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一条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第五条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广州市加快开发南沙经济区的十五项优惠政策

广州市加快开发南沙经济区的十五项优惠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16•【字号】穗府[1991]65号•【施行日期】199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加快开发南沙经济区的十五项优惠政策(穗府(1991)65号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为加快南沙经济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南沙经济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并在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一、凡来区内投资的外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而进口的生产和经营用的设备、建筑材料;或为履行其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限合理数量)、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常驻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安家物品等,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产品出口为主,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暂时有困难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补偿办法。
四、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内中外合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设施建设,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对其所得税实行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南沙经济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向经济区提供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对其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优惠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办法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2.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
(2)在银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
(3)控股注册在南沙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1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
(4)纳入统计的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5)纳入统计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
(6)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SPV公司。
其中,SPV公司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由非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开展跨境转租赁等创新业务的项目子公司。
(7)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或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
3.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开设在南沙新区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一、政策支持(一)财税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此外,对于企业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还提供财政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
(二)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贷款额度等优惠条件。
(三)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和培训服务,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科研合作。
(四)市场准入:优化现代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五)项目奖补:对于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二、基础设施建设(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资源共享平台,集聚创新资源,提供创新服务,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
(二)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三)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物流配套设施建设,提升物流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人才住房建设:建设现代服务业人才住房,提供优惠的租金和购房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在南沙新区发展。
三、创新创业支持(一)创业担保贷款:为现代服务业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一定的担保额度和低息贷款政策。
(二)创业孵化器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技术等支持,帮助创业者尽快发展壮大。
(三)技术创新支持:加大对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提供创新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的国际化水平。
以上是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些扶持办法。
这些办法将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可观的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
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
南沙地税在对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办税务登记的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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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落户奖】(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提高该区域的外贸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决定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的通知内容如下:一、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1.资金扶持:对入驻南沙新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启动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的创办、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费用。
2.场地租金减免:对在南沙新区设立自贸片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创业初期给予场地租金减免的政策,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负担。
3.增值税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其实际完成的外贸业务额度,按一定比例返还其缴纳的增值税。
4.人才引进: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吸引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引进机制和政策支持,包括人才引进补贴、优先落户等措施。
5.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并依据评级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贷款支持。
二、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审批流程为降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审批成本和时间,提高其发展速度,我局将优化企业的审批流程。
具体措施如下:1.简化企业设立手续:对于自贸片区内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简化审批,减少相关手续和材料,加快企业的设立时间。
2.便捷办理相关证照:优先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
3.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对于企业的审批申请,我局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审批结果,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申请进度。
三、提供优质外贸服务资源为提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我局将提供优质的外贸服务资源,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外贸服务平台: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统一的服务平台,提供海关通关、物流运输、贸易融资等一体化服务,方便企业的开展业务。
3.组织开展商务活动:我局将组织开展外贸交流、展览会、洽谈会等活动,为企业提供拓展业务、展示产品和寻找合作伙伴的机会。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大类条政策定稿版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大类条政策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7大类30条政策一、财税政策1.根据南沙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金融政策2.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稳妥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3.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4.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
5.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6.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三、与港澳往来便利化政策7.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供便利,积极研究推动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地区通行一年有效多次签注。
8.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居留便利,制定放宽免税居留期限、往来便利化等优惠政策。
9.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着名节点,便利邮轮及其载运人员出入境。
10.允许在南沙新区办理港澳地区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及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
条件成熟时,探索粤港澳游艇通关新模式。
11.在南沙新区放宽进口游艇相关政策,试点游艇保险制度,便利粤港澳游艇出入境。
四、扩大对外开放政策12.建设粤港澳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
13.条件成熟时,在南沙新区部分区域探索实行分线管理政策。
14.简化南沙港区与香港葵涌码头船舶进出境手续。
15.将广州港口岸整车进口港区范围扩大至南沙港区,支持南沙港区口岸开展零担拼柜出口业务。
16.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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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园区)建设,帮助投资者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汇编。
内容主要包括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等6个专题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广大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详细内容,请参阅有关税收法规法规文件或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办理程序发生变化,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目录:(点击查看详细政策指引)◆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2)◆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6)◆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7)◆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0)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金融类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保险类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5、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9、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0、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2、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学前教育的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3、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1、创业投资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3、鼓励重点群体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鼓励企业吸纳自主退役士兵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