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乐死的合法性
浅析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

应当悉心照料陪至其终老以表其孝心 。否则 ,将会背上不孝的罪名 。 三 、笔 者 观 点 法治 文明是我 国社会 主义现代 化建设 所要实 现的 一个重 要价值 目 标 。而 法 治 文 明 的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就 在 于法 律 的 制 定 与 事 实 都 必 须 要 以 “ 人” 为核心 ,即以人为本 。乐死 ,说到底 ,是 对 自己生命 的处分 ,应 该是生命权 的一部分 。而且 , 此种处分 ,也是在极其痛苦 的情 况下做出 的 ,是在万般无奈 的情况下做 出的,是为了减少人所不 能承 受之痛做出 的 。与其 看着 自己 的 亲 人 忍 受 巨 大 痛 苦 而 离 世 ,还 不 如 及 早 结 束 其 生 命 ,使其摆 脱痛苦 。这也是对生命 的另外一种尊重。 死亡权是个体对 自己生命 的处分 ,虽然可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社 会和他人的权利 ,但从根本 上来 说 ,死亡 权属 于个人 的私权 。现 代法 律 ,应着重于私权 的保护而非限制。在个体病人膏肓 、痛苦不堪时 ,亲 人竭尽全力仍不足 以挽救其生命 时 ,法律强行要求 法律不惜一 切代价 、 违背病人乃至病人亲属 的意愿 ,在病人身上 回到弄钱 、插满各种 管子 , 目的是让病人多活几天甚至几 分钟 ,那么无论再何 人看来 ,这些法律都 不 能 说 是 良法 或者 善 法 。 另外 ,死亡权体现 了法律对个体人格尊严的尊重。为了保护个人的 选择 自由和个人尊严 ,个体有追求死亡 的权利 ,只要 这种死亡的权利的 行使不违背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社会和任何他人有尊 重个 体这种 自由 的义 务 。 从上述看 ,安乐死合法化从物质上讲能够将优先的医疗 资源用于真 正需要 的病人身上 ,从精神层次上讲 ,汽油死亡全为其提供 了坚实 的全 力基础 ,同时也体现了对个人生命价值 的尊重 。 四 、我 国 安 乐 死制 度 之 构 建 安 乐 死 在 我 国 随 已进 行 了长 时 间 的讨 论 ,然 其 具 体 措 施 ,在 我 国进 度甚慢 。 目前 ,法律仍然没有承认其合 法性 ,知识不把之作为一般 的刑 事案件处理 ,司法实践 中从宽审理。 首先 ,法理学界要 积极寻求安乐死制度在法理上 的支 持 ,另外 ,国 家立法层 面,可 以进行试点,从 中汲取经验 ,逐步完善安乐死制 度。同 时 ,借鉴有经验 的国家 ,如荷兰等。 在 司法实践的逐步推进 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促进我 国法 治化 建设 。
浅析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一
、
安 乐死合 法性 的争议
( 一) 安 乐死再 度 引起 关注
2 0 0 7 年 两会 期 间,著 名记 者柴静 带来 的关于 安乐死 的提 案 相反 安乐死无 论对 于个人还 是社会都 具有 引起 了社会 的高度重 视 , 安乐 死议案 的提 出发端于她博 客 中一位 乐死 合法化 没有意 义, 特殊访 客 的 留言 。这 位特 殊访客 叫李燕 , 女, 今年 二十 八岁 。不 深 切 的意义 。
者安 乐死 的行为与 故意 杀人行 为存在 的不 同 的话 , 那 最大 的不 同 性格 也会变 得难 耐 , 最 终要发 泄 出来 。 双方 这样恶 性循 环久 而久
二、 安乐死 合法 化的意 义 虽然 我国法律 目前对 安乐死持 否定态度 , 但这 并不意味 着安
幸 的李 燕从 一岁起就 得 了“ 进 行性肌 营养不 良症” , 直 到五 岁才确 诊 。四至 六岁 双腿瘫 痪 , 十 一岁坐 轮椅 , 十 一至十 三 岁左大 臂小 身 瘫软加 重 , 坐立 比较 困难 。从十 岁起就 丧失翻 身 的能力 至今 ,
l , m , J 占尊 ▲ 金
◆理论 新探
2 0 1 3 ・1 0 ( 上)
浅析 安乐死合法化 问题
易 长 久
摘 要 中国社 会现 阶段是 否 已具备安 乐死 立法 的条件 , 面对这 个 问题 , 我 们不应 从 中国既存 的刑 法制度 来评 析 , 而应 结 合现 实社会 所 需 , 从 实证 的 角度分析探 究 , 理论 结合 当前社 会 实践做 出分析 、 得 出结论 。本 文在 此就安 乐死 立法的 可行性
李燕 的博客 中有 这样 一段 话 : “ 病 者 的家庭 、 亲 性 是故意 杀人 罪。 的确在 现有 刑罚体 系下 , 帮助 安乐死 的行 为与 那 种痛 苦与 不幸 。 因为 日夜 陪伴 着病 者 , 目睹病 者忍 受着 身体 故意 杀人行 为无法 区分 : 帮 助患者 安乐死 的行为有剥 夺疾病 患者 人也 都是很痛 苦 的。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安乐死,也被称为安乐死权或自主安乐死,是指终止一个患有无法治愈的终末期或慢性病的患者生命的行为。
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
本文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个体自主权的保护。
个体在面临终末期或慢性病等痛苦困扰时,应该拥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
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态度和价值观不尽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生命品质而非延长寿命。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能够尊重个体的意愿,让他们能够以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也能够减轻医生和家属的道德和心理负担。
对于终末期或慢性病患者来说,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病痛是难以想象的。
而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是他们的责任和使命去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有时无法提供满意的治疗方法。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务人员从道德和法律上摆脱困境,能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支持和关怀,同时减轻他们自身的心理压力。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可以设立合适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地执行安乐死。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滥用和误杀,同时也能够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做出决定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虽然有人主张合法化安乐死的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难题。
其中之一是医生的参与问题。
安乐死的实施依赖医务人员的支持和协助,然而,一些医生可能对此持有道德和宗教上的反对态度。
