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分支,以规范人们日常民事关系为主要任务。
在民法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个体的民事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的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指法律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应保证人们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每个人都应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分居住地、身份、性别、族群等差异。
法律的平等性原则的确立使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各种形式的歧视,增加了社会公正感。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二:自由的原则。
自由的原则是指公民在民事行为中应享有自主权,即自由决定是否从事某项民事行为,以及对该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自主选择。
自由的原则体现了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时应严格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自由的原则在合同、财产权和人身权等领域都起着重要作用,保障了公民的行为自由和人格尊严。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三:责任的原则。
责任的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一方违约或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修正。
责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保证了被侵权一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的原则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于维护社会正义至关重要。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的原则。
保护的原则是指法律应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确保个体在民事关系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保护的原则在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并通过限制自由、公平交易、保护弱势群体等方式来实现。
保护的原则使得民法能够充分发挥其社会调节和效益最大化的功能。
综上所述,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
平等性原则、自由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和保护的原则是构成民法本位论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要素。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定个人、法人、家庭等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石,是规范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民法中存在着许多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法的内涵。
一、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因个人的性别、种族、身份等因素而凌驾于他人之上。
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不得因某一方的身份、地位优势而凌驾于他人之上。
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达成不平等的合同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二、自由原则自由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自由原则要求法律不得对个人的自由进行不合理限制,保障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行为自由。
在民法中,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自由订立合同,不受他人的干涉。
在财产权、婚姻自由等方面,法律也保障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是民法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原则之一。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保持良好的信用。
在合同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债务人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法律利益原则五、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要求损害他人权益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害方因损害而遭受的损失。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权法等。
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因个体的身份、地位、财富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自由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互不干涉,达成自愿的协议。
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对当事人公正对待、不偏不倚。
公正是指根据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判断事务。
公平公正原则旨在建立公正的民事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弱势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丧失相对优势地位的当事人。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强势和弱势之间的关系,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民事关系中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真诚的态度,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背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信用素质,促进公民间的互信合作,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五、效力安全原则效力安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效力是指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
安全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效力安全原则要求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应当稳定和可靠,公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实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力安全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行作用与互为依托关系。
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强调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交易,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体现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
2. 自由原则:民法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主张自由的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自由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和生活的自主权。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应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故意误导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誉。
4. 法律援助原则:民法注重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倡导法律援助的原则。
当个人面临法律困境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交往和民事关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民法保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当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2. 财产权益: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财产权益的获取方式和让与方式。
3. 合同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个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设立、效力、解除等事项。
合同是由当事人自主达成的约定,它是民法调整私人关系的核心。
4. 继承和赠与: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事项。
通过继承和赠与,个人可以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转移财产。
5. 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个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是一国内私法的基础架构,旨在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为所有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指导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判断。
以下是几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 等价交换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不应偏向于某一方,而是要保证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
2.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个人具有自主权利,可以自愿地参与合同关系,主动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人们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遗嘱的自主撰写等方面。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民法中,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身、财产等权益。
4. 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因素。
民法中的信用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以维护基于信任的交易环境。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以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应有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
包括结婚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3. 继承与遗产关系:民法规定了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顺序以及继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有助于确保个人的遗产能够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4. 侵权责任:民法保护了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则,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理念,它是民法领域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对于确立和发展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法基本原则展开分析,并从其内涵、作用和法律适用上对其具体进行探讨。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普遍意义和根本性质的法律原理和规则。
