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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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昆政办通[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昆明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本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含驻昆单位和部队),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在市辖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第二条到市属和县(市)区属医院看病,凭老年人优待证免交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优先办理就诊、化验、注射、取药、计价、交费、住院、出院等手续。

第三条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市园林绿化局所属的公园以及海埂公园和云南民族村。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公园年卡的不再退款。

第四条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市博物馆和市、县(市)区文化馆、老年活动中心(其中的收费活动项目除外)。

第五条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第六条90岁以上老年人,在每年敬老节期间,市级由第二人民医院、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对其免费进行一次体检;对90岁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民政部门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20%的标准给予定期救济。

第七条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保健费200元,由各县(市)区财政核拨,民政部门发放。

北京60岁以上老人补贴是有多少

北京60岁以上老人补贴是有多少

北京60岁以上老人补贴是有多少我国多地对60岁以上老人都实行相关的补贴政策,那北京的补贴政策是什么呢?60岁以上的老人能有多少补贴?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北京60岁以上老人补贴是有多少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北京60岁以上老人补贴多少60岁以上老人的补贴标准是什么呢?各省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60—70岁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月50—90元;70—80岁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月60—100元;80岁以上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月100元以上。

具体标准要咨询当地部门。

以下是天津市60岁以上老人补贴标准,供参考。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三)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

2. 60岁以上老人补贴执行方式60岁以上老人可本人或委托其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前往当地负责单位领取补贴,一般为每月领取一次或每年领取一次。

北京60岁以上老人优待政策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意见》由市民政局联合市高法、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27个部门共同印发,共列出44条具体优待意见。

据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表示,《意见》重在落实,将让老人获得实实在在的优待服务。

依据《意见》,优待政策涉及政务服务优待、卫生保健优待、交通出行优待、商业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六大项。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老年人优待范围——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其中常住外埠老年人为拿到暂住证超过6个月的非京籍老人。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即可享受相应优待政策(未发放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优待)。

为保证优待政策进一步细化、落实,此次《意见》中包含多项推动优待老年人政策落实的措施。

例如《意见》要求将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于《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1 / 9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乐府办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乐府办发[2015]40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乐府办函〔2005〕106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和身份证均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老龄办、发改、旅游体育、教育、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广电、卫生计生、总工会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发放。

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自愿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老龄办免费办理。

第二章政务服务优待第五条建立并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甬政办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委局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实施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属医院及各县(市)、区属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看病,免收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治疗费),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划价、配药、化验、检查、住院等;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三、全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给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优待的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老龄办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棋盘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市总工会、沈阳铁路局沈阳办事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老年证和老年人优待证制度。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向所居住地的区、县(市)老龄办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

《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和《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免费发放。

第六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一)医疗保健方面。

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发放“120生命卡”;各级医疗机构在门诊服务大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应邀设置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农村五保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交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

(二)出行方面。

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公交车(实施IC卡收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座席;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以及城市道路、住宅居住区等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三)商业服务方面。

公共服务机构在价格上提倡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实行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闻出版局、广电局、体育局(委)、林业厅(局)、旅游局(委)、铁路局、民航管理局、文物局、总工会: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杭政[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杭政〔200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一日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为确保我市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现有优待政策和适当提高优待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养老优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1.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巩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成果,其集中供养率分别稳定在90%和85%以上。

对户院挂钩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全额发放低保金;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低保对象发放差额保障金月人均不低于30元,其中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再给予每人每月20元、1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家庭中持《残疾证》的一般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镇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农村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元、6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

对低保以外的实际生活困难老年人实施分层救助。

2.市财政给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发放人均42元的生活补贴,每年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95元的清凉饮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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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xx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XX〕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适应我x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x人民政府制发的《xxx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x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

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
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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