如何确保医生们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此外,滥用安乐死也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但如何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滥用行为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避免安乐死被滥用是必须注意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患者。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减轻医生和家属的负担,并为患者提供监管保护。
然而,在追求合法化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医生的参与问题以及滥用行为的防范。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安乐死是指在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或疼痛无法忍受时,由患者自愿选择在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协助下,通过药物或其他方式快速而无痛苦地结束生命。
这一道德和伦理上的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
各国法律对安乐死的立法存在很大分歧。
某些国家和地区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等允许安乐死,将其视为个人的自由权利。
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和中国则认为安乐死违反了道德和伦理的原则,禁止其实施。
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考虑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法律和伦理背景。
安乐死与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具体体现。
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既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规定和限制,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思考和判断。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安乐死需要平衡保护个人自由和保护生命的权益。
合法化安乐死会给医生和其他相关人士带来道德冲突和伦理困境,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安乐死与道德的关系需要从个人权利、尊严和疾病的本质等方面进行讨论。
安乐死被视为一种在疾病无可救药、痛苦难忍的情况下终止患者生命的选择。
从个人权利和尊严的角度来看,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死,特别是在痛苦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安乐死可能是一种解脱的方式。
安乐死也涉及到疾病的本质问题,如果病情无法缓解并且痛苦不可避免,是否继续让患者痛苦下去是一个伦理和道德的挑战。
安乐死的合法性和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不断探索和讨论的问题。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价值观的变化,人们对于安乐死的看法也在发生变化。
一方面,安乐死可能有助于缓解患者的痛苦并保护个人尊严和权利。
安乐死可能涉及到滥用和滑坡的风险,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限制和监管机制。
安乐死是否合法以及如何平衡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仍然需要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让我们来看看安乐死的合法性。
目前,全世界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
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荷兰等国家都允许安乐死。
这些国家都对安乐死做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无法忍受的病痛和悲惨的境况下。
许多其他国家则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认为安乐死与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观念相悖,无法被接受。
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的合法性往往取决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系统。
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同时制定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安乐死不会被滥用和误解。
这些国家也规定了参与者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者处于极度痛苦之中。
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安乐死则被视为非法的行为,一旦有人从事安乐死的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安乐死的合法性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是受到当地法律和立法机构的影响。
与法律层面的合法性相对应的是道德层面的讨论。
安乐死所涉及到的道德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侵犯,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他们认为人类应该尊重生命,并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护理和照顾,而不是通过安乐死来解决问题。
也有一些人支持安乐死,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尤其是在面对不可治愈的疾病或者无法忍受的痛苦时。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对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种对病人的慈悲行为。
在道德层面上,安乐死的合法性也备受争议。
一些道德观念较为传统的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和侵犯,无法被接受。
而一些比较开放和进步的人则认为,安乐死是对病人自主权和自由的尊重,是一种对病人的慈悲和关怀。
安乐死的合法性在道德上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议。
在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时,也需要考虑到相关的伦理和医学问题。
安乐死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和人道主义精神,一直备受争议。
