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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第四章(二) 三段论

《法律逻辑》第四章(二)   三段论

• 8、人类自身增长的速度有高于其生存能力 增长速度的趋向,因此,随时会面临严峻 的生存考验。
• 9、没有道义观念的国家是没有灵魂的国家。 没有灵魂的国家是不能生存的国家。
• 10、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大多数人畏 惧自由的原因。 • 11、逻辑之所以对人类极端重要,正是因 为它在经验中建立,并在实践中应用。
• (三)三段论的省略式 • 1、三段论的省略式又叫简略三段论。就是没有明 白地表示出大前提、小前提或结论的三段论。 • 2、三段论省略式的形式。 • (1)省略大前提 • 革命总要胜利,原因就在于革命代表进步。 • (2)省略小前提 • 马列主义是一切革命者都应该学习的科学。文艺 工作者不能例外。 • (3) 省略结论 • 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事业,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 人也攻不破的。
• 将下列三段论写成标准式 • 1、没有核潜艇是商船,所以,没有战船是 商船,因为所有核潜艇是战船。 • 2、有的常绿植物是图腾,因为所有的枞树 是长绿植物,有的图腾是枞树。 • 3、有的保守派不是提倡高税利的人,因为 所有倡导高税率的人是共和党人,而共和 党人不是保守派。
• 4、所有知识都来自于感觉印象,由于不存 在实体自身的感觉印象,于是可以逻辑的 推出:没有关于实体自身的知识。 • 5、无论在自由、美德或其他什么问题上持 极端主义总是一种恶行——因为极端主义 就是狂信的另一种说法,而狂信的应有之 意就是一种恶行。
• 3、有的蛇不是危险动物, • 所有的蛇都是爬行动物, • —————————————————— • 所以,有的危险动物不是爬行动物。
• 4、有的哈巴狗不是好猎犬, • 所有的哈巴狗都是脾气温和的动物, • ————————————————— • 所以,所有脾气温和的狗都不是好猎犬。

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3篇)

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支付。

2018年8月1日,张三将房屋交付给李四。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李四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0平方米。

李四认为张三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张三退还多支付的房款并赔偿损失。

张三则认为,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已经提前告知了李四,不同意退还房款和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

二、法律逻辑三段论分析本案例涉及的法律逻辑三段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部分:1. 大前提: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小前提: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房屋面积不符的情况。

3. 结论: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李四多支付的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具体分析1. 大前提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符合合同的定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小前提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面积,张三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3. 结论分析根据上述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逻辑学三段论_案件(3篇)

法律逻辑学三段论_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论证和法律适用规律的学科。

三段论作为法律逻辑学的基本形式之一,在法律判决、法律论证和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运用法律逻辑学三段论进行分析,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骑摩托车相撞,造成乙重伤。

经调查,甲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酒驾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逻辑学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小前提:甲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酒驾状态,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3. 结论: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分析1. 大前提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酒后驾驶。

”因此,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大前提是法律逻辑学三段论的基础,是后续推理的前提条件。

2. 小前提的确认在本案例中,甲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酒驾状态,这一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甲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符合小前提的要求。

3. 结论的推导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可以得出结论: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结论是法律逻辑学三段论的结果,也是法律判决的依据。

五、法律逻辑学三段论在案件中的应用1. 法律判决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逻辑学三段论,认定甲的行为构成酒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论证在法律实践中,律师和法官会运用法律逻辑学三段论进行法律论证。

例如,律师可以针对被告的行为,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进行论证,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分析(3篇)

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律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推理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为例,运用法律逻辑三段论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法律实践中运用逻辑推理来处理案件。

二、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3月,张三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经过一番踩点,张三于4月1日凌晨潜入某商场,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商品。

案发后,商场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了张三的盗窃行为。

张三被商场保安抓获,并被警方逮捕。

三、法律逻辑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2. 小前提: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4月1日凌晨潜入某商场,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商品。

商场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张三的盗窃行为。

3. 结论:法律适用根据法律逻辑三段论,结合大前提和小前提,可以得出结论: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逻辑三段论在案件中的应用1. 推理过程在本案中,法律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如下:(1)大前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小前提: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

(3)结论:张三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2. 证据运用在本案中,法律逻辑三段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证据的运用上。

商场监控录像作为直接证据,证明了张三的盗窃行为,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逻辑三段论实践案例(3篇)

