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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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热点问题探讨 安乐死

生命伦理热点问题探讨 安乐死

• 4.阻碍医学进步,加深医患矛盾:
安乐死必然要涉及到医学领域中的相关 问题。医学科学研究的目的就在于揭示 疾病的奥秘,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 没有永远医治不了的疾病。随着当今世 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医学技术的 不断提高和创新,一些目前无法攻克的 疑难杂症也一定将会被逐渐攻克。
我国安乐死问题案例
安乐死的行为分类
• 一般分为两大类 :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 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 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安乐死的在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 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 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 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 以及植物人等。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 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 反对方: 1.生命神圣论:生命伦
理学认为,每个人都有平等、尊严活 着的权利,每个人的生命都具有神圣 性。个人的生命是与生俱来的,任何 人都没有资格剥夺一个人生存的权利。 2.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产生冲击: 尽管有很多杰出的伦理学家要求对安 乐死合法化,但法律的进展却甚为缓 慢,就是在因为道德上的纷争久久不 能得到解决。安乐死这种外来的死亡 思想观念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相悖 反,公众要理解和接受安乐死存在较 大障碍,要将安乐死得以实施将面临 重重阻力 。3.与中国的现行法律 相冲突 :从目前的法制状况来看,中 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 宪法和各项法律均未对安乐死行为作 出相应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授 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 利。

安乐死

安乐死

医学伦理学认为,所谓安乐死,就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
安乐死与一般的死亡相比,应该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1)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和意图必须是道德的。安乐死执行者的目的、意图和动机必须是"善意"的,是为了解除病人的痛苦。而且这种痛苦是指不堪等待自然死亡的身体的剧烈的痛苦而言,至于精神上的痛苦,如因失恋而精神沮丧、因贫困而厌世悲观等则除外。
4、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这是从实施安乐死的后果来考虑安乐死的弊端。反对者认为,医学之所以不断发展、进步,就在于医学家在所谓"绝症"面前不畏艰险,知难而进。而安乐死则会使这些勇于进取的医学家失去研究的对象和动力,从而会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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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血浓于水"是许多民族都有的传统伦理观念。反对者认为,安乐死会使病人家属不顾亲情孝道,放任自己亲人的死亡,甚至在医师的帮助下参与结束亲人的生命,显然与这种传统美德相悖。
(二)进行死亡教育
安乐死问题之所以显得如此重大而复杂,是因为人们把死亡看作一件重大的事情。不能正确看待死亡是导致许多人盲目拒斥安乐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对人们,首先是医务人员和患病人群,进行死亡教育极为重要。死亡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死亡态度,培养良好的死亡适应心理。这是一个社会能够正确对待安乐死的重要前提条件。
(2)根据安乐死是否由病人本人提出请求,我们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意识清楚、有行为能力的病人或曾经意识清楚的病人自由表达了安乐死愿望的安乐死。这是在病人本人的请求下实施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不是由自己表示而是由他人代为表示安乐死愿望的安乐死。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2024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2024

引言概述:安乐死是指因终末期疾病或慢性痛苦无法缓解而自愿选择死亡的一种医疗选择,也被称为“安乐死”、“尊严死”或“自由选择死亡”。

自古以来,人们对于死亡的态度一直存在差异,但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和伦理观念的演变,安乐死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医学和伦理学议题。

本文将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现状、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的法律探讨、安乐死的道德考量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安乐死的历史1.古代时期对于死亡的态度2.安乐死概念的产生与发展3.安乐死在不同文化中的存在4.安乐死的先驱和重要影响者5.安乐死法律的兴起和演变二、安乐死的现状1.安乐死的定义及条件2.安乐死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地位3.安乐死的统计数据和趋势4.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和程序5.安乐死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存在三、安乐死的争议1.宗教和伦理观念的冲突2.对于医生角色和责任的考量3.安乐死的滑坡效应及可能的滥用风险4.社会对于死亡的恐惧和规范化困境5.安乐死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四、安乐死的法律探讨1.安乐死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2.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和限制3.临终关怀和安宁死亡的法律规定4.安乐死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5.安乐死法律的矛盾和改革五、安乐死的道德考量1.无痛苦死亡的伦理追求2.自主选择权和尊严权的权衡3.安乐死对医生职业道德的挑战4.安乐死的伦理评估和决策流程5.安乐死伦理观念的多元发展和认知现状总结:安乐死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不仅涉及历史发展和现状,还引起了伦理学、法律学、医学等多个学科的关注和探讨。

