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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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生命伦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伦理法律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其中“安乐死”作为最具争议的生命伦理法律问题之一,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本文以一起安乐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安乐死问题上的法律现状、伦理困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以期对我国生命伦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因晚期癌症痛苦不堪,经多次治疗无效,生活无法自理。

王某向家人表达了安乐死的意愿,但家人因伦理观念和法律规定而犹豫不决。

在王某的强烈要求下,家人最终同意寻求法律帮助。

经律师调查,王某符合我国《安乐死》的适用条件,但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因此王某的安乐死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三、法律分析1.安乐死法律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未作明确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这导致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无法给予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2.安乐死伦理困境安乐死涉及生命尊严、痛苦解脱、家庭伦理等多重伦理问题。

一方面,患者有权选择生命结束的方式,追求生命尊严;另一方面,家庭伦理观念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安乐死持有强烈的反对态度。

3.法律责任承担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一方面,患者有权选择安乐死,但家属和医生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患者因安乐死而死亡,家属可能因失去亲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因晚期癌症痛苦不堪,希望安乐死结束生命。

从伦理角度来看,王某有权选择生命结束的方式,追求生命尊严。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王某的安乐死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1.患者权益保护王某作为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式和生命尊严等权益。

但在本案中,由于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未作明确规定,王某的权益保护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王某的家属因伦理观念和法律规定而犹豫不决。

从家庭伦理角度来看,家属希望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以尽孝道;从法律规定来看,家属担心实施安乐死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安乐死案例

安乐死案例

安乐死案例安乐死,是指因疾病或残疾而导致生命质量严重下降,无法忍受痛苦,并且经过患者的自愿和医生的批准、协助下,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是一个十分敏感和复杂的议题,涉及到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价值观等多个层面。

下面是一个关于安乐死的案例。

这是关于一位70岁的老人的故事,他患有晚期肺癌,身体每况愈下,痛苦难忍。

医生告诉他,晚期肺癌的治疗已经没有太多效果,只能帮助他减轻疼痛,但无法根治疾病。

老人对自己的病情非常清楚,他非常害怕病痛折磨,无法接受像植物一样生活下去。

于是,他向医生提出了自己的愿望,请求安乐死。

医生了解了老人的病情以及他的心意后,明白老人痛苦已经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

于是,医生组织了一个由医疗专家、心理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对老人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并进行了多次深入交流。

在深入了解并尊重老人的意愿后,专家团队最终一致同意帮助老人实现安乐死的愿望。

他们认为,老人在经历了长期病痛的折磨后,已经没有任何治愈的机会,只剩下无尽的痛苦和无望的生活。

老人是在明确的意愿下做出这个决定的,他的决定是出于深思熟虑的,不是一时冲动。

在全家人的陪伴下,老人在医院安详地结束了他的生命。

他的死是有尊严的,没有痛苦和煎熬。

安乐死的实施前后,医生和专家团队都严格遵守了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他们尊重了老人的意愿和生命的尊严,以人道的方式帮助他结束了痛苦的生活。

当这一事件公开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一些人赞同安乐死,认为它给予了那些处于痛苦境地的人权利,维护了人的尊严。

而另一些人则担心安乐死可能滑向滥用,造成道德、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难题。

无论如何,安乐死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议题。

在对待安乐死问题时,我们需要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同时也要在法律和道德框架下谨慎斟酌。

医生和专家团队在评估和执行安乐死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安乐死是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

这个案例中,专家团队的参与和规范操作,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经验。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安乐死(Euthanasia)一直是一个敏感且备受争议的话题。

尽管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安乐死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李某某安乐死案为例,分析安乐死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典型问题。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患有晚期肺癌,已失去治愈希望。

在经过多次化疗后,李某某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在得知病情后,李某某多次向家人表示希望安乐死,但家人出于道德和伦理的考量,坚决反对。

在病痛的折磨下,李某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了安乐死。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李某某的家人向警方报案。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安乐死是否合法?2.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 家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患有晚期肺癌,已经失去治愈希望,且经过多次化疗,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在病痛的折磨下,李某某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阻止李某某实施安乐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 家人赔偿李某某生前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安乐死是否合法?在我国,安乐死尚未被法律明确规定。

