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ZY-TJZG-15 三包索赔管理办法 F0(1)
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管理规定

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管理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执行)一、目的及范围为规范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工作,保障三包旧件能够及时、完备、规范的送达青汽厂,以便于责任追溯及后续的故障原因分析、质量改进等工作得以顺利有序的进行,依据《建站协议》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凡进行青汽服务业务的各一汽服务站及所有青汽自建站,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服务站对其下属分站(必须为报青汽市场服务部批准认可的)负有管理及连带承担之责任。
二、相关定义2.1三包索赔旧件2.1.1三包索赔旧件系指依照随车发放给用户的《保用服务手册》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相关保用服务管理规定,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而更换下来的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含成都分厂)配套用原厂配件。
2.1.2 自2011年2月1日起,青汽市场服务部联合部分重要零部件配套厂家共同设立典型故障件检验检测小组。
经小组检测,非青汽配套用件的、故障件实际损坏情况与TDS索赔单中故障描述不一致的,一律视为非正常三包索赔旧件,不予认可。
2.2包装包装指各站对于更换下来的三包索赔旧件,按照一定的规范有序归类以后,用木箱等进行分类打包,以便于管理和发运。
2.3发运2.3.1发运指各站对于包装好的三包索赔旧件,联系物流公司(距离近的可自送)以送货上门的形式发送至青汽服务室(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868号)。
三、包装规范3.1对于三包索赔旧件,各站应按照分类有序、包装可靠(尽量保持配件损坏时状态)、便于发运、便于统计的原则,必须自行包装,不得委托物流公司等人员进行包装(物流公司包装的不予结算费用,丢件由服务站自行负责)。
3.2 分类包装应遵循以下原则3.2.1气阀类(各制动阀、限压阀、四回路阀及干燥器、离合器总泵及分泵等)应单独包装为一类;3.2.2 常规电器类(各传感器、电磁阀、电机、等)应单独包装为一类;3.2.3易磕碰电器类(空调操纵机构、仪表板、灯具、整车及底盘线束等)应用更换完的备品件的外包装将此类电器件可靠包装好以后单独包装为一类;3.2.4 体积小价值大类(ECU、电控喷油器、方向机、喷油泵等)应特别、单独包装为一类,外包装必须写明货物内容;3.2.5大件类(桥壳、前轴、板簧总成、传动轴、水箱、中冷器、油箱、制动鼓等价值高、体积大的旧件),要求外包装,在每个旧件上贴旧件发货单标签,单独算作一件货物;3.2.6关联件类(打气泵漏油连带干燥器、成套盆角齿、一起损坏的轮边减速器及齿轮、变速箱内打齿损坏多齿轮及轴、行星齿及十字轴等)报在一张索赔单里,应用铁丝可靠栓连在一起,关联件不齐全的视为遗失;3.2.7特殊要求类(根据青汽服务室通知要求需要将某损坏旧件单独返还的)应依据尽量保持损坏时状态、包装可靠的原则单独包装;3.2.8 其余(运输中不易造成二次损伤的旧件)没有包含的亦应遵循分类有序的原则进行合理包装;3.3每张索赔单对应的旧件上均应挂有有明晰的旧件标签(捆绑牢固、清洁、可扫描),外包装上应贴有旧件发货单标签(建议在标签上特别注明箱内旧件类别,尤其对于价值较大的旧件)。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2013

安徽建机公司产品“三包”服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堵塞漏洞,特修订《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办法》。
一、产品“三包”期限“三包”期限:“三包”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维护和使用的条件下,按照“三包”期限范围表执行。
(详见附件一)二、产品“三包”范围及内容凡出售的产品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时,实行产品质量“三包”。
非我公司人为因素、自然腐蚀及不可抗力因素,和用户不正确操作、保养、管理以及使用非本公司提供的零部件而导致的设备损坏或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用户使用、维护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不予“三包”。
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含中兴联公司、施工升降机公司、东南公司、西北公司)要提供及时帮助和热情服务,并据实、合理收取各项费用(由营销部门会同生产、财务部门确定)。
包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三包期内出现的故障实施包修。
包换:在三包期内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实施包换。
包退:三包期内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实施包退。
三、产品质量“三包”的实施1、售后服务部对日常三包、维修情况进行梳理,确定易损配件清单。
每月定期从仓库借出,更换易损配件至部门仓库备用。
2、售后服务部门接到用户的故障信息后,立即安排服务人员携带相关配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处理。
【服务承诺:本市2小时内,省内6小时内,省外不超过24小时(省外须具备必要的公共交通条件情况下),执行全天24小时售后服务(夜间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3、服务人员根据现场人员描述与实际勘察,初步判定故障原因和责任,确定是否符合“三包”范围:A、符合“三包”范围的,对存在故障的部件进行更换,损坏的部件带回公司处理。
