 吉林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改革 现行所得 税制 ,将 会 使沿海 与 内地 差距 更 大。 ( )加剧 了国 内产业 结构 的失衡 三
件很不一致 ,背离了WT O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基本
原 则 :从 长 远 看 ,它 也 不 于 利 我 国经 济 的正 常 发 展 。如 今 ,中国已经 人世 ,统一 内外资企 业所得 税 已经 是 势在 必 然。本文 就统 一 的原因及具 体构 想谈
项 目,多数为加工 行业 和 劳动密集 型项 目,属于先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一)概论国民待遇(NationaI Treatment)通常是指条约的缔约方一方在本国领域内对缔约方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等给予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相同的权利或特权待遇。

始于19世纪初。

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明文地作为国家间条约的条款要比最惠国待遇晚得多。

与最惠国待遇一样,国民待遇旨在保护平等的竞争,减少市场扭曲、实现贸易自由和货畅其流,它与最惠国待遇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中非歧视待遇的两个方面。

但各自涉及领域和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却不相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的是不在不同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保证的是成员方不在本国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没有前者,国际贸易的平等原则就缺乏必要前提;而没有后者,则缺乏实际保证和实施条件。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WTO有关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第3条及GATT附件第3条的注释之中。

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即规定国内税和政府管理不应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保护;第3条第2款规定:“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关于我国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关于我国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革进程不宜过快 , 幅度 不宜过大 , 以保 证继续利用外 资来
扩大 ; 立体开放 型 经济 体制 下 , 外税 收优 惠 面 临清理 、 涉
调整 , 模有 缩小 的趋势 。可 以将这 一发 展过 程 用 图形 规 来说 明 , 图 1 如 :
涉外
税收 优惠
促进我 国经济发展 。
17年 98
20 年 02
年份
图 1 我国涉外税收优 惠政 策发 展历史简图
我们可 以大胆假 设一 下 : 如果该 曲线无 限延长 的话 , 必将 与横 坐标 交于一点 , 即在 未来 的某一 年 , 我国将再 度
不存在涉外 税 收优 惠 , 这一 结论 是 与实 际相 符 合 的。涉 外税收优惠 的存 在与 各 国经 济发 展水 平相 联 系 , 随着 经
济发展水平 的不 断提 高 , 会、 济 、 律制 度 的不 断完 社 经 法
名义 取消对 F I D 的鼓励 政策属 于牵强 附会 。 目前我 国实
行的对外 国投 资者 的涉外税 优惠并 不违反 “ 国民待遇” 原 则的规定。
善, 涉外税 收优 惠在 一 国经 济发 展 中所发 挥 的作 用也将 越来越小 , 当一国经济发 展到较 高水平 时 , 国对 它 的依 该
扬弃 式的改革 , 即区别 情况 分别对 待 , 的优 惠政策 应尽 有
快取 消 , 的在 较 长 时 间 内 应 予 以保 留 。 有
纵观我国涉外 税 收优 惠政 策 的历 史演 变 , 难 发现 不
第一 , 涉外 税收优惠 的发 展趋势来 看 , 从 明确 了我 国
其规律 : 完全 封 闭型经 济体 制 下 , 涉外 税 收优 惠缺 失 ; 初

税收优惠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悖论——兼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选择

