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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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法学本科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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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

成人高考成考(专升本)民法试卷与参考答案

成人高考成考(专升本)民法试卷与参考答案

成人高考成考民法(专升本)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选择题(本大题有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合同行为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行为D、事实行为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种合同属于有名合同?A、赠与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以上都是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物权?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债权4、甲购买了一批香芋,约定3日内交货,但因下雨导致运输延误,货物直到第4天才送达。

在这种情况下,乙(供应商)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A、需要承担违约责任B、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C、部分承担违约责任D、无法判断5、在债权关系中,以下哪项义务属于债权人的义务?A. 债务人支付金钱B. 债务人交付物品C. 债权人支付价款D. 债权人接受履行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无效合同?A. 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B.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C. 因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未经批准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A、欺诈B、胁迫C、重大误解D、无权代理8、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A、合同到期B、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C、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D、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9、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是()。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序良俗原则D、诚信原则 10、根据我国《民法典》,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营利法人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社会团体D、个人独资企业1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A.出生B.死亡C.成年D.离婚12、某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

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

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1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__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__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凡在__、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__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__民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

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__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__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

法人分为__法人和外国法人。

__法人和外国法人在__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__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

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__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__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__。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__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__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

__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__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

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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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来说,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1)概述2)民法形式的发展3)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客体要素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要素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最新整理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最新整理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最新整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特征:(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关系的行为;(4)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1)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不必征得代理人的承诺;(2)非要式行为;(3)授权行为独立于委托合同(双方行为);(4)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为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

委托代理权产生与委托合同并无直接关系,但另一方面,委托合同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六大连带责任:(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连带,先由本人承担)(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人之间。

无权代理:侠义的无权代理类型:(1)自始无权;(2)超越范围;(3)超越时间。

无权代理的效力:未定。

无权代理的善意人资格: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权利: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撤销权。

无权代理的追认: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无权代理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撤销权: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设立条件: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出资的转让: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冏怠)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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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肯定期间而发生肯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肯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所谓肯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肯定的期间,即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肯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肯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

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肯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

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商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肯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肯定的效果,亦即无肯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全部权的时效。

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

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毁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丢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丢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

权利人丢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毁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毁灭。

就其毁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毁灭时效”。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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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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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具体表现为:(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

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

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

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

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

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

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

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既包括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不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各种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等。

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是从属概念关系。

另外,民事关系经民法效正可合法地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无权代理经追认后发生有权代理后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是以个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所以,属公民主体的特殊形式。

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两种民事主体,即国家和非法人组织。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物,是指人们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创造的。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

(六)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简称法律事实。

(七)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行为分为三种:1、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3、行政行为和裁判行为。

(八)民事事实的结合: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一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出现,这些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法律事实的结合。

(九)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在理论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民法学中居统帅地位。

2、在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疑难民事案件的门径(十)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具有统一性。

3、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真实性。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

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

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5、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五、未成年人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监护的裁决;(3)监护人死亡。

(4)自然人的户籍:是户籍管理机关记载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的自然状况的基本法律文件。

(5)合伙的法律特征:①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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