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围内的立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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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外安全立法

第二章 国内外安全立法

8个核心公约——基本人权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 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 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 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 或歧视的手段。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 务教育的年龄。
人道目的 政治目的:不公正的对待引起革命 经济目的:改善劳动条件引起成本的增加“任何 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 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 状况的障碍”
8个核心公约——基本人权
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 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 如战争、火灾、地震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 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 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 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 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 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 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消除童工

世界各国政治体制的比较

世界各国政治体制的比较

世界各国政治体制的比较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都采用不同的政治体制来管理自己的国家,但他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比较一下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如何运作,以对各国实施的不同体制有一个更好的了解。

民主制度——美国和英国美国和英国是世界上最有名的民主制国家,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和五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是两个国家民主制度中的一个主要方面。

政治流派的多样性,不同的政治团体可在民主选举中竞选,这为两个国家的国家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进步。

美国的政治体制由三个分支组成,即行政、立法和司法分支。

美国的总统掌管行政部门,议会负责立法制定法律,而联邦法院则负责监督司法的实施。

美国在整个政治体制中体现出了其人民的民主和自由的理念,也成为了其他国家学习和运用的样本。

英国的政治体制中,由首相主持议会工作,协助国王实施政策。

议会中存在两个议会室,下议院和上议院,下议院是代表人民的部门,而上议院则是最高法院的部门。

英国能够成功地实施民主体制,部分原因是其宪政体制的设立,根据这一设立,政府必须在国王的监督下实施其政策。

专制制度——北朝鲜北朝鲜是世界上罕见的专制制国家,国家的绝大部分行政权力都由政治家族独揽。

国家通过对本国间谍的控制、对外交人员的限制和对外科技的依赖等手段,维持其权力和对人民的控制。

北朝鲜的政治体制基于一个独裁的政治领袖制度,即组建高级政治机构、把自己置于领导地位、控制全国各个方面的权力。

在这个体制中,政治领袖掌控了所有行政、军事和司法权力。

这种模式下,任何政治恐怖、文化可持续性和人权自由方面的问题都很难被解决。

威权制度——俄罗斯俄罗斯是一个强调“领袖崇拜”的国家,自叶利钦时代以来一直处于威权制度下。

在威权体制下,国家的领导人统治大多数社会,而剩下的社会群体只得依从和适应治理。

俄罗斯政治体制中,政治权力始终掌握在总统手中。

总统可以直接任命或解雇高级官员,包括总理、部长、法官和地方行政官员,但必须批准由议会提名的部分人员。

全球迄今为止仍受皇权统治的10个国家!

全球迄今为止仍受皇权统治的10个国家!

全球迄今为止仍受皇权统治的10个国家!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强大的国王和王后时代早已过去。

如今,皇室成员可能拥有大量的财富和名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已经没有真正的政治影响力了。

然而,在下面这几个国家中,一些君主们仍然拥有着'真正的'权力。

这些统治者中的大多数人,作为'君主立宪制'的一部分,必须与民选或指定的政府分享法律和政治决策。

但仍有少数一些'分子'依然能够完全统治他们的国家,包括对各个方面的控制权。

1.文莱文莱这个国家规模很小,足以被大多数人所忽略。

它坐落在婆罗洲岛北部海岸的一片土地上,几乎完全被马来西亚包围。

它的领导人被称为文莱苏丹。

由于这个小国石油资源丰富,价值约在200多亿美元。

苏丹的名字叫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是这个国家统治家族的一部分,这个家族从15世纪初就开始掌权。

尽管这个国家有宪法和部分民选的立法机构,但博尔基亚正式成为国家元首和总理,因此,他有政治权力,可以让这个国家朝着他所选择的方向发展。

他在国内外都饱受诟病。

最近,他开始向这个穆斯林国家引入一部非常严格的伊斯兰教法。

2.斯威士兰斯威士兰,一个在南非和莫桑比克之间被挤压的小国,有着与文莱不同的政治动态。

现任国王姆斯瓦蒂三世在他父亲去世后,18岁时继承了王位。

他直接任命了许多国会议员,尽管一些议员是由普选选出的。

姆斯瓦蒂以其奢华的生活方式和他多配偶制而闻名。

据最新统计,他有15个妻子。

尽管他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提高他的国民生活水平,但斯特拉斯和大赦国际等人权监督组织都在批评他的做法。

