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未签订劳务合同的处罚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对未签订劳务合同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法律责任1.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1. 警告:对于未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 罚款:如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强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强制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民事责任1. 补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支付赔偿金、赔偿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遭受的其他损失等。
2. 返还押金: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应当返还押金。
四、其他措施1. 社会信用记录:未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其违法行为将被记录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影响其今后的经营活动。
2. 限制招投标:对于未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总之,未签订劳务合同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我国对这种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没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没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的管理者认为只要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就可以不用对劳动者负责。
很显然,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没签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是要对劳动者负责的。
那么单位要是没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
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负的法律后果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负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常有发生。
殊不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用工权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自身用工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自“视为”订立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的问题。
第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倘假设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员工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不能以这一条为由辞退员工,带来的用工风险显而易见。
第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广州不签劳动合同

广州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以下是一份符合广州地区不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和处理建议的模板内容:广州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建议一、法律后果1. 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两倍支付工资。
2.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处理建议1. 及时补签: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法律风险。
2. 明确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3. 遵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 建立劳动争议预防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法律咨询:在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时,用人单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和指导。
三、附则1. 本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2. 本建议不构成法律意见,用人单位在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时,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法律环境和具体案件进行调整。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以下是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的详细说明。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 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赔偿的计算方法1. 双倍工资的计算: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算,直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计算公式为:应支付的双倍工资 = 劳动者月工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月数。
2.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赔偿的申请流程1. 协商解决:劳动者首先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2. 劳动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法院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证据的收集在申请赔偿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 工资支付记录: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支付情况。
2. 工作证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 通知书:如果劳动者曾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保存通知书的副本。
4. 其他相关证据:如同事证言、工作记录等,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法律后果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法律后果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劳动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事实劳动关系”大行其道,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依照劳动关系认定原则进行的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者劳动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意义重大。
那么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法律后果。
下面小编与您仔细分析。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劳动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事实劳动关系”大行其道,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公布的数据,我国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何时开始计算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法无合同辞职规定

劳动法无合同辞职规定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法对无合同辞职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无合同辞职的定义、无合同辞职的条件、无合同辞职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无合同辞职的定义无合同辞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受劳动法保护,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无合同辞职的条件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出辞职,且辞职原因是个人原因,如家庭原因、健康原因等。
3. 劳动者在辞职过程中,遵循诚实、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四、无合同辞职的法律后果1.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3.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赔偿金等。
如果劳动者在无合同期间遭受加班、损害等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赔偿金等。
五、无合同辞职的注意事项1. 劳动者在辞职前,应当了解劳动法关于无合同辞职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劳动者在辞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与用人单位的通信记录、工资条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 劳动者在辞职后,如有必要,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班必须签劳务合同嘛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那么,上班是否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呢?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签订的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劳务合同可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避免纠纷:劳动合同作为法律文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3. 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不上签劳务合同的后果1. 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2.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 劳动关系认定: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特殊情况下的劳务合同签订1.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去单位上班,应当签订《劳务合同》、《返聘合同》或者《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五、总结综上所述,上班必须签订劳务合同。
这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切实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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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导读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是以签订合同为条件的,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换言之,如果进入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会根据自己所负有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概念描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案情简介某公司为2010年3月成立的新公司,成立之初组织机构尚未完全稳定,之后公司来了新主管,发现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某些员工未签订的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经重新整理后,2012年6月,安排全部员工重新或按入职日期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这过程中,只有某部门员工郭某(2010年12月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公司签订合同,2012年7月底,公司领导决定,由于员工郭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动离职处理,给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资,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随后,员工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职日一个月起的两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交在职期间社保等要求。
案件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但没有在工作开始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郭某主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况下,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显失公平。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所以说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是需要向郭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决办法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范围内必须遵守的事项,如果劳动者据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可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问题。
温馨提醒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但是保护员工的权利,也是在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样日后遇到劳动纠纷,企业就能及时的拿出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攻略调解仲裁诉讼申请与受理1、调解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
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
《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组织调解调解程序:(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
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调解终结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1)当事人自行协调。
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
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
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
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1、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申请书四、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