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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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开通存管账户危害

网贷开通存管账户危害

网贷开通存管账户危害标题:网贷开通存管账户危害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网贷平台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借款人。

然而,网贷行业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其中,网贷平台开通存管账户所带来的危害备受关注。

本文将分析开通存管账户的危害,以引起社会对于网贷风险的关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1. 引子在传统的P2P网贷模式中,平台充当着资金的中介角色,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联系进行交易。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足等问题,网贷平台存在较高的信任风险。

为了提高风控能力和监管透明度,监管部门要求网贷平台开通存管账户。

2. 存管账户的定义和功能存管账户指的是将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隔离并交由第三方托管的账户。

它的主要功能包括: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提供资金的安全支付渠道、加强平台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监督。

3. 存管账户开通的危害然而,存管账户开通也意味着网贷平台和出借人面临着一些新的危害和挑战:3.1 高额手续费开通存管账户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这将增加网贷平台的运营成本,导致成本上升。

3.2 资金冻结风险存管账户将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了隔离,虽然提高了出借人资金的安全性,但也可能导致资金的冻结,给出借人带来不便。

3.3 平台信誉风险开通存管账户的要求可能会增加网贷平台的审核监管力度,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平台或存在风险的平台可能会受到严格监管或关闭。

这给出借人带来了平台信誉风险。

4.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开通存管账户可能带来的危害,可以有以下的解决方案:4.1 降低手续费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协商或补贴的方式,降低存管账户的开通和使用费用,减轻网贷平台的负担。

4.2 提供资金流动性工具监管部门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流动性工具,解决存管账户可能带来的资金冻结风险,从而为出借人提供便利的操作与管理方式。

4.3 加强监管与合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与合作,加强平台的规范化运营,提高平台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从而降低平台信誉风险。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了五项“不得”,网贷细则公布对借贷者有何影响?对p2p行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起看看吧。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p2p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对行业影响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证实出台规范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第三章
伴随外部环境的变迁,网贷平台这种风险转嫁的方式将不再适应开展的需要,平台工 程全担保模式将逐渐消失。
LOGO 第三章 • 第一节
网络借贷概述 三、网络借贷的产业链• 〔七〕小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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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的作用一方面是替网贷平台对 融资者进行审核,另一方面也会向网贷平台 推荐适宜的工程来源。但由于双方均在小额 信贷领域,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双方合作仍 存在不少问题。网贷平台应不断增强线上风 险审核能力,不断降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 线下依赖,增强自身实力,并逐步回归线上 本质。
第7 页
网络借贷概述 三、网络借贷的产业链• 〔一〕网贷平台
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是网贷行业的核心,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投融资渠 道。网贷平台最早于2007年引入中国,截止2021年末累计上线成立的网贷平台已达3 600 多家,正常运营的平台2 500家左右。
1.按股东 背景划分
2.按细分 领域划分
让他们更容易对网贷公司产生信赖。托管机构的引入,实现了“信息〞和“资金〞的完全 独立,从而保障了出借人的资金平安,有助于网贷平台回归“中介〞的本质。
汇付天 下与网 贷平台 的合作
1.为网贷平台开发定制账户系统,提供系统外包运营效劳
2.为网贷平台提供支付和结算效劳,帮助平台和用户实 现充值、取现、资金划拨等
LOGO 第三章 • 第一节
网络借贷概述
三、网络借贷的产业链• 〔九〕自律组织
2021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互联网金融迎来“国 字头〞自律组织。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推动包括网络借 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标准开展。 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之外,各省、地方也 相继成立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些地方 性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对推动网络借贷行业的 健康开展起着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应运而生,并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风险问题,如非法集资、网络借贷风险、金融诈骗等,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构成了威胁。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三、整治原则(一)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妥善处理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三)明确责任,强化协作。

按照部门职责、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同时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四、整治重点(一)P2P 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领域1、严格落实 P2P 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2、对网络小额贷款开展摸底排查,重点整治无资质开展业务、超范围经营、高息放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领域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权融资活动。

2、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开展“明股实债”业务。

(三)互联网保险领域1、整治互联网保险机构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查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强制搭售等问题。

12378管网贷吗

12378管网贷吗

12378管网贷吗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网贷平台逐渐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人们对于网贷平台的风险和合规性也日益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各个网贷平台的监管愈发重要。

本文将以“12378管网贷吗”为标题,从不同角度探讨目前12378管网贷的现状。

什么是12378?12378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机构,而是指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务院12378号文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顿和监管。

此文件旨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各个环节的规范,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2378对网贷行业的影响12378号文出台后,对于网贷行业的影响不可忽视。

以下是部分影响的概述:1.合规要求提高:根据12378号文,网贷平台需要合规运营,包括提供真实有效的借贷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科学合理的定价等。

2.严格审查:12378号文增强了对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会面临取缔和整改的风险。

3.资金存管要求:12378号文要求网贷平台实行第三方资金存管。

这意味着,平台不能直接触碰投资者的资金,降低了操纵资金的风险。

4.投资者保护:12378号文规范了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透明化披露借贷信息、风险揭示和收费明细等,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网贷行业的回应和整改12378号文的出台,对于网贷行业也带来了全面整改的需求。

