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以科技促发展,以管理创效益;遵纪守法,顾客至上;加强过程管理,减少污染,创建绿色工程;安全第一,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公司管理方针和“科学管理,创优质工程;持续改进,促企业发展”的质量方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项目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追究。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建设部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条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摊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法人是企业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单位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公司,不得隐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处理解决。
第八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公司应立即向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填写《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
事故发生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要协助工程部门开展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司主管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本办法涉及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
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
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TJDT/ZY-AQ-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杜绝次生灾害,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或责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事故界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从严原则负责制定公司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标准,组织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和责任界定。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各建设管理中心应在此基础上完善本中心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六条受公司委托,公司所属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所辖范围内一般事故或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台账,及时汇总分析,定期报告公司领导,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事故标准第九条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天津地铁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分为八个级别(详见附件《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标准,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细化、严格本单位的事故管理标准。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
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负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的负责人应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中心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为强化质量责任,降低质量损失,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特制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理和追究措施。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和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三全”模式,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集团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为工程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质量安全部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经理为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质检工程师、工程科长为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各工区和专业分包队负责人、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为现场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施工、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至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至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至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 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
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_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__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__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__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___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
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
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4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事故的处理与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与管理。
第三条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民第一的原则。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重视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科学、准确、公正的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以科学、准确、公正的态度进行。
(四)全面、及时、有效的原则。
事故处理应当全面、及时、有效,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质量事故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一定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一定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的确定由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部门负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处置程序第六条质量事故的处置程序包括:报告、调查、评估、处理和汇报。
第七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危害程度,并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事故的发展。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质量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等级。
第十条根据事故的等级,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造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制1、项目法人责任制,各施工队第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2、工程质量终身制,施工队第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该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凡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到哪里,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质量管理1、质量控制流程,各施工队要做好每个施工控制过程,要把质量控制细化到每道工序和每个分项工程控制流程。
2、施工队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有效的施工、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必须执行合同中明确的职责和义务。
对所施工工程的技术交底书、作业指导书和质量保证措施要进行交底并签认。
加强现场管理,现场人员必须由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领工员担任。
3、项目经理部对各施工队的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次从计价款中扣除5%的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两年后确保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予以返还3%,工程运营五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返还2%,各施工队所辖工程严格禁止非法分包、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
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
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
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
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直接责任人对不良后果承担70%的责任,间接责任人
承担20%的责任,而管理者则承担10%的管理责任。
为了确保质量的稳定,每个月质量部都需要进行一次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季度则需要进行一次质量周期检查。
同时,各部门也可以自行安排各自的质量检查工作。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可以参照公司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4 质量考核
质量部应该在日常工作中记录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和事件,并按月统计各部门或班组的质量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客户投诉由售后服务部门收集汇总,由技术部提出相应的补救和预防措施,质量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考核。
8.具体奖惩办法
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或个人,公司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发生质量事件的责任者,罚款范围在20-200元之间。
对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罚款范围在100-500元之间。
对于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公司会考核责任部门或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罚款在200-500元之间,而主要责任者罚
款在500-1000元之间。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公司会考核责任部门或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罚款在500-1000元之间,而主要责任者
罚款在1000-2000元之间。
如果责任者接受处理,则考核额度按相应事故等级的20%计算。
对于返修或返工品的考核,返修或返工费用不计入工费。
如果责任人或质检员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隐瞒或不报,一经查出,则按上述等级加倍处罚。
对于不按图纸、工艺加工或不进行首件自检或报废导致报废的,公司会予以加重处罚。
对于每次报废的工件虽重量少但数量多的,公司会予以
2-5倍处罚。
如果同一工序因同样的错误再次导致工件报废,则第二次的处罚视情况予以加重2-5倍。
8.1.11:如果报废的工件经过多道工序加工合格,而前面工序是外委加工的类同,那么在对本工序的处罚时应考虑前面工序的加工成本。
8.1.12:如果私自将不合格工件改料变成其他规格报检,未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改料后检验合格的,对责任者的考核按未改料前应处罚额度的0.6倍计算。
如果改料后报检不合格的,按未改料前应处罚的1.2倍计算。
8.2:其他与质量相关的责任奖惩规定
8.2.1:如果在监督检查、复检或成品出厂后发现有错检、漏检现象,应视损失及影响程度的大小对负有责任的检验员每
次处罚20-200元。
漏检是在检验规程中规定必须全检的情形
下才给予处罚。
8.2.2:如果发运时出现多发、少发、错发等现象,每次根据数量多少、纠错成本及影响大小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200元。
8.2.3:如果工件作废的原因是因为图纸或工艺文件错误而导致的,按“7.1”中的规定对工艺或设计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进行处罚。
8.2.4:如果因疏忽而导致了设备故障,从而引致产品报废的,视损失大小对相关设备管理员按“8.1”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8.2.5:如果已发出产品遭客户投诉,售后服务人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并将详细信息反馈至生产部。
生产部除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外,并视情况作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8.3: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班组或车间的奖励办法
8.3.1:对各车间、班组的奖励办法
8.3.1.1:如果班组在一月或一季度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
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每月可得200-500元的奖励,每季度可得1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视每月或每季度情况而定。
8.3.1.2:如果车间在一年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可被授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并可获得6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视每年情况而定。
8.3.2:对优秀个人的奖励办法
8.3.2.1:如果个人能积极创新、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功效,根据实际效果给予20—200元奖励。
8.3.2.2:如果个人能及时发现质量事故的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采取措施避免较大质量事故发生,可视情况给予20-200元不等的奖励。
8.3.2.3:如果个人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视其影响程度给予20—100元奖励。
8.3.2.4:如果个人互检时及时发现上道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了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给予20—1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