B、不符合“三包”范围的,由售后服务部门与用户协商合理收取费用。
A与B 进行维修后,填写《售后服务单》一式二份。
写明产品型号、编号、使用单位、所在位置以及质量问题的原因、责任及维修结果,《售后服务单》必须由用户负责人盖章或签字带回,需留下电话,便于电话回访。
三包规定全文

家电三包内容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释义〕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
三包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三包赔偿,即“包修、包换、包退”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三包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三包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三包赔偿的范围1. 商品质量问题:商品存在瑕疵、性能不稳定、使用寿命不符合规定等。
2. 商品不符合规定要求: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等。
3. 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商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四、三包赔偿的条件1. 商品购买时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应当符合三包期限要求。
2. 商品购买凭证:消费者应当持有商品购买凭证,包括发票、收据等。
3. 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应当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五、三包赔偿的程序1. 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与经营者联系,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 如果经营者同意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应当按照经营者的要求,将商品送至指定的维修点或者销售点。
4.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告知消费者。
5. 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包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1.目的强化产品“三包”的管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产品在文件规定的“三包”期内的管理。
3.职责3.1售后服务部3.1.1负责判定用户使用的产品是否在“三包”期内。
3.1.2负责对产品“三包”后换下的零、部件及电气原器件,带回公司办理“三包”手续,并将实物妥善保管。
3.1.3负责对产品“三包”后的零部件,进行维修,并把不能使用的零部件负责归入废品库。
3.2技术部门负责对“三包”维修后更换的零部件及电子器件的可用性进行确认,并分析原因。
负责对售后服务部提供的不合格品数量进行确认,并对入废品库的维修部件按月进行统计整理。
4.定义4.1经营性“三包”:维护用户与公司的发展关系而实施的“三包”。
4.2质量性“三包”:用户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本公司产品时,无任何意外及人为损坏之情况下,出现的产品故障而实施的“三包”。
4.3隐患性“三包”:为维护公司信誉,对已出厂的产品发现有质量隐患而实施的“三包”。
4.工作程序4.1产品“三包”的确认4.1.1售后服务部维修人员根据用户反映对产品进行“三包”判定维修,并按规定填写三包维修登记卡。
4.1.2对经营性“三包”,须经销售总经理同意,维修人员方可办理“三包”。
4.1.3对隐患性“三包”,须经技术部负责人同意,维修人员方可办理“三包”。
4.1.4对质量性“三包”,由售后服务部维修人员确认。
4.1.5办理产品质量“三包”,由维修人员执填写完整的维修卡、三包卡和废品件,按程序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4.1.6售后服务部每月将”三包”情况统计报表于每月月底28日前报技术部负责人。
4.2根据维修人员提供的三包维修登记卡,技术部门对能否再利用的零部件进行确认,按要求在登记卡上签字。
4.3技术部4.3.1根据维修人员提供的三包维修登记卡,对是否三包进行确认,按要求在登记卡上签字,以便随时核查、分析、整改和落实质量赔偿责任。
4.3.2凡未按要求办理者(如未填写用户名称、电话、安装日期、产品编号、故障现象及原因、换件名称及数量等),技术部负责人有权拒绝签字认定“三包“。
三包索赔文档

三包索赔概述三包索赔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些商品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向商家提出索赔要求,享受三包服务。
三包服务是指商品购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免费维修、换货或退货的权益。
三包服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享受三包服务:1.产品质量问题: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质量问题,例如功能故障、性能不符合标准等。
2.商品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指购买的商品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发生了故障。
3.购买后无法正常使用:指购买的商品在购买后无法正常使用,例如无法开机、无法连接网络等问题。
三包服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包服务期限如下:1.电子产品:购买后7日内,发生以上问题可以退货。
2.电器产品:购买后15日内,发生以上问题可以退货。
3.机动车:购买后2年内,发生以上问题可以退货。
4.其他商品:购买后半年内,发生以上问题可以退货。
