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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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3号),社会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着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期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为了规范管理项目施工过程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综合验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过程(检验批、分项)验收(一)验收组织: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施工过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支护桩、管桩桩位、底板垫层几何尺寸、轴线、底板防水及防护层、底板钢筋、人防地下室的人防预埋、墙板钢筋、后浇带留置措施、模板支撑体系(顶板后浇带模板独立支撑体系)、顶板钢筋等;2、钢筋混凝土及砌体工程:模板支撑体系(高支模体系、悬挑支撑体系等)、钢筋(原材、制作、安装、隐蔽)、混凝土(原材料、配比、施工、养护、)、施工缝及后浇带技术方案、砌块砌体等;3、屋面工程: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细部防水构造等4、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卫生器具安装、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等;5、电气工程:室外电气、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照明安装、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防雷接地安装等6、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安全防范智能化、综合布线、电源与接地等;7、通风空调工程: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除尘系统、空调系统、制冷设备系统等;8、电梯:土建交接检验、配合质监局对设备进场开箱验收、驱动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安全部件、随行电缆、电气装置、整机安装验收等;9、外墙保温工程:基层隐蔽、找平层、保温层、网片、网片与基层锚栓连接、抗裂砂浆、外饰装修等;10、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块材面层、铝合金门窗、吊顶、幕墙(铝板幕墙、石材幕墙、玻璃幕墙)、细部装饰等。

11、验收规范GB50300-2001内其他验收分项及各质量验收规范所确定的检验批内容。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凡是在我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等项目的验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所有的验收工作必需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建设项目验收是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按照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如施工图),工程合同,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检查和认证的活动。

建设项目验收的目的是全面考察项目施工质量,考核承包商施工成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判别承包商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开工条件验收、施工过程验收、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是指对项目工程开工前的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工作.是指对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等。

是指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它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

它是工程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应负的责任。

是指单项或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劳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和档案资料等实施效果的验收活动.是指工业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及环保指标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是指项目建设交工验收、专项验收、性能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预验收完成后进行的验收活动,是项目全面完工的标志。

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验收,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对项目开工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开工前程序是否完善,程序文件是否齐全。

建设项目验收与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验收与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验收与管理办法一、验收准备工作建设项目验收是对已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过程,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和保证验收结果的准确性,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1. 项目准备在进行建设项目验收前,必须确保项目已经完成并达到验收的条件。

项目各项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

2. 验收组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组织相应的验收组成员。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独立公正地履行验收职责。

3. 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验收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与相关方共同商定。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建设项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1. 材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方案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竣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材料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

2. 现场勘察验收组成员应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

勘察过程中应注意项目的安全与合规性,并记录勘察结果。

3. 验收检查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各项工程进行检查,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造价等方面。

检查过程中应注意细节问题,并记录检查结果。

4. 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就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审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

5. 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的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验收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验收结果。

三、验收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建设项目验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1. 验收机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验收工作,以确保验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方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2.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公布验收结果。

工程验收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验收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验收工作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验收准备工作管理办法工程验收作为监理工作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控制手段,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实行生产控制和资质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并制定了相应的验收规程和验收组织程序。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根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配合业主,按照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项目工程部对指导性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并决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将其贯彻到整个项目中。

一、工程验收的前提条件:1.施工原材料的控制。

严禁对建筑材料和半成品(如建筑材料和设备)取样,必须用于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半成品(如水泥和建筑设备),不得用于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等。

2、建筑工序的控制。

施工单位的各道工序质量达到“一次成活”标准。

除自检、专职质检员检查专检、工序交接检等“三检制”外,上道工序还必须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中间交接检验也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在施工单位对工程验收自评合格基础上,由监理公司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相关资料和现场实体进行复检,达到要求后,经监理同意。

方由业主通知设计院、质监站、地勘探院由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在验收中要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

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一)现场准备工作:1.施工单位应制作施工标志(具体位置、位置、验收时间)。

(2)施工现场应设置特定的验收位置和位置的指导标志,如桩基础轴线、星形线、标高、桩数和位置、墙轴、水平标高线、轴线号和楼层号;验收的具体位置和位置图应张贴在入口处。

3、杂工多名,准备手锤、钢钻、手电筒等用于检查施工质量情况。

质检人员带图纸、钢卷尺、“检测包”等检测工具(有条件单位可带钢筋扫描检测仪等)。

4.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及验收出行路线准备(安全通道、出行标志等)。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后,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项目自主验收和监督验收两种形式。

第六条项目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作出。

第七条监督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验收活动。

监督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书面确认。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包括申请验收、备案审查、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验收会议、验收报告及文件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证明,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核工程竣工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由验收机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竣工情况、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文件归档: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量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任务;(三)工程安全无重大事故发生,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四)工程技术参数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项目建设工程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过程。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验收流程,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档制定了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的管理办法。

2. 术语定义2.1 建设工程指在一定的规划、设计和合同约定下,通过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工艺技术措施,建设出新的或改造旧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等工程。

2.2 竣工验收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委托方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过程。

2.3 业主指项目建设的法定权利人或委托的代理人。

2.4 验收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具有验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具备验收能力的相关部门。

3. 验收管理流程3.1 前期准备3.1.1 业主确定建设工程的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编制验收方案。

3.1.2 业主委托或自行成立建设工程验收组织,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流程。

3.2 申请验收3.2.1 建设单位向业主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必要的验收文件和资料。

