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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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车运输秩序整治的通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车运输秩序整治的通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车运输秩序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车运输秩序整治的通告为了维护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秩序良好,有效治理大气污染,保障市民出行便利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整合执法力量,集中开展整治货车无证运营、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尾气超标、运输劣质燃煤、道路遗撒、乱倒垃圾以及闯红灯、酒驾、违章行驶、违章停车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对道路上运货车辆,坚持“逢车必查、逢车必检、逢超必卸、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禁非法改装车辆行为。

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由运政部门依法实施高限处罚。

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等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三、严禁尾气超标。

对违规车辆,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高限处罚。

四、严禁货运车辆道路遗撒、乱倒垃圾和渣土。

对违规车辆,由城管部门依法实施高限处罚。

五、严禁货运车辆闯红灯、酒驾、违章停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对违法违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高限处罚。

六、严厉整治逃避查处等违法行为。

对不服从引导、拒绝驶入指定地点的违法违章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置;对因逃避检查而故意弃车制造拥堵、妨碍交通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和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民警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

 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

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部分道路对车辆进行限行,禁行,下面给大家带来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篇一为提升城市"治堵"工作成效,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车辆实行禁行(含原已禁行的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路段:劳动路(赤城路至南门岗亭);工人路(栖霞路至紫东路);赤城路(百花路至春晓路);飞鹤路(赤城路至人民路);人民路(飞鹤路至赤城路)。

二、禁行车型:大中型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0.5吨(含)以上货运车辆、拖拉机、教练车、广告车、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工人路(赤城路至飞鹤路)、劳动路(赤城路至人民路)禁止一切三轮车通行。

三、禁行时间:每天6:30—22:00。

四、严禁禁行车辆上述时间在上述路段通行。

凡需进入上述禁行路段的车辆一律绕道寒山路、栖霞路、百花路、紫东路、人民东路延伸段、104国道等路段通行。

五、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六、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

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规定,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天台县人民政府20xx年8月27日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篇二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一、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小桥大街,门源路。

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

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

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篇一为提升城市治堵工作成效,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车辆实行禁行(含原已禁行的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路段:劳动路(赤城路至南门岗亭);工人路(栖霞路至紫东路);赤城路(百花路至春晓路);飞鹤路(赤城路至人民路);人民路(飞鹤路至赤城路)。

二、禁行车型:大中型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0.5吨(含)以上货运车辆、拖拉机、教练车、广告车、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工人路(赤城路至飞鹤路)、劳动路(赤城路至人民路)禁止一切三轮车通行。

三、禁行时间:每天6:3022:00。

四、严禁禁行车辆上述时间在上述路段通行。

凡需进入上述禁行路段的车辆一律绕道寒山路、栖霞路、百花路、紫东路、人民东路延伸段、104国道等路段通行。

五、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六、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

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规定,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天台县人民政府20xx年8月27日篇二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一、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小桥大街,门路。

货车限行通告(精选3篇)

货车限行通告(精选3篇)

货车限行通告(精选3篇)货车限行通告篇1为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区货运车辆的通行秩序,推进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和货车超限超载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道路通行实际,决定扩大金华市区货运车辆限行区域,现通告如下:一、限行时间及对象自20xx年11月20日0时起,扩大的限行区域内全时段限制核载1.5吨(含)以上货运车辆及拖拉机、农用车通行。

二、扩大的限行区域及道路武义江、南二环、德胜街、海棠路(原330国道)合围的区域(含海棠路);海棠路武义江大桥(含)至八达路段。

三、绕行线路及准入对上述限行车辆,可通过二环线绕行。

确因生产经营等需驶入限行区域的,可提前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金华市八一南街1266号,电话:)办理通行证,限定驶入的时间和路线。

对违反禁令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运车辆,交警部门将依法查处。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年11月15日货车限行通告篇2为确保我县城区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堵,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队决定对城区道路实施部分车辆限制通行措施。

