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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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制说明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招待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1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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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作为服务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妇幼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妇幼保健院的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医疗设施、人员配置、服务流程等方方面面,以确保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关怀。

本文将从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方面探讨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

首先,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功能布局、设备设施等。

建筑面积应当充裕,能够容纳足够的就诊和住院人数,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妇幼患者的特殊需求,如产房、哺乳室、儿童游乐区等特殊空间的设置。

此外,医疗设备也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妇幼疾病的诊疗需求,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妇幼保健院的人员配置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幼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妇幼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此外,医院还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达到标准要求。

最后,妇幼保健院的服务流程也至关重要。

医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就诊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在就诊过程中,医院应当注重妇幼患者的舒适度和隐私保护,为她们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就医环境。

同时,医院还应当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形成完善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涉及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多个方面,需要全面考虑妇幼患者的需求和特点,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关怀。

只有在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方面达到标准要求,妇幼保健院才能够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为社会大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它关乎着整个社会对妇幼健康的关注和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妇幼保健的需求和要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制定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本文将具体介绍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的步骤和具体内容。

步骤一:确定保健院的类型和规模。

首先,根据地区的人口结构、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妇幼保健院的类型和规模。

例如,有些地区需要建立大型的综合性妇幼保健院,而有些地区则适合建立小型的专科保健院。

同时,要考虑到医院的功能范围,包括产科、妇科、儿科等。

步骤二:确定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妇幼保健院的土地和建筑面积要根据功能和规模来确定。

例如,大型综合保健院需要占地面积较大,建筑面积也应适中;而小型专科保健院则可考虑节约土地资源,适量收缩规模。

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设置相应的停车场、绿化带等附属设施,确保医院的环境整洁、安全。

步骤三:确定医疗设备和器材。

妇幼保健院建设中医疗设备和器材的选择是关键。

必须确保医院内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确保正常运转。

各类医疗器械和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选购和使用,必要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也应该及时开展。

步骤四:确定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体系是指医院内部的医疗团队、管理制度、医疗服务内容、医疗流程等各个方面的运作机制。

这个体系应该是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

医疗团队要有专业、高效的医生和护士,以及合理的管理人员。

医疗服务应该涵盖诊断、治疗、康复等各个方面,最终实现治愈和满意的效果。

同时,应该制定完善的医疗流程,贯彻全程质量管理和医疗风险管理,确保医疗过程中患者的安全和满意。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应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都有充分的考虑和把握。

只有建立起规范、科学、安全、高质量的妇幼保健院制度,才能更好地为妇幼健康服务。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是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而设立的专业医疗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求,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标准,确保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首先,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备。

医院应当配备妇产科、儿科、妇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并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如B超、彩超、胎心监护仪等,以确保对妇女和儿童的诊断和治疗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其次,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并且要求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此外,医院还应当根据服务需求确定医护人员的数量,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服务。

另外,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重视医院的环境和服务质量。

医院应当建设舒适、安全、整洁的医疗环境,为患者提供良好的住院和就诊条件。

同时,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估,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最后,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医院的规划和管理。

医院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医疗设施和设备,确保医院的功能齐全、运行顺畅。

同时,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医院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总之,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备、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医院的环境和服务质量以及医院的规划和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妇幼保健院,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三级妇幼保健院基本建设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基本建设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基本建设标准一、床位住院病床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综合手术台电动吸引器腹部手术台高压灭菌设备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保温箱B超(线、扇)200mA以上X光机心电图机宫腔镜新生儿抢救台麻醉机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同视机儿童口腔保健椅裂隙灯节育手术器械超净工作台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分光光度计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酶标仪双目显微镜恒温培养箱万能显微镜r计数仪离心机分析天平洗衣机文字处理机(打字机)电视机幻灯机录、放像机投影仪救护车电子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健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三级妇幼保健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承担着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医疗保健工作。

因此,其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要求和条件进行规定,以保障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医疗保健需求。

首先,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建筑设计、设备设施、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保障医院的功能布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设施设备齐全,满足医疗服务的需要。

医疗设备要求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标准,保障医疗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满足医疗诊疗的需要。

医疗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医疗卫生服务标准,保障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

其次,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需要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三级妇幼保健院是针对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医疗保健服务,因此在建设标准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孕产妇及婴幼儿的特殊需求。