税收优惠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悖论——兼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选择
企业 实行 的 税 收 优 惠 违 背 了 国 民待 遇 原 则 的 观 点 , 则是 一 个最具 影 响力 的法 律 上 的 理 由 。尤其 是 在 我 国加 入 世 界 贸 易组 织 ( O) , 论 是 在经 济 学 界 WT 后 无 还是 在法 学 界 , 张 和坚 持 上 述 观点 和理 由的 学 者 主 更是 迅速 增 多 , 影 响 日甚 。 且 ②
违 反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的 问题 , 且 符 合税 收 公 平 原 则 。 我 国对 外 商 投 资企 业 采 取 怎样 的 税 收 政 策 拥 有 完 全 的 主 权 , 而 完 全应 根 据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对 外 商投 资 企 业 的税 收政 策 作 出正 确 的 选 择 。 关 键 词 : 商投 资 企 业 ; 收 优 惠 ; 外 税 国民 待 遇 ; 论 悖 中 图 分 类 号 : F9 1 D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法律 上 的依 据 主要 是 税 收 优 惠违 反 了 W I 国 民待 遇 原 则 。 通 过 研 究 不 难 发 现 , I 并 不 存 在 国 民待 遇 原 则 , 且 ' O W' O 而
有 关协 定的国民待 遇也排除 了对所得税的适 用, 国对 外双边税 收协 定也排 除 了国民待 遇 原则。税收优 惠不存 在 我
制合 并 的问题 就 已被提 出 , 定有 一个 初 步 的规 划 , 且
那 就是 : 按 照 1 9 “ 9 3年 企业 所 得税 改革 设 想 , 企业 所


,[] , 2
20 0 5年新 年伊 始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和 财 政部 的有 关领 导先 后 发 表 了 统 一 内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 外 商 对 投资 企业 实行 税 收 国民待 遇 的讲 话 。 财政 部 部 长 金

演变中的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演变中的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演变中的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引言中国作为全球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致力于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鼓励企业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变过程,并分析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2000年前的中国涉外税收政策在2000年前,中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相对简单,主要是依据双边税收协定对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税款。

根据这些协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减免或抵免税款的优惠。

然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限于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型企业,并没有考虑到其他行业的特殊需求。

2000年 - 2010年的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2000年至2010年是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的重要阶段。

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文件,进一步扩大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并提供更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中国政府出台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文件,中国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一系列优惠措施。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国内外高科技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2. 税收协定的增加和完善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吸引外资并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中国政府积极开展了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谈判工作。

这些税收协定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规定了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

此外,在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税收协定中,中国政府为这些地区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2013年,中国在上海设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旨在探索更加开放和便利的商业环境。

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各类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等。

国际税收基础之涉外税制

国际税收基础之涉外税制
主要内容:
2.1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2.2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2.3 国际税收惯例 2.4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税收国民待遇原 则的实质及内容,把握税收负担原则的三项内 容,了解国际税收管理在国际税收中的体现, 熟悉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变革及现存的体系及 内容。
3、税收饶让的应用。
三、防范国际避税的惯例
完善国内税制 国际避税地监控 转让定价的调整 其他措施等
四、应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惯例
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
五、实施外交税收豁免的惯例
《维也纳外交管辖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六、利用仲裁方式的国际惯例
2.4 我国涉外税制制度
一、我国涉外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
二、内容
1、全面优惠原则,两套税制 2、特定优惠原则,一套税制
特定项目优惠:利息所得、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所得、 外资企业的营业利润所得、国家急需发展的部门和行业 等。
特定地区优惠:经济落后地区、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 自由贸易区等。
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定所得实行税收优惠举例
根据韩国1984年颁布的《引进外商投资法》,并非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韩 国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如在高科技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自由出口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 受免征所得税或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额。
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2及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我国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四条标准,要求在判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 国境内时,必须考察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人员(董事会和有投票权的董事)以 及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总经理部和高层管理人员)是否同事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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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和深入,经济的国际化趋势要求我们一切涉外行为和政策向国际惯例靠拢。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广泛地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司法等诸多领域,成为各国涉外政策制定、实施及变革的基本取向。

近年来,财税学界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和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关系的讨论颇多,但众说纷纭,难以达成共识。

笔者想就这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再认识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集中体现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

《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在第24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或无国籍居民在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这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通俗地讲,这是指对外国投资者所征收的税收,在负担上要不高于对本国投资者的同类税收。

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直接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即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中有“一般例外”、“安全例外”、“补贴例外”等例外条款。

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

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调节杠杆应尽量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充分体现税收的“经济公平”原则。

