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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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坑

劳务合同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劳务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少劳动者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往往掉入各种合同陷阱,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将揭秘劳务合同中常见的陷阱,帮助劳动者提高警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合同条款模糊不清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故意将合同条款模糊化,使劳动者难以理解合同内容。

例如,在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二、试用期过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却利用试用期这一规定,故意延长试用期,以降低用工成本。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能面临工资低、福利待遇差等问题。

三、加班费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是劳动者应得的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却故意规避加班费问题。

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能会模糊处理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导致劳动者在加班后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

四、解除合同条件苛刻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能会设置一些苛刻的解除合同条件,如要求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支付违约金等。

这些条件往往对劳动者不利,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很难维权。

五、社会保险未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故意不缴纳或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六、劳动合同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使用不合法的劳动合同。

这些合同往往存在大量漏洞,如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不明确,甚至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七、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不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或者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合同。

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如何避免劳务合同坑:1. 提高法律意识: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2.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

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

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劳动合同陷阱的种类多种多样,每一种都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1、霸王合同:这类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条款通常极为苛刻,且往往单方面强调其权益,对劳动者的权益则较少关注或根本不予考虑。

例如,合同中可能包含大量“由甲方决定”或“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条款,使得劳动者在签约后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

2、押金合同:在招聘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劳动者缴纳风险基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等。

这些费用在劳动者离职时往往难以退还,从而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3、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往往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内容。

合同中可能只强调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忽略或淡化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可能包含“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以逃避其应尽的劳动安全保护责任。

这种合同无视《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犯。

5、卖身合同:这类合同可能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甚至可能要求劳动者的一切行动都需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这种合同限制了劳动者的职业自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6、双面合同:这是一种更为复杂的陷阱,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的不了解,设置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

当劳动者意识到问题时,可能已经陷入了难以维权的困境。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陷阱,如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交抵押物等。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陷入陷阱。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

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合同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个人往往面临着诸多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合同条款不明确是常见的风险之一。

如果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信息没有明确约定,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例如,工作内容不明确可能导致工作范围扩大,增加个人工作量;劳动报酬不明确可能导致工资发放不及时或低于约定标准。

二、合同违约风险合同违约风险是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关注的重点。

如果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个人可能无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此外,合同违约还可能涉及以下情况:1. 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个人权益受损。

2.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动条件,如工作环境恶劣、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个人面临失业风险。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以劳务合同为由,拒绝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个人在生病、失业等情况下无法享受应有的保障。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可能承诺提供福利待遇,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未能兑现。

四、合同期限问题合同期限是劳务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如果合同期限过短,可能导致个人在短期内无法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合同期限过长,可能限制个人在职业发展上的选择。

此外,合同期限不明确也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五、合同解除风险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关注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

如果合同中对解除条件、程序和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在面临解除合同时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合同解除条款,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个人权益。

六、法律风险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存在违法条款,如违反劳动法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合同条款规避法律,如约定不合理的赔偿标准、免除自身责任等。

如何避免劳动合同书中的常见陷阱

如何避免劳动合同书中的常见陷阱

如何避免劳动合同书中的常见陷阱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法律约定,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合同法的复杂性和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劳动合同中常常存在一些陷阱,容易给员工带来不利影响。

本文将探讨如何避免劳动合同书中的常见陷阱,以帮助员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明确合同期限和续签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和续签条件。

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但无论哪种形式,都应明确约定。

此外,续签条件也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性和歧义。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确保合同中的薪酬福利条款合理合法薪酬福利是员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在劳动合同中,薪酬福利条款应明确、合理、合法。

双方应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还需注意是否包含了加班工资、社保缴纳、年假等相关条款,以免在后期发生纠纷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注意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陷阱之一。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保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方面,要确保保密范围明确,避免过于宽泛的约定;另一方面,要关注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的约定,避免因违反保密义务而承担不合理的法律责任。

四、避免合同中的不合理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行业或岗位。

在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如限制范围过大、限制时间过长等。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竞业限制条款,确保自己的职业发展不受过度限制。

五、确保合同中的解除和违约条款公平合理合同的解除和违约条款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约定之一。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解除和违约条款,确保其公平合理。

