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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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乘 用 车 ( 2.0 升 660 以 上 至 2.5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2.5 升 1200 以 上 至 3.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3.0 升 2400 以 上 至 4.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4.0 升 3600 以上的)
商用车客车(中 480 型)
商用车客车(大 540 型)
不填写。
×应纳税月数。
质量÷12)×应纳税月数。
代码为必录项,减免性质代码请从代码表中选择
征收品目名称 年税额标准 乘 用 车 ( 1.0 升 60 (含)以下的) 乘 用 车 ( 1.0 升 300 以 上 至 1.6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1.6 升 360 以 上 至 2.0 升 (含)的)
军队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对受严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财政部 国家税
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 捕
校车车船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说明
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依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是个人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护照号、军官证号、港澳通行证,台胞 自然人的填写个人名称。 排气量、车辆种类为客车必填核定载客;车辆种类为货车、挂车、其他车辆必填整备质量。 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内容填写。 费确认时间。 购买车辆的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月份。 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的计税时间为交强险终止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2月。
本表适用于缴纳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第一篇: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填写注意事项发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6-01-18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所有红色“*”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以下说明均为必填项)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正确识别号码。

(必填项目)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

(必填项目)3.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必填项目)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必填项目)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在‘合计’一行下方加行填写数据,所有红色“*”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以下说明均为必填项)1.序号:文本格式的数字,例如1。

2.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写单位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不需要填写。

3.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名称:投保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4.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证件类型代码。

5.证件号码:对应证件类型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6.号牌号码:填写正确格式的车辆牌号,未下牌照的填写例如‘吉A*’。

7.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填写投保车辆的车架号。

8.发动机号码:填写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

9.品牌型号:填写车辆型号汉字,例如‘大众’。

10.机动车种类:填写代码表中‘机动车种类代码’的代码。

11.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投保车辆的登记日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12.使用性质:填写代码表格中‘车辆使用性质代码’。

13.燃料种类:填写代码表格中‘燃料种类’代码。

14.整备质量(吨):填写数字。

15.排气量:数字,格式标准为‘12233’。

16.核定载客:数字,格式标准为‘5’。

17.征收项目:填写代码表格中‘征收项目’代码。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近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并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指导、检查工作。

为了各地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现将《公告》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供各地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时参考。

一、有关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因没有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经征求工信部意见,这类机动车认定比较困难,拟通过发布相关车型目录的办法解决。

目前,我司已与财政部、工信部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办理车型目录的起草、报批手续。

二、关于保险机构销售短期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据中国保监会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允许销售短期交强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考虑到上述情形涉及的机动车,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征免税或退税规定,《公告》也制定了相应处理办法,因此,不再单独规定计税办法。

三、关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留存资料的规定《公告》没有对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复印有关涉税资料存档备查做出规定。

各地可以根据税务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信息联网的情况,结合本地车船税管理实际,自行对保险机构留存涉税资料复印件做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规定考虑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已经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做了原则规定,《公告》不再做出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和纳税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统一代收代缴报告表考虑到各地已就保险机构申报、结报做了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意见,为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实施,在《公告》中沿袭以往规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不再制定统一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仍由各地自行设计相关表样。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解答2013-1-18(0)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解答2013-1-18(0)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和精神,为了帮助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以及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车船税有关政策和要求,解决实际工作和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税政三处对近阶段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咨询的有关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具体业务问题和操作性问题进行整理和回复,以供各级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纳税人参考使用。

一、我区部分大型企业在区内部分市县设有分支机构,车船税已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并开具了合计税款的完税凭证,但企业在为机动车投保时不能提供单车完税凭证的,如何处理?【解答意见】纳税人车船税已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并开具了合计税款的完税凭证,不能提供单车的完税凭证,致使保险机构在验证机动车完税信息时难以甄别车辆是否完税的,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汇总填报《汇总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明细表》(表样见附件1),经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交付保险机构留存,作为车辆已完税的证明资料。

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应指定专人专责负责《汇总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明细表》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纳税人丢失完税或免税凭证需补开完税或免税凭证时,如何办理?【解答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要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完税情况,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还要提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完税或免税凭证以备查验,对纳税人丢失完税或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查阅已完税或免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向纳税人提供免费查阅信息和复印有关凭证服务,不能补开完税或免税凭证。