现通告如下:一、限行车辆:中(含)型以上载货汽车、工程车、专用作业车(以下统称限行车辆)。

二、限行时间及路段:1、人民街、西新街、滨河路、南新街(交警大队以北)全天24小时禁止限行车辆通行。

2、东环路(东关桥以南)、南新街(交警大队以南)、大店新区路段,每日6时至22时禁止限行车辆通行。

三、法律责任对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通行证办理1、提供城区居民生活必须品运输的限行车辆,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2、城区建筑施工车辆、垃圾运输车辆确需通行的,由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批后,持有效证件到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的通告-咸政发〔2017〕11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的通告-咸政发〔2017〕11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的通告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的通告咸政发〔2017〕11号为了全面提升市区空气质量,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按照“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总体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道路货运车辆禁止通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行车辆范围:凡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含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含三轮农用运输车)、牵引车。

二、禁行区域范围:咸阳市主城区东风路—扶苏路(含)以西,文林路—文林路西延段(含)以南,城西快速干道以东,世纪大道蓝马转盘—世纪西路秦都桥南口什字(含)以北所有城市道路为禁行区域。

禁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通行。

三、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关系生产、生活确需进入禁行区域运送物资的货运车辆,由接收物资的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资料和绿色环保检验标识等车辆资质证明,提前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货运车辆禁行路线通行证。

四、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清运时间为:每晚21时至次日5时30分。

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警部门确定。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市区内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在市区外围快速干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建筑垃圾运输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每次承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须到属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方可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禁行路线通行证,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划定各类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及部分路段实行时段性禁左管理的通告-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划定各类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及部分路段实行时段性禁左管理的通告-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划定各类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及部分路段实行时段性禁左管理的通告正文:----------------------------------------------------------------------------------------------------------------------------------------------------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划定各类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及部分路段实行时段性禁左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着力改善交通环境,缓解市区中心区域道路交通压力,有效落实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各类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进行划定,部分路段实行时段性禁止左转弯管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一、各类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禁止在以下时段、区域内行驶:各类货运车辆每日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市区外环西路(含)以东、外环东路(不含)以西、外环北路(不含)以南、洪江路(不含)-长江中路(不含)以北形成的区域内及工农南路(洪江路口-长江中路口)、世纪大道、崇川路、啬园路。

危化品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上述区域和路段。

其中,濠西路-跃龙路以东、濠东路以西、濠北路以南、濠南路以北(含上述路段)形成的区域内及人民路(工农路口-孩儿巷路口)、青年路(工农路口-姚港路口)、濠南路、南大街、跃龙路(桃坞路口-青年中路口)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通行。

对确保市重点工程建设、关系国计民生的菜蓝子工程、用于公共设施、工程抢修、及有特殊需求的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禁区通行证,按指定时间、线路安全行驶。

二、大型客车禁止在以下时段、区域内行驶:大型客车(核载26人以上)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驶入市区外环西路以东、工农路以西、钟秀路以南、虹桥路以北(不含上述路段)形成的区域内(公交车、旅游车除外)。

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内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内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同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8.09.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内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今年我市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已近尾声,多条施工道路很快竣工通车,一个现代、文明、靓丽的大同即将展现在世人面前。

为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提高旅游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出行的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市区内禁止一切货运机动车通行,具体禁行区域和路段如下:北三环(不含)以南、西三环(含)以东、南三环(含)以北,御河(含御河大桥、迎宾大桥)以西的范围内,以及云冈旅游专线、同云路、同泉路(斜拉桥以东)、大庆东西路、新建南路(劳动局岗至大塘岗段)、工农路(新峰岗至开源东街岔口段)、御河西路全线、迎宾大道至开发区等路段。

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须进入上述区域或路段的货运机动车,持车辆合法有效手续,向市交警支队交通科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通行证》后,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违者一律依法严处。

特此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
2008年9月9日。

石家庄市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石家庄市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为加强我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禁止机动车通行的路段、车型、时间1、外埠大型运输车辆途经石市,只准经二环路绕行通过,不准进入二环路以内。