合同中的解除条件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性和歧义。

同时,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公平合理,避免对员工不利。

六、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如果员工对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存在疑问或不满意,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

律师可以帮助员工解读合同条款,评估合同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劳动合同三大坑

劳动合同三大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陷阱和误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揭示劳动合同中的三大坑,提醒广大劳动者提高警惕,避免掉入陷阱。

一、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也是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时间。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相互了解,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

1. 试用期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长的试用期,甚至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倍以上。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工资待遇,权益受到损害。

2. 试用期工资待遇低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低于规定标准,甚至仅为正式工资的60%。

此外,试用期内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也往往低于正式员工。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遭受经济损失。

3. 试用期满后不转正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故意不录用劳动者。

他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转正手续。

这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劳动权益,甚至被迫离职。

二、保密协议陷阱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协议。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保密协议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劳动者不属于这些范畴,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属于非法行为。

2.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保密协议。

签约过程中的陷阱及应对方法

签约过程中的陷阱及应对方法

签约过程中的陷阱及应对方法?
答:在签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陷阱,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陷阱以及相应的应对方法:
一、常见的陷阱
1.模糊条款:合同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

2.隐藏费用:合同中可能未明确提及某些费用,而在后续过程中向签约方收取。

3.不公平条款:合同中可能存在对某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例如违约金过高、解约条件苛刻等。

4.虚假陈述:一方可能在签约前对重要事实进行虚假陈述,误导另一方签订合同。

5.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二、应对方法
1.仔细阅读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充分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

2.寻求专业意见:如果对合同内容有疑虑,可以寻求律师或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3.明确费用:在签订合同前,务必明确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违约金等,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协商修改条款: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或模糊不清的条款,可以与对方协商修改,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明确性。

5.保留证据:在签约过程中,务必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例如邮件、短信、录音等,以便在后续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6.了解法律法规:在签订合同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风险。

总之,在签约过程中保持谨慎和理性至关重要。

通过仔细审查合同、寻求专业意见、明确费用、协商修改条款、保
留证据以及了解法律法规等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签约过程中的陷阱和风险。

劳务合同里面的坑

劳务合同里面的坑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1. 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不合法,如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等。

2. 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

二、合同内容不完整1. 缺少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关键条款。

2. 对工作性质、工作职责描述模糊不清,容易产生纠纷。

三、合同条款不公平1. 工作报酬过低,与市场行情不符。

2. 工作时间过长,超出法定工作时长。

3.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如未缴纳社会保险、不提供休息日等。

四、违约责任不明确1. 违约金条款缺失或不合理,无法有效约束双方。

2. 违约责任划分不清,难以追究违约方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1. 缺少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或诉讼。

2. 仲裁机构选择不合理,可能导致仲裁不公。

六、合同期限不合理1. 合同期限过长,不利于劳动者流动和职业发展。

2. 合同期限过短,不利于用人单位长期规划。

七、保密条款过于苛刻1. 保密期限过长,影响劳动者正常工作。

2. 保密范围过广,限制劳动者正常使用所学知识。

八、合同附件缺失1. 合同附件中缺少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2. 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容易产生纠纷。

为了避免上述“坑”,以下是一些建议: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内容完整、公平、合理。

2.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3. 如有疑问,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争取修改不合理条款。

4. 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人士意见,如律师等。

5. 保留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邮件、短信等。

总之,签订劳务合同时,要警惕合同中的“坑”,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只有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才能在合作过程中规避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大学生刚毕业就业合同陷阱案例(3篇)

大学生刚毕业就业合同陷阱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步入职场。

然而,在就业过程中,许多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和知识,往往容易陷入合同陷阱。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刚毕业就业合同陷阱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合同陷阱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小王,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一家知名企业。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小王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在入职后才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陷阱。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1. 试用期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

然而,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小王工作能力不足为由,未给予任何培训,导致小王在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由,拒绝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 竞业限制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同类企业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关的竞争工作。

这一条款对小王来说过于苛刻,限制了其职业发展。

3. 保密条款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需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包括在职期间和离职后。