3.2.2 业主组织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的有效性。

3.3 验收准备3.3.1 业主委托验收机构进行初步准备工作,包括准备验收所需的设备、仪器和人员。

3.3.2 验收机构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

3.4 实施验收3.4.1 验收机构按照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包括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3.4.2 验收机构可以进行抽样检测,对关键部位和重要构件进行试验。

3.4.3 验收机构记录验收现场的情况,形成验收报告。

3.5 验收结论3.5.1 验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价和判定。

3.5.2 验收机构向业主提交验收报告,说明结论和意见。

3.6 验收后处理3.6.1 业主根据验收报告,对工程进行处理,包括整改、鉴定和赔偿等。

3.6.2 业主可以对验收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异议。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和合法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和相关规范、标准、法规等资料。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范、标准、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设计文件的编号。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记录,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情况。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编制验收计划,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定建议,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等。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组成,建设单位应当担任组织者。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组织机构成员进行论证;(三)组织撰写竣工验收方案,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四)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编制验收报告;(五)组织验收报告评审,对工程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制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要求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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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九条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一)交工工程一览表;(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三)隐蔽工程记录;(四)施工自检记录;(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八)材料代用资料;(九)工程竣工图;(十)未完工程说明。

第十条在交工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或整改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界定并明确责任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完成。

设备缺陷由施工主管部门责成采购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交工验收阶段,对不影响主体生产的部分可以进行甩项验收,但必须规定所甩项目的完成限期。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通过后,施工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结算资料,提交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及时送交规划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中的技术竣工、无负荷联动试车、负荷联动试车:(一)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建筑工程:根据施工合同,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合格后即可签交工验收证书;工业建筑则可签建筑工程竣工证书。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设备、设计试车规程进行单体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

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

(二)无负荷联动试车单体试车后,需对项目所有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签订无负荷试车合格证书。

受项目建设性质的限制,无法进行无负荷试车的工程,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气)等联动试车合格后可签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

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主管单位组织。

(三)负荷联动试车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的工艺设备投料,联动工艺设备按设计要求正常完成生产工艺流程,即表示该设备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车组人员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认可。

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即办理交工验收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试生产。

负荷联动试车由项目施工主管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负责现场调度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工业厂房、建筑物以及消防须提供单独的验收证明书。

其他未尽事宜,由施工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办理时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条件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组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期限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二)编写综合性资料;(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办理竣工验收前,各相关部门须完成的工作:(一)设计咨询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设计情况概述及评价;(二)规划部负责完成项目概述及投资效益分析;(三)监理公司负责完成监理工作报告;(四)施工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建、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各类特殊设备的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汇总表(按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证书、试车资料,编写项目施工概述等;(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劳动卫生、消防验收分别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批文;(六)采购部负责提供设备监制资料;(七)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部、信息与自动化中心、机动部、采购部及使用单位提供试生产规格资料,生产准备、试生产、作业资料,生产工艺流程、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质量评定资料,编写设备考核、试生产、设备试车报告等;(八)监察审计部负责完成项目审计报告;(九)财务部负责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十)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办理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由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上级部门主持的项目的竣工验收,须在限期内整改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设立竣工验收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验收小组掌握控制。

在竣工验收中所发生的业务、办证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项目后评估第二十四条项目后评估条件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后评估的组织由规划部组织进行后评估。

公司成立后评估工作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能源中心、技术中心、市场部、销售部、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后评估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后评估时另行明确。

第二十六条后评估的时间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编制后评估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后评估技术资料;(三)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后评估的一般工作程序(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二)编写综合性资料;(三)处理后评估过程的有关事务;(四)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后评估模板及责任单位(一)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审批的主要内容(规划部)1、投资项目履行的审批流程简述;2、投资项目审批主要内容简述,包括:(1)项目总投资(含:工程静态总投资、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3)项目建设周期(4)项目投资效益(5)项目产品市场的主要结论(二)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总体描述:技改部)1、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资金筹措情况(财务部、规划部)2、项目实施进度及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技改部)3、项目实际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建设所需材料的招投标情况(企业管理部、采购部)4、项目工程监理情况(技改部)5、项目单体工程交工验收及热负荷试车情况(技改部)6、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情况及效果(技改部)(三)项目投产达产情况(总体描述:使用单位)1、项目主体设备运行状况(机动部)2、产量完成情况(生产使用单位)3、产品品种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4、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5、节能环保执行情况(能源中心,安全环保部)6、产品市场销售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销售部)(四)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总体描述:规划部)1、项目验收单位及验收日期(规划部)2、项目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规划部)3、项目验收报告提出的主要完善建议(规划部)(五)项目财务运行情况(总体描述:财务部)1、生产总成本及单位成本完成情况(财务部)2、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部为主,使用单位为辅)3、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的影响情况(财务部)(六)对项目的总体评估(总体描述:规划部)1、对项目审批流程的评估(规划部)2、对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周期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3、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4、对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的评估(企业管理部)5、对项目工程监理情况的评估(技改部)6、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评估(规划部)7、对项目投产运行情况的评估(生产管理中心)8、对项目节能环保效果的评估(能源中心)9、对项目消防、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的评估(保卫部、安环部、社会事业部)10、对项目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11、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评估(市场部)12、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七)后评估结论(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八)建议(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第三十条设立后评估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后评估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后评估工作小组掌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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