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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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

浅谈安乐死

浅谈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让无法救治的病人在医生的许可下,自愿选择无痛苦死亡的方式。

在很多国家,按法律程序执行的安乐死是被许可的。

而在中国,并没有确立针对安乐死的相关法律。

实施安乐死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比如: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等。

这些条件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

大部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安乐死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安乐死可以给那些在绝症中苦苦消磨生命的人们一次不痛苦结束生命的机会。

但是,我个人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并不适合当前中国的国情。

制定安乐死的相关法律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因为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在中国,很难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钻法律漏洞以利用安乐死的合法化来进行违法之事。

而且,怎么样考核能有执行安乐死权利的医生或者护士也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

这个不仅需要执行者有很强的责任心,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还需要执行者有很好的心理素质。

原本,医生和护士的职责便是救死扶伤,可是一旦他们被赋予执行安乐死的权利后,他们便要承担结束他人生命的压力。

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

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

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摘要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从1986年我国出现“安乐死”首例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就一直在争论。

本文通过“李燕事件”首先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安乐死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分析2006年10月15,28岁的李燕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并发表了申请安乐死立法议案。

李燕从1岁起便得了肌肉萎缩症,最终会导致肌肉和各种器官萎缩。

到现在,她的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够微微活动,她说她每天都很恐惧,害怕爸爸妈妈都离开后,就只剩下她一个人,她说:“我必须死在父母的前面,否则我的生活会很惨,我会变的很脏、很臭、很难受,而且我那时侯的生活限制要比现在的限制多上百倍千倍,我承受不起更不想那样的死去,我很恐惧那样死去……。

我惟独就有一个希望,那就是找到支持安乐死的立法代表,帮我向国家提交我的想法”。

李燕事件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对于在中国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意见和建议。

到底中国应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将安乐死合法化后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等问题。

一、我国安乐死现状分析“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所表达的意思是没有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我国对于安乐死所下的定义为:对身患绝症、频临死亡的人,为了减轻其身体和精神所受病痛折磨的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自己生命的过程。

目前,我国安乐死行为仍处于不合法阶段。

1986年陕西汉中“安乐死”案是我国首例安乐死案,1986年王明成的母亲被无法治愈的疾病折磨的痛苦不堪,看着母亲每天都活在痛苦中,王明成便向母亲的主治医生浦连升请求,给母亲施用药物使母亲无痛苦死亡。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所谓安乐死,即应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主动要求,让病人在垂危时避免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平静地死去。

而合法化则是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而对于安乐死,需要明确的三点重要前提:一是必须由患者自愿并经深思熟虑后提出;二是患者和医生都了解病者的病症无法通过现代医学救助,且病痛带来的痛苦持续而难以忍受;三则是需由法院严查通过并由专业人士来执行。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社会存在大量需求。

据评估,我国每年都会增加240万的癌症患者癌症晚期患者患抑郁症的可能性高达69.9%。

这些人不仅生理上承受着癌症与癌症治疗所带来的双重痛苦;心理上还承受着低治愈可能带来的焦虑,绝望,暴躁情绪。

此时医疗和关怀都不再是有效的手段,相对而言解脱反而能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据荷兰政府主持的一项全国性研究,许多病人想要得到一个这样的保证:“如果痛苦变得无法忍受,医生将会帮助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时,安乐死的合法化就能给病人提供一种缓和且较易被接受的方式。

让患者及其家属都不用继续被痛苦折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正当且合理。

安乐死实质上并不与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相冲突,反而与之契合。

我们遵守道德,制定法律,无非是让每个人能更好,更幸福。

安乐死合法化的本身也有减少病人痛苦的目的。

依《权利论》所言,权利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权利拥有者可自愿选择放弃权利。

而根据尊重自主的原则,我们应对每一个人理性思考后做出的选择予以尊重,他们在思考与挣扎后仍然选择了死亡,为什么我们还要强逼着他去忍受痛苦而无意义的余生呢。

安乐死不是一时冲动做出的糟践生命的行为,而是拒绝痛苦和无意义,勇敢地面对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主义和法律精神的体现。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现状下具有可行性。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自1994年起在每一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相关提案。

安乐死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安乐死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安乐死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摘要从安乐死一出现,就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近年来在我国也出现了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的激烈争论。

本文首先阐述了笔者对安乐死概念的理解,然后分析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和价值,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价值合法化可行性分析中图分类号:d922近年来安乐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要求其合法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反对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

