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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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6)87

《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6)87

TG/XX301 -2016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集成平台)运用管理工作,规范集成平台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数据采集质量、数据服务质量和数据安全,确保集成平台稳定可靠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成平台是铁路运输组织相关数据的信息集成与共享平台、公共服务提供平台,通过标准化的服务功能,对内向运输组织、经营管理等各业务系统,对外向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等系统,提供原始信息和综合信息服务,是铁路运输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平台。

集成平台分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铁路局两级。

第三条运输各相关系统数据交换均应通过集成平台,系统间不采取点对点数据交换方式。

第四条集成平台数据采集范围包括列车数据、货车车辆数据、货物数据、客票数据、客车车辆数据、动车组数据、机车与机车(动车)乘务员数据、客运乘务员、客车车辆(动车)交路数据、集装箱数据、物流服务数据等,根据业务需要,扩展数据采集范围。

第五条集成平台数据服务方式包括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标准服务等。

数据服务应符合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第六条集成平台运用管理内容包括运行维护管理、应用变更管理、数据采集管理、数据服务管理、监督检查与质量考核、经费保障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和各铁路局信息化处是集成平台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集成平台运用管理有关制度;负责集成平台数据服务和应用变更审批,组织、协调、监督、考核集成平台运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集成平台技术规范;管理、指导集成平台研发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总公司及铁路局运输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集成平台应用数据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有关数据采集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和规范现场作业,保证采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确保集成平台信息源点数据采集质量;审批集成平台数据使用权限和数据应用范围。

第九条中国铁路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和沈阳铁路局分别是总公司级和铁路局级集成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含技术支持和软件研发)。

兰州铁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兰州铁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兰州铁路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根据《兰州铁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的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以及铁路沿线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兰州铁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规划;(三)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四)社会参与,共同维护。

第四条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铁路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铁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铁路建设规划,符合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铁路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铁路运营第十一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铁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铁路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输工具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票价政策,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铁路维护第十七条铁路维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铁路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铁路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铁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铁路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铁路运营GSM-R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GSM-R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GSM-R设备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在新陶线的装设运用,GSM-R系统的维护工作已经全面进行。

在吸取其他铁路局运维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维护暂行规则》的要求及我公司运维现状,对管内GSM-R各类设备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编制、下发,使GSM-R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合理的进行。

本次下发的制度共有如下几项:1.机构和职责2.维护界面划分3.技术资料管理4.仪表与工器具管理5.备品备件和抢修器材管理6.质量管理7.安全管理8.设备故障处理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二条各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局GSM-R系统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管内GSM-R系统设备维护。

2.建立维管部、综合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全面完成维护任务。

3.制定管内GSM-R系统设备维护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和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设备检修质量、网络运行及服务质量情况,制定质量提高和网络优化计划并组织实施。

5.掌握管内GSM-R设备运行状况,组织管内GSM-R设备故障(障碍)处理。

6.结合设备使用年限、运用质量状况、运输生产需要和网络规划,提报管内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

7.组织GSM-R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

加强技术资料、图纸等管理。

8.建立管内GSM-R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台帐。

9.建立GSM-R系统数据台帐。

10.配合铁道部及铁路局的网络测试工作。

第三条GSM-R系统维护维管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GSM-R系统的日常维护、定期检修测试和障碍处理等工作,保证网络安全、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

2.掌握、分析管内GSM-R网络运行质量情况,提出网络优化的建议,并在通信段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相关优化工作。

3.发生通信障碍应及时组织处理和抢修,并按障碍管理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后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2015)174

《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2015)174

TG/XX201-2015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信息网络管理,提高网络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更好地发挥网络在铁路信息化发展中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信息网络是铁路重要基础设施,用于承载铁路信息化应用数据传输和交换,实现应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第三条铁路信息网络按使用性质分为综合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

综合信息网是承载通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公用网络。

专用信息网是承载对功能、性能或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专用网络。

第四条综合信息网按部署范围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

局域网是指用户边缘路由器(含)与用户终端之间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所组成的网络。

广域网是指连接局域网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组成的网络。

综合信息网广域网特指与综合计算机网广域网融合后的数据通信网。

第五条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包括建设管理、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协作、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综合信息网管理。

专用信息网管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八条总公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信息技术运维单位负责总公司级综合信息网局域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总公司通信设备维护单位负责数据通信网骨干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铁路局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局管内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局管内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局管内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局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铁路局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铁路局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运营维管段线路及信号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运营维管段线路及信号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运营维管段线路及信号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段线路、信号标志管理工作,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运营维管段工务线路、信号标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普速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程建设通用参考图及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制定。

第二章线路、信号标志分类及管理第一节线路、信号标志(标记)的分类第四条线路标志有:公里标、半公里标、百米标、曲线标、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始终点标、桥梁标、隧道标、涵渠标、坡度标及铁路局、工务段、线路车间、线路工区的界标。