它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保护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观。
具体而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自由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强调个人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任何人不得享有与他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此外,个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由决定的权利。
2.合意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基于自愿、订立合同等行为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形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结果。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责任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对其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中的公正和衡平的重要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对于规范民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法规的理论基础。
法规的制定和适用都要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在审判中,法官需要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以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民法基本原则还对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间接的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适用在民事活动中,法官和当事人应当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和行为决策。
1.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平等自由、合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承担着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民事行为的重要职责。
在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与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制度以及民法的运用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不论人的种族、国籍、性别、财富状况、社会地位等差异,都应当如实、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石。
2.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其合法的民事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参与某项民事行为,以及在民事行为中的具体表达形式。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 公益原则公益原则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益原则起着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制度1. 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是民法中的核心制度,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制度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权利,同时也将法律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并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制度要求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协议,同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合同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基石。
3. 责任制度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制度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的运用方法在实际运用中,民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原则,以保障其正确有效地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简要回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础性部门,其基本原则对于我国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法律关系的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简要回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和讨论。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即法律适用于所有的公民,不分贫富贵贱、不分种族性别。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2. 保护私有制和合法财产我国民法还明确规定了保护私有制和合法财产的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也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私有财产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3. 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在我国民法中,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被视为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强调了协议的自愿性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任何合同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和真实意愿,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另外,我国民法还包括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法律对于个人的人格权、身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予以全面保护,杜绝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5. 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还重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通过对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保护,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为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内容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更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而对这些原则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遵纪守法,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法治社会。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精神,是法律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个公民自觉遵守,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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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探讨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民法/哲学/体系内容提要: 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
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
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
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
凑成一册,是为本书。
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
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各说不一。
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各说对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界定。
1、民法基本原则是否必须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如,契约自由原则仅适用于约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约定性即法定性民事关系。
如果民法基本原则必须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那么契约自由原则不是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民法基本原则不必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那么,由于约定性民事关系是交易的法律形式,是民事关系的核心内容,契约自由原则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2、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有不同的基本原则。
如,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但本世纪以来,这些原则都受到了限制。
又如,服从国家经济计划指导的原则,曾是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非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无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也无此规定。
由此产生了问题:民法基本原则是指一般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是前者,是否存在适用于所有时期、所有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是后者,民法基本原则是否应以某个时期、某个国家的民法为根据?应以什么时期、什么国家的民法为根据?3、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是否可以存在派生关系,即一个基本原则是否可以为另一个基本原则所派生?如,各家都认为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平等”只能指本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指当事人一般的法律地位平等,也不能指当事人民事权利平等,因为当事人一般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可能平等。
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事关系之为民事关系的根据。
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原则,都不能违背这一根据,都必须从这一根据中派生。
