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政策,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央和地方轨道交通
计划的决定》(国发〔2005〕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城计〔2006〕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指以轨道为主要运输工具的城市
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轨)建设工程,包括轨道机械设备、供电、通信系
统和附属设施等。
二、建设项目的整体筹划
3.建设项目的整体筹划应以实际需要为基础,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社
会变迁情况,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优化规划和合理纵横网络等
因素进行调整,做到综合性策划、步步为营。
4.整体筹划中要求把握好“三步走”、“一步滞”原则:
(1)“三步走”原则:在考虑现有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基础上,采
用分步实施的方式,以短期规划为主,实施多种投资模式的连续实施,形
成线路网络。
(2)“一步滞”原则:在实施项目时,设置一定的滞点,分步实施,每一步实施要满足当前的准备条件,包括人力、资金、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环保的交通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城市的重视。
然而,轨道交通的建设项目管理对于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合理利用资源、确保质量安全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项目筹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探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一、项目筹备阶段在项目筹备阶段,为了确保项目能够符合城市规划、满足市民需求,项目管理人员需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和规划。
首先,需要与城市规划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明确项目目标、建设范围及预算。
其次,对于项目的交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评估,制定合理的项目规划。
最后,确保项目资金的筹措,与金融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确保项目资金的可行性。
二、工程设计阶段在工程设计阶段,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并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设计优化。
首先,对于轨道线路的布置和站点的设置,需要根据城市实际情况、运营需求和交通规划,确保线路的合理性和便捷性。
其次,对于轨道线路沿线的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方案,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此外,还需进行充分的交通仿真和安全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和运行要求。
三、工程施工阶段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管理人员需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并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首先,需要根据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保证各个施工环节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其次,对于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和防范。
此外,还需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四、工程验收阶段在工程验收阶段,项目管理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要求顺利验收。
首先,需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各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其次,对于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需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系统和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
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
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管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的完成。
本文将从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进行讨论和介绍。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需要进行项目的规划和可行性研究。
首先,需要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规划,包括轨道的布局、车站的设置以及线路的走向等。
同时,还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在这一阶段,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项目设计阶段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设计和方案制定。
首先,需要进行线路的详细设计,包括轨道的铺设、车站的建设以及相关设备的布置等。
同时,还需要制定项目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流程和安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这一阶段,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项目施工阶段在项目施工阶段,需要按照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实际的施工工作。
首先,需要组织相关的施工队伍和人员,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的时间和进度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在这一阶段,需要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四、项目验收阶段在项目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项目的验收工作。
首先,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项目的各项指标和要求达到规定的标准。
同时,还需要邀请相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制定详细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
在这一阶段,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的合格和符合要求。
五、项目运营阶段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需要进行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首先,需要组织相关的运营团队和人员,明确运营的职责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和安排,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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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与报审的内部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开展全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投融资等工作,各部门、子公司按照职能职责及集团的授权履行各阶段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立项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第五条集团项目前期部牵头配合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同步配合完成线路沿线地上车站、高架区间、地面出入口、风亭、主变电站等地上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建设规划阶段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客流预测、交通一体化等相关专题及审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根据集团总部部门、各子公司职能职责及相关要求,对近期建设规划审批涉及的各专题报告的编制、报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线网规划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客流预测报告、沿线用地控制规划、交通一体化专题报告、符合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题报告,由集团项目前期部负责。
2.运营网络客流效果评价专题报告,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
3.轨道交通投融资专题报告及各项涉及资金、债务、投资、财务等数据的统计及填报,由集团融资管理部牵头,投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具体配合。
上述各专题报告的完成时限以集团项目前期部明确的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上报审批时间倒排确定为准,各责任部门须按计划做好相应专题报告编制项目的招标采购,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专题报告编制及报审。
第六条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由集团项目前期部牵头办理各条线路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牵头组织编制各条线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涉及的各专题报告的编制、报审等,根据集团总部部门、各子公司职能职责及相关要求,具体分工如下:1.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客流预测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滇池管理保护意见、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文物保护评价、交通衔接一体化、节水报告、历史文化遗产调查、站名批复,由集团项目前期部负责。
2.公共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集团质量安全监察室负责。
3.运营服务专篇,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
4.融资方案、财评报告、银行贷款意向书,由集团融资管理部负责。
5.项目工程周边环境调查、主变电站及系统接入的可行性研究。
