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理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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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纠纷经济法理念

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纠纷经济法理念

试论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纠纷的经济法理念摘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争议和纠纷是经济法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性质应有深刻理解,从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和功能等方面寻求突破点,而不能局限在争论和探讨“什么是消费者”、“什么是生活需要”、“什么是欺诈”等概念问题,更不应一再呼吁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出台,立法不能包治百病。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王海现象;经济法本质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089-0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该法第49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伴随着“王海现象”的出现,理论和实务界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消费者”和“欺诈”等概念的理解上,甚至有人提出,理解这些概念事关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1]128,许多人呼吁尽快出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界定这些概念以便于实务中操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列举了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可视为欺诈行为的情形。

我认为,立法并不能包治百病,社会发展不停变化,立法总有漏洞,而且大多数法律概念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所以在具体纠纷的解决上,不能仅限于从字面上和概念上推敲如何适用法律,寻求立法者目的的目的解释和将法律置于一个系统背景之下的体系解释往往更能实现法律的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中渗透着经济法宏观调控,保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理念,适用该法也要建立在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的准确理解的基础上,不能就法论法,应追求法律规则背后的精神,找到利益的平衡点。

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为解决市场竞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而产生的。

现代市场的基本属性是自由竞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出现两个结果:其一是限制竞争性,其二是盲目无序性。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笔者认为,汽车消费应当属于生活消费。

在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两次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将汽车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实行“三包”,是大势所趋,将家庭购买汽车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

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是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

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

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

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本文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应该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而且,经济法在对这些关系调整的过程中,遵循自己特有的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即经济法如何在保障公平、促进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并通过分析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揭示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阐述,明确了经济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文章深入探讨了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分析了这些理念在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以及如何通过这些机制和原则实现经济法的核心理念。

本文认为,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应当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在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还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等基本原则,确保经济法的实施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经济法理念的认识和理解,也有助于指导经济法的实践和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和实施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的核心理念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以及所服务的社会目标上。

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上。

公平是任何法律都应追求的基本价值,但在经济领域,公平的实现往往与效率的追求产生冲突。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并列,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济法的理念1、合法性合法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要求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2、公平性公平性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安全性安全性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管和审查,确保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经济风险和危机,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实践应用经济法的理念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所倡导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的理念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首先,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加优质、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经济法还通过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经济法还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限制企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经济法价值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契合

经济法价值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契合
虑 是 社 会 公 平 ,正 义价 值 的体 现 ,将 经 济 法 之 安全 价 值 与 自由
现 ,经 济 法对 社 会 弱者 的关 注 是基 于 正 义 价 值 的考 量 .不 对 弱 者
给 予相 应 的照 顾会 导 致 社 会 存 在 更 多 不稳 定 的 因素 , 弱 势 群 体 价 值完 美统 一 到 保 护 消费 者 权 益机 制 的制 度 分 析 与设 定 中 在 一 对
生 冲 突和 矛 盾 。对 于 商品 的 生产 者 来说 .最重 要 的 是商 品 的价 值 ,
突破 了传 统 公 私 法 理念 真 正 超 越 了 终极 法 价 值 目标 尤 其 是 以 性 从 而 很 可能 造 成 消费 者 在购 买 商 品时 其权 益 受到 损 害 。 另外
法 基 石 。 其法 价 值 观 有
保 护 的缺 失会 使社 会 失 去基 本 的 正义 观 念 。 ( 3)安 全 价值 。经 济 定程 度 上 解 决 消 费者 权 益 的维 护 问题 。 另一 方 面 借 消 费者 权 益 的 法 作 为维 护市 场 和 国 民经 济 的 基本 法 律 规 范 义 不容 辞 的将 安 全 维 护彰 显 经 济 法 价值 这 种 应 然 性 法 理论 作 用 于 司法 实践 的巨 大现
要 对 消 费者 的利 益 给 予必 要 的重 视 ,这 不仅 是一 种 法 律 意识 而
终 意 义 上实 现 个体 利益 的 真 正 维护 。经 济 法 运 用 自己特 有 的调 整
经 济 的手 段 .通 过 规制 不正 当竞 争 、垄 断行 为 、关注 对 弱者 的 保
护 、关注 对环 境 的 维护 、公 益 诉 讼等 方 面 实 现社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总 体增 量 。 ( 2)正义 价值 。经 济 法所 体 现 的正 义价 值 是 基于 对 弱 者 的 关注 ,是 基于 对 消 费者 身 份 的厘 定 、基 于 对 消 费 者 的保 护 而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夏沁方*摘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经营者诚信度缺失、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越来越严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也越发频繁。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问题,而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详细地介绍了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利用法律维权。