因此,如果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可以存在派生关系,那么,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可以和其他基本原则并列;如果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不能存在派生关系,那么,民法既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就不能再有其他基本原则。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但从民法的本质而言,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领域中的不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虚假民事关系,调整虚假民事关系的法律是虚假民法。
世界上不存在适用于包括虚假民法在内的所有时期、所有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适用于符合民法本质属性的一般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不能存在派生关系。
如果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派生关系,派生的原则不能称基本原则。
如果其他基本原则实际上都是从某一基本原则所派生,该原则就是民法的第一原则。
据此,当事人地位平等应该是民法第一原则,学者们称其为公理性原则。
但笔者不主张把当事人地位平等直接称为民法第一原则。
民法的原则是为调整民事关系而设立的,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的直接宗旨。
把民法的直接宗旨直接称为民法第一原则,在调整民事关系的操作上没有提供帮助。
民法第一原则应该是实现民法直接宗旨的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规定。
二民法的义务自主原则和义务原状原则从权利义务发生根据的角度,民事关系可分为意定性民事关系和法定性民事关系。
在意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各方设定。
在法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
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意定性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各方设定,但不能推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而只能推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可由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
义务是相对方对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限制。
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自己的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的支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无损相对方的任何自由和权益。
因此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可由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
义务自主,意味着相对方对自己的权利必须由自己决定,也就是相对方不能把意志强加于自己,符合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的规定。
而权利是对相对方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一方可自行决定对相对方的权利,就等于当事人一方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相对方,这样就违背了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的规定。
因此,在意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各方义务自主。
在英美法中,契约被认为是由法律保证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允诺。
契约是合意,当事人单方的允诺不是契约。
但把契约定义为允诺是很有见地的。
允诺只能允诺义务,也就是义务自主。
自己的权利不能通过自己的允诺设定。
契约之合意,其实是当事人双方之允诺,也就是双方义务自主。
法定性民事关系包括法定性绝对民事关系和法定性相对民事关系,前者为绝对权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格权关系,绝对身份权关系。
后者为法定之债权关系,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在绝对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权利,无法定义务,换言之,义务可由自己设定,因此也是义务自主。
义务人则必须履行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即维护原状。
法定之债的义务由法律规定。
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在法定之债中,任何一方都必须对由于自己的原因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不足或有余,都违背各方地位平等的规定。
因此,在法定之债中,义务就是抵偿。
所谓抵偿,即以同等的价值赔偿或补偿。
从前文可知,民事关系有多种情况。
民事关系不同,民法保证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措施也不同。
因此,民法调整民事关系不能只有一个规定,而必须有不同的规定。
概括言之:在意定性民事关系中,义务自主。
在法定性民事关系中,义务自主或法定,法定之义务或为不作为,或为抵偿。
很明显,法定义务为不作为者,目的是维护原状;法定义务为抵偿者,目的是恢复原状。
这里的原状,指法律确认、保护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以维护原状或恢复原状为义务,就是为了保证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因此,民法实行的是义务自主原则和义务原状原则,可表述为: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
这意味着,在民事关系中,由于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当事人除不得妨碍相对人依法行使权利外,相对人对自己的任何行为限制,都必须得到自己的同意。
需要指出,民法的恢复原状原则中的原状,是一种相对原状,不是绝对原状。
人不能两次进入同一条河流,绝对原状是无法恢复的。
法律只能要求义务人尽可能地恢复原状,即只能要求恢复相对原状。
因此,严格说来,民法的维护原状原则之原状和恢复原状原则之原状,不是一个概念。
但称民法的维护原状原则和恢复原状原则为民法的原状原则,或者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不会产生歧义和误解。
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在善意取得中,义务人是转让人,不是善意取得人。
善意取得人和原所有人无权利义务关系,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
因此,在善意取得中,恢复原状原则表现为原所有人可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不是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
通说认为,民事责任中的违约金分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在违约未造成相对方损失或违约金大于相对方损失时,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在违约金小于或等于相对方损失时,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质。
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是赔偿性违约金,则不得在请求违约金外,再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指出,所谓违约未造成损失或违约金大于损失,此处之损失,指相对方帐面的财产损失,不包含时间、机会和精力之损失。
因此,确切地说,此时之违约金,不应视为对违约方的惩罚,仍应视为对相对方的赔偿:在违约未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时,作为对相对方时间、机会和精力损失之赔偿;在违约金大于相对方财产损失时,作为对相对方财产损失以及时间、机会和精力损失之赔偿。
如果法律规定,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此时之违约金仍可视为对债权人时间、机会和精力损失的赔偿。
所以,违约金不应过高,违约人赔偿总额理论上应等于相对方实际损失。
民事关系各方地位平等,不能互相惩罚。
以确认关系各方平等地位为宗旨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应该包含惩罚的内容。
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这一原则,由当事人地位平等这一民法根据所直接派生,全面规定了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是民法本质属性的具有操作意义的表述,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第一原则。
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对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实际上都派生于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这一原则,是这一原则在不同领域或从不同角度的表现。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在各家所列举的民法基本原则中,所有权绝对或相对原则只适用于民事财产关系,不适用于民事人身关系;契约自由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互利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有偿契约和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相邻关系,不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无偿契约,也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非相邻关系;等价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有偿契约和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财产侵权关系,不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无偿契约,也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中包括人身侵权关系在内的非财产侵权关系之民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侵权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侵权民事关系。
因此,这些原则都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实际上都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在某一领域的表现。
“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
”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条件。
这一限制条件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它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意定性民事关系,因此也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
约定当事人如和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双方地位平等,适用民法调整。
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损害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就意味着法律同时确认了另一个非约定性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的民事关系。
在这一民事关系中,第三人未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却须承担接受相对方损害的义务,这样就违背了民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规定,具体言之,违背了前文指出的非约定性民事关系中义务作为抵偿的原则。
可见,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派生于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这一原则。
社会公共秩序是相对于民事关系当事人利益而言的第三人正当权益的总和。
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包含了约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