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促进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是指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并依法评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注重质量和安全、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监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改革和进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和妨碍施工招标活动。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具有歧视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坚持项目审批与招标放在同一起点上,审批先行,按照“审批先行、招标先审”原则同时进行,并应当充分调研、充分筹划,编制完整、准确的招标文件,确保施工招标顺利实施。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依法实施,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确定、开标评标、成交公告、签订合同等具体程序,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第二章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前,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招标范围、标的、拟邀请的投标人范围和要求、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信息,并将招标文件公示材料送应招标人所在地和招标人本单位评审。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范围、投标文件的组织形式、报价要求、技术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合同履行保证等内容。
招投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 3 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北京地区J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北京上级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规范》,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受国家法律法规、J队有关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则。
以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第四条单位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以及抗震加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大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其中在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和本《细则》实施,天津、石家庄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本《规范》实施。
重要的国防工程、紧急战备工程、特殊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级建设项目的施工,经总部或**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年度建设计划已下达;规划许可证已办理;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备;施工条件具备;招标工作组已组建。
第三章招标组织领导第七条单位工程建设立项报批后,根据需要适时组建营建办,协同管理处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前,要及时成立招标工作组,具体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工作组长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审计)和营房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士兵代表、住户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
团级单位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J队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特殊情况需委托地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报上级单位标办批准。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2011版)

Q/ZJ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2011-12-28发布目录1 总则 (3)2 招标和投标 (4)3 开标、评标和中标 (6)4 监督 (8)5 罚则 (9)6 附则 (9)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2在集团本部、全资子分公司(包括直属单位,下同)、控股子公司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1.3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4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达到1.3款标准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经研究确定无法公开招标的,应根据集团管理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或其它符合相关规范的发包方式。
1.5除在1.3款标准以外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选择施工单位:(1)小型工程(2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权限,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信誉来确定施工队伍,在计价条件下合理下浮区间内协商总价或单价;(2)20万元至100万元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采用询比价的方式组织确定施工单位;(3)100万元至200万元建设项目,经项目立项审批单位同意,由项目实施单位采用询比价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原则上在公司诚信工程商中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建市[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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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五条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进行发布,同时按规定在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在两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六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按附表一有关内容要求对所招标项目进行说明。
招标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三)投资概算批复文件;(四)招标人的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直接发包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六)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资格的有关材料(见附表二);(七)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日内,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条对投标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的专业和资质等级要求,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
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中需要明确工程类别时,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确定。
第十二条需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其同类工程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
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其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确定应以单体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为基数,可在上下30%的浮动范围内选定,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公告的发布格式由招标人按工程自身情况从本办法规定的范本中选取。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有不少于三年的同类工程业绩,但最多只能有一项。
第十五条公告发布日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将公告进行延期,延期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一)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二)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三)在两家及以上指定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四)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五)招标人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加盖公章的;(六)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我单位的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区、市)路号;投资概算文号为,投资概算为万元;经批准的计划文号为,计划总投资金额为万元;规划许可证书号码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结构形式为工程规模为工程类别为类。
其他说明:。
二、本工程拟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方式的理由:三、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为资格等级为。
自行招标招标人资格备案表附后。
四、本次招标总承包的内容详见附表。
本次招标内容不包括□幕墙万元,预计招标日期;□消防万元,预计招标日期;□智能化万元,预计招标日期;□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项目,预计招标日期;□通风空调万元,预计招标日期;□电梯,预计招标日期。
五、招标日程安排:招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签):年月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工程专业工程及货物明细表招标人(印签):年月日附件二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人资格备案表. (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招标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兹将我单位招标项目的准备情况填报如下,请予审查。
说明:一、招标人招标机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达到下列标准的可自行招标:1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项目(1)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务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6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3人;(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3—5项相应工程或有2年以上从事适应本工程专业的工作业绩2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的招标工程项目(1)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务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5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2—3项相应工程或有2年以上从事适应本工程专业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经济人员随表上报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1)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务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5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相应工程或从事过适应本工程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专业技术、经济人员随表上报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随表上报委托合同。
三、随表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资金落实情况报告。
附说明:1、备案表一式二份。
2、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提供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经鉴证的劳动合同。
3、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必须提供代理协议。
4、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到招标办备案。
附件三:范本1招标公告(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编号:青招()第( )号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公开招标。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工程概况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工程地点(区、市)路号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本项目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工程规模计划文号规划许可工程类别工程等级二、施工企业报名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级资质及以上的施工企业;2、要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为专业级及以上;3、本工程不接受(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同类工程界定:□工业建筑工程:钢结构一类、二类、三类;其他结构:单层一类、二类、三类;其他结构多层一类、二类、三类。
要求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民用建筑工程:公用建筑砖混结构二类、三类;其他结构:一类、二类、三类;居住建筑砖混结构二类、三类;其他结构:一类、二类、三类。
要求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构筑物工程:烟囱、水塔、筒仓、贮池一类、二类、三类。
要求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单独土石方工程一类、二类、三类。
要求工程造价 .万元及以上。
□桩基础工程一类、二类、三类。
要求工程造价 .万元及以上。
四、标段说明:一标段:简要内容: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二标段:简要内容: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五、报名要求:1、本工程实行网上投标报名,有意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请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gcc)上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网络技术支持电话:85871707。
2、本工程实行网上资格预审,参加投标报名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业绩确认入库,入库业绩由计算机系统按照青建管字[2008]10号文件规定自动提取计分;未入库工程业绩不做为资格预审依据。
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于年月日时前通知选中的企业,凡未被选中的企业不再另行通知。
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副本、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市场行为和上两年度安全生产证明资料(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原件进行复查,凡不能提供以上证书者,不能进入下一轮投标活动。
七、本工程无保密内容。
招标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年月日范本2招标公告(适用于安装工程)工程编号:青招()第( )号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公开招标。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工程概况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工程地点(区、市)路号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本项目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工程规模计划文号规划许可工程类别工程等级二、施工企业报名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级资质及以上的施工企业;2、要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资质为专业级及以上;3、本工程不接受(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同类工程界定:安装工程:一类、二类、三类要求工程造价 .万元及以上。
四、标段说明:一标段:简要内容: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二标段:简要内容: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五、报名要求:□本工程实行网上投标报名,有意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请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gcc)上进行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