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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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或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差不多原那么〕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进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那么。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那么,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土地供应差不多规定第五条〔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方能够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除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第六条〔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协议方式出让,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办理出让手续。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用地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产业用地审批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具体报批方式分为:(一)分批次方式: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分批次的方式报批。

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

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

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用地规划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促进产业发展和优化土地利用,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

本指南旨在明确产业用地规划、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提供指导和参考,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目标1.优化土地利用:合理规划和布局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闲置和浪费。

2.促进产业升级:引导企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3.提高城市竞争力: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城市的经济竞争力和吸引力。

4.加强生态保护:合理安排生态保护区与工矿企事业单位布局,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良性循环。

三、政策原则1.确定分类指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行业的产业用地分类指标,包括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等。

2.引导合理布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城市规划要求,引导产业用地布局合理、集中,避免大面积分散开发。

3.优化土地利用效率: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空间组织和设计等手段,优化土地使用效果。

4.鼓励绿色发展: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优惠政策,鼓励绿色、低碳的产业发展。

5.加强生态保护:将生态保护纳入产业用地规划考虑范围,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区域建设工矿企事业单位。

四、政策措施1.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建立健全土地供应计划和指标管理制度,确保土地供应与产业需求相匹配。

2.加强空间规划管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区规划,科学确定各类产业用地的位置、规模和布局。

3.推进土地整理利用: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整理力度,推动闲置土地的流转和有效利用。

4.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同行业企业集中布局,形成产业集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5.支持创新创业: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推动创新创业活动。

6.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产业用地的监测、评估和执法。

五、政策实施1.制定配套细则:依据本指南,制定相应的配套细则,明确各类产业用地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扩大开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取得土地要素,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产业用地政策执行中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切实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要深入推动节约集约用地,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释放更大的用地空间,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民生服务设施建设需求;要面向各类用地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宣传、解读产业用地政策,在工作中规范执行政策,营造支持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指引》印发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同时废止,国家及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19年4月24日附件: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产业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主管 调 整 双 优 化 。
部 门认 识新 常 态 、 适应 新 常态 、 引 领 源配置 , 推 动 大众 创业 、 万众创新 ,
五、 加 强产业 用 地政策 的宣传
三 、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 的土 各 地 要 采取 多 种 方 式 , 向产 业 新常态的主动作为;是优化土地资 地 市场 环境 行业 主管部 门、 用地主体宣传产业
和 国土 资源部 门户 网站 w w w . ml r . g o v . c n ) 查询。
( 一 )国务 院及其 职能 部 门发布 的产 业发 展规 划 中 明确 的重点 产业 。
上述“ 特定行业” , 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 指引适 用 于上述 特定 行业 涉及 的土地供 应 、 开 发
源局 :
四 、进 一 步深 化 土地 管理 供 给
稳增长 、 促改革 、 调结构 、 扩 就 业 经 侧 改革
为进 一 步深 入贯 彻 落实 党 中 济社 会发 展 大局 。 地 方 各级 国土资 源 主管 部 门要 央 、国务 院关 于保 持经 济 中高 速 增 二 、进 一 步加 大产 业 发展 用 地 依据 国家产业用地政策 , 结合地方 长 、推 动产 业 迈 向 中高 端 水平 的决 保障工作力度 实际 , 不 断完善 实施措 施 , 打通政 策 部署 , 促 进地 方各 级 特别 是市 、 县 地 方 各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策 落 实 的“ 最 后 一公 里 ” 。省 级 国 土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 产业 用 地 政策 含 义 ) 产 业 用地 政 策 是指 国
日 黑 龙 江 国 土 资 源 2 o 1 6 1 2

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

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

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1. 引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产业发展一直是其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为了促进产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北京市制定了产业用地政策指南,以引导和规范产业用地的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措施。

2. 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市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土地资源压力和环境保护等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需求,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北京市开始制定产业用地政策指南。

3. 目标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的主要目标如下:•合理布局: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城乡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各类产业用地。

•高效利用:推动产业用地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环境保护:加强对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优化环境质量。

•创新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结构的质量和效益。

4. 内容北京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产业用地分类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功能需求,将产业用地划分为以下几类:•工业用地:用于工厂、仓储等生产性活动。