一些医学界的专家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学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医生的使命是救治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而一些其他医学专家则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对病人悲惨命运的慈悲行为,是对病人痛苦的减轻。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安乐死的合理性
安乐死的合理性首先,我个人觉得安乐死在中国因该被实行的。
对于这一观点,有以下几个理由:1、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
安乐死在中国到现在的法律上是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实际上安乐死并没有构成犯罪的要件。
安乐死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病人在自知必死的情况下,为了不给给家庭造成更多的负担,同时也为了结束自身必死还可怕的痛苦,要求进行安乐死,这并不是犯罪。
对于安乐死会造成的一系列坏的社会影响,比如医生渎职、病人子女为省下大量医疗费而要求安乐死的这些行为,这些行为正是立法者应该去思考如何解决的,而不是以会发生这些行为而放弃安乐死这一人道的做法,甚至将它直接了断的断定为犯罪。
2、安乐死是对病人生命权利的尊重。
当一个病人在身患绝症,医学已经无法解决,并且病人时刻遭受着病痛的折磨时,这时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难道这种时候还要让病人艰难的维持他那微弱的生命而且继续受着折磨就是对生命的尊重吗?这时候病人已经完成了他生命的价值,而且无法再创造价值,病人也可在此时安息了。
对于一个即将逝去的生命,在他生命的最后之际,能够安详、无痛苦的离开,我想是对生命的一种莫大的尊重。
3、安乐死能为不富裕的家庭节省大笔医疗费。
对于家庭本身就不富裕的来说,治疗重症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或许这一笔钱家庭正急需,能够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而且,我认为没有一个人想在自己将死的情况下还要为家庭增加负担。
因此,安乐死既不会将一个不富裕的家庭拖垮,又可以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这对于任何人都没有什么损失。
4、安乐死可以节省大量医疗资源。
安乐死所节省下来的不仅是医疗物资,还有医护人员。
如果把这些资源放到其他能够医治的病人身上,会更加有价值。
当然,从社会的价值和人道主义来讲,尽力去医治一个病人是必然的要求,但是,安乐死是建立在病人自身同意的情况下的。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病人在无意识或为脑死亡之类,要另外讨论,我现在的才能还不足以全面合理的对这一类问题作出讨论。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安乐死是指受病痛或残疾折磨、无法忍受生命质量下降的患者或家属在医生或其他人协助下选择结束生命的一种方式。
安乐死被视为医学伦理学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包括法律、道德和宗教等多个方面。
在法律方面,安乐死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存在诸多差异。
在荷兰,安乐死合法,并且严格执行程序。
在比利时和加拿大几个省份,政府也允许安乐死。
在瑞士,“自愿结束生命组织”也为居民提供安乐死服务。
但是,在其他许多国家,安乐死被视为非法的活动。
对于安乐死是否合法,主要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和能力、以及医疗机构和医生是否涉及犯罪活动的合法性。
在荷兰,安乐死被批准的三项限制是:患者必须确定自己的决定是自愿的,他们必须有不可治愈且无法忍受的病痛,以及至少有两个医生必须参与安乐死程序。
这样,安乐死就是合法的。
另外,安乐死所触及的伦理和道德问题涉及到生命、尊严和自由的平衡。
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前提是要考虑患者的基本权利和价值。
一些支持者认为,患者在临终时,应享有自主权,以选择他们自己的死亡方式。
支持者还认为,安乐死可以使患者摆脱痛苦和经济负担,减轻家庭成员的精神压力,并释放医疗保健资源。
另一方面,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是违反医学奥义的,医生的职责是为患者缓解痛苦和提供慈悲护理。
另外,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安乐死问题也日益复杂,包括透析、临终护理、饲管以及不同的警探(实施主要是由毒药而引起死亡)的实施。
因此,对于安乐死的主张必须建立在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以便确保任何实践符合明确和严谨的道德标准。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摘要】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安乐死的定义,其指的是在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极不可忍受的痛苦时,由患者或有关人士决定结束生命的做法。
然后讨论了安乐死在法律上的合法性,不同国家对安乐死的立法现状各有不同。
接着分析了安乐死与法律的关系,探讨了法律是否能够完全规范安乐死行为。
之后探讨了安乐死与道德的关系,涉及到了尊重生命、尊重自主权等伦理原则。
结合伦理学角度探讨了安乐死的伦理考量,强调了对患者真实意愿的尊重和医疗人员的道德责任。
通过本文的讨论,希望能够让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并思考其中的法律与道德困境。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性,法律,道德,伦理考量1. 引言1.1 引言安乐死是近年来备受争议的话题,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
在讨论安乐死的合法性和法与道德的关系之前,需要先了解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指的是在病人疾病晚期无法忍受痛苦折磨的情况下,由医生或病人自己在医生的指导下,以某种方式结束生命,以解脱痛苦。
安乐死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病人在极度痛苦下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种尊重个体自主权的表现。
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可能滑向滥用的危险,对医疗伦理和社会价值观构成挑战。
在法律层面,不同国家对安乐死的立法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允许安乐死,而其他国家则将其列为非法行为。
安乐死在不同法域中受到不同的法律限制和监管。
在道德层面,安乐死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尊严,是对生命的不敬。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病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痛苦,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行为。
安乐死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其合法性、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