关键词:消费者 法律 权利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获赔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相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及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依法监督权等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安全权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

包括:1.健康不受损害;2.生命安全有保障。

二是财产安全权。

如商品必须无毒、无害,具备应有的营养要求;过期变质的食品不能出售;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程序生产,等等。

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或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其进行了规定。

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真情的内容和范围。

这里所说的“情”必须是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生产者、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日期、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这些信息。

对于这些信息,经营者必须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如果所提供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除了包括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般的法律理念以外,经济法的理念还应包含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本身所特有的经济法理念。

要真正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就要准确、深刻地把握公私融合、官民平等的真谛。

而法理念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四五规划,新发展理念也在引导和丰富着经济法理念及基本原则的意义。

探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1.浅析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

1.法律理念从法理学来看,首先作为一个部门法,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该体现着法律的一般价值,即秩序、自由、人权、正义,而关于这四种法律价值,经济法也有其独特的内涵。

1.秩序。

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是,经济法对秩序的要求会在对待不同个体的有差异的限制中体现出来,在将每一个个人都看作整个国家的慈母般的民法中,由于只侧重于强调个人权利所引发的诸如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则恰好是民法无法解决,而经济法要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

2.自由。

经济法虽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的经济职能的手段,但也是以自由作为基础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

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也能体现出,经济法要实现的自由是社会整体性的自由。

将这种自由纳入规制之中使其更好的得到实现,以保证经济自由的最大优化,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3.人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通过将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双管齐下进行灵活有效调节,以共同利益至上原则旨在实现利益均衡,也就是说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摘要:经过了半年对课程《经济法》的学习,到现在自己感觉在经济法知识领域已经建立了自己学习的初步框架。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含了“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经济法概念的核心要素,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

本文主要谈谈学习《经济法》的体会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识。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会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

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

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一些行为活动也会关系到经济法,尤其是消费者协议保护法,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扮演消费者的角色,所以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些事,虽然很小,但是商家的确是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比如说: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 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而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济健康与发展的重要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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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理念论文[摘要] 《消法》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法,《消法》的修改理应顺应经济法理念的发展。

在《消法》制定以来的20多年的时间里,经济法理念随着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学者对于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如今将实质公平正义提升至经济法的最高理念;从单纯地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到如今追求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注重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到在关注社会整理利益的同时将以人为本提升至一个全新的高度,以上理念的发展变化无不体现在本次《消法》的修订中。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实现的一种对弱者的保护,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程度如何已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迎来了20年来的第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消法》在多方面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消法》的经济法属性已经被学者广泛认可。

无论是从《消法》的调整对象、原则和价值或是调整方法、法律责任,都与经济法相应的范畴所契合。

经济法作为集经济、法律和科学管理于一身的实践性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而经济法的理念固然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一定的社会经济相联系。

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关系变动,是法的理念变迁的根本原因,正确的法的理念总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

因为法的理念是贯穿整个立法过程的精神实质,指导法的制定和执行;同时,法律制度又反过来体现法的理念。

因此本文欲从《消法》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出发,探究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变化。

一、经济法的理念理念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上层建筑,源于人们对经济基础的认识和总结。

由于认知的主观性,因此对于理念的概念、内容的理解往往因人而异,受个人的知识背景、认知水平、所处时代等因素影响。

{1}何为法的理念,不同法学家有着自己的认识: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2}海德堡学派法哲学代表人拉德布鲁赫则进一步发展了施塔姆勒关于法律理念的观点,他认为“除了正义,法律的理念不可能是其他理念。

……因为正义就像真、善、美一样,是一个绝对的价值,也就是说,不可能从其他价值推导出来”。

{3}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4}笔者则较赞成史际春先生对法理念的定义和概括:“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

”{5}同时,法的理念作为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不同的领域的法律实践中,其表现是不同的。

具体的,比如经济法理念与宪法理念、刑法理念、民法理念等均存在差异。

经济法的理念就是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它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适用。

论及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当前经研究是“一元论”、“二元论”与“多元论”并存的局面。

