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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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黄政办秘〔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心城区餐厨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0日中心城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央和省环保督察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餐饮业行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依法合规、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和“一局负责一片区”的原则,用3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整治,到2020年12月底完成中心城区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整治时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

三、整治内容(一)存在下列情形的现有餐饮单位应立即关停1.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单位;2.露天烧烤、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单位;3.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完成整治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1.居民投诉比较强烈,整改不彻底且油烟无排放去向的餐饮单位;2.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用其他油烟净化设施及超标排放的餐饮单位;3.经营场所不合法,违法违规改建、搭建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餐饮单位。

(三)手续不完善的,要求限期完善手续不属于本方案确定的立即关停和停业限期整治的两种情形、但相关手续不完善的相关餐饮单位,要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四、整治措施(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5日)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印发《致中心城区餐饮业经营者的公开信》,通过媒体、一封信、公开栏等形式向餐饮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黄政办秘〔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9〕12号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凝聚工作合力,全面提升市区发展联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既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实际举措,也是实现中心城区要素配置、公共服务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更加契合的迫切需求。

要坚持拓展联动思维聚合力,创新联动方法谋全局,全力打造市区联动平台,不断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要坚持优化市区两级政府资源配置,统筹建立重点受理、协调顺畅、分类办理、即时办结、督办反馈、评价考核的推进机制,及时解决中心城区在城市管理、项目建设、民计民生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中心城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形成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原则(一)共建共享原则。

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共同理顺和丰富区域发展策略,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统筹提升中心城区发展整体性、协调性、联动性和可持续性,不断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

(二)权责一致原则。

立足现有政策和制度,共同理清职责不清、管理缺位、责权利不统一等问题,不断形成机制健全、灵活高效、相互匹配、共同发展的工作体系,实现资源利用最优化、区域功能最大化。

(三)务实高效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制约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全面、综合、整体、系统、长期的联动机制,全面提升市区协同发展水平。

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数字量化指标和定性工作任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数字量化指标和定性工作任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数字量化指标和定性工作任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2.03
•【字号】黄政办秘〔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报告数字量化指标和定性工作任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府工作报告〉数字量化指标任务清单》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定性工作任务事项清单》予以印发。

市《政府工作报告》数字量化指标任务和定性工作任务是政府向人民群众的具体承诺,是必须确保完成的刚性任务。

各级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紧实的作风,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压实责任到岗到人,按照下达的数字指标和排定的计划,以周保旬保月,以月保季保年,时间往前排,任务往前赶,打好时间提前量,加强协调调度,适时对标盘点,努力实现首季开门红,年中双过半,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各责任单位实现数字量化指标和定性工作任务计划的情况,每月5日前反馈录入市政务督查考核平台(首次反馈录入时间为
2020年3月5日前),通过平台实时管控,实时比对排名、综合汇总和报告通报,并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附件:202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数字量化指标和定性工作任务清单
2020年2月3日附件
202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定性任务事项清单。

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与监督, 制定屯溪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等级管理。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级办法、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黄山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年)

黄山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年)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 1 类声环境功能区
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 2 类声环境功能区
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 3 类声环境功能区
重影响的区域;
1.3 指导思想 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黄山市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
以《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年)》(2018 年修改)为指导,重点考虑 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及高新区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 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科学划定声环 境功能区类别。
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详见附件2。交通干线包括4a类交通干线(高速 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 道)和4b类交通干线(铁路干线)。各城区近期建设项目,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 及停车场、汽车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 交通服务区域划分为4a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
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 4 类声环境功能区
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
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
域,划为 4a 类或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1.6 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覆盖整个《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年)》(2018 年修改)中的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及高新区城市规划区 范围,总面积约 167.307 平方公里。

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老街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建设行为:
(一)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开发建设;
(二)损坏和拆毁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以可能构成火灾等严重隐患等不当方式装饰和使用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标牌广告等其他设施;
(四)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老街保护区内新建产生烟尘、噪声、异味、废水等污染物、以及与老街整体环境不相协调的生产项目;
第二章 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老街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坚持保护、整治为主,适当更新的原则。对老街传统商业建筑、传统市镇风貌以及原有的山水环境加以保护,继承、维持传统的布局和格调。对老街保护区部分建筑质量、环境状况和基础设施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进行治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内容:
(五)其他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老街保护区内房屋转让,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须经老街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老街保护区内建筑的维修、改造,其沿街(巷)建筑的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一律按徽派建筑的传统手法设计;沿老街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为1∶1,层数为2层,原有3层建筑予以保留,第一层层高3.3米左右,第二层层高2.5米至2.8米;沿巷民居建筑要保持巷道的延续性,不得随意开设门窗;建筑材料以砖木为主,需要用现代结构和保护技术加固的,必须符合传统的砖木结构做法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改造保持传统开间、高度,确需调整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第四章 市场、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内市场经营应以旅游购物、宣传徽州文化为主,鼓励建设、经营、展示徽州地方文化的项目。对能体现当地民俗文化的项目和有特殊才能的民间艺人,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进。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7]73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7]73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7]73号)各市建委,有关市行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建设系统效能建设,提升城市日常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应急能力,现就我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要求搭建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逐步建立起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使城市管理工作从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到2007年9月底,省建设厅确定公布的合肥市、马鞍山市、黄山市、铜陵市和芜湖市等全省首批五个试点城市(城区)及淮北市,在全省率先搭建起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并投入运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其他城市要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实行网格化管理,在保证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的同时,于2007年底前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有条件的争取搭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二)到2008年底,所有省辖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县城积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三)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全面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争取建立省级城市管理平台。

三、工作内容(一)制定总体建设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实施步骤,落实工作责任,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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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

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二○○八年十一月四日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第十二条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8米。

(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多层条式住宅之间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5、条式住宅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整体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被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7米);3、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时间影响。

第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范围以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30米;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45°至90°度范围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3、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较高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一)低层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

(二)多层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四)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二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第十七条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第十八条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

第十九条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第二十条高层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第二十一条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三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第二十二条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第四节其它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其建筑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但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上述建筑间距控制详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下按消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相邻遮挡建筑为临时建设或违法建设时,其日照和建筑间距不予考虑。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第三十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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