3.沙特阿拉伯沙特阿拉伯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绝对君主国之一。

阿卜杜拉国王(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于2005年在法赫德国王去世后继承王位,他是同父异母兄弟。

在实践中,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他就一直作为摄政王统治着沙特,因为法赫德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里身体状况不佳。

美国社会信用立法体系

美国社会信用立法体系

美国社会信用立法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经济的发展使得信用交易不断扩大,不少涉及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不断出现。

信用经济的发展对信用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美国在原有信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20世纪60年代《诚实信贷法》出台起,逐步加强信用立法,制定各种与信用有关的法规,并在之后的几十年当中不断地完善和修改。

目前,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为核心,建立起涵盖16项立法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框架体系,成为全球征信行业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之一。

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神”:《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4月开始生效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是迄今为止美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中最具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一部。

该法是在市场上出现大量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以及绝大部分机构以消费者信用评分为授信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

它首次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职责范围,并且要求其向关联企业之外的全国市场提供公开的服务。

1996年,政府修改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随之出台《情报授权法》和《债务催收改进法》,对联邦调查局和联邦政府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补充。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在美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它详细规定了征信机构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权利和责任。

此外,《公平信用报告法》还规定,仅存在于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信息,不属于有效的信用信息范围,包括征信机构与消费者、或因其他原因与征信机构有附属关系的人之间的交易,以及任何与信用卡发行或类似业务有关的消费者直接做出的信贷授权、批准和其他相关报告信息等。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所具备的特殊性,美国各项法律对于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规定,消费者信用信息只能够用于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判断消费者是否有资格获得信贷的、(个人及家庭)保险承做、雇佣或其他法律许可的目的。

世界主要国家的紧急状态制度概况

世界主要国家的紧急状态制度概况

世界主要国家的紧急状态制度概况世界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规范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都比较完善,其立法与实践对其他国家的紧急状态法制化起到了很大的示范作用。

下面就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作一个简单的概要与比较。

一、美国美国的紧急状态制度包括了戒严、紧急状态和总统使用联邦武装部队三种不同的措施。

戒严没有任何成文的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公共需要实施的。

紧急状态则是在遭到入侵、发生战争和在发生外敌支持的内部暴乱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紧急应对制度。

根据州一级的法律,各州一般都存在着紧急状态和戒严两种紧急情况应对制度,前者主要适用于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病等紧急情况,后者则适用于发生叛乱、暴乱、骚乱、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实施遭到严重阻碍等紧急情况。

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权力则是指在发生叛乱、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使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并且州政府无法控制局势或不得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下,总统作为联邦武装力量总司令可以动用部队,以平息民间动乱、恢复正常秩序。

1美国宪法上并没关于紧急状态或者采取戒严措施的规定,Tushnet曾经指出:“美国——世界上也只有美国——宪法从未给总统保留过任何紧急权力”。

2但是在历史上总统却多次宣布全国紧急状态或采取戒严措施,按照美国政治学家和宪法学家的解释,总统的这一权力是隐含于宪法对战争权、行政权及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之中的。

1787年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宣战和维持武装部队的权力,有权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抵御入侵,第9款规定人身保护状的特权不得中止,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第2条第1款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第2款规定总统为陆海军和应召为合众国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

可见,美国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来源于宪法上其作为总司令的身份和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这些都是总统所固有的权力。

但是对于战争权的行使在总统与国会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议。

国会为了限制总统的战争权,于1973年10月通过了《战争权力法》,该法律要求总统对卷入敌对行动进行磋商并提出报告,并规定在报告以后国会又未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动用部队60天即行中止。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构架和立法程序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来自于《宪法》第一条第八节第八款和第十八款。