笔者认为我们大可不必谈“死”色变。

直面死亡,坦然接受安乐死或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一、何为安乐死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结合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对安乐死做如下界定:所谓安乐死是指对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为减轻其痛苦,由特定医院的医护人员应患者本人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

二、安乐死合法化前提——生命权属于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人们从计划经济的牢笼中解放出来,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结构被打破,自由与民主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主。

人们正逐步脱离传统的依附地位而成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

近年来,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这样如果仍如封建社会那样强调个人的生命权属于国家似已无合理依据。

那么生命权属于谁?笔者认为,生命权只能属于自然人本人,即个人有权决定保护或抛弃其生命权——生或者死。

三、安乐死的价值分析——基于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三个,即秩序、自由与正义。

(一)安乐死与秩序价值。

“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意义上的秩序显然不是一般的秩序,更不是非社会秩序,而是有益于人类的社会秩序。

”[1]安乐死不会破坏这种“有益于人类的社会秩序”。

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2]。

安乐死仅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自然人本人放弃其生命权,不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任何损害,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有本质不同。

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摘要: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热度高居不下的话题,目前,已经有国家颁布了安乐死相关法令,推行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的呼声很高,但一直未提上立法的议程。

其原因在于安乐死合法化涉及诸多领域,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条法令便可以顺利推行。

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经过各方面的仔细考量。

因J*,本文将从安乐死的概念、发展状况以及在中国的障碍三个方面分析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现实障碍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丈'Euthana­sia”,有人将其翻译为“安详地死去”。

《韦氏大词典》将安乐死定义为无痛苦地死亡或者怜悯地杀死。

而从严格的医疗意义上讲:安乐死是指当患者得了当下医疗条件无法治愈的重病,经过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鉴定后,由医师运用医学手段无痛加快患者的死亡速度。

由定义可见,安乐死对于其实施主体、适用条件以及实施客体的要求都是极其严格的。

安乐死的意义在于维护现有的生命质量和提前终结生命,属于法律意义上对生命的处置行为。

因此,研究安乐死的根本前提是患者本人主观同意。

安乐死合法化则是指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安乐死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使安乐死不会构成犯罪。

实施的主体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安乐死合法化这一问题十分复杂,其中涉及到传统文化与新兴思想的碰撞,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博弈。

如今,已有部分国家确立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地位,并在逐渐完善相关立法。

可见安乐死合法化的提出,并不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一兴起提出的概念,而是人类对于人权和自由深化认识后对于生命更进一步尊重的表现。

2国内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2.1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荷兰于2001年通过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但是其对于安乐死设置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患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无法得到治愈”“患者必须保持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安乐死”以及“必须征得患者和医生的双重同意”等硬性条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构想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构想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构想摘要:在我国,安乐死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生活实践中人们对安乐死的处理方式也一直备受争议。

现代社会的法律应当推陈出新,与时俱进,这样才能解决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法治社会应当充分的尊重公民的生命权,并使公民能够真正地拥有了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可行性;构想一、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一)从合法性角度分析1.安乐死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只有在一种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利益时才有可能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而安乐死这一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同时,根据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安乐死并未侵犯患者的生命权,也当然不具备刑法上的犯罪性。

2.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分析。

安乐死的做法,完全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相关规定,即目的、手段等正当且合理合法。

3.生命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如果将生命权理解为人拥有自己选择生存与否的权利,事实上就是将生命权归结为选择生存权和选择死亡权。

选择权是相对灵活的,此时的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就拥有了决定自身命运的主动权。

而接受安乐死的死亡方式时,这是自身生命选择权的合法行使,同时也是尊重与保护了自身生命权,所以这种选择应该得到法律认可。

“人的尊严”理论也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理论保障。

(二)从合理性角度分析1.符合伦理道德及人道主义精神的要求安乐死是出于对病人及其家人的痛苦和压力的理解基础上,以一种减少痛苦的方式结束病人生命。

这样的方式减少了病人肉体上的折磨和家人精神和经济上的压力,这样的方式也符合社会主义人道精神关怀。

2.符合家庭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要求大部分采取安乐死行为的病人都是经历着痛苦的药物和手术折磨,这样会给家庭产生巨大的经济费用,带来巨大的家庭压力,同时,医院将要花费大量的医疗物资投用在这种具有低治愈率、低生还率、高费用的重病上,更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3.符合法的国际化要求安乐死在国际立法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空间,我国一旦将安乐死立法是一种与国际接轨,向国际安乐死趋势看齐的行为,更有利于我国立法的国际化。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或者说“安乐死”,是指出于尊重个体自主意志和人权,减轻人类痛苦,以及达到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对于希望结束生命,且临近死亡的病患,给予足够的药物使其安详离去的一种医学行为。