三包索赔的流程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以上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三包索赔:1.第一步:联系商家在发现商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应立即联系商家,并向商家提供详细的故障描述和购买凭证等相关信息,商家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2.第二步: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无法解决问题或解决方案与消费者的要求不符,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维修,换货或退货。
3.第三步:申请仲裁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或者市场监督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消费者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购买凭证、故障描述和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
4.第四步:仲裁结果消费者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事实、法律和相关规定作出仲裁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双方。
如果裁决结果有利于消费者,商家应按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注意事项在进行三包索赔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联系商家:一旦发现商品出现问题,应立即联系商家进行解决,避免过期索赔。
三包费用管理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三包”费用管理办法(讨论稿)为提高对外“三包”技术服务质量,降低“三包”成本,管好、用好“三包”费用,鉴于目前公司具体情况,特规定以下管理办法:一、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公司所生产的各类产品,出厂后的“三包”技术服务费用。
二、凡因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其它索赔所产生的费用,由售后部提出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三、因材质及配套件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材料供应商和配套件生产厂家承担,其中包括因材料及配套件引起的索赔。
四、因焊接、装配所引起的质量索赔和“三包”费用由各生产车间班组及个人承担。
五、细则1.当“三包”服务中心收到异地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信息反馈后,应积极与用户沟通,同时与质量故障所发生车间联系。
在全国范围内如在用户与车间同意的前担下所产生的费用不超过1000元可让用户自行修补,产生的费用由质量事故责任车间班组承担。
2.每起质量责任事故费用在1000元——1500元由责任车间班组担90%,原则上公司承担10%;每起责任故障“三包”损失费用及索赔在1500元——3000元内原则上车间承担80%,公司承担20%;每起责任故障“三包”损失费用及索赔在3000元以上的,由质量故障车部承担60%,公司承担40%。
3.如在处理本车车间质量事故的同时“三包”服务部安排在原路返回的异地处理其它的质量事故,车间承担总费用的50%,剩余部分由未派出人员车间承担。
4.凡安排外出人员必须听从统一调度,如不听从安排所有费用由车间班组承担。
六、出差补助标准:1.服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①来回长途车票实报,晚间乘车超过8小时没坐卧铺,按票面50%补助;②每天包干补助80元/天(含通迅费市内交通费)。
2.服务人员工资标准:①因车间班组自身质量问题由班组自已承担工资;②非本班组质量问题每天补助工资(80元)。
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即产品质量三包,是指对产品质量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售后服务制度。
我国对三包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三包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三包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所售商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对消费者承担的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
2. 适用范围(1)适用于购买商品的自然人消费者;(2)适用于购买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但单位购买商品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适用三包规定;(3)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
三、三包期限1. 期限(1)一般情况下,三包期限为自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具体期限由国家规定或者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但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2)对于耐用消费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1年;(3)对于易损易耗商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2. 期限延长(1)在保修期内,如果商品因生产者、销售者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延长保修期限;(2)在保修期内,如果消费者因合理使用商品导致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延长保修期限。
