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概念-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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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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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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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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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的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我国刑法典的特:第一,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第二,贯彻了刑法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外国现金经验相结合。

我国刑法的任务: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法的明确性原则;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纠正中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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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刑法概述 (3)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4)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4)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5)第四章犯罪概念 (5)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5)第二节犯罪构成 (6)第五章犯罪客体 (6)第一节犯罪客体 (6)第二节犯罪对象 (6)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7)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7)第二节危害行为 (7)第三节危害结果 (8)第四节刑法中因果关系 (8)第七章犯罪主体 (9)第一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9)第二节单位犯罪 (11)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11)第一节犯罪故意 (11)第二节犯罪过失 (12)第三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3)第四节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3)第五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3)第九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15)第一节正当防卫 (15)第二节紧急避险 (17)第十章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18)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18)第二节犯罪既遂 (18)第三节犯罪预备 (18)第四节犯罪未遂 (19)第五节犯罪中止 (19)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20)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21)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22)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 (24)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24)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24)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26)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26)第五节数罪并罚 (27)第十三章累犯、自首和立功 (28)第一节累犯 (28)第二节自首 (28)第三节立功 (29)分论补充 (30)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广义的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判例(三)狭义的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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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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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要点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具体的说,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可以分为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②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3、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行使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分类有:①属地原则②属人原则③保护原则④普遍原则5、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犯罪的具体概念。

(分为:犯罪形式概念/犯罪实质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我国对犯罪概念: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6、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犯罪的直接客体,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体。

(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8、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实施特征。

[实用参考]《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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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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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渊源3.刑法的法律性质4.刑法的体系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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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概念-复习资料1、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学总论,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理论知识体系。

3、刑法学分论,是是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理论知识体系。

4、刑法典总则的内容是一般性规定,规定那个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与规则。

分则的内容是具体性规定,规定各种具体的罪与法定刑。

5、刑法的特点:独立性,严厉性,广泛性,最后性。

P36、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附属刑法、国际刑法。

7、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刑法的重要特点)8、刑法的功能:社会保护功能(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人权保障功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

)9、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10、刑法的解释的分类(按解释的效力分):1、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所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刑法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1、罪刑法定原则: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使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裁判准则。

(最重要)12、罪刑法定原则分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消极的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禁止类推,禁止事后法,禁止习惯法,禁止不定刑,明确性原则。

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四条】14、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五条】15、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最基本)、属人原则(国际原则)、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世界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6、适用例外:港澳不适用,【第11条】17、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人的效力18、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P27)司法解释是同步的。

19、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第13条】20、法定犯是指基于公共管理的目的,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而规定的犯罪,尤其是那些威胁而不是直接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犯罪。

特点是没有直接侵害传统的伦理道德,因而社会危害性的变动性较强。

21、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22、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2、犯罪构成是确认某种行为成立犯罪全体要件的总和。

3、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当然包含社会危害性和应受谴责性的犯罪客观和主观内容。

23、区分犯罪构成and 犯罪概念24、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典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5、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帮助、教唆)26、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

27、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2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29、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3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具体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叛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

31、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or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75周岁的人《刑法修正案(八)》3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手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1、社会危害性(社会属性)2、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法律属性)3、主体必须是单位(主体属性)33、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处罚: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3、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定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

35、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P8536、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情形。

常见有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遗弃伤病军人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7、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的作为之罪,或者说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非法定的不作为之罪。

38、行为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者信息。

39、区别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P8940、危害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实行行为对直接客体(利益)造成的损害事实。

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直接客体(利益)的实际损害(实害)和可能的损害(危险)。

4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

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42、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43、【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4、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来说)P10545、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主要因误认对象发生的错误。

“法定符合说”:在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若行为人预定对象与实际对象属于同一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不能租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若行为人预定对象与实际对象不属于同一法定构成要件范围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重在理解)46、法律认识错误,只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

原则尚不能成为免除故意罪责的理由,一般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47、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48、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49、【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50、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1、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2、请认真区别上述两种过失的相似与差别!P11953、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16条】5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排除挑拨防卫、互相斗殴、偶然防卫)55、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56、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7、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58、未完成罪,没有达到既遂阶段的犯罪类型。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即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59、【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60、犯罪预备的特征:1、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2、主观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3、尚未着手实施犯罪4、尚未着手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61、【第23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62、犯罪未遂的特征要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区别犯罪预备的标志)2、犯罪未得逞,即行为人没有实现其犯罪意图所追求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63、【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64、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有效性。

65、共同犯罪,犯罪行为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66、“共犯独立性说”共犯的行为是共犯人本身固有的行为,是共犯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及时正反没有实行犯罪,对于共犯也应当独立处罚,因此共犯行为不从属于共犯行为。

67、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人以上)。

包括共同实行行为、参与共谋的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组织行为。

2、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要素,意志要素)68、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共同过失犯罪、一般同时犯和特殊同时犯、间接正犯、共犯的过限行为、事前无通谋行为。

P15769、我国采用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在此基础上吸收分工分类法中的教唆犯。

(特点是可以判断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70、【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71、主犯分两类:1、“组织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可以称为一般主犯。

(教唆犯在原则上起主要作用)72、首要分子分两类。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刑法典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只适用于前者)73、【弟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74、从犯的认定:帮助行为的性质、帮助行为的阶段与通谋、帮助行为的因果关系、帮助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关系、从犯与主犯的关系。

75、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分为绝对强制和相对强制。

76、教唆,是指以授意、劝说、鼓动、引诱等方法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并实行犯罪的行为。

教唆犯,即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77、教唆犯成立的条件:1、必须有被教唆者2、必须有教唆行为(必须是积极的作为)3、必须有教唆的故意78、注意教唆的未遂和未遂的教唆P16479、【第29条】刑法对教唆犯的三种处罚规定80、共同犯罪的法定形式有4种。

①一般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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