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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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二、责任分工第四条根据市区分工,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市管项目(由市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区管项目(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

国土规划、消防、民防、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联合验收前完成接入工作。

第五条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六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1(二)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三)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五)竣工档案验收(六)竣工质量验收监督(七)竣工验收备案三、办理程序第七条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第八条联合验收流程和时限(一)建设单位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鄂建[2007]28号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文档

鄂建[2007]28号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文档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原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

修订后的《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条件、内容、程序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尤其是质量监督人员和备案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办法》,为继续做好本地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要抓好贯彻落实。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重要环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作用,把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要保证工作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有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条件、程序在《办法》中已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以对历史、对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条件或简化工作程序,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同时,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管理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公开相应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要强化制约手段。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坚决执行“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之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权威性,逐步提高备案率。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

附件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一、工作原则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会办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主办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会办部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本级主办部门,其他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本级会办部门。

二、受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城镇热力工程、公共交通工程(含轨道交通)、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城镇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等。

保密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三、主要事项(一)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四、受理条件(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

(二)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项目,其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行为应处理完毕。

(三)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取得档案专项检查结果。

(四)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规划红线内道路、节能、电梯、环卫设施、充电桩、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快递箱(柜)、无障碍设施(含适老化)、雨污分流、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等完成验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六)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十)备案机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二)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对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的,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文 件 号】鄂建[2010]92号【颁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时间】2010-08-03【实施时间】2010-08-03【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门、宜城市规划局: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及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中所列接收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拓宽和缩减,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八月三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db42/t503-2008)、《湖北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装饰工程,城镇道路、桥梁、地铁、隧道工程和地下管道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厅头〔2020〕973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厅头〔2020〕97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政府令第412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要求,有序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决策部署,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筹考虑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质量安全与提高审查效率的关系,科学分类、精准施策,坚决坚定、蹄疾步稳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措施(一)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安全风险、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将建设项目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非特殊建设工程两大类,分别采取以下审查方式:1.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须完成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得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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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下称“审批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告。

审批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申请、收件、发件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县(区)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联合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审批服务窗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第十条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

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审批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见附件、附表)后应予以登记,并在当日分发到各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

预审意见分为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两类。

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均认为材料齐全,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表)反馈给建设单位, 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见附表)反馈给各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不齐全,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见附表)连同预审意见单一并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职能部门限期内未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的,审批服务窗口可视同该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齐全。

建设单位根据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由审批服务窗口分别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补充审查。

对补充审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将预审意见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补充审查通过意见单后,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反馈给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

收到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决定书后,各职能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见附表)。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

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职能部门应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整改复查。

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

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各职能部门验收通过意见单后,在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第十三条对通过本办法第四条(一)(七)验收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工程备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反馈给建设单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在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对于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审批服务窗口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验收事项涉及的表格、文书、证照等材料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和验收资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收集、整理,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联合验收系统上线运行后,相关流程、材料清单等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附表附件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一、由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一)共性材料.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份);.竣工报告(原件份,办理园林验收、消防验收、质量监督验收需要)。

(二)专项材料.规划土地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份)。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申请材料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材料()经图审机构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①消防设计专篇: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文档存光盘;②纸质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和建施(平面、立面、剖面);③电子版消防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建施(平面、立面、剖面)、水施、电施、暖通,应为格式,存光盘;()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及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原件份);()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份);()所在建筑原有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文件(复印件份);()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统计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份);()施工(消防、装修、保温、检测)合同和消防产品(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份);()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装修改造工程提供,复印件份)。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原件份);()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原件份);()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表(原件份);()临战转换技术措施(原件份);()人防工程登记表(原件份);()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原件份);()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原件份);()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份)。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绿地测量成果图及格式;()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清单及归档说明;()归集编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实体档案(原件)或建设工程档案预审意见单。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申请材料()验收监督通知单(原件份)。

以下申请材料由验收部门现场核查,申请单位不用提交窗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委托监理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住宅工程类别项目需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二、由职能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携带原件供窗口或职能部门核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二)总平面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三)经红线放线、灰线检测及红线验线合格后的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核位红线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土地证)及附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六)园林验收意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七)人防历次审批意见(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八)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九)消防部门按消防管理规定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十一)企业法人工商执照;(十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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