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思路与方法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思路与方法作者:郑金萍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20期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价格认定工作在涉税领域的延伸,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目前,国家发展中的各项事务资金基本都来自于税收,因此,国家必须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提升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准,才能在保证税收工作稳定进行的同时,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
本文首先简单的介绍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特征和面临的难题,而后根据实际工作中总结而来的经验,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各类经济发展制度和体系也在持续完善之中,而提升涉税财物价格的认定效果、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
但是从目前来看,房地产、车辆等商品相关的税收种类都还不够合理,也不够完善,在涉税财物种类不断增加的前提下,价格认定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因此对本课题进行研究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特征和问题(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特征从某种角度来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广泛性,这项工作并非独立存在于某个税收步骤中,其可以说是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流程,因此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极其突出的难度和重要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囊括面非常广。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抵税物和应税物都属于涉税财物的一部分,因此工作人员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往往需要分析多个对象,这也给工作人员带来了比较大的工作压力。
(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问题第一,认定工作从业者整体素质不高已经成为了影响认定效果的主要因素,同时就目前来看,关于从业者的培训政策也迟迟没有出台。
第二,政府有关部门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单位的沟通不够深入,很难就某种事项达成统一的合作意向,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各自为战、步骤脱节等问题比比皆是,最终必定会导致认定工作无法如期完成。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思路与方法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3.4加强岗位专业培训,提高风险管理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培养和建立具有税收风险管理相关专业技能的人才队伍是推进税收风险管理的前提。
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掌握税收政策、财务知识、数据信息管理、风险识别分析、风险应对、全程监控等内容的知识。
建立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树立其风险管理念,培养其进行风险识别分析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其风险识别技能,从而提高人机结合的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1]谭荣华,焦瑞进.关于大数据在税收工作应用中的几点认识[J].税务研究,2014(9):3-5.[2]刘磊.试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J].税务研究,2015(1):89-92.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思路与方法李君(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山东威海264200)[摘要]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对保障国家利益、纳税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创造稳定的征税环境提供了基础,因此我国必须加大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视力度,切实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发展。
本文将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经验,通过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特点的分析来探讨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方法,以供今后参考使用。
[关键词]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思路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01.076[中图分类号]F726;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1-0135-02[收稿日期]2016-10-310引言在我国社会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价格、税收制度等的优化改革也成为了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价格管理与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也日趋紧密。
例如在进行有关房产、车辆等商品交易的活动中,必须首先确定交易的价格才能进行纳税额度的计算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征税工作与价格认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也是基于这种现状而出现的。
分析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思路与方法

分析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思路与方法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特点及存在问题(一)工作特点一方面,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用范围广泛。
它几乎遍布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且在坚持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地方税务管理机构在需要协助时,可以要求当地政府加入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来,以便提高工作效率与力度。
另一方面,税务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用对象全面。
抵税物与应税物是涉税财物的内容,而财物则是与税收有关的一切标的。
尽管在具体工作中,政府组织的认定工作与市场中介的认定工作是有本质区别的,但这并不影响其对象全的一大特点的形成。
(二)存在问题首先,认定工作从业者素质不高且技术性差影响了认定工作高质量的进行。
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及政策方面的支持。
其次,缺乏与政府及相关单位间的沟通与协调,各部门间关系松散。
具体工作时很多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妥善衔接,导致认定工作的效率与进度不能按计划达成。
最后,涉税财务价格认定机制不健全,不完善。
无论是理论与实践,都没有具体地严密地制度规范。
但是认定工作极其庞杂,如此下来导致认定工作杂乱无章。
二、分析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思路与方法(一)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从业者素质与技能培养一支拥有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做好认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税收风险管理人员需要掌握大量专业知识,如风险的应对与识别,财物税收政策与知识等。
因此可以适当调整人员结构,建立相应培训机构,教育制度及计划,以树立良好的从业理念,管理意识,思想形态及行为举止。
(二)政府加大重视程度,各部门间相互配合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视,尤其是市县级的价格主管部门,更要加大重视力度。
与此同时,与政府相关的部门及政府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讨论与协商,做到不越权的同时相互扶持与了解,杜绝任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使其中的工作人员意识到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并进一步认清工作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影响,提高工作效率与热情。
精诚合作,发挥征管工作的最大效能。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12月26日省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认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第六条办案机关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
第七条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方可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第八条价格认证机构办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九条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共同承办。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940号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9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58ef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a2.png)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940号)各州、地、市计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青海省定价目录》已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批准,现予公布,请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青海省定价目录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青海省定价目录┌─┬─────┬───────────────┬──────┬───────────────┬──────────────┐│序│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号││││││├─┼─────┼───────────────┼──────┼───────────────┼──────────────┤│││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国家计委会同│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有关部门│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1 │重要的储备│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物资│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价格││││││├───────────────┼──────┼───────────────┼──────────────┤│││省内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 │省计委会同│承担省内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州、地、市级储备粮、油(料) ││││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有关部门│级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等。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7【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各州(市、地)人民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青海省境内各类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必要时,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全省市场价格调控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集中部分州(市、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的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人民银行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8552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9b.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已有十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现就有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广泛应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快法治机关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20〕4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继续适用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适用期已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
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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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物等。
第四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难以确认,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均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或每案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报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备案。
第七条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机构须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八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委托;
(二)价格认定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定的标的物进行勘验、搜集资料、调查取证;
(四)价格认定机构综合测算、论证确认。
(五)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委托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提交《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委托书应当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并载明以下主要
内容:
(一)品名、规格、型号、购置(交易)时间、数量、生产成本及购置价格等资料;
(二)认定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认定事项的地域范围、认证基准日;
(四)涉税财物产权证明资料、质量状况、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商品应当附照片;
(五)委托机构的名称、印章、委托日期、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各级税务机关委托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并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除另有约定外,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书。
第十一条涉税财物价格应根据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市场行情,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政府定价计算。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来确定价格。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全新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对于已使用过或受到损坏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根据(一)项计价方法确定重置成本,并结合实际成新状况或损坏程度折价计算。
(三)对于需要变现的抵税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抵税物的批量、快速变现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国家对价格认定方法、计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委托方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申请重新认定、补充认定,或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当事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
价格认定机构、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认定结论、补充认定结论、复核裁定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为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委托方在提出复核裁定时,应当向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三)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
(四)委托方名称(须加盖单位公章)、委托日期、联系人、电话、传真;
(五)其他有关资料和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完成复核裁定工作后应当向
委托方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同时送达委托方和原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价格认定机构。
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复核裁定事项标的范围、内容、基准日;
(二)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
(三)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四)复核裁定结论。
第十五条价格认定人员和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与委托认定
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