一直以来,安乐死备受争议,国家对于其合法化的态度也一直不明确。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以及目前存在的困境和挑战。

首先,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必须看到病患们的痛苦和尊严。

许多病患需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而很多的病情也没有治愈的希望,他们可能会选择自杀,但大部分人都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

这时,提供针对患者的安乐死方案,能够保障病患的尊严,给予他们一种相对平和的离开方式。

另外,病患及其家庭因未来临终所带来的未知和无法承受的痛苦,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相比之下,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和家庭的心理负担并降低一部分开支,从而能够更好的陪伴病患享受最后的日子。

其次,存在的困境和挑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安乐死合法化涉及到生命和死亡的底线,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是取舍难题。

我们必须对医患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避免医生因价值观不同而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也会影响到患者对医疗人员工作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是规范困境。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安乐死存在合法化可能导致一些人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满。

再次,安乐死之间的利益关系怎么均衡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安乐死个案需医疗系统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梳理利益分配关系之前,还没有普遍推广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在保障病患自主权,减轻病患及其家庭所承受的痛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面对和分析这一复杂的问题,全面权衡利弊,在国内外各方的积极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终使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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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摘要]生命是一切的基础,安乐死涉及这个最基础的问题,所以成为当前最饱受争议的话题之一,安乐死自诞生之日起,就与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宗教哲学以及心理学等学说密切相连。

安乐死的存在并非强制剥夺他人生命,而是通过较为人道的方式满足死者的生命安乐得离开,其目标不是单纯的死亡,而是让死亡高质量,是病人或者病人无意识的前提下由其家人自愿申请而进行的借助科学手段让人的死亡过程由痛苦转为安乐,避免或减轻病人在失去生命的过程中所忍受的身心上的双重的摧残折磨。

尽管其目的都是死亡,但是用安乐的死亡代替痛苦的死亡。

当前很多西方国家都在根据本国特点进行安乐死立法,不过大部分国家对此都持观望态度,而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基本都是空白,此外,西方国家主要受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其对安乐死立法所产生的影响与我国的儒家文化思想对于法律思想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所以,需要在借鉴国外就安乐死的赞成和反对的基础上,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施可行性的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实施可行性Analysi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euthanasia implementation in ChinaAbstract: Life is the basis for everything, euthanasia involves the most basic problems, so become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topics, from the date of euthanasia since birth, and medicine, law, ethics, sociology, religion,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doctrine closely linked. Euthanasia is not mandatory presence deprivation of life, but the life of the deceased to meet the more humane way comfortably through to get out, the goal is not simply death, but to the death of a high quality, the patient or the patient is unconscious voluntary basis by family death application process carried out by means of scientific means people suffering into happiness, to avoid or mitigate the double ravages of patients lost their lives in the process endured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torture. Although its purpose is death, but with the death of well-being instead of a painful death. Many Wester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but most countries have all adopted the attitude, and ou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respect of euthanasia are basically blank, in addition, the Western countries mainly affected by Christianity and Islam, euthanasia legislation arising from the impact and influence on our culture Confucian thought to produce different laws, so you need to learn from abroad in favor of euthanasia and the opposition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actual situation feasibility analysis.Key words:euthanasia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possibility目录一、安乐死的背景 (1)(一)国外安乐死相关背景 (1)(二)我国安乐死相关背景 (1)二、安乐死的法律分析 (2)(一)立法依据 (2)(二)立法分析 (3)(三)安乐死立法与宪法 (3)(四)安乐死立法与刑法 (4)(五)安乐死立法与民法 (5)(六)安乐死立法与行政法 (5)三、安乐死适用 (6)(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6)(二)安乐死的使用条件 (6)(三)安乐死的相关实施方法 (7)(四)安乐死的相关实施程序 (7)(五)违反安乐死法律的刑事责任处理 (8)四、对安乐死的建议 (9)(一)明确安乐死的法律定义 (9)(二)安乐死的相关证明 (9)(三)尝试由公证处为安乐死进行公证 (10)结论 (12)致谢语 (13)参考文献 (14)一、安乐死的背景(一)国外安乐死相关背景参照权威信息可以证实,安乐死是由英国民间开始。

