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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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2月26日)粤建管字〔2000〕1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

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

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

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紧急程度:平件
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京珠高速公路广珠北段有限公司、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有限公司:
现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公路函〔2015〕7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7日
来文编号20160084拟办部门经营管理部拟办人曾文彪审核杨阳张占书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经16017
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公路函[2015]717号)转发给你们,请
结合《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6日 经办人曹文丰审核李文贵、蒲兆先电话 29005963。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附: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略)2.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季报表。

(略)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粤公路函〔2016〕829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

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

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

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2月26日)粤建管字〔2000〕1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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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
(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
(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及其举办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机构,不得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身份开展由其直接上级单位负责的路政许可相关的安全技术评价中介服务。

第八条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

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二)穿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管道穿越、铁路穿越、公路穿越、电缆穿越等)。

评价要点:具体穿越公路桩号位置;周围环境(与特殊构造物的水平距离);管线埋设深度;穿越工程与公路的交叉角度;不同施工工艺下的挖或穿的宽度;桥下穿越时周边桥墩的水平净距;地面警示标识;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穿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
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包括公路平交、乡村道路、沿线单位、加油站等经营性单位接入)。

评价要点: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安全视距;纵坡;排水;标志标线设置;接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四)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包括悬挂非公路标志)。

评价要点:悬挂位置;结构物的荷载验算;悬挂设施的抗风抗震;管线附件装置;悬挂设施反光炫目;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五)平行式涉路工程(包括平行埋设、架设管线、设置变压器、通讯等设施)。

评价要点:公路等级以及架、埋位置;与公路用地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埋设深度;支撑结构性质;排水设施;防风等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第九条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及其结论的确认,由实施路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对结论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权要求重新提交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

专家评审会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的技术内容,邀请5 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项目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上述材料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路政许可材料提交。

第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涉路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问题的,提交该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路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省公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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