涉外税收优惠对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明显地违反了这一原则,造成了地区和产业间的不平衡发展,损害了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笔者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和我国具体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并不矛盾和抵触。

就原则而论,将原则置于“真空”环境中诠释其意义,是不具备现实基础的。

原则的实现在于政策的实施,政策是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推行的,而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和参数构成的制度安排则显现出阶段的不确定性。

所以说,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现实状况才是研究税收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的逻辑起点。

现阶段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

首先,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运用是一国对内统一公平推广至对外统一公平的过程。

而我国税法的国民待遇标准尚未形成,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几种主要经济成分,国家税法根据经济发展的策略要求给予其不同的税收调控政策,各主体依法承担的税收义务也迥然不同;同样,由于国家区域发展重点的差别,造成了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城市、开发带的税收负担明显低于内地。

国家内部的税收没有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国民待遇”,涉外税制中过分地强调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显然是不理性的。

其次,涉外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和现行经济政策的要求。

涉外税收优惠和税收国民待遇并存是一定政治经济条件调整的结果。

具体而言,当市场发育较不完善,国家急需外部推动力以支持本国经济发展,经济政策强调效率优先时,应适当加大涉外税收优惠的程度;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经济发展趋于稳定化、高速化和法制化,公平问题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矛盾时,则须淡化涉外税收优惠,实现公平竞争。

所以我们说,涉外税收优惠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二者是统一的。

二、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其变革取向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某些特定地区、产业的涉外企业降低所得税率,同时对新办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定期减免,此外还有再投资退税,对外企免征投调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优惠。

税制上的多层次,内容上的泛杂,使得整个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整体性与统一性。

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攀比,执法的严肃性弱化,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的现实效果已经远离其初衷,具体表现在:
第一,民族经济受到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歧视压力。

据有关资料统计,外企所得税负担率在8%左右,内企负担率约28%,二者之间高达20%的差距,对外企而言是一种优惠,而优惠概念的另一面则是歧视,一个国家怎么能够依靠歧视本国企业而得到发展呢?
第二,对外企产业结构的选择调节乏力。

现行涉外税制的产业优惠政策导向过于简单。

一方面,经济特区内不分行业地实行普惠制;另一方面,生产性企业不分投资规模大小和产业类型享受同一优惠。

这样,在同一利润预期的水平上,短期投资和生产要素型的外企将会得到更大的利益。

同时,涉外所得税优惠率过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减按15%税率征税)使得外国投资者保持粗放型产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其选择集约化产业的边际成本。

在预期成本效益的对比下,政府的其他产业调控政策的调节效果被大大抵减,导致国家非重点发展产业的畸形发展和地区间的重复建设,资源配置的低效运作。

第三,涉外税收优惠的地区倾斜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差距。

外国投资者及外国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其在决策过程中追求资本效用的极大化目标,并选择能提供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区域进行投资。

现行税收优惠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内陆的投资环境相对缺乏吸引力,必然会造成资本向效用极大化地区流动,形成沿海和内陆两种不同格局,并有逐步扩大的可能。

但是,如果我们把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显露出的一些弊端扩大化,并因噎废食全盘否认涉外税收优惠,全面推行平等的涉外税收政策,显然是很不理性的。

如上所述,税收政策是一种现实选择,这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并不冲突。

基于我国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是必要的。

首先,资金和技术的紧缺是涉外税收优惠存在的前提。

改革和开放是同一目标下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和统一的。

改革和建设的资金与技术的短缺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国情。

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系中,一国资金及技术可以从国际资本市场和技术更先进的国家输入,以利于本国的发展和创新。

因而开放引资,加强对外技术合作,走国际化的道路是必然选择。

同时,法制的有待健全、政府的低效运作、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等因素造成宏观投资环境的欠佳,也是我国的一大国情。

所以,涉外税收优惠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作为外商在我国投资环境欠佳的补偿手段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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