第五条信号标志有:警冲标、站界标、作业标、停车信号牌、减速信号牌、减速地点标、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万吨列车施工防护标志等。

第六条线路标记有:道岔编号标记、道岔支距标记、道岔框架标记、道岔轨距加宽标记、曲线正矢、超高、加宽标记、钢轨编号标记、冻害标记、无缝线路位移观测标记。

第二节线路、信号标志(标记)的管理第七条工务技术科负责全段工务线路、信号标志(标记)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线路、信号标志(标记)由车间负责日常管理,车间主任总体负责,由车间副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线路标志、标记要求齐全醒目、位置正确、标准统一、完好无损,其中公里标、半公里标、百米标、坡度标、曲线标及其它在路肩上埋设的永久性线路标志,其标志外侧成一条直线。

第十条废弃标志、标记、标桩全部清理。

第三章线路、信号标志载设及刷写要求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一条区间线路标志、信号标志应设在其内侧距线路中心应不小于3.1m处(警冲标除外),站场内线路标志、信号标志设于两线间的中间。

第十二条线路标志,按计算公里方向设在线路左侧。

双线区段须另设线路标志时,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

电气化区段线路标志外侧应与电化杆外侧平齐。

第十三条工区应结合月度生产计划对线路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同时要加强日常检查,时刻保持线路标志整齐、清晰、美观。

铁总运〔2015〕30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的通知

铁总运〔2015〕30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的通知

TG/CL 210 - 2015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下称5T 设备)的检修、维护和管理,明确了设备管理职责、管理制度、人员要求、维护检修等各项内容。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5T设备包括:铁路总公司联网服务器、查询设备,铁路局联网服务器、监测终端设备,车辆(动车)段联网服务器、作业终端、复示终端和探测站设备等。

第三条铁路局应依据本规则,结合管内5T设备性能、技术状态等实际情况,制定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细则,确定设备检修周期及维护标准,做好定期检修,并逐步推行状态修;发挥车辆检测所专业检修作用,扩大自主检修范围。

车辆(动车)段要结合实际制定检修维护作业指导书,实现作业标准化,确保设备检修维护质量。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

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工作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车辆(动车)段三级管理,采用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模式。

各单位须落实设备检修维护“定岗、定员、定量、定责”和“包人、包机、包修”(四定三包)制度。

第五条职责。

(一)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按需组织补充制订设备检修维护参考标准;2.负责检查、指导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工作。

(二)铁路局职责。

1.负责制定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细则,按需补充制定本企业设备检修维护标准;2.负责5T设备的年度更新改造、定期检修工作;3.负责指导车辆(动车)段制定5T设备检修作业指导书;4.负责指导车辆检测所开展专业检修等工作;5.负责5T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6.负责定期对铁路局管内5T设备进行动态检测;7.负责组织5T设备检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车辆(动车)段职责。

1.负责5T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2.负责制定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岗位工作内容、标准、责任;3.负责编制5T设备检修作业指导书;4.负责编制提报5T设备年度更新改造、定期检修建议计划;5.负责编制5T设备日常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6.负责5T设备使用、维修人员的配置、培训、考核和岗位资格管理。

铁路专用线运营管理细则

铁路专用线运营管理细则

铁路专用线运营管理细则1. 引言铁路专用线是指为满足某特定用途而建设和使用的铁路线路。

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管理是保证专用线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明确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管理细则,以指导专用线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2. 运营管理原则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确保专用线的安全运营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高效运行:通过合理的组织调度和设备维护,保证专用线的高效运行,提高运输效率。

•优质服务:依据客户需求,提供快速、准确的运输服务,满足客户的运输需求。

•节约成本:在保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控制成本,提高专用线的经济效益。

3. 运营管理流程3.1 运输需求确认在开展铁路专用线运营前,需与客户进行运输需求的确认,明确运输的货物类型、运量、运输周期等关键信息。

3.2 运输计划制定根据运输需求,制定专用线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时间、车次安排、装卸作业安排等。

同时,要考虑到专用线的通行能力,协调运输计划与其他线路的交通流量。

3.3 专用线调度根据制定好的运输计划,进行专用线的调度工作。

调度工作包括车辆配备、运输人员安排、线路通行权限管理等。

确保专用线运输的正常进行。

3.4 设备维护管理专用线的设备维护是确保专用线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

定期进行设备巡检、维修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3.5 运输监控与数据分析对专用线的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收集运输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优化运输计划,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3.6 客户反馈及改进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客户反馈的需求进行改进和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4. 运营管理指标在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管理中,应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和监控:•安全指标:包括事故率、故障率、设备完好率等。