然而,从伦理、道德和人权等角度来看,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减少患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尊重患者的生命选择权。

但在法律层面,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道德和人权等多方面因素,我国尚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

2.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李某某患有晚期肺癌,已失去治愈希望,属于无法治愈的疾病;其次,李某某在病痛的折磨下,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最后,李某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了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安乐死案例1

安乐死案例1

【案例】痛苦的生还是安乐的死据当代商报报道,长沙市某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因为喉癌晚期,痛苦不堪,他希望能为自己进行安乐死,但是其家人和医院都拒绝了他的这个请求。

生似乎已经感觉不到任何快乐:疼痛与日俱增;家中的所有积蓄已然耗尽。

20日,患者张建波在53岁生日时,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病痛。

生前为死者做陪护的章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患病多年,张建波曾经提到过想安乐死。

”为此,章先生和医院都十分关心张建波,章先生更是寸步不离。

但是,癌细胞已经扩散,疼痛加剧,张建波越来越感觉希望渺茫。

疼痛和绝望让他再次痛不欲生。

20日中午,张建波以让章先生为自己打饭为借口将其支开,独自爬到5楼的房顶跳了下去。

张建波的主治医生说:“死之前,其喉咙部位长出了直径大约有40厘米的肿块,并且开始溃烂,病情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他被病魔折磨得非常痛苦。

”而院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对记者说——“安乐死?不。

我们不能接受病人这样的请求:因为这是违法的。

”“在巨大而不可避免的痛苦面前,张建波的非正常死亡,是个人的无奈选择,也是法律真空地带的尴尬选择。

”在采访中一位律师如此说道。

“而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其中更牵涉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道德伦理。

当张建波的个人命运和这些联系在一起,就对我们形成了更大的挑战。

”关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安乐死对于个人或者家庭社会以及科研室有一定的好处的。

第一:个人。

想放弃生命的人,多数都是因为身体有不可弥补的残疾或是疾病。

他(她)们终日都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极大的双重折磨。

在这种折磨下,他(她)们只有选择自杀来摆脱自己永无休止的痛苦。

但自杀的过程又是痛苦的,如;上吊、割手腕、吃毒药、触电、绝食等,也令人很恐惧。

但是他(她)们又不得不去选择这种唯一能够解脱苦难的方式。

而实施“安乐死”以后,只需要注射一支安定剂,就会让人们在沉睡中不知不觉的离开,这样就会减轻自杀者的痛苦和恐惧,也体现了“善始善终”的古言。

安乐死受法律处分的案例(3篇)

安乐死受法律处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安乐死,即“无痛苦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绝症晚期患者,在患者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医生的帮助,使其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安乐死在我国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关于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因安乐死引发的争议案件。

患者张某,因患有晚期肺癌,身体极度虚弱,生活无法自理。

在张某的强烈要求下,其家属委托医生进行安乐死。

医生在充分评估病情、听取家属意见后,为张某实施了安乐死。

然而,该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案件进入初审阶段后,法院认为安乐死行为涉及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多方面问题,需要慎重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患有绝症,生命质量极低,且在自愿的前提下要求安乐死,具有合理性。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医生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上诉阶段医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经审理,上诉法院认为,张某的生命质量极低,且在自愿的前提下要求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考虑到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最终,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3. 申诉阶段医生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本案涉及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对安乐死的相关法律、伦理和道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生命质量极低,且在自愿的前提下要求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鉴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医生的申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
198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
1987 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安乐死讨论会的录音节目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
2003年,在“十届人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受中国另一位医学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6月,国内媒体大量报道王明成要求安乐死新闻,再度引起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
2003年7月,针对有政协委员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乐死”,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十多年来,安乐死的各类事件不断发生,核心问题是安乐死能不能被伦理证明,立法是否有适宜的条件。
一、案例中关于安乐死的争论说明政策问题具有哪些特征?
1、整体性:公共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复杂的,整体不仅表现在政策的内容与形式上,而且还表现在政策过程中。其规定的行为标准和设定的行为限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共政策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制定的,而是针对多数人和普遍性问题制定的,它是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
1987年8月,在我国上海召开了“全国第一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百余名哲学、伦理学、法律、医学和社会学界的学者对安乐死进行了深刻激烈的讨论。
1988年在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医学严仁英权威、儿科专业的泰斗胡亚美首次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并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安乐死,作为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长期以来在伦理和法律层面上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安乐死案例,来探讨这一复杂议题。