然而,在离职后,小王发现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保密费用,也未明确保密期限。

4. 福利待遇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享有五险一金,但实际上公司并未按照规定缴纳,导致小王在离职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案例分析1. 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能力的重要阶段,但许多企业利用试用期限制员工权益。

针对此类陷阱,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确保自身权益。

2. 竞业限制陷阱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过长的竞业限制期限和过于苛刻的条件会对员工造成不利影响。

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竞业限制期限、范围和补偿标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3. 保密条款陷阱保密条款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过于宽泛的保密范围和期限会对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确保自身权益。

4. 福利待遇陷阱福利待遇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五险一金、带薪年假、加班费等福利待遇,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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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合同陷阱
案例:张某于2020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
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

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
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
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
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是招聘方与应聘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

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写进合同的内容应是相互协商的结果,应体现出双方的
权利。

合同,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它约束的是双方的行为,而不仅仅只是一方
的行为。

当一方的行为违背了合同规定,另一方有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力。

在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今天,合同已成为规范就业市场
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

但是,如果求职者与对方签订的
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过来,合同也许就会变成对自己具有极大杀伤力
的武器。

在就业市场,因为不平等合同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

一些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不少
不合法的条款,例如,有的规定毕业生的试用期长达12个月,有的规定毕业生不得恋爱
结婚,甚至还出现了“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求职者合同意识淡薄、法律观
念不强、求职心切或盲目轻信设下合同陷阱,当经验欠缺的求职者掉进陷阱后大呼上当时,常常已身不由己,合同上白纸黑字签着自己的名字,许多人在无可奈何之下,只好任人宰割。

不久前,笔者曾收到一封来信。

写信的是一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自述是一位掉进合同
陷阱的受害者。

在毕业前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他将自己的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

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与他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下合同。

当时他满心高兴,
因为对方许诺,去了后有住房,而且月薪 3000元以上。

他说他当时没有丝毫犹豫就同意
当场签约,生怕过了这个村就没那个店,想早早把这个好机会攥在手里。

对方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

他草草地浏览了一下合同,合同格式很规范,合同
条文也都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也规定得很清楚。

他几乎是怀着一种兴奋的心情在
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他的职位是公司销售部销售员。

进了公司他才知道,所谓的月工资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
个子虚乌有的数字。

因为销售人员的工资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

销售部有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突出的销售员曾拿到过3000多元的月工资。

对方
许诺的住房其实是一间破旧的仓库,不到 30平方米,挤住着8个人。

这一切与对方的许诺相距甚远。

他愤愤不平地找到了那位公司副总要跟他理论。

对方阴沉
着脸说:“那是口头上说的,并没有写进合同,再说,你如果好好干,月工资肯定不会低
于3000元,至于住房嘛,不就是条件差点儿吗。


他找出当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在工资条款里只写着“工资待遇高”,在住房条款里用词
更是模糊———“由公司提供住处”。

看到这里,他大呼上当,可是再往下看,却看出了一身冷汗。

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方如毁约,需按毁约时间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违约金。

这种故意在合同里使用概念模糊的语言偷偷埋下炸弹的手段,侵害的是应聘者的权利。

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斟字酌句进行推敲,谨防合同陷阱,更要谨防对方在合同中埋炸弹。

这种不平等合同、陷阱合同最容易出现在就业市场僧多粥少的时候,这种时候,招聘方常常处于强势地位,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明知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也只好委屈求全违心地签上自己的名字。

但更多的人是合同意识淡薄,经验不足或求职心切,不小心掉进合同陷阱。

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
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

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

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

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

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两张皮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

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

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

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

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第22条规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第23条规定的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分为三大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我国实践中,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是常态,也就是说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与用人单位签订3—5年的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毕业生就会想当然的认为如果提前离开用人单位就是违约,违约就
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此一来毕业生在选择是否签约时会出现摇摆不定情况,甚至由于误解
而丧失了绝佳的就业机会。

殊不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自由的辞职权(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正式期提前30天通知即可),也就是说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的辞职权之间没有必然
的直接联系。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
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
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
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
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
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
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
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
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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