本文从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争议、法律探讨以及道德考量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试图全面了解和分析这一话题的多个方面。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安乐死的边界和条件可能会不断调整和发展,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思考如何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同时,保护社会公益和伦理准则。

安乐死的定义(精)

安乐死的定义(精)
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关安乐死的论争
① 消极的安乐死。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 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 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 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 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 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 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 人工的“生命”。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 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 讨论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 死亡的尊严问题。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
寂了一段时间。
后来,安乐死问题又引起广泛的兴趣,这主要来自医学本身。 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 有矛盾。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 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 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现在人体的许多功 能都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维持;同时,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 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这样一来,病 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 除。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 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 时就杀死自己。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 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
安乐死
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的法律 安乐死的历史 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的论争

安乐死

安乐死
安乐死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 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 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 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 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 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 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 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思考题
• 什么是安乐死?最常见的安乐死分类有哪 几种 • 对安乐死的看法
• 第一次尝试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 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 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 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 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 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 第二次尝试 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 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 第三次尝试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 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 第四次尝试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 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 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 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安乐死的分类
• • • • 自愿主动安乐三种方法
1.注射氰化物 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 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 2.口服安眠药 3.注射凝血剂 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凝血剂, 堵塞静脉。
“安乐死”的立法之路

安乐死

安乐死

2002年 2002年4月1日,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将安 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依照法律, 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依照法律,医生没有决定患 者安乐死的权利, 者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 否则将受到起诉。对这一法案有87% 87%的荷兰人 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对这一法案有87%的荷兰人 表示支持。 表示支持。 2002年 16日 2002年5月16日,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我国于1989 1989年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有关安乐死的 我国于1989年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有关安乐死的 学术研讨会。 学术研讨会。 中国传统思想里就有乐生、重生, 中国传统思想里就有乐生、重生,甚至长生不老 的观点,再加上现在虐待老人事件仍层出不穷, 的观点,再加上现在虐待老人事件仍层出不穷, 担心安乐死被用于他途, 担心安乐死被用于他途,对主动安乐死持慎之又 慎的态度在我国居于主导地位。 慎的态度在我国居于主导地位。
美国对是否允许安乐死讨论的赞成人数 1947 1973 1983 1997 年份 37% 51% 63% 74% 赞成数
纳粹德国的“安乐死” 纳粹德国的“安乐死”
20世纪初,德国越来越多的精英人士接受了“ 20世纪初,德国越来越多的精英人士接受了“人天生不 世纪初 平等” 优生学”的理念。 平等”和“优生学”的理念。 1920年,有人提议用极端方式解决住院残疾人的问题。 1920年 有人提议用极端方式解决住院残疾人的问题。 还有人兜售“毁灭不具生存价值生命”的思想鼓吹“ 还有人兜售“毁灭不具生存价值生命”的思想鼓吹“一 条生命是否值得活,不仅取决于该生命对个人的价值, 条生命是否值得活,不仅取决于该生命对个人的价值, 而且还取决于该生命对社会的价值。 而且还取决于该生命对社会的价值。” 1938年一位德国的父亲写信请求希特勒 年一位德国的父亲写信请求希特勒, 1938年一位德国的父亲写信请求希特勒,允许杀死他畸 形的儿子。希特勒为此授权制定一个儿童安乐死计划。 形的儿子。希特勒为此授权制定一个儿童安乐死计划。 1939年希特勒启动屠杀成年残疾人计划 年希特勒启动屠杀成年残疾人计划, 1939年希特勒启动屠杀成年残疾人计划,后又扩大到精 神不正常的成年人,最终演变成对犹太人、 神不正常的成年人,最终演变成对犹太人、斯拉夫民族 的大屠杀。安乐死声名狼藉。 的大屠杀。安乐死声名狼藉。*