此外,美籍作家拿达里.安吉尔在其著作中也提到:“安乐死运动在英国起步比较早”。

英格兰和美国分别在二战前夕和二战期间形成自愿安乐死团体,随后,荷兰、日本和德国也分别在七十年代发展了各自的自愿安乐死团体,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世界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指出:“生的意志”和“死的权利”都必须受到尊敬。

而于1987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三十九届世界医学大会则回应称:无论安乐死的申请是出自患者本人还是其亲属,对人类实施主动安乐死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被动安乐死则不受反对。

安乐死自其诞生之日开始,就争议连连。

荷兰凭借其特有的医疗生态和法律文化,社会对于安乐死接受程度较高,所以早2000年荷兰国会承认安乐死和医师助死合法,并且相关法律在2001年正式生效。

随后,比利时在针对荷兰安乐死相关法律进行丰富和完善后,于2002年5月将安乐死合法化。

而在亚洲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是日本。

不过日本的安乐死相关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其刑法中对死亡的规定有:“受被杀人嘱托或者的到其承诺后杀之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但具体针对安乐死进行的相关处罚并不按照刑法规定处理,而是借助法院以往案例对安乐死进行有条件的认可。

荷兰和日本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而与之相对的英美法系则对安乐死态度较为保守。

尽管英国作为较早存在自发安乐死的国家,但是其整体民众对于安乐死仍持反对态度,不过,尽管英国对待积极安乐死仍然坚决反对,但是消极安乐死却痛过了英国的司法审查,使其可以有条件的实施。

此外,尽管美国各个州都有相关法律严禁积极安乐死,不过,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在1976年却通过了《自然死亡法》,这也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消极安乐死法。

(二)我国安乐死相关背景尽管我国不是自愿安乐死最先发起的国家,但是,安乐死这个话题在我国已经被提及了数千年之久了。

早在唐朝时期,有着安乐死含义的“善终”一词就已经出现在佛教的净土宗的一本经书——《安乐集》之中了。

在近代,我国安乐死开始的时间也早于荷兰等国,早在1925年时候,孙中山先生因为肝癌晚期,每天都生活在极度的痛苦之中,最后,孙中山先生同意了医生给予的建议——采用大量服入安眠药的方式进行安乐死。

建国之后,由邓颖超同志首先提出安乐死建议,之后基本每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会有很多代表要求将安乐死列入法律。

对于安乐死,我国法律层面的解释是: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

不过就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安乐死的实质仍然构成了形式上的杀人罪,这事违法的行为,但可以从轻处理;第二种是尽管安乐死构成了杀人的结果,但是,前提是病人无法再度忍受疾病的折磨,属于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尽管有杀人的事实,但是其属于医疗行为,所以不可以定为杀人罪。

尽管安乐死在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支持,但是通过安乐死放弃的方式已经在民间广为采用。

我国的北京等大城市很多都在偷偷进行安乐死,当然,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主动提出,还需要与家属商讨后,经过同意,再由医生帮助进行。

据可靠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早在2001年就已经有74%的人赞成安乐死,并且该比例正在逐年增加。

可以看出,我国的公众已经逐渐具备了安乐死的认同感。

二、安乐死的法律分析(一)立法依据是否有权自主选择安乐死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本之处。

目前,我国宪法中就生命权的问题尚未立法,对于公民的自身生命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我国的宪法第37条指出:“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也有义务尊重他人的自由。

”而死亡本身也就是一种人格选项,选择死亡是每个人的权利,由自己选择的死亡,本身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

针对此观点,反对者认为生命本身是有益于社会,支持了安乐死就是在损害社会的利益。

人权是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对于人权,我国相当重视。

人权的定义,就是在特定时期,人们基于本质和尊严所应当获得的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和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组成结构,保障人们在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方面的权利。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指出公民不可以随意处理自己的生命,但是我国就自杀问题并未有任何的规定,也就是默认公民有权处理自己的生命。

(二)立法分析法律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发展。

从患者角度来看,患者有摆脱病魔纠缠、自主决定生命去留的自由。

纵观全球法律,秩序永远都是排在自由之下的。

更何况,每一件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只要将安乐死控制好,是会对社会和个人都有益的。

所以,国家应该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例如,具体规范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以及相关的审查机制和法律责任等。

将安乐死坏的一方面严格控制。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之前的调查结果也证实我国目前已经有四分之三的公民赞成安乐死,而那些身患绝症的患者,更是对安乐死表示赞成,所以,以保障社会稳定作为条件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从而做到对人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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