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12〕20 号

LYCR-2012-001003临政发〔2012〕2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1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待老年人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的长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有条件的县区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第三条 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第四条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五条 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第六条 将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五保供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 2 -第七条 鼓励和帮助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
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优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积极发展志愿助老和老年人慈善事业。
第三条老年人优待水平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各类筹资筹劳义务。
第二章养老服务优待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内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8•【字号】云政办发[1999]127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内容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27号1999年6月8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修订后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该《条例》突出了我省老龄事业的特点,内容更加具体,特别是增加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条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对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氛围,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组织,要结合今年开展庆祝“国际老年人年”的活动,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
在每年的敬老节前后,要集中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风尚。
二、全面落实好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城建、交通、旅游、文化、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熟悉、掌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内容,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优待条款落到实处。
按照《条例》的规定,目前,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正在开展颁发《高龄老人优待证》的工作。
对老年人优先优待的规定管理制度

对老年人优先优待的规定管理制度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
实现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要求,特制定医院老年人的优先措施。
附件:老年人优先优待的管理措施附件:老年人优先优待的管理措施为了方便老年患者,提供老年患者的就医体验。
为了优化中心服务流程,制定优先处置制度:1、在门诊大厅设立专岗,工作时间医务人员轮流值守。
2、工作时间不离人,随时方便老年患者咨询,并为老年患者及家属提供预约、取号、指引等服务。
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患者提供轮椅及担架车;对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实行全程导诊。
3、工作时间供应开水,方便患者饮用。
4、开通便捷通道。
开放便捷行车通道,为乘坐私家车老年人在门诊大厅入口处上下车提供方便,必要时安保人员给予协助;开通地下扶梯、直梯方便停车患者进出四、增设老年人专用设施。
门诊大厅门外及地下停车场增设共享轮椅、连椅,为老人下车后提供临时休息处。
5、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
为老年人设置专门的“无健康码”预检分诊通道。
6、增设老年人服务岗位。
服务台设立专人将老年患者指引到自助机或挂号收费处。
7、增加志愿者服务岗。
加强志愿者培训和督导,提高志愿者主动服务意识,对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优先提供所需服务。
八、协助老年人预约挂号。
开通为老年人挂号的人工窗口,自助挂号区工作人员协助老年患者挂号、充值、缴费,详细告知并指引老年患者就诊科室方向位置及电梯方向,必要时送至电梯口。
电梯工作人员主动询问老年患者就诊科室,指引老人到相应就诊区域候诊。
就诊结束后在相应区域协助老人取打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粤府办[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3]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与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服务行业要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和减免费政策,特别在参观、游览、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自觉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
要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
通过多种投资渠道,发展老年服务业,尽快改善老年服务设施短缺的状况,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大力倡导社会互助,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扶老助困活动。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补充、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养老机制。
三、制定、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为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
已出台的,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修改完善;尚未出台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制定任务。
各地出台的《老年人优待办法》要及时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要对各地落实《老年人优待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闻出版局、广电局、体育局(委)、林业厅(局)、旅游局(委)、铁路局、民航管理局、文物局、总工会: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2009年11月24日)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杭政[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杭政〔200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一日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为确保我市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现有优待政策和适当提高优待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养老优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1.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巩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成果,其集中供养率分别稳定在90%和85%以上。
对户院挂钩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全额发放低保金;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低保对象发放差额保障金月人均不低于30元,其中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再给予每人每月20元、1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家庭中持《残疾证》的一般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镇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农村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元、6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
对低保以外的实际生活困难老年人实施分层救助。
2.市财政给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发放人均42元的生活补贴,每年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95元的清凉饮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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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1 / 9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
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 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 符合城市最低生---------------------------------------------------------------范文最新推荐------------------------------------------------------ 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 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 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3 / 9 第十条 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执行。
党组会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中共xx县文化局党组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职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讨论审议文化工作重要活动的措施、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和有关工作的重要部署。
审定上报上级文化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委宣传部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管理干部进行任免、调动和奖惩,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按程序进行任免。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审议局纪检组提出的重要事项。
7、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部门的请示和工作报告。
8、研究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9、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和决定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
2、由办公室形成党组会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
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办公室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举行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党组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党组成员。
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
涉及有关科室或局下属单位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5 / 9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
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
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
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起草,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7、决定干部的任免、提名、奖励和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讨论干部的材料应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考察材料、党组织讨论请示等。
8、对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进行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
三、工作纪律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
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
已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
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范文最新推荐------------------------------------------------------ 3、参加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工作调动时应交办公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为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结构,减员增效,在完成各部门正、副职领导竞争上岗和择优选任后,对非领导岗位,在业务部门实行双向选择,综合部门实行择优选用。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群众参与、注重实绩的原则;5、用人所长、优化结构的原则;6、强化公安业务部门的原则;7、组织需要与个人意愿相结合,服从组织决定的原则;8、严格按程序办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