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名录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在2016年11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审议。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发送电子信件至****************;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上请注明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5月1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12日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多元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海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促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含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监测数据或者结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或者其他性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或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1要求,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指导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范围环境监测机构在我省承接以下环境监测业务,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一)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二)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四)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六)按规定应当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范围的其他环境监测服务活动。
第七条基本要求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资质证书认定的检测项目范围承接业务;(二)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使2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开展检定/校准;(三)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四)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五)在本省设有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所需要的实验室;(六)实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环保产品检测机构名录

7.?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8.?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9. 电除尘器高压整流电源
10.电除尘器低压控制电源
11.水处理剂
06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Nhomakorabea境检测中心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8号楼
邮编:100088
电话:0
传真: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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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2、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07
东北大学滤料检测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
邮编:110004
电话:
传真:
1.袋式除尘器用滤料
2.袋式除尘器 滤袋
3.袋式除尘器 滤袋框架
4.袋式除尘器用脉冲喷吹阀
5. 袋式除尘器用脉冲控制仪
08
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
5、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6、电除尘器
7、布袋除尘器
8、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9、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10、工业燃煤锅炉
11、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04
南京电力设备质量性能检验中心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10号
邮编:210031
电话:025-
传真:025-
、电除尘器
2、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3、花岗岩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1、多层滤料过滤器
32、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
33、活性炭吸附罐
34、电解法次氯酸钠发生器
35、臭氧发生器
36、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37、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38、悬挂式填料
39、悬浮填料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
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
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
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0号)《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家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国家环保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环保局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国家环保局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
具体内容是:促进环境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的完善,增强国家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转移或者下放给有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评估,环境科技成果项目的推广工作,环境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具体实施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国家环保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全国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

全国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7年12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情况(农市(科教环)1表) (3)(一)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情况(续)(农市(科教环)1表) (4)(二)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农市(科教环)2表) (5)(三)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工作用房情况(农市(科教环)3表) (6)(四)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检测能力情况(农市(科教环)4表) (7)(五)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监测工作情况(农市(科教环)5表) (8)(六)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宣传培训情况(农市(科教环)6表) (9)(七)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科技成果情况(农市(科教环)7表) (10)(八)各地区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农市(科教环)8表) (11)(九)各地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情况(农市(科教环)9表) (12)(十)各地区外来入侵生物治理情况(仅限国家名录中52个物种)(农市(科教环)10表) (13)(十一)各地区农业湿地保护情况(农市(科教环)11表) (14)(十二)各地区农业面源污染国控点监测情况(农市(科教环)12表) (15)(十三)各地区农膜覆盖及回收利用情况(农市(科教环)13表) (16)(十四)各地区粮食作物地膜覆盖情况(农市(科教环)14表) (17)(十五)各地区经济作物地膜覆盖情况(农市(科教环)15表) (18)四、主要指标解释 (19)一、总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解全国农业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和农业部门工作实际的需要,制定本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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