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欺诈入职 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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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就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就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就业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就业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应聘某科技公司软件开发岗位。

被告: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案件事实:2018年7月,张某通过招聘网站了解到被告科技公司招聘软件开发岗位,遂向该公司投递简历。

经过面试,张某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的80%,即6400元。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加班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

2018年9月,张某在试用期内因工作需要加班,共计加班20天,加班时长为80小时。

根据公司规定,加班费按每小时50元计算。

然而,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10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40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张某在试用期内加班,符合支付加班费的条件。

2.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3. 案例评析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公司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这些问题逐渐成为公司发展的瓶颈。

二、案例简介1.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1月招聘了10名新员工,但在入职后,公司并未与这些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其中一名员工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一名员工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该员工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 案例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某科技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部分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19年3月,一名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 案例四:加班费支付纠纷某科技公司员工小王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每月加班时长超过40小时。

然而,公司在支付小王加班费时,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王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某科技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

2.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未签定劳动合同补偿案例分析

未签定劳动合同补偿案例分析

未签定劳动合同补偿案例分析今日案例:徐某在深圳某酒店供职,历任多种岗位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21年8月,该酒店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

徐某要求酒店按其工作8年的年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0元。

该酒店认为徐某应按3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经当地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酒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2000元。

审理过程中,因未签书面合同,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

但酒店提供了徐某的辞职书一份,称徐某在其处工作8年不假,但其在2021上半年曾经辞职,在半年后重新入职,故应按3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徐某辩解称,该辞职书实际上并未履行,系酒店在该期间重新装修了3个月,故要求其书写辞职书的形式暂停工作,双方说法不一。

那么,你认为法院会采纳谁的意见,最终会如何判决?案例解析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到底由谁承担?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酒店提供了徐某的辞职书,徐某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辩解。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当认定酒店的主张成立,因徐某中途离职半年,其工作年限应重新计算,故应支持酒店的主张,按徐某工作年限为3年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现该酒店提供的辞职书证据不能证明徐某的复职时间,不足以证明徐某离职半年、重新入职的事实,且徐某对该辞职书的证明目的予以否认,使徐某工作年限的事实处于争伪不明的状态。

虽然徐某对其辩解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用人单位应对处于争伪不明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应支持徐某的主张,按其工作年限为8年计算其经济补偿金。

我们赞同以上第二种观点的说法。

案例延伸解读:举证责任是否都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正如本案一样,如何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往往是处理劳动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

劳动合同欺诈索赔案例分享

劳动合同欺诈索赔案例分享

劳动合同欺诈索赔案例分享一、案例背景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虚构简历、隐瞒实际情况等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何防范劳动者欺诈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将通过分享一起劳动合同欺诈索赔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欺诈的认定、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原告:某知名互联网企业被告:李某李某在求职过程中,向原告虚构了自己的工作经历和技能水平,声称具有多年互联网行业工作经验,擅长数据分析、编程等技术。

原告在未严格核实李某简历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5万元。

入职后,原告发现李某的实际工作能力与简历中所述严重不符,无法胜任相关工作。

经调查,李某的简历中所述工作经历和技能均为虚假。

原告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向李某提出赔偿要求。

三、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本案中,李某在求职过程中虚构工作经历和技能,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欺诈。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李某未能胜任工作,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虽然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原告在招聘过程中未严格核实简历真实性,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3. 防范措施(1)加强招聘流程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招聘流程,对求职者的简历、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等进行严格审查。

可通过电话核实、背景调查等方式,确保求职者信息的真实性。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案例:邹某称:其于2021年4月1日入职,任绘图员,月工资4000元,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其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威胁他,他一直工作到2021年8月31日,该日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邹某确认了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评论提示: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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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专家点评点评答案由一、法令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提供1、公司是否需要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无需向邹某付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显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公司是否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我认为公司需要付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 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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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欺诈入职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倍工资适用的前提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不可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只能获得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其主张其它劳动权益,不予支持。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本应享有的劳动权益。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超越百年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吴某于2012年5月31日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超越百年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

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

超越百年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吴某诉请超越百年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万元。

[审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未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二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项下,是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

目的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从该条可以得出二倍工资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之间本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不可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故吴某不符合要求超越百年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

第二,二倍工资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遭用人单位侵害,本案如支持吴某二倍工资请求,将变相支持了吴某的非法行为,与立法宗旨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之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可以获得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

本案吴某实际工作十个月,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工资标准获得十个月劳动报酬。

现吴某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者欺诈入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
资,应否支持?对此,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理由如下:1.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欺诈免除用人单位义务;2.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劳动者欺诈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欺诈不会导致劳动关系无效;3.二倍工资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支付条件,并不以未签生效劳动合同为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理由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的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劳动者通过欺诈手段骗得工作,但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报酬,故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只是二倍工资基数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出调整。

笔者认为,劳动者欺诈入职,已经提供实际劳动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吴某冒充爱国将领张学良的曾孙求职,诱使超越公司作出与吴某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即双方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亦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劳动者吴某实际工作十个月,故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超越公司应当参照其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吴某十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不能适用合同无效的“双返规定”,因为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不能恢复到原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种客观事实,不存在有效或无效之分。

故劳动合同无效,便主张劳动关系无效或不属于劳动关系之观点不可取。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项下,是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

二倍工资适用的前提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本案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之间不可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

本案吴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并不存在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故其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二倍工资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遭用人单位侵害,本案如支持吴某二倍工资请求,将变相支持了吴某的非法行为,与立法宗旨不符,亦有
违诚信原则。

二倍工资并不是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

劳动者欺诈,重则涉嫌刑事犯罪,轻亦属于民事欺诈。

任何人不能从其过错中获利,本案劳动者吴某亦不能因其欺诈获利。

虽然用人单位也有过错,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程度明显低于劳动者欺诈的故意,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吴某也不能获得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

劳动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可以获得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同时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现吴某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
照有效合同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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