安乐死

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安乐死分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两种,主动安乐死是按病人要求,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被动安乐死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兰为例,目前荷兰要执行安乐死,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美国的特丽·夏沃案)。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德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

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

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许多人对多年以前发生在西安的一幕记忆犹新:因为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9名尿毒病人集体提出安乐死。

在中国,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担心连累家人成为提出安乐死的理由。

安乐死的进步性现在媒介已经多有论证,但是在中国,在现在,要实施安乐死必须要突破高额医疗费用这道坎。

或许,安乐死并非只是死亡的自由与尊严。

当有消息说不要让学生因为没有钱而失学的时候,我们能否预期:让每个人不要因为没有钱而自杀或者去安乐死?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我国,很多人提出安乐死,是认为自己是家人和社会的负担,无钱医治或被子女遗弃。

如能加以开导,绝大部分的病人都会回心转意。

安乐死的定义(what)

WHAT
1.百度词条
①安乐死: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②合法化:
合法化: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合理化:合理性是指给自己的行为赋予合理、正当的理由,因此值得自己和他人的赞同。

因此合理化不等同于合法化。

2.《辞海》定义
①《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②“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③“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和法律条件出发,实事求是。

总结: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安乐死


政治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制约
• 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提高医疗科技和服 务水平,保证公民在生病时得到在技术上 可以达到的医疗服务,树立良好的国际形 象。从这一方面说,如果现有的医疗科技 水平无法治愈公民所患疾病时,就对其实 施安乐死的做法体现出的是一个不负责任 的大国形象。
道德与“安乐死”合法化之间的矛 盾
回顾寻求“安乐死”立法之路
• 第一次尝试: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 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 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 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 束他们的生命。” • 第二次尝试: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 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 第三次尝试: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 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 第四次尝试: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 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 “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 立法迫在眉睫。 • 第五次尝试: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在大会发言中表示,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 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 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 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 在我国,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
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 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

安乐死名词解释

安乐死名词解释
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治愈的患者,且患者以自由意志明确表示希望终止生命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采取措施来使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行为。

这个过程通常会由医生在患者的明确要求和许可下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人道性。

安乐死又被称为“自愿终止人生”、“尊严死亡”等名词,目的在
于减轻患者病痛、尊重患者自主权和保护患者的尊严。

安乐死是以患者意愿为核心,尊重患者在生命最后阶段的决定权和人权。

安乐死常见的方式包括药物注射或给予镇静剂来减轻病痛,并最终导致患者的死亡。

在安乐死实施前,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医生的评估、精神卫生专家的鉴定,确保患者的决定是自愿和明确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了安乐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滥用或误用。

安乐死在伦理和法律层面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在严重不可治愈疾病中的痛苦和煎熬,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尊严。

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存在伦理和道德的困境,可能导致滥用和不人道的行为,对医生的角色和医学伦理提出了挑战。

各国对于安乐死的立法和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或地区,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士等,法律上承认并规定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医疗选择。

其他国家,如中国和美国等,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禁止其
实施。

无论安乐死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它都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

在讨论和决策过程中,需要平衡患者权益与医疗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选择和尊严,同时避免滥用和伦理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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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
摘要:
生存与死亡是一对反义词,也是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规律.关于安乐死,是一个长期争论
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本文基于安乐死的本质,针对道德,法律,
生死伦理等方面进行了正.反两方的探讨。

关键词:安乐死道德伦理生死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不仅追求生命的快乐与幸
福,还希望在迈进死亡大门时没有痛苦,于是死亡和安详快乐的离世,组成了一个矛盾的
统一体:安乐死.
一.关于安乐死
1.安乐死的起源:“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由安逸和死两个词素构成。

其原意是“无
痛地、仁慈地处死”,后来泛指“无痛地、安乐地死去”。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
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

