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的关系
(完整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一、概念1.平等协商(也称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2.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4.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是就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为一年签订一次,并且是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5.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关系。
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合同中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1年;(2)集体合同条款中有关工资事项,必须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七个方面的本年度量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这样就可以不再单独签订工资协议,即可以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集体合同的产生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必然结果三、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1.有利于推动工会的组建工作2.有利于健全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3.有利于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4.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治厂和管理水平和提高5.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6.有利于提高工会的地位,带动工会全面工作四、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协商代表、内容、原则1.主体: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为企业和职工。
2.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15人;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行政指派;职工方代表,由职工通过推选产生;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分别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3.内容:《重庆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15项应当包括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略)。
浅谈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几点思考

益 和经济效益的同步提高 。
在 不断 进 步 的 同时 ,我们 也 发现 了一 些存 在 的 问题 和不足 。为加强企业 管理 ,公 司每月 由一位 领导
牵头 ,组 织相关职能部室 对各 部 门、子公 司进行 责任
制 考 核 。 它 是 衡 量 一 个 部 门 、一 个 班 组 乃 至 个 人 在 一
中提 出通报和扣罚的事件中有些 问题 是在 日常经 营 、 对外服务过程 中暴露的 ,但 未引起 足够重视 ,如果不 加 以整 改和解决 ,将 会直 接影 响企业 对外 形象 和声 誉 ,对 内影响经济效 益。例 :2 0 年9 ,客服 中心 09 月 对 医院 、宾馆用户计量表进行维 护巡检过程 中,发现
7 . 6万元 ,比 2 0 0 9年增长 1%,公 司按规 定为职工足 1
额缴 纳各 类 社 会保 险 金。20 0 7年 ,国 家新 的 《 劳动 合同法 》全 面推行 ,真正做到 同岗同酬 同福利 ,严格
执行 国务 院颁发 的 《 职T带薪年休假制度 》 。 在 企业 经 济持续 上 升 时期 ,公 司注重 打造 富有 人文关怀 的和谐工作环境 。为符 合规定 的T作休 息场 所装配空调 ,改善职工工作环境 ;每两年安排职 工健
装合格率9 . %。 99 7 第二 ,职T福利稳定增长
科学 管理 ,教育职工遵守 职业道德 ,爱 岗敬业 。广大 职工 以主人翁的精神 ,乐 于奉献 、任劳任怨 ,为企业
又好又快发 展做出 了积极 的努力 ,涌现 出宁波市级劳
公 司的T资制度 随着企业发展 、社会 变革及 产业
结构 的变化 和调整也经历 了多次改革 ,改革后 的岗位 工资制度主要 向知识 、 能 、 技 重点 岗位倾斜 。2 1 年 , 00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_规章制度_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下面是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1、集体合同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的制定和修改;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6、职工民主管理;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理论与实务

(三)平等协商环节应当把握的主要问题 协商议题、协商代表、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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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协商的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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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以上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中有
(2)具有认真无私、肯为职工利益和工 会事业奉献了精神
(3)具备一定的协商谈判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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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方至少3人,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委 托外单位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注意职工代表广泛性、全面性 (5)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双方指定一名记录员(不具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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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协商代表的更换
宣传
收集信息资料
思想准备
议案准备 确定协商议题
培训
拟定协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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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会在协商中的工作
(1)提出要约 双方均可书面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
20日内给予回应。
双方商定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参 加人员,协商议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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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式协商
协商会议的程序(五个步骤):
A:宣布议程、协商规则和会议纪律;
B:要约方的首席代表介绍平等协商的准备过程、协 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出协商议案的理由和依据。 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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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会工作
包括: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财产 和经费拨缴、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 必需的设施场所、工会活动时间、 工会干部的待遇和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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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平等协商确定集体合同内容时 应当注意把握的问题
(a)要突出本企业职工关心的热点、 难点内容
关于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关于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集体协商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大庆市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当前集体协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谈几点看法集体协商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大庆市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当前集体协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谈几点看法。
集体协商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大庆市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当前集体协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谈几点看法。
一、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现状(一)“三方”协调机制全面建立,运行良好。
自2003年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截至2005年底,大庆市及市辖10个县(区)均已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为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发挥了明显作用。
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推进集体协商工作联合行动。