2、昼夜禁止注册在二环路以外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外地(含所辖县市)普通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畜力车和未改装全封闭装置拉送渣土、砂石等建筑垃圾的车辆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通行。

注册在二环路以内的上述车辆,禁止超越辖区向市中心区通行,禁止在市区主干道通行。

对出入市场、施工场地和运输生活必需品的上述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通行证,并随车携带,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3、7:00至20:00,禁止大型货车(黄色牌照货车)在友谊大街以东、和平路以南、体育大街以西、槐安路以北(含上述路段)道路上通行。

其中,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站前街、公里街、维明街、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昼夜禁止大型货车通行。

4、7:00至12:00、14:00至18:00,禁止6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公交车除外)、0.5吨(含)以上小型货车、布篷吉普车在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和平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维明街(兴凯路至裕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谈南路)通行(星期六、星期日6座以上载客汽车不受限制)。

5、禁止普通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从事客运。

禁止普通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在市区主要道路(中山路、和平路、裕华路、兴凯路、友谊大街、维明街、中华大街、站前街、公里街、平安大街、建设大街、青园街、体育大街)通行,禁止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门前停放。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创造优良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

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

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二、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型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三、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四、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东府办〔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调整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东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调整方案为进一步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现象,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我市从2011年7月1日零时起,对我市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进行调整。

为确保交通管制措施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调整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优化组织交通,提高道路通畅性,进一步缓解我市中心区道路交通压力,均衡主城区交通流量,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和谐、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安排为积极、稳妥、有效推进市区货车限行交通管制工作,本次市区交通管制调整措施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5月20日~6月30日)1、确定禁行区域和时间。

2011年7月1日起,在市区试行两项货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禁行区域和时段具体如下:一是在市中心区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四环路—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范围以内道路(不含以上道路)每天交通高峰时段(即7时至9时、16时至20时)禁止货车通行。

二是在市区环城路—莞穗大道—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范围内道路(不含以上道路和107国道)每天7时至20时禁止非本市籍号牌核定载重量1吨以上货车通行。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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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范围的通告
洪都、英雄大桥已建成通车,为充分利用我市路网资源,进一步缓解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保障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扩大货运机动车禁行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7时至22时,禁止中型(含)以上货运机动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在以下区域和道路通行:
青山湖大道、青山湖南大道、解放西路的青山湖南大道口至洪都南大道口段、洪都南大道、井冈山大道的洪都南大道口至广州路口段、南莲路的广州路口至青云谱路口段(不含)、青云谱路、昌南大道的青云谱路口至施尧路口段(不含)、施尧路(不含)、抚河南路的施尧路口至建设西路口段、建设西路的抚河南路口至安石路口段、安石路的建设西路口至洪城路口段、洪城路、南昌大桥、南斯友好路的南昌大桥至丰和立交段、南斯友好路的丰和立交至长堎立交段(不含)、福银高速公路(不含)、庐山南大道的舍里甲路口至八一大桥段、八一大桥、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的洪都北大道口至青山湖大道口段(不含)围合的区域;
二、全天候禁止中型(含)以上货运机动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在象湖西路通行。

三、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以下区域和道路通行:
洪都北大道、洪都中大道、解放西路的洪都中大道口至坛子口立交桥段、洪城路、南昌大桥、南斯友好路的南昌大桥西桥口至丰和立交段(不含)、丰和中大道(不含)、庐山南大道的丰和中大道口至八一大桥北桥口段、八一大桥、沿江北大道围合的区域。

四、全天候禁止货运机动车在以下区域和道路通行:
青山湖大道的燕鸣路口至南京东路口段(不含)、南京东路的青山湖大道口至湖滨东路口段(不含)、湖滨东路、燕鸣路围合的区域。

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全天候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本通告第一条所述区域和道路通行。

六、本通告实施前的有关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的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自2009年6月20日施行。

八、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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