法律逻辑三段论实践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三段论是法律论证中常用的一种推理方法,它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构建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用以支持或反驳某个法律观点。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三段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于2018年1月1日入职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甲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了试用期一个月。

在试用期内,乙公司发现甲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较大。

因此,乙公司决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

甲不服乙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并未出现严重失误,且乙公司未依法给予其试用期警告,故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乙公司则辩称,甲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严重失误,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甲试用期警告,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三、法律逻辑三段论分析(一)大前提大前提是法律逻辑三段论的基础,它为论证提供普遍适用的原则或规则。

在本案中,大前提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患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小前提小前提是针对具体案件事实的描述,它是大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桥梁。

在本案中,小前提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 乙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

2. 甲在试用期内并未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未因患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

(三)结论结论是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的法律观点。

在本案中,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 乙公司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 乙公司应当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论证过程(一)大前提论证1.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案例三段论(3篇)

法律案例三段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三段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论证方法,通过设定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

本文将以“张某非法拘禁案”为例,运用法律案例三段论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论证。

二、案例分析1. 大前提: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小前提:张某因怀疑邻居李某偷窃,于2021年3月1日将李某非法拘禁在张某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李某支付了5000元“赔偿费”后,张某才将李某释放。

3. 结论: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具体论证1. 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将李某非法拘禁在张某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

2.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张某非法拘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但为了达到迫使李某赔偿的目的,故意实施该行为,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非法拘禁李某,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3. 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非法拘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总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张某非法拘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案例三段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警示,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三段论的法律推理案例(3篇)

三段论的法律推理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三段论作为一种经典的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推理和案例分析。

本文将通过一个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案例,运用三段论的法律推理方法,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观点。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担任公司销售经理一职。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存在以下行为:1. 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公司客户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2. 工作时间长时间在外,严重影响工作效率;3. 擅自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私人事务。

甲公司认为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遂决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乙对此表示不服,认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三、三段论法律推理分析(一)大前提: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小前提:乙的行为1. 乙私自泄露公司客户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2. 乙工作时间长时间在外,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3. 乙擅自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私人事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结论: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三段论的法律推理,大前提为法律规定,小前提为乙的行为,结论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分析如下:1. 乙私自泄露公司客户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 乙工作时间长时间在外,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3. 乙擅自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私人事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法律逻辑学三段式案例(3篇)

法律逻辑学三段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张某生前有一子一女,儿子张明,女儿张华。

张某的妻子在张某去世前已经去世,张某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张某去世后,张明和张华就遗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张明认为,作为张某的儿子,他应该继承更多的遗产,而张华则认为,作为张某的女儿,她也应该获得公平的遗产分配。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二、法律逻辑学三段式分析(一)大前提:法律条文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小前提:张某的遗产继承情况张某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他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明和张华。

张某的妻子已经去世,没有其他继承人。

(三)结论:遗产分配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张某的儿子张明和女儿张华。

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

三、具体分析1. 继承人的认定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儿子张明和女儿张华都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张某去世后,张明和张华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2. 遗产的分配由于张某没有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张明和张华。

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

3. 法律逻辑的应用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引用了《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作为大前提,然后根据张某的遗产继承情况作为小前提,最终得出了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的结论。

这个过程体现了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明和张华都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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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性质命题及其推理第二节性质命题推理三、三段论㈠三段论及其组成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命题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命题的演绎推理。

三段论由三个性质命题组成,其中两个命题是前提,一个命题是结论。

每个性质命题都有主项、谓项,每个词项在三段论中都重复出现两次,因而任何一个三段论实际上只有三个词项。

>>三段论的词项(terms)三段论的三个词项各有不同的位置,起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名称。

在结论中充当主项的词项是小项,用“S”表示;在结论中充当谓项的词项是大项,用“P”表示;只在前提中出现而在结论中不再出现的词项是中项,用“M”表示。

在同一个三段论中每个词项都出现两次。

>>一个正确的三段论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否则就出现了“四概念”或“四词项”错误。

三段论例示:犯罪行为(M)应追究刑事责任(P)贪污(S)是犯罪行为(M)所以,贪污(S)应追究刑事责任(P) < <M P结构式S MS P三段论的组成三段论由三个不同的命题组成。