1976年后法国、丹
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
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

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

英、美的安乐
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

他们的提案均被国
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

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
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2.安乐死的定义: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3.安乐死的条件:
3.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3.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3.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3.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3.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二.安乐死的观点
不管是在哪一个学术领域,从哪一个学术角度对安乐死的争论都从未停止过. 理论上存在赞成和否认两种观点.
1.正方观点
赞成者称安乐死为"安详的解脱",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在人实际丧失继续生存的可能性时,结束其生命会带
来良好的社会效应,从而使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的人们并且使其家属与亲友结束精神上的折磨.具体观点如下:
1.1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

1.2可以减少患者的痛苦.
当一个人处于绝症晚期极度痛苦的时候,当他感到死亡比生存更幸福的时候,他有权利选择尊严死去的自主权。

1.3促进了现代文明道德的建设
医生“救死扶伤”的前提是生命存在着希望,然后才是不丢弃不放弃。

如果靠着维生仪器延续着毫无希望的生命,对病患还是病患的家属那都是一种巨大的折磨。

“久病床头无孝子”,绝症患者失去了生命的希望,忍受着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双重痛苦,长久以往性格脾气会变得暴躁,常常会伤害到家人。

有些家庭更因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而陷入了深度的矛盾中。

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

儿女孝顺父母的本来目的是让父母享受快乐。

但是反对安乐死的所谓孝顺却违背了父母的选择意愿,加重了父母的痛苦煎熬。

1.4 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
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说,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在中国,一边是许多老、少、边、穷地区的人们缺医少药,另一边却是一些人在靠公费维持着“已经毫无价值的生命”
1.5从科研角度分析
处在昏迷或持续不断的植物状态中发生脱水的患者,超过五天的时间,这样的器官便不可再用了。

在病人及其家属都同意的情况下,安乐死可提高可供移植器官的数量。

2.反方观点
否认者称安乐死为"合理的谋杀",认为承认安乐死合法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会给他人的生命带来一种危机感,成为实施杀人工具的嫌疑,并且认为医学是不断进步的,今天治愈不了的病不代表永远无法根治,凡顽症而避之,不符合科学的精神也不利于医学的发展,而医生的职业道德救死扶伤也不允许他实施相反的行为。

2.1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
在我国医疗保障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许多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工作都由子女承担,但多数人的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病人成为子女严重拖累的情况下,一些不孝子女可能作出某种暗示让病人自己提出安乐死。

当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依靠子女的时候,他还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吗;如果安乐死立法,岂不是给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姑且不论安乐死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何得以保障,就是合法化引发出的更多、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就足以将安乐死毁得面目全非。

2.2医生对“不治之症”的判断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个地区医疗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关键裁定者的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

据调查,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疑难病例的误诊率甚至达到40%以上。

如果现在就匆忙为安乐死立法,很难避免误诊带来的安乐死失误。

2.3 病人主观意识有误
病人主动要求安乐死是处于极度痛苦,感觉生不如死时提出的,而当他神志清醒时,就会更加感到生的可贵。

调查显示,90%的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的想法。

试问,把病人在极度痛苦时的想法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失偏颇呢?或者他们不是出于痛苦,而是出于其他
考虑:报告显示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动机只是“担心失去尊严和控制能力,担心不能独立生活而成为负担。

”那么,我们要做的是否应该是消除患者的担忧,而非剥夺他们的生存权?
2.4 不符合基本国情
对比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我国的临终关怀和社会援助起步不久、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

而对于医学上濒死者的确认,需要具备相当的医疗条件和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就不同。

目前情况,我国处于发展状态,不具有安乐死的基础。

2.5不利于科学发展
易放弃对不治之症的尽力救治将有碍于医学的发展,因为医学就是在与各种绝症、顽症的斗争中进步和发展的。

另外,人们更担心的是社会风险和道德滑坡。

一旦医生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权用医疗干预手段致人死亡,那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呢,这某种特定情况的界定会不会被扩大?尤其在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这种风险就可能更大。

2.6 法律问题
我们的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他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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