•商服用地:用于商务、金融、服务等非生产性活动。

•研发用地:用于科研、技术创新等高科技领域。

•农业用地:保护农田资源,促进农产品供给。

4.2 产业用地布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区域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各类产业用地。

重点考虑交通便利、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因素。

4.3 产业用地开发与利用推动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参与产业用地开发与利用,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

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4 高效利用与集约化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产业用地的集约化利用。

鼓励企业加强生产流程管理,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4.5 环境保护与整治加强对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推动绿色生产方式和环保技术的应用。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确保产业用地的环境质量达标。

4.6 创新发展与绿色产业鼓励科技创新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结构的质量和效益。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一、背景介绍。

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地方政府为了促进产业发展而制定的土地利用政策。

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对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对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原则。

1. 依法依规。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2. 突出重点。

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产业用地政策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3. 灵活适应。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4. 公平公正。

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政策方案。

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制定产业用地政策的总体方案,明确政策目标和重点任务。

2. 宣传解读政策。

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政策内容,解读政策意图,引导社会各界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3. 落实政策措施。

根据政策方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4. 监督检查评估。

建立健全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完善政策法规。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完善产业用地政策相关法规,保障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3.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产业用地政策的财政支持力度,为政策实施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4. 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对产业用地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策实施,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总结。

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工作指引是指导和规范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的重要文件,对于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切实加强政策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取得预期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一、政策背景。

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促进产业发展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用地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提高用地政策的实施效果,制定本指引。

二、政策目标。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的目标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合理规划产业用地,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加强用地监管,防止违规用地行为;推动产业用地集约利用,促进产业发展。

三、政策原则。

1. 合理规划,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情况,科学规划产业用地,确保用地合理布局,提高用地利用效率。

2. 严格监管,加强对用地的监管力度,防止违规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鼓励集约利用,推动产业用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发展。

四、政策实施步骤。

1. 制定产业用地规划,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情况,编制产业用地规划,合理布局产业用地。

2. 加强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用地审批制度,对用地项目进行审批,防止违规用地行为。

3. 推动用地集约利用,鼓励企业采取集约化生产方式,提高用地利用效率。

4. 完善用地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用地监管制度,加强对用地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用地行为。

五、政策保障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业用地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用地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用地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产业用地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政策的认知度和执行力度。

六、总结。

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工作对于促进产业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政策目标和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措施,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推动产业用地政策的有效实施,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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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为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培育发展新动力,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和部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本指引,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

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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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条(基本原则)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第三条(本指引的细化与更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指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措施,推进产业用地政策落实。

对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部新出台的产业用地政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纳入本指引适用范围。

第二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四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健康协调发展。

第六条(优先安排供应计划的行业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产业用地政策相关要求,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优先安排下列产业用地供应:(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各地制定供应计划,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要求,积极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用地。

中西部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加大加工企业用地供应.第七条(土地用途的确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新供产业用地时,应当依据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用途。

对于现行国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现有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主动商同级城乡规划、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促进项目落地。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无直接对应类型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内部会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必要时可征求规划、投资部门意见。

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

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土地使用方式的确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新供建设用地。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土地供应方式的确定)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部门拟定方案时,应提请同级政府同意,邀请投资、产业等主管部门参加供应方案拟定工作,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用途依法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下列情形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一)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时,相关用地需要有偿使用的;(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三)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责。

第十条(关于配套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规〔2015〕10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等文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上述配建政策,相关部门提出配套建设要求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注意与提出要求的部门共同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后,再行纳入供地条件,并明确建成后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关于地役权)根据《物权法》和国办发〔2014〕35号、国土资规〔2015〕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地役权适用于在已有使用权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上布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小型设施的情形。

设立地役权,应执行《物权法》第十四章规定。

第十二条(关于过渡期政策)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产业用地政策对“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或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中西部地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建议,按照国发〔2016〕27号文件要求,将加工贸易相关的工业项目纳入本省(区、市)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根据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的人造景观用地应根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情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第十四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产业用地政策允许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应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使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方式使用土地。

在此前提下,各地可依法探索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管理方式.依据《旅游法》规定和各省(区、市)制定的管理办法,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三章改进完善管理方式第十五条(安排供应计划)按照国土资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测算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时,应当主动征求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需优先保障的重要产业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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