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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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一、引言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立公示公开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领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公示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规划的科学性不够、公示的透明度不高、参与公众的意见不够充分等。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重要性1. 促进规划科学性通过公示公开,可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为规划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方向。

公示公开的过程可以促进规划过程的透明度,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2. 增强参与公众的意识公示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公示公开,公众可以了解规划工作的进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决策,并促进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 监督规划执行公示公开的信息可以供公众监督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规划方案公示公开针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15天,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刊登在主要媒体上等。

2. 规划决策公示公开针对涉及城乡发展规划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决策的目标、原因、依据和实施方案等。

3. 监督和检查公示公开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公示公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方式和周期。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佛山新城国土规划局、佛山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现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法规信访科联系,联系电话:83382484。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5年9月9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行为,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促进规划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包括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它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政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简称规划公开,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关政务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开、公示;(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公示;(三)设立公告牌;(四)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建立城乡规划网站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工作。

从事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城乡规划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基本工作规程。

第七条主动公开城乡规划信息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依申请公开城乡规划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16•【文号】建办〔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建办〔2020〕35号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一、概述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公示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布城乡规划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构建和谐、宜居、可持续的城乡空间环境。

二、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审批文件;2.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方案、专项方案等;3.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文件,如图纸、报告等;4.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论证和意见征集结果;5.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调整方案;6.城乡规划实施的进展、效果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规划公示的方式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公示;2.互联网平台公示,如政府网站、城市规划网等;3.社区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实物载体进行公示;4.举办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形式向公众解读和征求意见。

四、公示的时间和范围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在规划编制或调整的初步方案出炉后,在规划文件审批前进行。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应当涵盖受影响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利益主体。

五、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公示公告应当包括公示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2.公示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易于理解和接收;3.公示材料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图文结合、声像并茂,确保公众理解和参与;4.公示期间应当设立公示回执簿,接收公众咨询和意见,并及时回复;5.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公示材料留存备查,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六、公示的效力和责任追究城乡规划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保障作用。

对于公示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公示义务,确保公示工作的规范、公正和真实。

对于违反公示制度,不履行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第三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管辖职权依法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开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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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是指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开发和建设,为了实现城乡发
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需要制定相关的规划。

而城乡规划信息的公开
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和民主化。

本文将探讨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包
括信息公开的背景与目的、信息公开的主体与途径、信息公开的管理
与监督等方面。

一、信息公开的背景与目的
城乡规划的信息公开背景主要是源于社会对公共事务透明度的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意识的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呼声日益高涨。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的公开管理制度,可以有效
增加规划的合法性和说服力,促进公众对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规划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通过向公众公开城乡规划的信息,可以让大家了解规划过程和
决策背后的原因,更好地参与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信息公
开还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减少不当规划决策的发生,确保城乡发
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与途径
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规划机构以及公众。

政府部门作为
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公开规划的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渠道供公
众获取信息。

规划机构作为专业技术团队,应当做好规划信息的整理
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众作为规划的主要受益
者和直接影响者,有权利获取规划信息并参与决策。

信息公开的途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文件发布、媒体发布等渠道公开规划信息;规划机构可以通过专
业网站、报告发布、展览等方式向公众展示规划成果;公众可以通过
官方渠道、网上平台、听证会等方式获取规划信息并进行反馈和互动。

三、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规划信息的分类、流
程和时限,并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规划信息的公开工作。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信息公开工作的
规范与透明。

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监督也是重要的一环。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
舆论监督、法律途径等方式对规划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政府
和规划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四、信息公开的效果与难点
信息公开所带来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众的知
情权得到了保障,对规划工作有了更充分的了解。

其次,公众的参与
权得到了增强,可以更好地参与规划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此外,
信息公开还能有效遏制腐败问题,预防不当规划决策的发生,保障城
乡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信息公开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难点。

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政府与规划机构需要加强信息的核实和审核工作。

其次是信息公开的程度和深度有待提高,政府需要更加主动地公开相关信息,并提供更多的参与渠道。

此外,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理解难度也需要重视,政府和规划机构应当提供专业化的解读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规划素养。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对于促进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和规划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公开的管理和监督,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并监督信息公开的执行。

通过共同努力,可以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决策和社会参与,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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