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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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争议解决机制
1.协商调解:对于补偿协议的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行政裁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
3.司法途径: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特别规定
1.特殊困难群体:对于征收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应给予适当照顾和帮助。
2.紧急情况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响应并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3.搬迁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4.临时安置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房屋评估
1.评估机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评估结果公示: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5.签订补偿协议: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实施搬迁: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7.补偿款支付: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
七、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如协商无果,可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3.诉讼:如调解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助补贴:包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具体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评估程序
1.评估机构选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评估过程:评估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
3.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公正。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1. 引言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对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这一过程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发展需求和城市规划目标的需要,但也会对原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原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与补偿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 征收与补偿范围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首先需要明确征收与补偿的范围。

一般来说,征收对象包括符合征收条件的私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土地等。

而补偿对象则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等。

3. 征收条件在确定征收与补偿范围后,需要制定明确的征收条件。

一般来说,征收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定;•房屋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房屋是否需要用于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只有当房屋符合上述征收条件时,才可以进行征收。

4. 补偿标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需要合理确定,以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可以考虑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适当的增值补偿;•对于被征收人的家庭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的补偿,可以考虑按照业务营收额、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补偿。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金额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5. 补偿方式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还需要明确补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补偿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次性款项补偿: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分期款项补偿:将补偿款分期支付给被征收人,分期数和每期支付的金额需合理安排;•房屋交换补偿:将被征收人原有的房屋进行评估,然后以其他房屋进行交换。

补偿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

6. 补偿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还需要明确补偿的具体程序。

一般来说,补偿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征收通知:在征收开始前,向被征收人发出正式征收通知,通知其有关征收的具体要求和补偿方案;•补偿协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与征收单位进行补偿协商,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签订:在补偿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支付:根据补偿协议,征收单位按时支付补偿款项给被征收人;•签订交房协议:如果选择房屋交换补偿方式,双方要签订交房协议,并按照约定进行房屋交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一、立项阶段:1.资金筹措:政府部门会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规模确定征收所需的资金,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筹措。

2.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明确征收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形成征收项目立项报告。

二、征收准备阶段:1.指定征收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会指定具体的征收机构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2.征收公告: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及相关权益人,同时告知他们的权益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3.测量界址:征收工作开始前,征收机构会委托测绘单位对征收范围进行测量,并划定清晰的界限。

4.登记材料征集: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发放登记表,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其他需要的材料,以便进行产权登记和房屋评估。

三、评估征收阶段:1.房屋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土地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还需要对土地的评估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

3.补偿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相关政策,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替代等。

四、补偿安置阶段:1.补偿告知: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及相关权益人发放补偿告知书,告知他们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等相关事项。

2.补偿款支付:征收机构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包括货币补偿、搬迁费用等。

3.安置房屋:对于需要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机构会提供安置房屋或者提供相应的资金用于购买新房。

五、产权变更阶段:1.确认产权:被征收人在接受补偿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将房产的产权转移给征收机构或新购房屋的产权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征收范围和用途,征收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六、监督管理阶段:1.部门监督:相关政府部门会对征收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和媒体会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揭露违规行为。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一般流程,具体实施过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与补偿价格计算规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价格计算规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价格计算规则
一、被征收房屋价格计算
(一)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附属设施费+苗木补偿费+其它设施迁移费+室内装璜)+奖励费
*注:停产停业损失费指住宅改变经营用房的,按认定的经营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附属设施费+苗木补偿费+其它设施迁移费)+奖励费
(三)产权调换房差价
产权调换房差价=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房价值+附属储藏室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
二、安置房屋价格的计算规则
安置房价格计算以政府制定安置房价格为基准,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楼层,按照楼层价格系数确定,具体如下:
层数一二三四五六
系数 1.00 1.05 1.10 1.05 0.97 0.83 价格产权调换房价格=平米单价×房屋建筑面积×楼层价格系数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附件一:征收范围图
(以下为征收范围图,因文本格式限制,无法插入图片,具体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为准。)
第2篇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引言
本方案旨在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项目需求,制定如下方案。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1.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界定按照批准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执行。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
三、征收程序
1.征收公告发布:由征收部门在政府网站及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期限、补偿标准等信息。
2.征收前期准备: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
-货币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产权置换:为被征收人提供等价值的安置房,并支付差价。
-搬迁补贴:按照征收部门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贴。
五、征收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临时住房补贴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1.土地补偿:
-集体土地:按照当用权取得成本、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2.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结合房屋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3.附属设施及搬迁费用:
-附属设施按实际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3.征收补偿协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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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确认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上述证件的,在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⒉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有标注的按1:0.7打折计入总面积。

⒊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 1日(全县拆迁动员会)以前建成的房屋按1:0.5打折计入总面积;属2009年9月1日至2 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⒋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产权确认和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上述证件,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⒉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无标注的,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1日前建成的,按1:0.8打折计算;属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⒊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经依法批准,被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仍未拆除或已处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在没有航测图的地区,可依据相关资料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类型、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一征收安置类型及补偿标准⒈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⑴货币补偿①被征收房屋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天。

②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房屋征收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⑵住宅房屋产权调换①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是经合法性确认的正房,以1:1置换,并找补结构、楼层差价(详见附表)。

安置房为高层的,结算时其公摊面积按12%计算。

附属房屋经合法性确认后,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②安置房标准安置房规划设计为多层和高层,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县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③安置房的选择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凭交房搬迁时领取的安置顺序号选房。