•运行效率指标:包括平均运输速度、运输周转时间、装卸作业效率等。

•客户满意度指标:根据客户反馈和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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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良好使用,预防和减少信息系统故障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信息系统由应用软件、支撑其运行的系统软件和硬件设备,以及基础设施环境组成。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设备技术部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建立并管理信息系统和设备台帐,负责联系信息系统硬件维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沟通、协调服务,使信息系统能够更有效使用;负责集团公司局域网和互联网IP地址的申请、分配、登记和管理;参与编制网络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网络应急预案演练和备案;负责向信息化处上报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需求,组织运行维护人员参加培训,做好集团公司参培人员的管理工作。

调度部负责对车务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监管、维护和维修。

分(子)公司负责自有的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建立并管理信息系统和设备台帐,全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设备技术部监管。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直属经营部、综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各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负责所在部门信息系统设备设施的
保管,不得私自挪用、遗失;负责所在部门信息系统微机的杀毒软件进行定期更新、杀毒。

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必须经过杀毒监测方可使用。

第六条信息系统计算机、触摸屏由设备技术部建立设备设施台帐,由各使用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负责保管及开关机等日常维护。

设备技术部定期对信息系统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和抽查。

第七条各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应对相关计算机系统设置登录密码,严格控制非使用人员使用计算机。

对于信息系统登陆用户名、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他人登录操作。

第八条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分级负责,重大事件统一调度、协调处置机制。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采用一线运行值班、二线技术支持、三线厂商保障的工作模式。

第三章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信息系统维护等级是为区分不同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要求,突出重点,优先保障运输生产,而划分出的信息系统维护级别。

信息系统分为三个维护等级,一级为最高,二级、三级依次递减。

根据不同的维护等级制定相应的响应标准。

呼和浩特铁路局信息系统维护等级表见(附件1),维护作业计划及周期标准见(附件3)。

按照信息系统维护等级和业务影响程度,维护服务和响应标
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实行一线值班制度,集团公司信息调度岗位设在调度部,业务上接受路局信息调度的指导。

第十一条值班岗位人员须熟练掌握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专业技能、业务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值班管理规定和事件处理、报告流程,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无法处理的问题,立即按有关规定升级处理。

第十二条铁路局构建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平台”,责任部门按路局要求使用并管理集团公司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平台。

第四章信息系统事件和故障处理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事件是指计划外的服务中断、服务质量下降或可能导致服务中断的事件。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事件处理实行技术升级机制。

一线运行值班负责集中接报和记录信息系统事件,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处理的事件,事件处理应及时从运维一线升级到二线、三线,并及时报告信息化管理小组组长,直至信息化处。

第十五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在规划、设计、制造、采购、施工、验收、报废更新、运维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缺失,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投产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用,影响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视为信息系统故障。

第十六条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

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运维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缺失造成的故障为责任故障,其他为非责任故障。

责任故障应件件定责。

信息系统故障调查由路局信息化处组织实施,并提出故障定性、定责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各部门根据数据保存期限要求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在发生系统故障、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篡改后,利用备份数据及时进行恢复,将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章信息系统机房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机房环境由维持机房安全正常运转、满足信息系统设备运行要求的各类设施组成,包括供配电系统、UPS
系统、空调系统、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等。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机房应有稳定可靠的供电系统,配备容量足够的不间断电源。

一级信息系统涉及的网络设备和硬件设备必须有稳定可靠的双路供电及自动切换装置,不间断电源(UPS)要有冗余备份。

第二十条信息系统机房应保证温湿度符合标准,做到地面清洁,设备无尘,工具、资料齐全,使用方便。

机柜、设备、线缆标识应齐全准确,布放合理、整齐,任何计算机设备(部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带出公司或外借。

第二十一条信息机房必须配备消防设备。

保卫部负责组织值班人员(含机房巡查人员)学习使用消防设备,保证能够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信息机房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定时检查机房设备运行情况,查看系统运行状态、UPS电压、电流和机房温湿度。

无人值守机房应按附件2要求每日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主机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外单位人员须经机房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机房。

机房值班人员要做好人员出入登记。

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机房。

第六章信息系统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资产包括计算机、网络、存储、其他
外围设备,以及机房基础设施类实物资产,也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许可证类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资产日常管理,全面掌握资产数量和状态,建立信息系统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名称、型号、数量、配置等信息,定期核对设备台账、盘点设备实物,确保账实相符,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配。

使用部门负责完整保存信息系统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并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及清洁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对配置的信息系统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记录。

当指定的使用保管责任人员发生变动或信息系统设备发生配置地点变更时,必须与新的使用保管责任人做好交接,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记录。

备用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保持状态良好,备用设备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七条设备技术部定期对信息系统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不得擅自对信息系统设备进行调配,因工作必须调配时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做到帐、物、人同步变更。

第二十八条各使用部门的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在使用中遇到排除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人不得对设备进行私自拆装。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新引用或已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软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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