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ppt课件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 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 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 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 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2、合同标的确定性
『案例二』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
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 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 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 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 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 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二)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 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2、找准交易对象(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要)
合同法讲座

2、企业 ①、企业的下属部门,比如企业的下属部门—部门、科室等。 这一类主体是没有独立的资格,不具备成为合同主体的资格, 因此不能签约。 ②、企业的分支机构,有分厂、分公司、分行、办事处等。 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的有对处业务资格,有的没有,或者 有一定的权限。 ③、是企业法人,有各类公司、国有、合资、集体企业 ④、是非法人企业,比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企业等。 这两类组织一般有自有的资产和一定的经营范围,是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
2.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但是合同 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补充合同,对于合同标准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 制作补充协议,对于补充协议要和原合同一致的方式签定, 要标明原合同号,内容上不要有重复。对于修正原合同的, 要特别注明修正的是原合同的第几条第几款(条、款、项、 目),要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具有法 律效力。
合同附件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第一、以其内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格,例如身 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二、用于说明交易内容的细节,如品牌、规格型号、 质量标准、单价、服务标准、产品说明等与本合同密切的重 要文件。
二、合同签订的流程管理
(二)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风险管理
1、几种抗辩权的行使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 利。 《合同法》中规定的抗辩权有三类,分别是同时履行抗 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关于合同篇的讲座(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合同的讲座。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我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单来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达成协议。
2.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平。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 承诺:另一方对要约表示同意。
3. 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义务。
2. 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适当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1. 实物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直接交付实物。
2. 货币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货币。
3. 其他履行方式:如提供服务、转移权利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1.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
2.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法律案例讲座(3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大家对合同法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本讲座将以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为例,对合同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合同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具备上述要件,合同内容合法。
4. 货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成为争议焦点。
5.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一、讲座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载体,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也屡见不鲜。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和个人提高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因合同纠纷造成的损失,我们特别举办本次《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二、讲座目的1. 提高参与者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2. 掌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3. 学会识别、评估、应对合同法律风险;4. 提升参与者的法律素养和合同管理能力。
三、讲座内容1. 合同法律风险概述a. 合同法律风险的定义及特点b. 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影响2. 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a.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b. 合同条款的约定与谈判c. 合同签订形式的合法性3. 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a.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b. 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规定c. 合同纠纷的预防和应对4.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a. 如何识别合同法律风险b. 合同法律风险的评估方法c. 合同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5. 合同管理实务与案例分析a. 合同管理流程优化b.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c.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四、讲座形式本次讲座采用线上直播形式进行,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务专家进行授课。
讲座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案例,通过讲解、分析、互动等方式,使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知识和技能。
五、讲座对象企业法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以及对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感兴趣的广大个人。
六、讲座时间与地点时间:XXXX年XX月XX日(周X)XX:XXXX:XX地点:线上直播平台(具体链接将在报名后通过邮件或短信发送)七、报名方式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访问指定网站进行报名。
报名截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八、讲座总结与后续服务1. 讲座结束后,我们将提供讲座回放,方便参与者随时复习;2. 针对讲座内容,我们将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模板等参考资料;3. 如有需要,我们可为参与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合同审查等后续服务。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

•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 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 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 的“签字”与后 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 系, 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合同编重点学习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编主要修改变化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一部分 合同编修改变化
• 一、体例结构 • 合同法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设置,共23章 • 合同编采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体例设置,共29章。
• 二、一般规定变化
•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主要是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
• 合同编一般规定主要是调整范围、合同解释,基本原则适 用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规定
• 六、体现了关注民生,回应社会热点的立法理念和精神 • 诸如限制“霸座”、禁止高利放贷、便于小微企业融资、
物业服务等
• 合同法428条 • 合同编526条
• 第二部分 合同编总则部分
一、准用范围进一步明确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 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三、竞争性缔约
• 合同的一种分类:一对一订立合同与一对多订立合同(竞争性 缔约)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招标 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 人和供应 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 合同方式约定。
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 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 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 牢”或“指河为界”,条款不完 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的面积 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 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 难查明。
3、发包程序不合法。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的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 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 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 对于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发包土地时, 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一 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 为自己牟取利益,一旦发生争议,又以合同 订立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辩,使农民长期而 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
增设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事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 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 英美合同的特有制度,分为明示违约和 默示违约。是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 满前,对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有 同样规定。
