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是指对邮件快件进行实名收寄的管理规定。
通过实名收寄可以有效地防止邮件快件的丢失、损毁、盗窃等问题,提高邮件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详细说明,共计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邮件快件的管理,保障用户的邮件快件安全,提高邮件快递服务的质量。
1.2 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邮件快件行业的发展需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3.1 邮件快件:指通过邮件渠道进行收寄的各类书信、包裹或者其他物品。
3.2 实名收寄:指邮件快件收寄过程中,发送人和收件人需要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等信息。
第二章实名收寄操作流程第四条发件人实名收寄4.1 发送人到快递公司网点办理寄件手续时,需出示并填写真实姓名、地址等必要信息。
4.2 快递员核对发送人的身份信息后,确认并标注发送人姓名。
4.3 发送人确认并签字,将邮件快件交给快递员。
第五条收件人实名收寄5.1 收件人到快递公司网点领取快件时,需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收件号码。
5.2 快递员核对收件人的身份信息后,确认并标注收件人姓名。
5.3 收件人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快件。
第三章实名收寄管理要求第六条安全保障6.1 快递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并配备专业的安全防范措施。
6.2 快递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6.3 快递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系统,实施全程监控邮件快件的运输过程。
第七条信息保密7.1 快递公司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7.2 快递公司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八条人员管理8.1 快递公司应对从事收寄业务的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员工的信誉和执业资格。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三)在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情况
下,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四)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
一致后,仍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
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
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邮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健全寄递渠道安全防范机制,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邮政、快递等寄递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寄递运营单位)在境内收寄普遍服务类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用户交寄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实名收寄,是指寄递运营单位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代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其证件信息。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1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外国公民护照;(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寄邮件、快件,由指定经办人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四条【原则】实名收寄应当坚持合法、安全、便民、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职责】邮政管理部门对实名收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实名收寄的基本规范、标准等,对实名收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实名收寄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部门协作】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实名收寄制度落实。
第二章企业与用户的责任第七条【企业一般责任】寄递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实— 2 —名收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贯彻实名收寄的具体制度措施。
第八条【被加盟人实名收寄管理责任】加盟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应当建立落实实名收寄的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和统一规范,指导、督促加盟人落实实名收寄要求。
第九条【委托实名收寄责任】委托经营邮件寄递业务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委托人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被委托人落实实名收寄要求,并对被委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5.07.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07-31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电子邮件:*************.cn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100868)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国家邮政局2014年7月31日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保障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四章用户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障邮政设施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服务提供】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的安全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邮件快件的实名收寄管理。
第三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是指寄件、收件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寄件人需在寄递前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邮件快件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应符合便民、快捷、安全、保密的原则,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实名寄件管理第五条:寄件人在寄递前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寄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应与寄件包裹上的收件人信息相符,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如有不符,快递企业有权拒绝收寄件。
第七条:寄件人应对所寄快件的内容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寄递金融、毒品、违禁物品等违法物品。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寄件登记制度,记录寄件人的身份信息、寄件内容等重要信息,并保存备查。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实名寄件管理的认知和操作能力,确保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条: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维护邮件快件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实名收件管理第十一条:收件人在接收快递前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以确保邮件快件交付给合法的接收人。
第十二条:收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应与邮件快件上的寄件人信息相符,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如有不符,快递企业有权拒绝交付快件。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确保快件的送达安全性,交付人需核对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后方可进行交付。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建立邮件快件的跟踪系统,记录寄件、中转和交付等环节的信息,实现快件的全程可追溯。
第十五条:收件人应对收到的快件进行核实和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快递企业进行投诉和索赔。
第十六条:收件人应自觉遵守邮件快件的使用规则,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2.05.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上级邮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快件(邮件)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十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件快件收寄服务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实名收寄是指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名收寄管理制度,确保实名收寄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实名收寄要求第五条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第六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寄件人的身份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信息核实与登记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实名收寄信息核实系统,确保能够准确核实寄件人身份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出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核实后的身份信息登记在实名收寄系统中,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实名收寄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9)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9)《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公民护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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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15.12.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寄递渠道安全防范机制,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邮政局起草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信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100868)