在探讨这一问题时,需要权衡个体自主权、医疗伦理和社会价值观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达成一个更加全面和平衡的结论。
2. 正文2.1 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的定义是指在患有不可逆病症或者慢性疾病、身患严重疼痛或者痛苦的情况下,经过专业医疗团队审查、家庭同意或者患者本人意愿,通过合法程序对患者进行终止生命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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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乐死的合法性摘要安乐死这个话题一直以来就被社会所广泛关注,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渐渐的变得明朗起来。
世界各国也在为争取安乐死的合法化而努力。
各国不断的进行着各式各样的斗争,安乐死的众多支持者正在全力地和一切反对势力作斗争。
尽管道路是曲折和艰辛的,但人们追求平等死亡权利的势头却很是强劲。
本文以此为背景来重点阐述安乐死的合法性。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性立法构想意义引言安乐死(Euthanasia)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
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
安乐死思想并非只是现代的产物,它是一种渊源久远的人生哲学思想。
古希腊流传有“安乐术”之说,我国敦煌壁画中有“自行诣家”的内容。
古人将自愿放弃生命视为一种自然人生哲学,是人的自然行为,乃“死者之幸事,亲者之善事”。
这个思想一直延续到后来,并有所发展。
于是“安乐死”这个话题被社会广泛关注,并且对于它的合法与否问题学术界和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也就此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和斗争。
一、安乐死合法性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1],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又称怜杀[2]。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苦致死术,为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地方法延长其死亡的过程,或者,为知之剧烈的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加速死亡的药物。
当前,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大多是狭义的。
在我国,通说认为,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二)各国对安乐死的认定目前,世界上有日本、美国俄勒冈州、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哥伦比亚、荷兰等国家及地区对安乐死持肯定的态度。
世界上也有部分代表国家对安乐死持否定态度,例如,南非、加拿大、美国科罗拉多州、英国。
我国自1994年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
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
但一旦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安乐死作太多的法律规定,只是将安乐死视为非法剥夺人的生存权利。
在我国,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有两种:一是司法人员依法执行死刑;二是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下的自卫杀人。
但是消极安乐死在我国被国人在文化心理和社会心理上所接受,并且默许这种行为。
[1]参见David S.Oderberg,Applied Ethics(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2000),48.[2]怜杀是美国刑法界对安乐死的别称,参见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32.二、安乐死合法性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一)安乐死合法性的理论依据各国对于安乐死的态度不尽相同,安乐死的合法性有其特殊的现实理论依据,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从民法的角度看,应该允许身患绝症的病人安乐死任何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权,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
但是,对于生命权中是不是包含生命利益的支配权,存在不同的意见。
反对者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或者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自卫权和请求权,但是都认为不存在对生命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而赞成者则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尽管这种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适度的,适当的,但是它毕竟也是支配权,因此生命权是有限的支配权。
我们则赞成后者。
对于身患绝症并且处于晚期而极度痛苦的病人而言,安乐死是其生命自主权的体现。
所谓自主权,是指决定者得以做出关乎自己生命的重大决定的权利。
洛克认为:“人有决定其行动和处理财产和人身的天然权利,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休谟也认为,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
换言之,生与死都是人的权利。
生命自主权除了意味着可以在濒临死亡且意识清晰之时做出申请安乐死的决定之外,还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在身体尚健康之时,为了以后可能会出现的身患绝症且又面临极度痛苦时,授权其家属作出是否为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
所谓生命权,不仅指肉体方面的权利,而且还包括与肉体不可分离的精神方面的权利。
因此,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当他的精神已经无法承受活着的感受时,如果我们硬生生的剥夺了他们选择死亡的权利,那么这种煎熬比病魔的折磨更加痛苦。
因此基于民法生命权的角度,我们认为,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1]。
2、从人的尊严的角度看,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人的尊严在于对动物式盲目生活的超越,在于能自觉地追求真善美、追求自由、创造价值,树立主体意识,确立人格思想。
每一位身患绝症的病人都是面临[1]]陈亚平. “安乐死”的法哲学思考——基于选择权的角度分析[J]. 法制与经济, 2008,8: 15-17 .精神的巨大挑战,他们感到自己在社会中的无价值。