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即:“(国会有权)(8),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有期限的排他权,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和)(18)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权力”。

这一条款为专利和版权的宪法条款,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则体现在有关贸易条款中。

商标立法以各州法为主,直至1946年才制定了联邦商标法。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专利法》、《著作权法》为联邦立法,《商标法》则主要以州立法为主,联邦法与州法并存。

这也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一个特点。

同世界其他国家基本一致,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根据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型态和不同权益而确定。

除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之外,其中的区分是根据某种知识、标识或象征符号在一定期间内授与专属的使用权为立法的主要内容。

当然,对于某一特定产品而言,可能同时受到不同型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有以下几类:(一)版权及邻接权(Copy right and neigh boring rights)美国的《版权法》最早制定于1790年,当时的保护范围只限于书籍、地图和期刊。

1909年才扩大为所有作品。

1976年美国制定了第三部《版权法》,即现行版权法,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多次修改,几乎每年修改1—2次。

本世纪初,由于美国不满意《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另组织一些国家成立了《世界版权公约》,以对抗《伯尔尼公约》。

当时的美国,是一个盗版王国,大量盗版欧洲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建立了一套与众不同的版权制度。

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版权登记制度。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于1988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美国加入国际公约的程序是先修改国内法,再批准加入公约,这也是美国内法多次修改的原因之一。

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一、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现状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运作方式,电子商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

联合国贸法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

例如,如何消除以无纸方式交流重要法律信息的一系列法律障碍,其中包括这些信息的法律效力或合法性的不确定性;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运作环境等。

示范法也可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

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自1996年以来,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 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

这一附录的制定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

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1)《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2)《信息技术协议(ITA)》,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3)《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在WTO历史上,一年内制定三项重要协议是史无前例的,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2.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大陆法系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

是西方社会中,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各种有关法律成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分为法德国两个支系。

范围:欧洲大陆各国。

法国派的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

德国派的国家包括:德国、希腊、奥地利、瑞士、日本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一)全面继承罗马法:不是照搬照抄,在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上同古代罗马法有了很大不同。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新律》组成。

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大陆法系的形成与政权的肯定或者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在欧洲大陆这一时期政治上不统一),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普通法的发展同王权的扩张与高度集中的皇家法院的存在相互联系。

)罗马法的复兴是从12世纪开始的。

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表现:1、接受了罗马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例:2、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直接间接与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有关的原则和制度。

(二)实行法典化近代以后,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体系,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再以若干单行法作为补充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补救措施包括:解释法律、参考“判例”、修改法律和颁布单行法。

(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特点表现:1、在法律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

2、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

这种解释不能侵犯立法权,只能探求立法者赋予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并加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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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范围内的立法状况
目前对是否应授予人类基因以专利从立法角度看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保守型、中立型与积极型。

保守型国家认为:对人体、人体器官、以及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如细胞
系、基因、DNA序列不能申请专利保护。

如奥地利、捷克、芬兰、法国、德国等。

德国在近期通过了有关生物技术专利的法律草案:禁止给人体、基因发现和基因序
列的发明颁发专利;禁止克隆人或人体胚胎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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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型的国家或地区认为:除人体及人体器官外,通常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
品,如细胞系、基因和DNA序列是可以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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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加拿大、意大利、英国、瑞士、
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

而运用于人体和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
有的国家规定是不可专利的,有的国家规定通过基因疗法获得的生物医药或将基因
疗法写做医药用途属于可专利情形如加拿大,有的国家规定除治疗或诊断外应用于
人体或动物的基因工程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如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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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认为对分离的人类基因组
DNA应根据其权利要求中所要求的范围来判断。

例如,如果一个涉及人类基因组
DNA的权利要求使用“含有”进行描述时,可能会被认为与人类基因组专利的情况
相同,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相反对于不使用“含有”进行描述的权利要求则可授
予专利权。

立法积极型国家规定:除禁止克隆人外其他的现代生物技术领域均可专利。

如美国、澳大利亚、欧洲与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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