二、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又称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 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 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承 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 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 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
有效合同的条件: ①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要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从合同法理论看,合同无效 主要有五个方面:主体不合格、 客体侵犯法律保护的对象、内容 不合法、外部形式不合法和无权 代理。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 就;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未届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介绍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定的一门法律,是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本篇文档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进行讲解,使读者对合同法有更系统、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业和民事交易具有基本约束力。
合同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社会经济发展。
合同法是以自由意思原则为基础的,即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法律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合同内容的平等协商。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是指构成合同的基本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
主体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客体要件是指合同的标的物及其内容。
2.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形式不限,但某些特定合同需要按照法定形式进行。
3.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条件。
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事先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确定。
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要合同要素的齐全、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等。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约束当事人的力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三种情况。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和程序的合同。
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具有强制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合同法律效力不存在的,无效合同的效果等同于未订立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严重失误、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等。
四、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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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是我们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法规。
从企业最基本的价值来看,生产产品是为了销售。
企业前期的采购物料以及生产行为,都是为了履行最终的销售合同来进行的。
从这个角度看,企业的的全部生产经营行为,都可以视为在运用合同法的行为。
所以,合同法应当是每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备的法律工具。
今天,我们关于合同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
一、合同的概念。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多种合同类法律文件,如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意向书等等。
面对形式繁多的法律文件,很多同志产生了一种认识,即只有合同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所谓协议书、备忘录等就没有法律效力,其记载的条款就可以不予重视,甚至可以违反这些条款。
鉴于实务中产生的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什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再次的认识和强调。
首先,衡量一份合同类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不是看这份合同采用了何种形式,而是看这份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所以,名为合同书的,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而名为备忘录的,也未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使一份合同类文件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要有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二是要有具体的交易标的,三是要有违约的处理方式,四是签字盖章形式上合法,五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我们在商业谈判经常见到的备忘录为例,一份备忘录,如果只是记录各方会谈
中的意见和分歧,那么该备忘录只能证明各方开展了会谈的事实,而不能作为合同来履行,也就没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该备忘录将会谈各方已经达成共识的具体条款记录下来并加以确认,实质上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合同附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要对合同形式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误认为协议、备忘录这些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可以随意签字;另外,还要根据商务谈判的内容,选择使用何种合同形式。
二、合同目的。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各单位重视的条款基本是价款、履约期限、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几个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合同的目的。
在法律部审查的合同中,50%以上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提及或语焉不详。
其实,这个被大家忽视的细节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
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因签订合同目的不明确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真实案例。
一家食品加工厂,接受了某家食品贸易公司的订货,要赶在中秋节前生产一批月饼。
这家食品加工企业便立即向一家面粉厂采购加工月饼所需的面粉。
在双方采购面粉的合同中,对合同目的没有做明确的约定,仅仅写了一句“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面粉”。
在这份面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面粉厂由于其自身原因发生了违约,逾期30天向食品加工厂供应面粉,也就造成了食品加工厂无法按时向订货的贸易公司按期交货。
贸易公司在追究食品加工厂违约责任后,终止了订货合同。
食品加工厂承担了较高的经济损
失,遂向面粉厂追偿。
但是由于在面粉采购合同中对合同目的约定不明,没有对采购面粉是为了满足客户短期内的月饼需求这一事实进行确认,最终法院认定面粉厂对于食品加工厂采购面粉的目的是不知情的,只能承担因逾期交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食品加工厂因无法供货而承担的高额违约金,没有支持。
具体到我们的项目管理中,如果在技改、维修合同中对合同目的语焉不详、一笔略过。
一旦合同乙方发生了窝工现象,影响了正产的生产运行,往往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追偿,而无法追究其给我们延误生产造成的损失,发生损失与补偿不匹配的风险。
希望各单位能够对合同目的条款予以重视,重新审视应当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生效
合同的生效条款是合同正式条款中最简单的一条,但是在实务中,这最简单的一条中却蕴含着致命的风险。
一般来讲,合同的生效条款有三种约定方式,一种是“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一种是“合同经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还有一种是“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一个标点符号之差,但是其涵义是有区别的。
第一种约定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也就是说,作为法人单位,只要盖了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了字就可以认定合同生效。
第二种、第三种约定中,合同生效必须经公司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生效。
在合同管理实际中,也发生过因为签字、盖章出现问题而导致合同失效的现象。
一旦合同失效,履行期间出现了问题,那么就无法以合同条款来约
束双方的行为,出现无章可循的法律风险。
因此,希望各单位在起草合同时,重新审视合同的生效条款,防范由细节引发的法律风险。
四、合同与内部管理衔接问题。
在公司的很多合同中,都约定了合同履行过程要遵守集团公司某某制度规定。
如果就此条款进行粗略的设计和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民、商事合同是在平等的主体之间订立的,一方当事人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并不当然的对交易对方产生约束力;而且,集团公司的内控制度也会随着市场情况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在不断更新。
因此,仅仅约定让合同对方遵守我方制度,是不可取的行为。
但是,从利于集团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交易对方能够遵守集团的内部管理规范,将有利于公司统一管理,能够更加有效的实现集团的商业目标。
所以,必须要解决合同约定和制度规定的之间的矛盾,解决矛盾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在约定合同对方遵守我方制度的同时,把该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并阐明合同附件与合同条款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在制度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
第二种方式,将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直接作为合同条款,要求对方履行,直接约束对方。
通过这两种方式,大体可以实现合同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合同送达问题
在合同管理实务中,有一个普遍的问题就送达难。
经常会发生合同对方违约,我方向其发函要求索赔,但是对方早已人去楼空或者拒签函件的现象。
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是,即不能有效的解除合同,又不能重新招投标,最终
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的滞后。
其实,发生这种现象,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们的合同条款中关于送达的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
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的送达方式,以实现有效送达。
在合同条款中,首先要明确对方的送达地址;其次要约定,若该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我方。
再次,可以约定如下条款“各方确认本合同中的指定送达地址作为履行本合同或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中涉及的所有通知、答复、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如收件方拒签或被退件的,亦视为送达,送达日为上述拒签日或退回之日”。
通过这样的约定,无论是商业文书还是诉讼文书,都可以实现有效送达;而且,即使对方拒签,也可以视为送达,可以有效的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今天的讲座是针对合同管理实务中的五个实际问题开展的,也为大家普及了合同法有关知识。
合同法的问题看似只是一些文字游戏,但是,如果忽视这些细节,往往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份合同,不仅仅是我们工作流程的必要依据,也是长期以来管理智慧的结晶,那些看似平淡无奇的条款背后,却有着丰富的现实意义。
大道至简,知易行难,希望各单位在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中,见微知著,总结经验,以法律为助力,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