三、某些特殊车辆(如救护车)以及某些牵引车、挂车,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中没有记载车辆的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如何确定?【解答意见】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针对部分特殊或老旧车辆现场无法确定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产品目录数据库》查询该车辆型号对应的车辆类型和排气量或整备质量信息;(二)根据保险机构内臵的车辆信息数据库查询;(三)上述两种方法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具体操作程序按《机动车应税信息核定表》(表样见附件2)办理。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第三条在山东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变更情况。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原件进行审核:(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三)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附件1)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2)。

第七条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号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基本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

(第一版)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业务规程及争议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1013)

(第一版)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业务规程及争议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1013)

福建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业务规程及争议解决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福建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下简称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的效率,经福建省地税局与福建保监局共同协商,现就福建省车船税代收代缴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交强险跨年提前续保时,车船税代收代缴问题。

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但为避免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不实行跨年续保。

二、车船税退税(一)退税流程如扣缴义务人未解缴税款且交强险未生效,客户需要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批改后退税;如已解缴税款或交强险已生效,由扣缴义务人按退税程序和要求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地税机关将税款退回到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再由扣缴义务人将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具体退税流程及需要提供资料按《办税服务标准化操作指南》确定。

(二)退税情形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辆,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车辆被盗、报废、灭失证明)、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但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车辆,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凭退货发票、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如无退货发票,可按车行开具的证明为准。

3.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如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凭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退还多缴的税款。

安徽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相关问题协调工作指南

安徽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相关问题协调工作指南

安徽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相关问题协调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做好税收制度衔接工作,现将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开具交强险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同时废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6号)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xx年x月x日。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2013年1月5日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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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8〕5号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目录
一、软件安装 二、确认开单 三、税款申报 四、审核退税 五、注意事项
二、确认开单
1、明确征税对象 2、核实纳税人提交资料 3、确定应缴时间 4、录入应税完税信息 5、及时报告拒缴情况
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法定):
(一)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 (三)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 (四)警用车辆;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 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 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车船税的扣缴义 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 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 税机关处理。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
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 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 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 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 凭证、保险单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审核退税
1、退税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 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 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 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 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注:在次月申报前,保险机构在自行办理退保费的同 时,退还税款金额.)
2、对以前年度征收纳税人存有异议的,应根据纳税人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或已 (免)税保险单确定应税时间计算征收。(需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3、对《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已 (免)税保险单,以2008年1月起计算征收。
特别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车船税的按
具体操作: 1、纳税人有异议,应先缴纳应缴车船税,再报告地税机关。经 核查确属多缴税款,及时办理退税。 2、纳税人拒缴车船税,应先报告地税机关,在地税机关做出处 理意见之前,暂缓开具保单。
三、税款申报
1、保险机构应在次月15日前使用软件完成导入、 上传、汇总等申报及代收税款缴纳事项。
2、按月及时报送以下纸质资料:《车船税代收代 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3、旧车(如: 2006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免)税凭证, 查验2008年 度、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
4、当年报废车辆(如:2001年购置、2010年10月到期报废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确定2008年度、 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补缴。略。
录入应税完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车 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应税时间等资 料录入到各保险机构开票系统,“系统”产生车船税税额,开具 含完(免)车船税信息的保险单。
建议:各保险机构完善开票系统,根据应税时间“自动”生成应
缴车船税额,减少业务员税额计算录入的失误。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 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2、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如下资料: 已入库车船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
1、当年购置新车(如:2010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车船税=10/12×360=300元
2、旧车(如:2008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 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 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 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在办理“交强险”时,请将以上车辆的信息录入保险开单“系 统”,并将登记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 查。

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减免)
请将免税证号和出 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 (如:平阳县地税局昆 阳分局)录入保单开具 “系统”,并将免税证 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 面存档备查。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车船税应税时间的确定
应税时间
本年新购车辆 购买“交强险”当月——本年年底
以前年度购置 本年1月1日——本年年底(本年度)
车辆
2008年度——2009年度(补缴应缴未缴)
临时车辆或 购买“交强险”当月——截止日期当月 年内报废车辆
注:按月计算,分年度征收
补缴车船税时间确认说明
1、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完税情 况,从应税时间起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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