上述各专题报告的完成时限以集团项目前期部明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时间倒排确定为准,各责任部门须按计划做好相应专题报告编制项目的招标采购,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专题报告编制及报审。
第七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主要部分的研究审核,根据集团总部部门职能职责及相关要求,具体分工如下:1.技术标准、各专业系统方案、节能等由集团总工程师室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2.行车组织、运营管理、交通衔接等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3.环境保护、安防、防灾等由集团质量安全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4.工程筹划、房地征收、管线迁改、交通疏解等由集团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5.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财务分析等分别由集团投资管理部、融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6.涉及车站物业开发、站城融合一体化开发、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等由集团资源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专题经上述牵头部门组织研究审核后最终由集团项目前期部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收口,报集团专题研究后形成稳定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由集团项目前期部牵头对调整部分报集团专题研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
第九条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完成相关专题报告审批或技术审查后,由集团项目前期部按程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牵头对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和批复工作。
第十条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工作由集团项目前期部牵头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团各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分工指定相关专业负责人(根据实际可安排本部门或相关子公司专业负责人)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及分组讨论,认真听取专家意见,积极协调解决专家提出的问题。
评审结束后,由集团项目前期部将评审意见及时下发各牵头部门,由各牵头部门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估算有影响的技术标准、工程方案变化等须同步调整投资估算。
各牵头部门确认已按评审意见修改后由集团项目前期部负责组织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最终收口,并下发集团各相关部门、子公司。
第三章规划许可及初步设计第十一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管公司(PPP 项目投资公司)应分工点(地上车站、高架区间、场段、主变电站等)组织开展建设用地申请报批,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根据整体工程筹划、工程方案等对接沿线辖区政府同步开展征地红线图设计,将确定后的征地红线图报沿线辖区政府,配合沿线辖区政府依照征地红线图开展工程所需征地拆迁工作。
对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由建管公司(PPP项目投资公司)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土地证分割注销手续,对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的,由建管公司(PPP项目投资公司)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由建管公司(PPP项目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同步开展片区交通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
建管公司(PPP项目投资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用地报批、征地拆迁、拆除还建等内部管控流程,提高报审效率,合理划定征地拆迁范围,降低征地拆迁难度,实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集团项目前期部应牵头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各主要部分的研究审核,根据集团总部部门、子公司职能职责及相关要求,具体分工如下:1.技术标准、各专业的设计方案、节能等由集团总工程师室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2.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专篇等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3.涉及环境保护、安全防范、防灾以及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等内容由集团质量安全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4.工程筹划、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通疏解、同步实施工程等由集团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5.工程概算及投资分劈等由集团投资管理部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6.涉及车站物业开发、站城融合一体化开发、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等方案由集团资源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研究审核确认。
7.交通衔接一体化、涉及的人防工程、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文物保护、滇池管理保护,由集团项目前期部牵头负责,并根据要求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工程周边环境调查、主变电站及系统接入的初步设计,由建管公司(PPP项目公司)负责。
初步设计中各专题经上述牵头部门组织研究审核后最终由集团项目前期部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收口,报集团专题研究后形成稳定方案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批相关前置要件具备条件后,由集团项目前期部按程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轨道交通初步设计,并牵头对接开展初步设计技术评审和批复工作。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评审由集团项目前期部牵头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团各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分工指定相关专业负责人(根据实际可安排本部门或相关子公司专业负责人)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及分组讨论,认真听取专家意见,积极协调解决专家提出的问题。
评审结束后,由集团项目前期部将评审意见及时下发各牵头部门,由各牵头部门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评审意见逐条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对工程概算有影响的技术标准、工程方案变化等须同步调整工程概算。
各牵头部门确认已按评审意见修改后由集团项目前期部负责组织完成初步设计的最终收口,并下发集团各相关部门、子公司。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的工程概算较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增幅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由集团项目前期部牵头对调整部分报集团专题研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阶段,由集团投资管理部、融资管理部(PPP项目则由相应的社会投资人)、运营管理中心(PPP 项目则由相应的项目公司)、资源管理中心牵头根据整体工筹计划分别研究制定投资、融资、运营筹备、资源开发计划并匹配工程实施。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建管公司(PPP项目投资公司)办理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首次不动产权登记)后,即可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工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抗震设防等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由建管公司(PPP项目投资公司)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施工许可及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完成后,建管公司(PPP项目公司)应依据整体工程筹划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所需各项招标、合同签署等工作。
第二十条建管公司(PPP项目公司)应严格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方案组织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并根据工程设计条件变化或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人防等)报批审查,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并即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
在勘察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对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工程范围有重大调整的,需报集团专题研究同意并由建管公司(PPP项目公司)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方能实施,PPP项目投资公司则应严格做好对PPP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建管公司(PPP项目投资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制定轨道交通征地拆迁年度计划,由集团建设管理中心牵头汇总研究后报市轨道交通建设征地拆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下发执行。
建管公司(PPP项目投资公司)应根据昆明市关于地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对接辖区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建管公司(PPP项目投资公司)应进一步做好相关权属调查摸底等基础工作,编制项目征地拆迁用地范围图册和施工临时占地计划等,向各区政府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