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食用植物油精品

合集下载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1。

依据标准GB1534-1986、GB1535—1986、GB1536-1986、GB1537-1986、GB10464-1989、GB2716-1988、GB2760—1996、GB7718-1994等标准。

ﻫ2。

标签检查内容为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质量标准代号,质量等级,产品名称等。

注:1。

依据标准GB/T13103-1991、GB15197-1994、GB/T7653—1987、GB/T7654-1987、GB/T9849.1-1998、GB/T9849.2—1988、GB/T9849.3—1988、GB/T9849.4—1988、GB/T17756—1999、GB/T17757-1999、GB7718—1994等标准.2。

标签检查内容为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质量标准代号,质量等级,产品名称等。

食用植物油检验规定1 检验依据GB1534-1986《花生油》、GB1535-1986《大豆油》、GB1536—1986《菜籽油》、GB10464-1989《葵花籽油》、GB/T7653—1987《大豆色拉油》、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2716-19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3103—1991《色拉油卫生标准》、GB15197-19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2 抽样2。

1 抽样原则:按企业所申报食用植物油发证产品品种,每个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样品不重复抽取。

2。

2 抽样方法、地点和要求检验样品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审查组在生产条件审查时按规定抽样,或者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检验机构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按GB/T17756—1999标准中6。

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

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

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福州市强化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若干措施》要求,制定《食用植物油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如下:一、监督检查重点问题(一)食用植物油添加香精、色素。

(二)以低价油代替高价油,单一品种植物油掺入其他低价油,食用植物调和油虚假标注配料、配比。

(二)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制度落实情况1-检查企业承诺事项。

企业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是否张贴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关键岗位人员承诺书,承诺事项应包含企业责任清单主要内容。

2.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

企业有无针对责任清单和承诺事项修订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受委托生产企业要有委托协议(合同)。

(二)生产条件设施3.检查企业生产条件。

检查企业是否保持许可的生产条件,有无擅自改变生产场所、改变库房用途。

4.检查设备设施。

从2022年∏月1日起,检查企业流量计是否带有数据储存功能,是否有专门容器回收储存用于冲洗管道、设备的混合油。

(三)原料物品管控5.全面排查香精、色素。

检查企业车间、油罐区、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实验室、办公区等场所和运输车辆,看有无存放香精、色素。

6.检查企业进货查验。

企业采购的原料油有无当批次脂肪酸组成项目检测报告,采购的芝麻油、菜籽油、花生油有无查验乙基麦芽酚。

企业是否按照责任清单和承诺事项对原料油进行留样。

7.检查氮气资质。

企业充填到食用油瓶中的氮气是否为食品添加剂氮气,自制氮气是否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

(四)生产过程记录8.检查物料是否平衡。

抽查企业原料油结存数与实物是否相符,核查原料进货、投配料、灌装、成品出入库、销售等记录台账,看记录是否连贯、清晰、一致,生产过程能否追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7•【文号】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略)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国质检执[2007]644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巩固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

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是对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继续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坚持常抓不懈。

二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生产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的生产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准无证生产食品。

食用植物油质量

食用植物油质量

食用植物油质量通常分动物、植物食用油。

我国一般指植物油;它的分类比较复杂,分类方法也较多,有按化学性质进行分类的;有按制油原料进行分类的;有按油脂的脂肪酸组成进行分类的;市场上我们见到的食用植物油,习惯上是按照不同植物油料种类进行的分类,如从大豆中制取的油叫大豆油,从花生中制取的油叫花生油,以此类推有葵花籽油、棉籽油、菜籽油、米糠油、红花籽油等等。

在按照植物油料种类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每一种植物油按精炼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二级油、一级油、高级烹调油、色拉油。

如大豆油可分为二级大豆油、一级大豆油、大豆高级烹调油、大豆色拉油。

按照国家规定,市场上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最低应符合二级油的质量标准,否则不能进行销售。

人们把从植物油料中制取出来的,还未进一步加工的植物油称为毛油,毛抽经过初步精炼方可达到二级油的质量标准。

色拉油俗称凉拌油、沙拉油,是将毛油经过精炼加工而成的精制食品油,可用于生吃,因特别适用于西餐"色拉"凉拌菜而得名。

色拉油呈淡黄色,澄清、透明、无气味、口感好,用于烹调时不起沫、烟少。

在0度条件下冷藏5.5小时仍能保持澄清、透明(花生色拉油除外),除做烹调煎炸用油外主要用于冷餐凉拌油,还可以作为人造奶油,起酥油、蛋黄酱及各种调味油的原料油。

色拉油一般选用优质油料先加工成毛油,再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腊、脱脂等工序成为成品。

色拉油的包装容器应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

不得掺有其它食用油和非食用油,矿物油。

保质期一般为6个月。

目前市场上供应的是的色拉油有大豆色拉油、菜籽色拉油、葵花籽色拉油和米糠色拉油。

调和油又称高合油,它是根据使用需要,将两种以上经精炼的油脂(香味油除外)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