他们更不愿意看到和接受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毫无意义的治疗,他们的人格尊严在不断的急剧下降,他们的生命乐趣也将变得荡然无存,只会留下一个毫无安全保障的生命躯体。
在社会中,“安乐死”成了“个人尊严”和“生命自由”的标签,代表着普通人的意识,这种群体在长久的状态中逐渐转向认可社会所赋予的这种标签所形成的道德规范——生命的物价质感,选择安乐死的认同感。
严重的病情本身就是他们怀疑生活意义的充分理由,病人选择安乐死,有效的维护了一种无价的价值。
安乐死不是一种茫然的行为,而是一个关乎道德,有充分理由的他灭性行为。
从一定意义上讲,安乐死是人的隐私权的一种。
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尊严使人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其独特的道德伦理基础和精神渊源。
所以,将安乐死纳入立法轨道既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也是体现人的尊严的。
3、从天赋人权的角度看,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自西方的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思想家发现了人的权利是来自于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作为人所固有的,所以人的权利也是人生来就应该具有的,即“天赋人权”。
从天赋人权的角度看,当一位身患绝症的病人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时,死亡就成为了他们天赋的权利。
他们有权借助医生的医术让自己无痛苦的死去,社会也有道义和责任给予关怀。
安乐死的实行首先是为了病人着想的,是为了生还无望已成为定向死去的人,而不是为了活着的人。
一个健康,神志清醒的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为什么一个身患绝症不能治愈的病人就没有选择结束生命过程的权利呢?这不公平。
应该让身患绝症的病人有选择的自由,这是人的权利。
基于这种考虑,尊重人的趋死的合理选择,本质上也就在于维护人权。
如果我们强制生命垂危并且丧失生活意念的病人继续活下去,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在这个到处呼吁主张人权的国度里,是否存在真正的人权呢?由此观之,按照天赋人权的观点,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二)安乐死合法性的实践基础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无论是国家,集体和个人都不富裕,医务人员,医疗设备等同人口数量相比,则更是有限。
努力解决看病难,住院难这两大问题一直是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
如果对于身患绝症而又无存活意念的病患实施安乐死,严格意义上讲,不仅可以使国家和集体以及个人节省大量的经济支出,而且可以让更多的医生和医疗设施投入到更为需要他们的地方去。
从而可以及时的救助更多的患者。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已经存在了一些对安乐死立法的有利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从民众心理因素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安乐死”这个概念变得越来越不陌生,而且越发的演变为人类在生命弥留之际结束自己生命活动的最重要的权利。
人们越来越觉得选择安乐死是人的生命支配权的体现,是人维护尊严的手段,更是体现人权的重要标志。
而中国现有的法律却没有把安乐死的合法化纳入立法的行列,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中国安乐死还是被禁止的活动。
因此,用法律来规范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广大民众的意愿,是符合人类发展规律和顺应时代潮流的。
2、从医疗设备等物质基础方面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医疗设备还不能完全达到与人口一一对应的标准。
也就是说,目前中国仍不能完全走出就医的困境。
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医疗设施还很不完备,甚至说是极度短缺。
在此特殊的大环境下提倡安乐死,不仅可以妥善地解除病患的痛苦,而且还可以使我国的医疗技术以及设备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而救助更多的病患。
3、从国际立法趋势方面安乐死的呼声在世界范围内日趋高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在1996年7月1日就把安乐死合法化了,该部法律也相应的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律。
继而荷兰也于2002年4月1日使安乐死法律正式生效,从这一天起,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当然,荷兰和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只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典型地区,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为安乐死立法做着最大的努力。
因而,这种较好的“国际大气候”为我国安乐死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依据。
三、安乐死合法性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在当代社会。
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紧紧围绕着生命价值,个人尊严,人权保障登来看待问题。
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设施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
从伦理上讲,绝对禁止或者全面开放安乐死这两种做法均不可取。
因而,从立法的意义上讲,我们要严格规范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实施方法以及实行程序。
并且明确规定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适用对象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患各种不治之症的病人。
从目前的医疗水平来看,我们把它规定为: 1、癌症晚期,病痛难以忍受的临终病人。
2、严重畸形或者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
对其适用安乐死主要意义在于优化民族人口结构,减轻国家负担,维护集体利益。
3、“脑死亡”病人。
根据新的医学理论,认为确定生命结束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大脑机能停止活动。
脑死亡的病人大脑机能已经完全停止了活动,医院对其治疗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应该把脑死亡列入安乐死的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