{6}笔者则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多元并具有层次性的。

在多元格局中,“公平正义”是经济法核心的、最高层次、最抽象的理念,而“社会整体利益”、“秩序”、“安全”、“效率”等理念作为“公平正义”的具体形式,是次于“公平正义”的基础性的理念。

“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和其他基础理念一同组成了经济法理念的有机整体。

并且,上位法的理念统领下位法的理念,下位法的理念是上位法的理念的表现形式或组成部分,为实现上位法理念服务。

因此“消法”理念是经济法理念的表现形式或组成部分。

此次《消法》的修改,作为《消法》制定20多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有很多亮点,比如说:网络等远程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针对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格式合同的进一步限制;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等。

《消法》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法,其法律制度的重大修改,也体现了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变化。

二、《消法》的修改彰显了经济法理念之核心――实质公平正义(一)经济法视域下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的最高理念,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鲁道夫・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对法的理念的定义,他们更是将正义作为法理念的唯一内容。

正义是不可能从其他理念之中推导出来的,只有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由于不同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追求的价值目标的不一致性,公平正义在不同法律部门内部都有着不同的内涵。

{7}经济法作为反思近现代法律形式主义的产物,更加关注实质公平正义,是在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在资源禀赋差异基础上的公平正义。

尤其在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我国,经济法范畴内的公平正义更是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

在政治领域的平等自由原则下,在确保财富创造和收入机会平等的前提下,主张对社会中受惠最少者实行差别待遇,在经济利益和发展机会方面给予倾斜性配置。

经济法领域,所体现的就是:通过倾斜立法,实现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差别对待,最终来实现法的实质公平正义的理念。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表面上,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民法上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和交易的公平,并不意味着结果公平。

事实上,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经营者往往垄断有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性能、缺陷及潜在危害的全部信息,消费者的谈判能力因此无法与之抗衡。

民事诉讼与仲裁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对缺少信息资源的普通消费者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另外,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往往不及对应的经营者,经营者往往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影响力影响着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之市场结构的不均衡更是加剧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的不平等。

因此想要实现《消法》范畴内的实质公平正义,就要实现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这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保障实施。

(二)《消法》修改所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生活中许多矛盾都源于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增长成为了一种主导需要。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形势下,人们在经济发展中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并且,由于此时国内学者对于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9}甚至未有以理念为定名的研究,使得1993年制定的《消法》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没有很好地体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时至今日,《消法》实施已经超过20年的时间,我国建立起了以契约自由为导向的市场经济,新兴消费领域和消费模式不断涌现,强势经营者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肆无忌惮地从广大消费者处攫取不义之财,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受到越来越多的不公待遇。

{10}2006年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其中提出了“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

“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大收人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

此次《消法修正案》就树立了更加注重实质公平正义的理念。

首先,新《消法》完善了商品的退货制度。

针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7日内退货不再是硬性约束。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后,对于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仍可以及时退货;针对网络、电话、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新《消法》第二十五条首次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定商品之外,在商品完好的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无论是针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退货权,或是网络等远程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货权,严格意义上均是赋予了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而不是《合同法》规范的“协商解除权”。

并且,为了减轻消费者可能因经营者的失信或信息隐瞒所受的利益损失,经营者是不存在同等条件下的解除权的。

上述规定不但有助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口前移,减轻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裁判压力,也会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

其次,新《消法》第二十六条对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

其实合理的格式合同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者分别和每个消费者谈判、签订合同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交易。

但是一些商家往往为了一己私利在格式合同中加入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并且冠冕堂皇地告知消费者:“签或不签是你们的自由”,表面上经营者给予了消费者自由交易的权利,但这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契约自由,消费者并不享有起草合同以及其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权利。

{11}此次修改增加了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通过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从本质上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正义。

再次,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同时规定了赔偿的最低数额,并增加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

与经营者相比,尽管存在少数“财大气粗”的消费者个体,但总体来说消费者经济实力远低于经营者,原本“退一赔二”的惩罚,相比于欺骗消费者所带来的巨额利润,经营者往往不把数额微小的赔偿放在考虑范围之内。

本次“消法”的修改则提升了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和消费者的维权效益,并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法治理念,缩小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差距,有利于实现双方之间的实质公平正义。

本次《消法》修改在上述三个方面充分体现经济法实体上的实质公平正义,而程序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新《消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上文已经提到过,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主要源于双方所掌握消息的不对称,而“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对缺乏信息资料的消费者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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