案例一:荷兰的安乐死实践荷兰是全球最早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在荷兰,安乐死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病人的自愿请求、不可逆的疾病状况、无法忍受的痛苦以及医生的同意。

一个著名的案例是,一位患有晚期癌症的妇女,因无法忍受持续的剧痛,请求医生帮助她结束生命。

在经过多次咨询和评估后,医生最终同意了她的请求。

案例二:比利时的儿童安乐死比利时在2014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对儿童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这一决定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个案例中,一个患有罕见遗传性疾病的儿童,由于疾病导致的严重身体和心理痛苦,其父母请求医生帮助他们的孩子结束生命。

在经过多方面的评估和法律程序后,医生最终执行了安乐死。

案例三:美国的凯文·卡特案例凯文·卡特是一位患有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LS)的美国男子,他因无法承受疾病带来的痛苦和失去自主能力,选择了安乐死。

在2018年,他通过服用医生开处的致命药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一案例在美国引发了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尽管在许多州,安乐死仍然是非法的。

案例四:英国的托尼·尼克林森案托尼·尼克林森是一位患有渐冻症的英国男子,他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请求法院允许他进行安乐死。

尽管他最终在2012年去世,但他的案例在英国引发了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广泛讨论,并促使英国议会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审查。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和法律态度。

每个案例都涉及到深刻的伦理、法律和医疗问题,反映了社会对生命尊严和个人自主权的不同理解和尊重。

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实践,需要在尊重个体意愿和保障生命尊严之间找到平衡点,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法律和医疗程序来确保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50岁,患有晚期肺癌,病情恶化,生活无法自理。

张某的妻子李某,女,45岁,一直陪伴在张某身边,悉心照料。

然而,张某在忍受病痛的折磨的同时,对生命失去了信心,多次提出要求安乐死。

李某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满足张某的愿望,帮助他结束痛苦的生命。

二、案件经过1. 张某与李某商议张某与李某在病床上进行了多次商议,讨论了安乐死的可行性。

张某表示,他已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希望能够结束生命。

李某在了解了张某的痛苦和绝望后,表示愿意帮助张某实现他的愿望。

2. 寻求医生支持为了确保安乐死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张某与李某找到了张某的主治医生。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对张某的病情感到惋惜,但根据法律规定,医生不能参与安乐死。

3. 寻求法律援助在医生的建议下,张某与李某寻求了法律援助。

律师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安乐死在我国尚未合法化,因此无法提供法律支持。

4. 做出决定面对法律的限制,张某与李某深知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安乐死。

在经过一番挣扎后,两人决定铤而走险,以生命为代价,满足张某的愿望。

三、案件处理1. 警方介入在张某与李某决定实施安乐死后,张某突然死亡。

李某被警方控制,案件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与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三年。

对于张某,由于他已经去世,法院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反思1. 法律的局限性此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安乐死问题上的局限性。

尽管人们对安乐死有着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但我国法律尚未将其合法化,导致张某与李某在面临生命困境时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2. 医疗伦理的挑战此案对医疗伦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医生无法参与安乐死的情况下,患者和家属如何面对生命的困境,如何在尊重生命的同时,减轻患者的痛苦,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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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

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

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

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

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

”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

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

”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

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

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

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

案件大致如此: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

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

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
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

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

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儿子,王明成,6月28日9点40分”的字样。

护士长将处方
退回医生办公室,拒绝执行。

蒲又指令实习生为夏执行处方,实习医生不从,但在蒲的斥责下,无奈违心地为夏注射,实际只向病人的体内注射了75毫克。

蒲又交代接班医生李某,“夏素文若在12点尚未咽气,你再打一针”。

后李某又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让护士注射。

夏素文于29日凌晨5时死于病房。

(摘自《医德的困惑与选择: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东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
1980年,蔡根法在医学与哲学杂志发表国内首篇介绍安乐死的文章后,仅有少量反对文章,随后多是对安乐死的肯定性的证明。