其中,包含大项(P)和中项(M)的命题叫大前提,包含小项(S)和中项(M)的命题叫小前提,包含小项(S)和大项(P)的命题叫结论。

三段论的一般结构三段论的结构可用下面的形式表示:M P(大前提)S M (小前提)S P(结论)三段论推理的实质在于通过两个前提中的中项(M)的媒介作用,在结论中确定小项(S)与大项(P)之间的关系。

三段论是一种重要的演绎推理,它体现了由一般到特殊这种演绎推理的最主要的特征。

在一个三段论中,大前提通常是一般原则,小前提通常是特殊情况。

根据一般原则,推定特殊情况,从而对这一特殊情况作出结论。

三段论是一种应用极广的演绎推理。

因为人们经常需要对个别事物有所断定,而对个别事物作断定,最方便、最有效、也是最有说服力的方法,就是引用一般原理作根据,解决个别问题,这一过程就是三段论。

三段论是一种必然性的推理,即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出来的。

那么,它为什么能够从一定的前提中必然推出结论来呢?原因在于它是以三段论的公理为依据的。

三段论的公理(axioms)(拉丁文缩写:dictum de omniet )意为:凡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肯定;凡对一类事物有所否定,则对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否定。

(见图示)三段论的公理图1 图2凡M是P凡M不是P凡S是M 凡S 是M∴凡S是P ∴凡S不是P实例✶司法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院的法官是司法工作者,所以,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司法工作者不应执法犯法,审判员是司法工作者,所以,审判员不应执法犯法。

㈡三段论的规则规则1 :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规则2 :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规则3 :从两个否定的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4 :如果前提有一否定,则结论否定。

>规则5 :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必有一前提是否定的。

>㈡三段论的规则—导出规则前面五条规则为三段论的基本规则。

由这五条规则,还可推导出下面两条规则:规则6:从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7:如果前提有一特称,则结论必特称。

如果不作主项存在的预设,还需要补充一条规则:从两个全称前提不能得出特称结论。

规则1 证明: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不周延,那么,小项(或大项)与中项外延的这一部分发生关系,而大项(或小项)则与中项外延的另一部分发生关系,结果通过中项就得不出大项和小项之间的确定关系。

因此,中项只有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大、小项才有必然的联系。

否则,就要犯“中项不当周延”的错误。

<<三段论规则例示:①凡审判员都在法院工作,有些大学生在法院工作;所以,有些大学生是审判员。

(违反规则1,犯了“中项不周延”错误)②有些贪污行为是犯罪行为,商丘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是贪污行为;所以,商丘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违反规则2,犯了“大项不当周延”错误)三段论规则例示: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抢劫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违反规则2,犯“小项不当周延”错误)贪污罪不是过失犯罪,有的过失犯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所以,贪污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违反规则3)规则2 证明:如果一个词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变为周延了,这样,前提不蕴涵结论,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结论就不是必然推出的。

(这就犯“大项不当周延”或“小项不当周延”的错误)<<规则3 证明: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命题,那么大项与小项的全部外延或部分外延与中项的外延相排斥,这样,中项就不能起媒介作用,因而也就无法确定小项与大项之间的关系,两者既可以是相容关系,又可以是不相容关系,因而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

<<规则4 证明: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根据规则3,那么另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

如果大前提否定,那么大项与中项被断定的外延不相容,而小项与中项被断定的外延相容,则小项通过中项与大项发生关系那部分外延,即与中项相容的那部分外延必然与大项被断定的外延不相容,因而结论是否定的。

同理,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那么结论也是否定的。

<<规则5 证明: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小项与大项排斥。

这种排斥是由中项与大项或者中项与小项相排斥确定的。

中项与大项相排斥就形成否定的大前提,中项与小项相排斥则形成否定的小前提。

所以,结论如果是否定的,则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

<<三段论的规则前面五条规则为三段论的基本规则。

由这五条规则,还可推导出下面两条规则:规则6 :从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7:如果前提有一特称,则结论必特称。