以下是部分行业的回应和整改情况:1.平台规模逐渐缩小:大量不合规的网贷平台关闭,平台规模逐渐缩小,合规的平台得到更多认可和投资者的信任。

2.严控资金风险:许多平台开始实施严格的风控措施,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合理的分散投资方式,降低了资金风险。

3.合规审核加强:对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其具备合规运营的能力。

4.资金存管全面推行:大部分平台已经与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合作,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未来的发展趋势12378号文的实施为网贷行业带来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在金融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的业务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意义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监管政策滞后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些P2P平台出现了经营乱象,风险暴露也日益凸显。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健全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业务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1. 定义和监管原则《征求意见稿》首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定义,明确其定位和业务范围,同时强调金融稳定和风险防控是监管的核心原则。

通过这一条款,可以更准确地划定P2P平台的经营边界,避免其过度经营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2. 注册与备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注册和备案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实际控制人等方面的规定。

这对于减少平台的运营风险,防止洗钱资金流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信息披露和风险评估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平台需要进行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包括借贷项目信息、借贷人及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贷合同、费用标准等。

同时,P2P平台还需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借贷项目进行风险定价和评级,并向出借人提供相关风险提示。

4. 资金存管和风险准备金《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分账管理,并由商业银行或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进行资金存管,以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同时,平台还需设立风险准备金,为投资人风险保障提供一定的补偿。

5. 信息安全和合规监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安全要求,包括用户数据的保护和信息系统的防护措施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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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 14 资金存管基本原则 35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3参考文献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

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业务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懒猫联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朱勇、吕罗文、许其捷、杨彬、沈一飞、辛路、肖翔、陈则栋、苏莉、耿进波、王威、郑丽娜、许现良、李均柠、张景燕、卢洁、刘鑫、王娟、郦丹丹、金晓烨、李多志、钱伟华、成蕾、罗伟、李壮、李舒扬、高路、邹丹莉、马腾、林涛。

引言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相关机构在执行该《指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且市场上资金存管业务模式种类繁多,各相关方迫切呼吁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范。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责任义务及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文件,编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相关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时的指导性文件。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规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了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了规范的网络借贷资金业务运行规则,有利于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的要求见《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提出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即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参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NIFA 1—2017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银监会令[2016]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3术语与定义T/NIFA 1—2017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个体网络借贷P2P lending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以下简称“网络借贷"。

[T/NIFA 1—2017,2.4]3.2网络借贷资金 internet lending fund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网络借贷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三条]3.3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internet lending fund depository business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银监办发[2017]21号,第二条]3。

4委托人 deposited lending platform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四条]3.5存管人 fund depository bank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五条]3.6委托人的客户/客户 user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3。

7汇总账户 summary account存管人为委托人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

3.8子账户 sub—account存管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分账管理;子账户应为仅具备记账功能的虚拟账户。

3.9资金存管专用账户 special account for fund depository business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六条]3。

10自有资金账户 lending platform's own fund account 存管人为委托人开立的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委托人自有资金,与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分账管理。

3.11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internet lending fund depository business system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而建立的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技术系统,以下简称“网贷资金存管系统”。

3.12委托人运营平台 deposited lending platform委托人运营并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APP或其他移动端平台等。

3.13出借人 lender经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T/NIFA 1-2017,2.5]3.14借款人 borrower在委托人运营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借入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T/NIFA 1—2017,2。

6]3。

15担保人 guarantor为委托人运营平台发布的网络借贷项目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16身份验证 authentication存管人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完成对客户真实身份验证的过程,个人客户应验证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应验证客户名称、证照类型及号码等信息。

4资金存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存管人应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与委托人自有资金隔离,同时应确保对各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分账管理。

5资金存管业务规范5。

1存管人要求存管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及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

存管人应具有明确的总行一级部门,该部门负责管理并负责运营全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该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全行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存管人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存管人应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等相关制度,并在全行范围内发布并实施.存管人应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存管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管人应承诺按照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存管人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职责.存管人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5。

2业务管理5.2.1审查标准存管人应对委托人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及审查机制,并在全行范围内正式发布实施。

存管人审查标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委托人已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委托人已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委托人股东背景;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业务模式;业务规模;风险控制;技术系统等情况;——委托人未从事或者未接受委托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活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委托人备案登记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存管人审查时,可要求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委托人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委托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委托人在通信主管部门获得的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委托人股东资料;——委托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委托人业务模式、业务规模等相关材料;——委托人风险控制、技术系统等相关材料;——委托人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人合规经营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其他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所需的材料。

存管人对委托人的审查不应外包或者委托给其他机构.存管人应负责对委托人实施现场调查.存管人对委托人审查相关文档应保存5年以上.5。

2。

2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管理5.2.2.1管理要求存管人应制定完善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管理规范,且汇总账户管理规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委托人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网络借贷资金。

5。

2.2.2开户存管人应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存管人应在自有网站页面为客户开立子账户。

存管人应在汇总账户下分别为每个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开立子账户,确保清晰统计每一笔出借、借款等资金交易流水,并准确识别每一位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客户角色。

子账户客户信息应与委托人的客户信息一一对应,确保网贷资金存管系统与委托人的系统数据一致。

存管人为客户开立子账户时,应设置必要的身份验证环节,同时绑定客户银行卡/银行账户。

存管人为客户开立子账户时,应为客户子账户设置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验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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