附件:《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邮政局
2015年12月31日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健全寄递渠道安全防范机制,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邮政、快递等寄递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寄递运营单位)在境内收寄普遍服务类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用户交寄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实名收寄,是指寄递运营单位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代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其证件信息。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寄邮件、快件,由指定经办人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四条【原则】实名收寄应当坚持合法、安全、便民、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职责】邮政管理部门对实名收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实名收寄的基本规范、标准等,对实名收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实名收寄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部门协作】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实名收寄制度落实。
第二章企业与用户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一般责任】寄递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实名收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贯彻实名收寄的具体制度措施。
第八条【被加盟人实名收寄管理责任】加盟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应当建立落实实名收寄的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和统一规范,指导、督促加盟人落实实名收寄要求。
第九条【委托实名收寄责任】委托经营邮件寄递业务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委托人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被委托人落实实名收寄要求,并对被委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用户实名交寄义务】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邮义务,交寄邮件、快件时,配合寄递运营单位落实实名收寄要求。
第三章实名收寄程序
第十一条【一般核对程序】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属性、数量。
寄递运营单位应当核对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所填写的用户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等身份信息与证件信息是否一致,并登记证件信息以备查。
其中,证件号码不得登记在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的流通页。
寄递运营单位发现寄件人填写的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相符的,不得收寄。
第十二条【网络下单核对程序】用户通过互联网下单使用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寄递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身份信息注册服务。
用户登陆下单后,寄递运
营单位上门取件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电子面单所记载的用户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与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代寄核对程序】寄件人委托他人代寄邮件、快件的,应当在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上如实填写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寄递信息,代寄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寄递运营单位应当核对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所填写的用户姓名或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并登记代寄人与委托人的证件信息以备查。
第十四条【企业建库与程序简化】寄递运营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用户信息数据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对数据库已有用户的身份信息登记程序,为用户提供安全、经济的身份信息核对服务,并将用户身份信息与其用邮信息相关联,实现可记录、可查询、可核对、可追溯。
第十五条【用户信息后台核对】寄递运营单位应当每日对使用寄递服务的用户信息与数据库已有信息进行后台核对,对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所载用户信息与数据库已有信息不相符的邮件、快件,做重点跟踪查验。
第十六条【协议用户实名制度】寄递运营单位应当与电商客户以及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单位客户签订寄递安全协议,一次性核对并登记电商客户以及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单位客户的户主姓名或单位名称、网址或地址、寄递物品名称等信息。
寄递运营单位应当对签订安全协议客户的相关信息及主要寄递物品品名等建立档案,档案应当保存至协议终止后至少一年。
寄递运营单位应当将签订安全协议的客户名单报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企业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寄递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承担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具体包括:
(一)与从业人员签订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法律后果;
(二)建立载有用户信息的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
(三)设立信息管理员岗位,明确信息管理员的职责;
(四)建立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五)建立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六)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信息保存制度】寄递运营单位对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用户信息实物载体,应当集中封闭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寄递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提高数据库安全级别、设置信息管理员、严格限定数据库查看权限等有效措施,保证用户信息电子数据库安全。
寄递运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或者泄露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寄递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委托第三方录入时的信息安全】寄递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的,应当考察第三方是否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与第三方订立信息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安全保障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保存期限】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用户信息实物载体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保存期满后,由寄递运营单位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二十一条【信息保密制度】用户身份信息受法律保护。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寄递运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掌握的用户身份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询、调取用户身份信息的,寄递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寄递运营单位落实实名收寄。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需要寄递运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的,寄递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和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抽查企业落实实名收寄情况,对寄递运营单位执行实名收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第二十三条【部门协作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查阅电子与书面材料、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寄递运营单位落实实名收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生效期限】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