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
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
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2-26【生效日期】1996-12-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第三条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市城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励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6月22日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审批宅基地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
村民建设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按照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标准图集。
(四)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放线后施工。
第六条村民新建房屋的外观、色彩应充分体现民居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村民建设房屋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
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
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市政发[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8ed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29.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a6ca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16.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2007年11月27日)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加快工作步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内列入改造实施计划的城中村和已批准改造工作方案的城中村,应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实施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二、无形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涉及农业户口人员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经济体制改革、撤销村委员会,、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社区”)的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涉及四个开发区的无形改造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对已经完成农转居工作的城中村,不再安排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快撤村建社区工作。
四、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中村无形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城中村“农转居”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城中村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中村撤村建社区工作、“农转居”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农转居”人员子女服役期间和复员退伍后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农转居”人员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农转居”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工作。
城中村改造相关管理办法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围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围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围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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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12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
航空产业基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根据区政府和航空产业基地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阎良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制定专项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办理区委、区政府及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区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是本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搬迁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区城改办组织编制。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用地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现状或设立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涉及企业、事业或相关单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就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人员安置等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出拆迁安置方案,由区城改办审查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达到城中村改制条件的,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二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包括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相关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以自然村庄为单位的城中村改造,可就近并入现有社区。
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
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
具体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规定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第五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项目用地。
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其余城中村改造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二条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涉及少量国有土地的,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三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六章规划建设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有房屋拆除工作应当在区城改办的组织、监督下实施。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应当按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方案报送区城改办核准。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阎良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改造拆迁安置主体拆迁实施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区城改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在拆迁安置完毕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阎良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建筑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无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测量确认的建筑面积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三十四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综合造价由区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阎良区房屋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定期公布。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安排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阎良区城改办对争议进行协调。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