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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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析(3篇)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劳动者权益争议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于2010年成立。

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因市场需求旺盛,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员工人数也逐年增加。

然而,在员工权益保护方面,甲公司却存在诸多问题。

2019年,甲公司员工乙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乙在治疗期间,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甲公司支付乙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及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违法行为分析1.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甲公司在乙受伤后,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2.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析1.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障等义务。

2.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另一重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入职后公司没有给劳动合同

入职后公司没有给劳动合同

入职后公司没有给劳动合同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在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后,都会期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给员工带来了困扰和不安,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入职后公司没有给劳动合同的原因、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入职后公司没有给劳动合同的原因1. 公司管理不规范:有些公司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疏漏。

这类公司可能没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员工的入职、离职等手续办理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忽视。

2. 用人紧急: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因为用人紧急,可能会先让员工入职工作,然后再补签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在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 公司恶意拖延:个别公司可能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拖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期在无合同约束的情况下更好地控制员工,甚至降低劳动力成本。

4. 员工个人原因:有些员工可能因为急于就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工作。

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保持警惕,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入职后公司没有给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1. 权益难以保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权益就缺乏法律保障。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可能会处于劣势地位。

2. 社会保险权益受损:在我国,社会保险权益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能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给员工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3. 劳动纠纷风险增加: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容易产生纠纷。

例如,公司可能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待遇等,给员工带来经济损失。

4. 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在某些情况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影响员工的个人信用记录。

例如,在购房、贷款等方面,银行和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稳定的收入证明,而劳动合同是证明员工收入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招录员工时扣押身份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务合同赔偿两倍工资么

劳务合同赔偿两倍工资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逐渐繁荣,劳务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关于劳务合同赔偿两倍工资的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两倍工资?两倍工资,又称双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工资数额两倍的赔偿金。

二、劳务合同赔偿两倍工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2.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要求支付,仍不支付的。

3.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

三、劳务合同赔偿两倍工资的赔偿标准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工资总额作为两倍工资赔偿。

2. 未支付工资、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差额的两倍作为赔偿。

3. 强迫劳动者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两倍作为赔偿。

四、劳务合同赔偿两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务合同赔偿两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五、总结劳务合同赔偿两倍工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遭受侵害时,要勇敢维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加班费等事项,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劳务中介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劳务中介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在当今社会,劳务中介作为一种连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桥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劳务中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那么,劳务中介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如何维权并获得赔偿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务中介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到劳务中介,以下几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1. 劳务中介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务中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劳务中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务中介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务中介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务中介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务中介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中介支付经济补偿。

5. 劳务中介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务中介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务中介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维权和索赔的步骤如下:1. 收集证据:劳动者应当收集与劳务中介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2. 向劳务中介提出索赔要求:劳动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务中介提出索赔要求,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3.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务中介拒绝支付赔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密切关注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以免错过索赔的机会。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事实劳动关系判定标准是什么,有哪些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判定标准是什么,有哪些情形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工作成为我们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在我们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但是有很多人不清楚事实劳动关系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

那么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劳动关系判定标准是什么,有哪些情形一、事实劳动关系判定标准如下: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三、怎样认定成立了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法第75条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75条如何理解合同法对于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都做了详尽的一个规定,对于合同法来说,合同法他有一些条文需要我们进行一个适当的理解,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合同法,那么合同法的第75条如何理解呢?接下来为大家带来合同法第75条如何理解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合同法第75条如何理解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

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

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

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

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合同法第75条如何理解二、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

如果是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已成立的劳动合同也可能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1、合同主体不合格。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具体怎么计算呢?首先,是计算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

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计算二倍工资截至时间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其次,是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

司法实践中,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劳动法律案例小常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帮助广大劳动者了解劳动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劳动法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

二、劳动法律基础知识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的基础知识:(1)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违法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重要方式。

以下是一些关于工资支付的基础知识:(1)工资支付的形式:货币支付、实物支付和其他支付形式。

(2)工资支付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3)工资支付的项目: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维护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基础知识:(1)工作时间:国家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休息休假: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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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为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在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呢?不订立又有那些后果呢?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在保护程度上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依法维权造成了很大障碍。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不是所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需要具体来分析。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

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表面上看符合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但仔细分析,并不满足平等、自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要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剥削劳动者,而空白合同显然不满足以上要求。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用人单位会将合同全数收回。

此时,劳动合同的内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填写,并不符合双方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要求,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受损。

因此,有生效判例认为,流于形式的空白合同,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故意或忘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典型情况,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此时单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则当即与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切不可任由事实劳动关系形成。

4.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北京地区,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支付双倍工资的,除非该相关人员能够证明其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并被用人单位拒绝。

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且其工作职责就包含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自身过错,并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因此不能苛责于用人单位,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

5.法定顺延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第四十二条情形出现的时候,即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自然终止,需要顺延到该条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方可终止。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顺延期间劳动合同已经届满,需不需要签订新的合同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我们认为,既然合同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理应终止,只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导致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得以存续。

因此,此时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至情形消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时不应过分苛求用人单位,应切实实现《劳动合同法》的双保护原则。

综上,劳资双方都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行权力,履行义务。

唯有如此才能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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