(二)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大力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基本普及。
大庆市1996年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22户,涉及职工9823人,2005年底实行集体合同制度446户,涉及职工310210人。
累计审查纠正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合同条款2652条。
(三)集体协商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有关政策的日臻成熟,通过选择试点,树立典型,有步骤地推进实施,大庆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基本形成了领导重视,职工愿意,政府推进的社会氛围。
2005年底,全市试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达到187户,涉及职工25142人,比2004年分别增长2.3倍和3.1倍。
集体协商谈判方案

集体协商谈判方案一、引言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通过雇主与劳动者代表之间的谈判与协商,就劳动条件、雇佣关系等问题达成一致。
本文将探讨一个有效的集体协商谈判方案,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与稳定发展。
二、确定谈判议题在展开集体协商谈判之前,首先需确定谈判议题,确保谈判的目标明确、具体,并能够涵盖双方的关切。
谈判议题可以包括劳动条件改善、工资待遇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
三、建立谈判团队为了有效地代表劳动者,需要成立一个有代表性的谈判团队。
该团队应该由具备相关知识、经验丰富的代表人员组成,代表各个劳动群体的利益,确保谈判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劳工的关切。
四、制定谈判策略在谈判开始之前,必须制定一项有效的谈判策略。
首先,确定谈判团队的目标和底线,明确自身的谈判立场。
其次,分析雇主的利益和谈判态度,以便更好地应对谈判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最后,明确谈判的时间表和流程,确保谈判顺利进行。
五、开启谈判在谈判开始之前,双方应共同制定一份谈判议程,明确谈判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保持平等开放的态度,积极主动地提出自身关切,并就各议题展开讨论与协商。
六、寻求共识集体协商谈判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共识,因此双方需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双方需注意倾听和尊重对方的意见,以建设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灵活调整谈判策略,以便更好地达成一致。
七、达成协议当双方在某一议题上达成共识时,应及时将其写入协议中,并确认协议的内容准确无误。
协议应由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于谈判结束后尽快生效。
八、协议履行与监督达成协议只是集体协商谈判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确保协议得以有效履行。
双方应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以确保协议落地生效。
九、总结与反思集体协商谈判结束后,双方应进行总结与反思,评估谈判过程中的亮点和不足之处,以便在下次谈判中做出改进。
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双方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推动劳资关系的持续改善。
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

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一、背景介绍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在我国,集体协商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集体协商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集体协商的问题1. 协商主体不平等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得到保障而忽视了劳动者的利益。
2. 协商程序不规范集体协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可能会忽略程序和流程,直接与工会谈判或与个别员工谈判。
这种做法违背了规范化原则,可能导致协商结果无效。
3. 协商结果难以执行即使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不履行承诺或不兑现承诺。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集体协商的结果也就失去了意义。
4. 协商议题单一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可能只关注某一方面的问题,比如工资待遇。
这种情况下,其他问题可能被忽视,导致集体协商的范围狭窄。
5. 工会职责不落实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组织,在集体协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工会可能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协商结果不尽如人意。
三、解决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对集体协商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工会职责的宣传教育。
2. 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和程序,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协商,并保证参与方平等参与。
3. 加强工会建设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加强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
4. 建立约束机制建立约束机制,对于达成的协商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不履行承诺或不兑现承诺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
5. 扩大协商议题范围在集体协商中扩大议题范围,不仅关注工资待遇等经济利益问题,还应关注劳动保护、职业发展等问题。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什么是平等协商制度平等协商制度是指在企业管理运作中,劳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达成共识的一种管理模式。
平等协商制度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旨在建立一种平等、公正、合理的集体谈判机制,使劳资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平等协商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平等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平等平等是平等协商制度的核心,劳资双方在协商和谈判中应该处于平等地位,双方的意见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协商结果应该满足双方的利益。
2. 公正平等协商制度的协商结果应该是公正的,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也要尊重双方的利益。
3. 透明平等协商制度要求协商的程序、内容、结果都应该是透明的,双方要有充足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达成的协议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
4. 自由平等协商制度还要强调自由,双方应该在协商中自由表达各自立场、意愿和利益诉求,劳资双方应该在协商过程中保持开放的态度和良好的沟通。
5. 安定平等协商制度要求双方在协商中要保持稳定,不搞破坏协商的行为,协商的结果应该是合理、合法、公正的,既满足了员工利益,又不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
平等协商制度优缺点1. 优点平等协商制度有以下几个优点:•增强员工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优化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竞争力。
•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加强企业凝聚力。
•保护员工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
2. 缺点平等协商制度存在以下几个缺点:•协商结果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管理者可能会使用强权手段,违背协商规则,对员工利益造成损害。
•协商双方可能会出现意见不合,导致协商失败。
•协商制度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
什么是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指企业法人和工会以劳动纠纷预防为目的,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在劳动条件、待遇、保障权益、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劳动关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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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辩析关于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的关系作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张喜亮内容提要:人们往往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关系混为一谈,但是,就法律而言,两者根本就是不同性质的。
文章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实的分析,指出了混为一谈的原因及危害。
从法律的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做出了对工会代表行使职工的平等协商权进行了评析。
澄清了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关系。
关键词:集体协商、平等协商、工会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这一点在法律上本来是十分清楚的。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发实施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与集体合同制度中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