就近安置的原则。

就近高套的原则,即安置房户型的选择应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最接近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的户型。

④安置房超面积部分价格在就近高套范围内,在多层安置的房屋,超面积10 m2(含10 m2)以内按综合认定价格计算;超面积10 m2以上30 m2(含30 m2)以下的按市场优惠价计算;超面积30 m2以上按市场价计算。

具体价格参照拆迁时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由相关部门确定。

安置房是高层的,以中间层和顶层为基准价,每上升或下降一层楼,上下浮动的标准系数为10元/ m2。

超面积部分的综合认定价、市场优惠价、市场价比照多层执行。

⑤被征收房屋加盖隔热层补偿加盖隔热层不分材料、结构,自屋面顶起,檐口低于0.6m以下的,按投影面积90元/ m2予以补偿;高于0.6m的,按投影面积150元/ m2予以补偿。

⑥院落占地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国有划拨土地按138元/ m2补偿。

⑦产权调换办理。

被征收人凭与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领取安置顺序号和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等费用。

⑶商业房屋产权调换①被征收的商业经营房屋,有效证件齐全的,原则上给予1:1等面积安置商业经营房屋。

②商业经营房屋产权调换须找补结构差价。

标准为: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找补200元/ m2;砖木结构找补300元/ m2。

③安置的商业经营房屋面积超过或不足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超过10 m2以内(含10 m2)部分按市场价优惠30%结算,超10 m2以上部分和不足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⑷被征收房屋不是商业性质而从事商业经营的,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性质予以等面积安置。

但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沿街一层房屋,征收人在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另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助1200元/ m2,经营证照不全的减半执行。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其搬迁费、停业损失费参照商业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⒉工业企业征收补偿⑴被征收工业企业厂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凭《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按市场评估的价格,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

⑵对工业企业的土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符合继续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置换,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到县工业集中区申请落户,经批准后选址建设;不符合继续办企业条件或符合办企业条件不愿继续办企业的,按市场评估价测算,扣除供地时优惠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属国有划拨的按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给予补偿。

⑶被征收房屋不是工业厂房而从事工业生产的,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安置。

但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⑷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与其用地性质不符的建(构)筑物,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执行。

⒊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安置补偿工业企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用房搬迁费;住宅房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商业房屋停业补偿、搬迁费等按县住建、国土、物价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奖励办法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住户和经营户,每户奖励基本奖4000元。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的商业经营房,底层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元/ m2,二层及以上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9元/ m2;住宅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6元/ m2。

四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清货币补偿款。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先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费用,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五住单位公房和直管公房的,按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安置规定及奖励办法一征收补偿标准⒈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0]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⒉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参照国有土地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2010年12月31日前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的一层沿街房屋,在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另按150元/ m2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助。

⒋临时安置补助:按现有人口人均150元/月补助。

⒌被征收房屋加盖隔热层的补偿:不分结构、材料,自屋面顶起,檐口低于0.6m以下的按投影面积90元/ m2予以补偿;高于0.6m的,按投影面积150元/ m2予以补偿。

⒍主动放弃安置房的,除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外,另按放弃安置面积660元/ m2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⒎搬家费每户补助500元。

属统拆统建、统拆自建的给予两次补助;属主动放弃安置房的,给予一次补助。

提供现房安置的给予一次补助。

二安置办法⒈统拆自建安置办法统拆自建安置,原则上控制在县城规划区以外。

采取“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分户建设”的办法安置,以村为单位,一村一策,按照一村一点,一户一宅的原则,安置点用地由村统一规划,费用分户承担,安置点道路、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由所在乡镇负责具体实施。

依据村庄规划确定安置区单体建筑物的风格、立面效果、正负零标高等相关技术指标。

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 m2。

⒉统拆统建安置办法⑴安置面积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家庭现有人口(以下简称安置人口)计算。

人均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为35 m2,最多不超过65 m2。

⑵被征收人有多处住宅的,在分期或一期征收时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

⑶选择的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在35 m2以内(含35 m2)的部分,由征收人以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基本安置价提供给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在35 m2以上、65 m2以内(含65 m2)的部分,由征收人以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优惠安置价提供给被征收人。

2012年1月1日后被征收的房屋,选择在高层安置的,结算时其公摊面积一律按8%计算。

⑷安置房标准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按国家标准建设,并经县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⑸多层安置房楼层价格①基本安置面积35 m2/人以内(含35 m2)部分,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基本安置价,并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区分楼层差价。

②优惠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 m2/人(含30 m2),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优惠安置价,并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区分楼层差价。

③贮藏室每套住房配置一个,不计入安置面积,由安置户按当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相应价格购买。

⑹高层安置房楼层价格①基本安置面积35 m2/人以内(含35 m2),中间层和顶层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基本安置价,每上升或下降一层楼,上下浮动的标准系数为10元/m2。

②优惠安置面积不超过30 m2/人(含30 m2)。

中间层和顶层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优惠安置价。

楼层差价比照前款执行。

⑺被征收安置人口确认①属正式农业户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土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②领取结婚证而户口未转入的和符合入户条件而未入户的新生子女;③未婚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一人;④独生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增加一人;⑤原户籍属所在村、现转户的在校学生和服役士兵;⑥原户籍属所在村的劳改劳教人员;⑦有承包土地的捐资农转非人员、且长期居住生活在本地以及学生毕业后无工作单位回原籍落户的非农业人口;⑧长期与父母、子女一起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且无其它处住宅的可由本人申请,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视为安置人口,给予安置。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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