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行为,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促进规划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包括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它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政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简称规划公开,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关政务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开、公示;(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公示;(三)设立公告牌;(四)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建立城乡规划网站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工作。
从事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城乡规划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基本工作规程。
第七条主动公开城乡规划信息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依申请公开城乡规划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ccae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1f.png)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0日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一、概述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公示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布城乡规划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构建和谐、宜居、可持续的城乡空间环境。
二、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审批文件;2.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方案、专项方案等;3.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文件,如图纸、报告等;4.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论证和意见征集结果;5.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调整方案;6.城乡规划实施的进展、效果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规划公示的方式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公示;2.互联网平台公示,如政府网站、城市规划网等;3.社区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实物载体进行公示;4.举办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形式向公众解读和征求意见。
四、公示的时间和范围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在规划编制或调整的初步方案出炉后,在规划文件审批前进行。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应当涵盖受影响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利益主体。
五、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公示公告应当包括公示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2.公示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易于理解和接收;3.公示材料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图文结合、声像并茂,确保公众理解和参与;4.公示期间应当设立公示回执簿,接收公众咨询和意见,并及时回复;5.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公示材料留存备查,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六、公示的效力和责任追究城乡规划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保障作用。
对于公示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公示义务,确保公示工作的规范、公正和真实。
对于违反公示制度,不履行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
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一、总则城乡规划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公开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是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示内容1. 市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文件。
2.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修改、审定的城乡规划文本及相关报批文件;(2)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划信息;(3)征地拆迁范围和征地拆迁方案;(4)城市、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审批等有关文件;(5)市政府颁布的其他规划文件。
三、公示时限1.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应当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应当认真研究审议,并及时回复。
四、公示程序1. 公示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城乡规划文件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2)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3)市规划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4)市规划局汇总并整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反馈报告;(5)市规划局将意见反馈报告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
五、公示效力1. 城乡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文本的正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2. 市政府、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公示内容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反规定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市规划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公开批评。
2. 对违反规划文件内容的城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恢复原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市人大、市政府、市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一、实施原则为充分发挥数字潜江规划测绘网网站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省、本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参考《潜江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制定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二、公示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以外的城乡规划均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主要项目包括:(一)城乡规划成果: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成果批后公示,是指“一书两证”信息公示。
(四)城乡规划违建处理情况公示。
(五)城乡规划公示以外、反映本局工作的动态新闻类。
三、实施细则(一)公示内容: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目公示包括文本、图册及说明书。
文本、说明书为word格式,图册为dwg格式,效果图包括jpg,psd等格式。
公示的信息包含新闻和规划业务两类:1.新闻信息类办公室对草拟或收集的局内新闻文稿作好电子排版,格式字体符合公文写作的要求。
信息中心为办公室设置专门帐户,新闻类信息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进入后台直接予以发布。
对于重大会议、业务、法律法规宣传等报道,信息中心根据要求加强与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联系,作好网上专题制作等技术工作。
2.规划业务类(1)批前公示执监科确定需要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并将名单提供给报建中心,督促报建中心从即将上业务鉴审会的项目中筛选出需要公示的项目,将项目的电子图及文本整理后提交给信息中心发布,整理要求是:①项目公示各种资料确保最新版本。
②按照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要求,批前公示方案图分为规划平面图和效果图,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公示的文本信息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文本信息可以在图纸上标示。
③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公示的文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一、引言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规范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立公示公开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
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领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公示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规划的科学性不够、公示的透明度不高、参与公众的意见不够充分等。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重要性
1. 促进规划科学性
通过公示公开,可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为规划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和方向。
公示公开的过程可以促进规划过程的透明度,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2. 增强参与公众的意识
公示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公示公开,公众可以了解规划工作的进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决策,并促进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 监督规划执行
公示公开的信息可以供公众监督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众的监督
作用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内容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规划方案公示公开
针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15天,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刊登在主要媒体上等。
2. 规划决策公示公开
针对涉及城乡发展规划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决策的目标、原因、依据和实施方案等。
3. 监督和检查公示公开
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公示公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方式和周期。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4. 罚则与奖励机制
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于积极参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公示公开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五、管理方式
1. 信息化建设
加强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公示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给公众。
2. 建立联动机制
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合作,并及时交流公示公开的信息。
3. 培训与教育
加强对规划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他们的规划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培养专业人才和社会监督力量。
4. 评估与改进
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公示公开的效果和质量。
六、结论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城乡发展规划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规划的
科学性、促进公众参与、加强规划执行的监督和推动城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并形成可操作性高的制度体系,努力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