于是,工会方面在工作中往往把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一概称为“平等协商”,并提出了平等协商制度的观点。
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人们产生了一些误解和困惑。
劳动部在1994年12月5日颁发的《集体合同》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没有出现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无论是以前的劳动部颁发的还是现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都没有事的对劳动法规定“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界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集体合同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到,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平等协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组成部分,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并列规定的;由此可见,平等协商也是劳动者的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
集体协商则是另外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特指的即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行为。
集体协商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活动,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的规定。
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有关“平等协商”的字样出现在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仅有几处。
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新《集体合同规定》在行文表述中将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修正为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这个修正似乎在特意告诉我们,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同范畴的概念,而“平等协商”则不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这两条的规定也说明,集体协商是有特定形式的,集体协商须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根据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或所作规定的精神而言,集体协商是专门的概念,是特指为签订集体合同而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
在这个文件中没有关于“平等协商”的专门界定。
其实这也就说明,平等协商并非集体合同制度范畴的概念。
平等协商概念的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八条之规定,即劳动者就保护其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再则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这个文件,对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平等协商就是指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并把平等协商确认为是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
如果仅仅从这条的规定来看,全总所说的“平等协商”与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以及与《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似乎是没有关系的全新的一个概念,一种制度。
但是,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并未就此为止,该文件第四条就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这里对集体合同的界定似乎与当时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如出一辙。
但是,前后两条的规定却用了同一个名词即“平等协商”。
因为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如果说在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时用了“平等协商”这个名词是无意与“集体协商”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全总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在专门界定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之后便在集体合同的界定中用上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则不能不说是有意识的。
当我们发现在全总的这个文件中自始至终都没有采用“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就完全有理由说,全总是在有意地规避“集体协商”这个概念。
如果比较一下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可以清查地看出,全国总工会试图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统一起来并用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取代集体协商以及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则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比较分析这三个文件关于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其用意是十分清楚的,即故意将劳动法赋予给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和工会代表职员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
根据全总的这个文件,我们发现工会似乎想把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整合在平等协商制度之下,因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平等协商制度实际上包括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也涵盖了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之内容。
这种混为一谈的作法,实际上是对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极其有害的,更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从法制的角度言之,这样的作法也有悖于法律的精神。
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协商,在主体上是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合同了(参见《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四条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即把集体合同的主体认定为是企业工会。
所以在实践中往往集体合同把职工认为是企业工会和企业的签订的与职工无干,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中也存在这样的误解;这就是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也就是中国工会在用极大的努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而收效有限的原因之一,因为职工在集体合同中的真实主体的身份被忽略了,工会没有真正把职工行使集体协商权利而签订集体合同的觉悟、意识和热情调动起来。
全总关于平等协商制度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劳动法赋予给职工的平等协商权转嫁成了工会的平等协商权,把职工的权利取而代之,是越俎代庖的行为,这既给工会工作增加了难度(因为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往往是很难真正有效地在职工需要维权的时候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同时也淹没了职工依法行使平等协商的权利。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对职工权益取而代之。
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目的不同: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体不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是职工推举的代表或代表职工的工会指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方的代表,平等协商的主体是职工个人、群体或全体与用人单位--主要表现为与用人单位管理方面的负责人;内容不同: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事宜;平等协商则的内容是直指受到侵害的职工权益--并非泛泛的劳动标准;性质不同的: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平等协商则是职工的劳动权益之一;形式不同:集体协商须采用协商会议进行,平等协商的没有严格的形式界定不拘一格;结果不同:集体协商的结果是以书目的形式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平等协商的结果是解决问题而不刻意追求最后的书面协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见,集体协商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协商代表须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平等协商则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约束。
工会以文件的形式做出关于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的规定,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工会的权利来自会员或职工的授权即会员或职工个人权利的让度;如果没有这样让度的形式程序,工会是没有对会员或职工合法权益取而代之之权的。
即便是集体协商,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也都有关于对工会代表权确认的程序性的规定,否则,工会也是无权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集体谈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