调和油澄清、透明,可作熘、炒、煎、炸或凉拌用油。

调和油一般选用精炼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等为主要原料,还可配有精炼过的米糠油、玉米胚油、油茶籽油、红花籽油、小麦胚油等特种油酯。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GB 1534 花生油GB 1535 大豆油GB 1536 菜籽油GB 1537 棉籽油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 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 芝麻油GB/T 8235 亚麻籽油GB 10464 葵花籽油GB 11765 油茶籽油GB/T 15680 食用棕榈油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 19111 玉米油GB 19112 米糠油LY/T 1534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油池、油罐、车槽装)。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kg。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的;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的;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检验依据规定进行检查,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不作为该批产品标签的判定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总局决定将食用调和油、亚麻籽油(胡麻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和红花籽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取得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要求(一)已经取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扩项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红花籽油的,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1)具有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只具有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其拟扩项的高级烹调油或者调和色拉油进行发证检验。

3.按照上述要求,经审查及发证检验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扩项申请后,企业可以在扩项的油品的包装及标签上使用QS标志和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020年(质量管理知识)收货部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2020年(质量管理知识)收货部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质量管理知识)收货部商品质量验收标准目录前言 (1)主题内容 (1)适用范围 (1)一、生鲜类商品验收标准 (1)(一)畜禽类产品 (1)(二)水产品 (1)(三)果蔬类产品 (2)二、日配类商品验收标准 (2)(一)熟食品 (2)(二)日配品 (2)(三)冷冻品 (3)三、副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3)(一)粮食加工品 (3)(二)食用植物油 (3)(三)酱菜调料类 (4)(四)干货类 (4)四、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4)(一)糖果果冻类 (4)(二)休闲食品 (4)(三)糕点饼干类 (4)五、烟酒饮料类商品验收标准 (5)(一)卷烟 (5)(二)酒类产品 (5)(三)软饮料(非酒精饮料)类 (8)(四)茶叶 (9)六、营养保健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0)(一)乳制品 (10)(二)保健(功能)食品 (10)(三)药品类 (11)七、日用百货商品的验收标准 (11)(一)合成洗涤剂 (11)(二)卫生用品产品 (11)(三)家居日杂用品 (12)八、化妆品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2)(一)包装要求 (12)(二)标签要求及应当标注的内容 (12)九、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的验收标准 (13)(一)珠宝玉石 (13)(二)贵金属饰品 (13)十、钟表眼镜类商品验收标准 (14)(一)标识要求 (14)(二)外观检查 (14)十一、纺织品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4)(一)外观检查 (14)(二)从手感上判别 (14)(三)检查服装的吊牌、标签、必须标注 (15)十二、箱包皮件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6)(一)箱包类 (16)(二)鞋类产品 (17)十三、家用电器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8)(一)电视机 (18)(二)家用电冰箱 (19)(四)家用电动洗衣机 (21)(五)电风扇 (22)(六)真空吸尘器 (22)(七)自动电饭锅 (22)(八)电磁灶 (23)(九)燃气具的具体要求 (23)(十)贮水式电热水器 (24)(十一)电暖器 (24)(十二)视盘机 (24)(十三)录像机 (25)(十四)微波炉 (25)(十五)组合音响 (26)(十六)电吹风 (26)(十七)微型家电 (27)十四、文体类商品验收标准 (27)(一)办公学习用品 (27)(二)照材类产品 (28)(三)电子信息产品 (28)(四)体育用品类 (28)(五)灯具类 (28)(六)乐器类 (29)十五、玩具商品验收标准 (30)(一)包装检查 (30)(二)标识检查 (31)(三)外观检查 (31)补充说明 (32)附录二 (37)商品质量验收标准前言商品验收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商品验收工作,确保销售商品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司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1—2008
食用植物油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食用棕榈油、玉米油、米糠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食用调和油。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
3 术语和定义
3.1 油脂
甘油三脂肪酸酯的统称。

天然油脂是混合脂肪酸的甘油三酸酯的混合物,一般常温下为液体者叫油,固体者为脂。

3.2 脂肪酸
脂肪族的一元羟酸,烃的羧基衍生物,通式R-COOH。

3.3 甘油
学名丙三醇,无臭、无色、有甜味的粘稠液体。

3.4 压榨
利用外力榨取料胚中油脂的过程。

3.5 浸出
亦称“萃取”。

用有机溶剂提取油料中油脂的过程。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植物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植物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0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T 8235 亚麻籽油
GB 10464 葵花籽油
GB 11765 油茶籽油
GB/T 15680 食用棕榈油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11 玉米油
GB 19112 米糠油
LY/T 1534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油池、油罐、车槽装)。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kg。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不同盛装方式的抽样数量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①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抽样每批次抽取数量不少于2个包装,且样品总质量不少于2kg。

②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产品的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油(油池、油罐、车槽)抽样数量
样品分成两份,其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3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表2 样品处置要求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2 检验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检验应注意的其他问题见表4。

表 4 检验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表3中第1~第9项)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实物质量判定为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 标识判定原则
食品标签判定项目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的(单一配料产品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的;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的;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的;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检验依据规定进行检查,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不作为该批产品标签的判定依据。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

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