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准则和等级划分2018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
1. 安全目标:明确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目标,包括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 安全等级划分:根据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和重要性,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
3. 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如访问控制、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
4. 安全管理措施: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保证信息安全的有效管理。
5. 安全测试评估: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测试和评估,发现系统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6. 安全事件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对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跟踪,同时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等保标准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旨在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数据破坏、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对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组织,根据其安全需求和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等级划分和安全措施的实施。
等保定级标准

等保定级标准信息安全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有效地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的等级标准,其中包括等保定级标准。
本文将对等保定级标准进行详细的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标准。
一、等保定级标准的概述等保定级标准是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标准,主要用于评估和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
该标准根据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需求,将信息系统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等级,以此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的设计、构建和运营。
二、等保定级标准的分类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等级保护分类与定级准则》(以下简称《定级准则》),等保定级标准被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以满足不同敏感程度的信息系统的保护需求。
三、等保定级标准的要求根据《定级准则》,等保定级标准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策略与规划:包括制定和实施全面的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定安全规划与方案,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2. 安全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运作。
3. 安全运维与支持:包括对信息系统进行运维和技术支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安全技术与控制措施: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手段和控制措施,包括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数据加密、事件响应等,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5. 安全审计与评估: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和验证。
四、等保定级标准的实施过程等保定级标准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的敏感程度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其保护等级。
2. 分析和评估:根据《定级准则》中的标准和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其在各个安全要求方面的达标情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页脚内容1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流程图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法规及依据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方面测评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3、GB/T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4、GB/T 20274《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5、GB/T 22081-2008《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6、GB/T 20271-2006《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7、GB/T 18336-2008《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8、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9、GB/T 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10、GB/T 22240-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1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1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1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流程1、定级原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根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xx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快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xx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2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XX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X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XX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XX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X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X,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X,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为宣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简称《定级指南》)国家标准,由标准起草人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讲解标准的主要内容,解答标准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1定级指南标准制修订过程1.1.1制定背景本标准是公安部落实66号文件,满足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所需要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之一,是其他标准规范文件的基础。
本标准依据66号文件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与原则,从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重要作用,信息系统承载业务的重要性、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提出了分级的原则与方法。
本任务来自全国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WG5工作组负责管理。
1.1.2国外相关资料分析本标准编制前,编制人员收集与信息系统确定等级相关的国外资料,其中主要是来自美国的标准或文献资料,例如:●FIPS 199 Standards for Security Categorization of Federal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Systems(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DoD INSTRUCTION 8510.1-M Do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Certificationand Accreditation Process Application Manual(美国国防部)●DoD INSTRUCTION 8500.2 Information Assurance (IA) Implementation(美国国防部)●Information Assurance Technology Framework3.1(美国国家安全局)这些资料表明,美国政府及军方也在积极进行信息系统分等级保护的尝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分等级对重要信息系统实施重点保护的思想不仅适用于像我国这样的信息技术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信息化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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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准则和等级划分
定级准则:
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客体)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等级划分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准则和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