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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来说,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1)概述2)民法形式的发展3)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客体要素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要素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0XX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民事法律-成人高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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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汇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社会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

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这样主要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适应、同时存在的。

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义务相对于权利而言。

没有没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义务,也没有没有民事义务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从不同方面表现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接者。

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变得虚无和不着边际。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本质(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民事权利的本质是由国家强制力所保护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0XX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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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篇一一、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有: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

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篇二一、法人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篇三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主要的区别。

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起来的团体。

法人可以是多个人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公司,也可以是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基金会。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

(2)法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的必然结果。

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成考民法物权考点(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1.划拨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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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法人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法人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法人知识点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法人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与法人的特征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法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

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人的设立目的、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二,法人设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所谓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和经费必须与其性质、规模等相适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如《商业银行法》第l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法人特定化的标志。

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

法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性质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如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这些机构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保证。

此外,法人要从事民事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

法人的场所不同于法人的住所,场所可以有多个,但住所只能有一个。

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场所,对于法人开展民事活动,国家有关部门对法人进行监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成考民法相关知识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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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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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讲解汇总
《民法通则》以法人目的和任务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是营利法人,其成立必须经核准登记。

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是否按照《公司法》设立为标准,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司法人不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如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成立的某工厂。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

函授三年,真正面授的时间只有几个月。

这使我更珍惜每一次面授的时间,努力执行学校老师的各项要求。

保持学生时代的风格,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课,做好学习笔记。

充分把握这次学习机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
业务能力。

三、收获和体会。

似水流年,转眼已过三春。

回顾过往,点点滴滴,依然清晰。

岁月匆匆,如白驹过隙,不知不觉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全部课程。

在老师的用心指导下,促使我能从容应对每一次考试,并取得理想的成绩。

这也使我明白了,只
有在学习上毫不懈怠,才能够拥有“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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