如果不作主项存在的预设,还需要补充一条规则:从两个全称前提不能得出特称结论。

>>㈢三段论的格及其特殊规则三段论的格是指中项在两个前提中所处的不同位置而形成的三段论结构形式。

在大、小前提中,中项可以分别是主项或谓项。

这样,中项在前提中的位置,共有四种不同的情况。

相应地,三段论也就有四个格:第一格、第二格、第三格、第四格。

三段论每一个格都有自己的特殊规则。

格的特殊规则是根据三段沦的基本规则结合各格的结构形式推导出来的。

第一格及其特殊规则中项在大前提中是主项,在小前提中是谓项,其结构形式为:M PS MS P第一格的特殊规则:①小前提必肯定。

②大前提必全称。

第一格特殊规则证明:假定小前提不是肯定的……(运用反证法)根据规则2和规则3,证明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

假定大前提不是全称的……根据规则4和规则3,证明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审判格第一格的特点是:以一般原理为前提,推出特殊场合的结论。

它最为明显地表现出演绎推理的特点,它能够得出A、E、I、O四种类型的任何一种命题为结论,故称它为“典型格”或“完善格”。

这一格在司法实际工作中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所以,通常还被称为“审判格”。

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准绳”就是一般原理,“事实”就是特殊场合。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某被告犯罪或给犯罪人量刑时,运用的就是第一格的形式。

例如: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都是故意伤害,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所以,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均是谓项,其结构形式为:P MS MS P第二格的特殊规则:①两个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

②大前提必全称。

第二格的特点是:结论一定是否定的,因此常用来区别不同的对象,被称为“区别格”。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某人的行为不是犯某罪,往往是运用第二格的形式。

例如:凡作案人都要到现场,某甲没有到过现场,所以,某甲不是作案人。

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均是主项,其结构形式为:M PM SS P第三格的特殊规则:①小前提必肯定。

②结论必特称。

第三格的特点是:只能得出特称结论。

因此,凡是需要驳斥某一全称命题时,人们常用第三格得出与这一全称命题相矛盾的特称命题,以达目的。

第三格也就被称为“反驳格”。

例如:失火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失火犯罪是犯罪,所以,有的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

当我们要反驳“所有犯罪都是有犯罪动机的”这一全称肯定命题时,便可构造上例三段论,得到“有的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这一特称否定命题的结论。

根据直言命题间的对当关系,可知所要反驳的命题为假。

中项在大前提中是谓项,在小前提中是主项,其结构形式为:P MM SS P第四格的特殊规则:①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否定,则大前提全称。

②如果大前提肯定,则小前提全称。

③如果小前提肯定,则结论特称。

④任何一个前提都不能是特称否定命题。

⑤结论不能是全称肯定命题。

在甲班的班长选举中,有这样的情况存在:所有北京籍的学生都拥护刘伟当班长,所有广西籍的学生都反对刘伟当班长,有的男生是广西籍的。

如果上述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断定也真?✶所有女生都是北京籍。

✶有的女生是广西籍。

✶有的男生不是广西籍。

✶有的男生反对刘伟当班长。

✶刘伟是北京籍学生。

㈣三段论的式>>三段论的式是指前提和结论三个命题的组合形式。

由于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都可能是A、E、I、O中的任何一个,因此,每个格都可以组合成64个式, 但并非全是有效式。

把非有效式去掉,四个格共有24个式,分别是:(其中括号内的叫作“ 弱式”)第一格:AAA、AII、EAE、EIO、(AAI)、(EAO)第二格:AEE、EAE、EIO、AOO、(AEO)、(EAO)第三格:AAI、AII、EAO、EIO、IAI、OAO第四格:AAI、AEE、EAO、EIO、IAI、(AEO)AEA E I OIO<<㈤三段论的省略式>>在日常表达时,往往把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某一个部分省略掉。

省略三段论有三种形式:⒈略去大前提的形式。

⒉略去小前提的形式。

⒊略去结论的形式。

要检查一个省略三段论的有效性,应先把它省略的部分补出,构成完整的形式。

还原省略三段论例示:“他犯过错误,所以他是不值得信任的。

”(错误)还原:所有犯过错误的人都是不值得信任的;他犯过错误;所以他是不值得信任的。

<<如何还原一个省略三段论:首先,应当确定已有的两个命题究竟是前提还是结论;如果省略三段论推理明确表达出来的部分不具有“因为……所以……”的关系,这说明,被省略的部分不是前提而是结论。

其次,在确定了结论后,可根据结论的主项是小项,结论的谓项是大项的规定,鉴别被省略的部分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第三,把省略的部分恢复起来,还原为一个完整的三段论。

<<(六)三段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推理和论证的基本形式。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定罪和量刑中,无一例外都要应用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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