在建筑设计方面,需要考虑到孕产妇及婴幼儿的舒适性和安全性,如设置专门的产房、产床、婴儿护理室等。

在设备设施方面,需要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疗设备和儿科医疗设备,满足孕产妇及婴幼儿的诊疗需求。

在医疗服务方面,需要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生和儿科医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健康需求。

最后,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需要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对于医院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在建设标准中需要考虑到医院的管理要求。

包括医院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医院的组织架构要求合理,人员配备要求充足,管理制度要求科学,以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行。

总之,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是保障孕产妇及婴幼儿医疗保健需求的重要保障,其建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健康需求,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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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2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为上限,下同。

2.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9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10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4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5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在2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3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2控制。

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1附注。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床位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有专职科研人员的妇幼保健院、所,可按每名专职科研人员25平方米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承担妇幼保健在职人员培训任务,且所在地未设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按50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9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按40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在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用地指标第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用地,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筑布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同时考虑以后的发展。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表表3第十八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床位用地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承担专职科研、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院、所,经过申报增加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后,其用地指标也相应增加。

第六章建筑标准第二十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根据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和使用功能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混合结构,但对地质复杂、规模大、层数多、地震裂度高的也可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一条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米。

第二十二条给排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健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第二十四条保健和主要业务用房地面宜采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光滑洁净、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单方造价,以当地住宅造价的1.5~2倍为宜。

第七章仪器设备装备标准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承担的基本任务配备仪器设备,并符合表4规定。

仪器设备装备标准注:1.本标准是满足各级妇幼保健院、所开展工作基本的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2.本标准中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5000元以下;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3000元以下;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1000以下的仪器设备。

3.生活和行政用车按国家配车标准执行。

附件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的《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现已上报待批。

在待批期间,卫生部于1992年3月14日以卫计发(1992)第38号文通知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2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国四十多年来,全国卫生事业的建设,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卫生事业在“八五”、“九五”期间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因此,如何保证妇幼保健院、所建设得合理、适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在总结我国妇幼保健院、所建设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以保证妇幼保健院、所开展工作功能的基本要求而编制的。

本条阐明编制的目的。

第二条建设标准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控制作用,使项目决策和建设有所遵循,监督和检查有所尺度。

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

第五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妇幼保健工作也有所不同。

因此,把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作为确定规模的主要依据。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条件。

第七条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的配备,国家劳动人事部和卫生部(86)卫妇字第2号《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已有规定,各地应按此文执行:一、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确定设置妇幼保健院、所的条件;二、规定了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的总额,并对有关特殊地区在人员编制上作了规定;三、规定了确定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的依据;四、对设置临床部的妇幼保健机构,规定了临床部人员配备指标的依据。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原则。

第九条为了合理选择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地点,本条就其中几方面最基本的要求作了规定。

这是从满足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节省投资等方面确定的。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条本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编制组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个妇幼保健院、所的调研材料,以及对全国2502个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普查资料统计分析,结合妇幼保健院、所开展工作功能的基本要求而得。

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定量”和“定性”方法处理后形成了表1。

并对表l内容外有关特殊情况规定两方面的处理原则和使用方法。

本指标在使用上比较方便和灵活,可操作性较强。

建筑面积指标经过核算是可以满足开展工作基本需要的。

本指标经过核算,根据国力和各地努力是可以承受和解决得了的。

在指标使用上对不同规模妇幼保健院、所作了规定。

第十一条本建设标准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是根据编制组调研材料以及全国妇幼保健机构房屋普查资料统计分析,结合妇幼保健院、所各个科室的工作性质、任务和工作量等情况确定的。

本条由于对保健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确定了比例,更加方便了单位的使用。

第十二条本条明确了设置正规床位的妇幼保健院、所,其建筑面积相应增加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条是根据《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定额》确定的。

第十四条本条对承担在职人员培训任务,增加学员宿舍建筑面积作了规定。

各地在采用时应注意充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以免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院、所职工住宅和单身宿舍的建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另行申报。

第五章用地指标第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的用地,应满足院、所内功能分区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基本的用地指标。

第十七条本建设标准用地指标,是编制组对调研材料和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用地现状普查资料统计分析,结合妇幼保健院、所一般建筑物层数等情况,并考虑节约用地的原则核算得出的指标,确定采用容积率在0.7~0.8的最佳取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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