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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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讲座

物权法专题讲座
2、物权法第1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 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五、提升之三——物权变动模式在所有权 中的适用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交付。”
六、例外,合同生效,物权即变动,登记为对抗 第三人要件。
三、提升之一——物权变动模式在其他担 保物权中的适用
质押权
担保法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 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
四、提升之二——物权变动模式在用益物 权中的适用
1、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189条)
七、何为这里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1、此“第三人”仅指交易中的第三人,而 不包括侵权法上的第三人。
2、此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善意指对前手 的物权变动不知情。
3、主张第三人为恶意者负举证责任 4、此第三人仅指善意的取得物权的第三人,
不包括仅取得债权的第三人。
2、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宅基地实行最严 格的控制。
3、例外:转让房屋所有权会导致相应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
4、对例外的限制--三个转让条件。 5、宅基地的“三权分置”。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1、农村土地能否进入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 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第一讲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同志们,你们好。

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

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什么叫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这些都是大土地的土地概念,土地附着物包括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属于土地附着物。

动产的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不动产以外的物品,我们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东西都属于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是包罗万象。

我们讲制订物权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因为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他的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我们物权法的物权、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主讲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律师第一部分总则一、正确理解物权法二、物权法立法的3种思维三、物权法的种类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物权与公权的联系(涉及公权的部分)六、登记制度七、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八、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九、预告登记制度十、善意取得制度十一、征收、征用制度十二、集体组织成员的保护十三、国有资产的保护第二部分分则十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二)会所(三)车库、车位(四)住改商(五)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范围和表决权的规定(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限制(七)业主责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行为的管理权能、业主的诉权十五、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十六、遗失物的处理规则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八、建设用地使用权十九、动产浮动抵押二十、应收帐款的出质和限制转让(权利质权)第一部分总则一、正确理解物权法1、物权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物权”的含义:“物”是指财产,“权”就是指财产主人自由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主要指有形财产权,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现实财产权。

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全是新规定的,有一半以上的内容都是老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前述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套物权法律制度。

现有的物权法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总结、增删,从而更加完善、科学和细致。

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保护财产权(特别突出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法。

以往与私人财产权有关的法律,主要为以政府管理为主要目的行政管理法规,不利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2、把物权法看作是全部的财产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第二单元 所有权
D:决定聘不聘请以及聘请哪家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如下几点: (1)开发商是最早的业主,所以有权聘请物业 服务企业,但是,小区业主有权更换;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是业主共同决定 的事项,业委会无权决定; (3)物业服务机构只是一个服务机构,由业主 选定,对业主负责。
第二单元 所有权
所有权及其限制——征收征用 一、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绝对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相对性 1.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征收征用 3.相邻关系 4.没收、查封等等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二、作用 1.学理的总结,便于学习与掌握 2.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公序良俗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基本法与单行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的作用: 一、定纷止争 二、物尽其用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变动——怎样才算您取得了物权? 一、不动产登记 1:登记的范围: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机关:不统一→统一 3:登记效力: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 产登记对抗。 4:登记费用:排除了登记评估、按价值收费、 年检等重复收费的情况。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5:登记责任:实质审查与赔偿责任 6:登记查询: 7:几种特殊的登记 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第二单元 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1.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2.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知识讲座讲稿

物权法知识讲座讲稿

物权法知识讲座讲稿物权法讲稿大家好,近期我对物权法进行了学习,现在将学习情况向领导和同事作一个简短的汇报,跟大家一起讨论一下物权法的一些内容。

由于特权法专业性较强,部分内容晦涩难懂,一些法学本科生都认为学习物权法法比较困难;另外,鉴于我学识的浅薄,可能在学习汇报过程会某些内容介绍不到位,请大家多多谅解,并批评指正。

《物权法》在前不久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时间是207年3月16日,将在十月一日正式施行,当时是投票情况是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

所获得的赞成票比国务院总理的工作报告还要高。

自1993年起即开始著手策划物权法制订工作,到日後草案拟订、公开征求意见、审议到通过,整个过程足足花上___年之久。

连破六审、七审记录,历经八次审议终获通过。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象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和反复,这与物权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

因此,它一出台,新华社的报道就评价称“中国发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信号”,“社会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可见物权法的重要性。

就在物权法刚通过一个星期,中央政治局就集体学习了物权法。

所以,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重大。

对于每个人都很重要,下面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这部重要而又倍受争议的法律。

法律现在已经颁布了,我们对它的认识将会逐渐加深,今天我主要针对如何认识物权法,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有什么主要功能作用,然后是我们国家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各方面的重大意义。

最后讲一下大家普遍关注的几个物权法问题。

一、《物权法》颁布的意义和物权法体系(一)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第一,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

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物权法讲座演讲稿

物权法讲座演讲稿

物权法讲座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物权法的讲座。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因此,我希望通过这次讲座,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物权法,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支配、利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它赋予持有人对物的绝对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如房屋承租、土地承包等。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设定的以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法对这些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想和大家讨论一下物权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无论是买房、租房,还是购车、投资,物权法都贯穿其中。

在房屋买卖中,我们需要了解产权归属、房屋质量等问题;在租赁合同中,我们需要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条款;在购车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车辆权属、抵押情况等信息。

此外,物权法还涉及到土地征收、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

因此,了解和遵守物权法,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物权法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在新时代,我国物权法不断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律环境。

同时,物权法的实施也为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总之,物权法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和遵守的法律,它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能够让大家对物权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物权法的讲座,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上篇讲坛

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上篇讲坛

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上篇讲坛非常欢迎大家,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论坛。

最近刚刚颁布的司法解释。

我个人认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该司法解释准确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

通过明确有关的规则,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物权法》。

比如,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其仅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真实的权利状况和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则可以推翻这个推定,这和《物权法》精神应该说是完全吻合的。

第二,应该说它填补了《物权法》的一些漏洞。

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等。

其实《物权法》制定中围绕这些问题曾经有过讨论,但是考虑到这些问题已经很详细了,而且当时案例不是太多。

所以《物权法》就把这些问题回避了,没有做非常具体的规定。

实际上也是为了留待以后由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解释,这次司法解释也确实填补了部分空白。

第三,它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制度。

比如说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

这个问题在学理上一直有争议。

比如说什么是同等条件,它的适用范围等,其究竟是不是仅适用于有偿交易,这些问题,《物权法》规定得还是很不完善,这次解释把它做了一个比较好的完善。

我个人认为,这个解释总体应该说还是很成功的。

但是当然也有一些小的瑕疵。

这在我下面的讲座过程中会提出来。

1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第1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1条关于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两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关系到我们对登记的性质的认定的问题。

登记在性质上,究竟是一个民事行为还是一个行政行为。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有争论。

《物权法》制定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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