1986年6月28日,在王明成和妹妹一再请求对母亲实施安乐死的要求下,蒲连升医生为病人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

后来,王明成的大姐把蒲医生告上法庭。

汉中市公安局遂立案侦查,随后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和其妹收审。

同年9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

当时此案在国内法学界和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

198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

1987 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安乐死讨论会的录音节目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
‘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

1987年8月,在我国上海召开了“全国第一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百余名哲学、伦理学、法律、医学和社会学界的学者对安乐死进行了深刻激烈的讨论。

1988年在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医学严仁英权威、儿科专业的泰斗胡亚美首次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并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0年3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中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法院“不作犯罪处理”的批复下,汉中法院于1992年3月做出终审判决:王明成及蒲连升无罪。

1994年10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就安乐死的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陈蕃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倡议书》,并拟就了《中国自愿安乐死协会章程(草案)》,受到社会的关注。

2001年10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市首起"安乐死"的实施人梁万山判处有期徒刑5年。

92岁的梁母因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形同植物人。

67岁的儿子梁万山不忍其母受痛苦,为救母病钱耗尽。

一向孝顺的他终于用触电的方式结束母命,以后投案自首。

此案的审判结果更表明我国司法界视主动安乐死为故意杀人罪。

2003年,在“十届人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受中国另一位医学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6月,国内媒体大量报道王明成要求安乐死新闻,再度引起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

2003年7月,针对有政协委员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乐死”,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十多年来,安乐死的各类事件不断发生,核心问题是安乐死能不能被伦理证明,立法是否有适宜的条件。

一、案例中关于安乐死的争论说明政策问题具有哪些特征?
1、整体性:公共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复杂的,整体不仅表现在政策的内容与形式上,而且还表现在政策过程中。

其规定的行为标准和设定的行为限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公共政策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制定的,而是针对多数人和普遍性问题制定的,它是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

2、超前性:尽管公共政策是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但它们是对未来的发展的一种安排与指南。

3、价值选择性:按照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本身,其实就是一个价值分配过程,这里说的价值,不仅包括实物、资金和知识,还包括权力,声誉和服务等。

但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选择,注重的是对那些有形和无形
价值的基本态度和根本看法。

也就是说,在选择政策方案的过程中,决策者需要回答“应当怎样做”、“怎样做才有意义”等问题,这就是在作价值判断。

4、多样性:其多样性显然导源于政策的“公共”特征。

政策具有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和分配功能。

但从执行结果来看,政策表现出多重作用,有正面的,但很难避免负面作用。

因为社会是复杂的,事物是变化的,所以任何一项政策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万无一失,它既可能导致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也可能出现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既可能有我们意料之中的事,也可能有我们始料不及的事;既可能有我们易于发现的显现功能,也可能有我们难以觉察的潜在作用。

5、合法性:政府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人行为”。

体现政府行为的政策,本身就具有一定法律性质。

6、政治性:如果单纯从公共与政策的概念上来看,公共政策本应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不应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

然而,在阶级社会中,任何政党和政府都是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政治集团,其一切所为本质上都要服从阶级利益的需要。

尽管从表面上看,政党和政府的政策行为有时并不带有政治色彩,如人口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但实质上还是为了巩固阶级统治的需要,这个需要简单的讲就是为了实现政权的稳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层次性:从动态角度来看,公共政策有一个发生、发展的变化过程,表现出阶段性的特征。

从广义角度讲,政策过程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即政策制定阶段和后政策制定阶段(执行和反馈调节阶段)。

前一个阶段涉及问题觉察、议程建立、方案评估、政策采纳及其合法化等环节;后一个阶段涉及政策实施、信息反馈、效果评估、调整变更和政策终结等环节。

二、结合案例,总结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公民个人的作用、利益集团的作用、政治领袖的作用、政府体制的作用、大众传媒的作用、专家学者的作用和问题自身的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影响安乐死成为政策问题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公民自身,也就是患者个人对安乐死的态度意见
(2)利益集团,如患者亲友等对安乐死的支持与否
(3)国家领导对安乐死问题的注意程度及政府体制问题
.
(4)社会公众对安乐死问题的态度以及由此引起的舆论反映
(5)安乐死自身问题,以及有关安乐死方面的专家学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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