四、三包责任1. 质量问题(1)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性能问题(1)商品存在性能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性能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安全问题(1)商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三包程序1. 消费者提出要求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保修、更换、退货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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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索赔管理方法1规范基地汽车产品三包服务费用索赔处理流程,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各部门改进产品质量2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基地制造的国内销售的整车产品,因零部件质量问题在三包服务期内进行维修、服务时所发生费用对供应商的索赔追偿3相关文件3.1《供应商索赔及质量激励管理办法》 HT-ZY-CG-143.2《供应商索赔财务管理制度》 HT-YY-CW-073.3《供应商零部件PPM值及质量三包期指南》4术语和定义4.1索赔:指因供应商产品质量、交付、服务、市场、售后三包等环节发生问题,造成对华泰内、外部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按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4.2反索赔:指因华泰汽车对供应商的申诉判定为非供应商责任后,供应商对华泰已开具索赔发票的反开票或在责任供应商下月扣款发票中冲减行为。
5职责5.1品质管理部5.1.1 市场三包索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SOP后产品三包索赔的牵头处理;5.1.2负责对IDCS系统中索赔信息进行核实,分解责任单位;5.1.3负责对有疑义的索赔信息反馈质量管理中心并进一步落实;5.1.4负责三包索赔分解报告的编制、签批及下发;5.1.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处理供应商反索赔;5.1.6负责将基地层面解决不了的供应商反索赔问题反馈质量管理中心;5.1.7负责与荣成旧件库沟通协调旧件5.2商品技术部5.2.1负责市场三包索赔信息中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的分析确认;5.2.2负责索赔信息中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传达供应商并要求其分析整改;5.2.3负责参与处理供应商反索赔;5.2.4负责市场三包索赔信息中相关工艺问题的确认及分析整改;5.3采购部5.3.1负责三包索赔报告中供应商信息的核实与确认;5.3.2负责每月将索赔扣款发票及索赔明细送达责任供应商,向供应商执行索赔;5.3.3负责反索赔供应商退票及其他相关事宜处理;5.4财务部5.4.1负责审核三包索赔分解报告,对责任供应商可扣款情况进行确认;5.4.2对责任供应商开具三包索赔发票,接收供应商的反索赔发票;5.4.3负责索赔相关账务处理;6管理内容6.1索赔信息核实品质管理部三包索赔工程师负责每日对IDCS系统中索赔信息进行确认核实,对故障现象描述不清的或、责任划分错误的反馈质量管理中心要求其更正。
6.2 信息分解6.2.1 对由IDCS系统导出的索赔汇总数据,由索赔员按供应商别进行分解,形成《**供应商三包索赔明细》。
6.3 旧件信息发送及确认6.3.1 索赔员根据分解后的信息,填写《三包索赔旧件提取通知单》(附:《**供应商三包索赔明细》),报品质部长批准后,主送三包索赔责任供应商、基地旧件库、基地采购部,抄送各相关部门主管。
6.3.2 供应商须在收到《三包索赔旧件提取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确认通知单已收到。
并对旧件提取通知单中有疑义的零部件进行书面反馈。
到期未回复的视为默认,需提取旧件的由供应商与旧件库房沟通,提取旧件。
6.3.3 对供应商反馈的非其产品的问题,由基地索赔员报售后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6.3.4 根据供应商反馈的情况及情况处置结果,确定最终《**供应商三包索赔明细》。
6.4 供应商信息确认6.4.1 供货状态确认及处理:索赔员凭与供应商确认后的《**供应商三包索赔明细》向采购部确认责任供应商是否正常供货或已经停供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索赔扣款审批。
6.4.1.1 对于供应商已停供的,且供应商在在天津基地账务已无款可扣的情况下,可由基地索赔员发起《停供代扣款申请表》,经基地财务、采购、品质部、汽车集团销售财务会签,确认代执行扣款的基地财务。
6.4.1.2 代执行扣款的生产基地财务凭据审批后《停供代扣款申请表》执行扣款,并将扣款转入应索赔的生产基地财务。
6.4.1.3 应索赔的生产基地财务凭审批后的《停供代扣款申请表》进行财务处理,待索赔款项到账后进行账务处理。
6.4.1.4 对于停供供应商,经各生产基地财务之间沟通确认均无款可扣,由各生产基地索赔员形成汇总报表,提交法务部进行评估追缴的可行性。
经评估后可追缴的,由索赔员按索赔流程进行追缴;需诉讼的,由各基地提出申请,提请法务部办理。
6.4.2 供应商账务信息确认:索赔员凭与供应商确认后的《**供应商三包索赔明细》向财务部确认责任供应商账务状况。
6.4.2.1 可执行对供应商扣款的,由索赔员发起扣款申请,天津基地财务向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寄票及明细,并进行扣款追偿账务处理;6.4.2.2 对于账面当月无款可扣的,按债权挂账,在下月供货款中冲抵。
6.4.2.3 对供应商直接与财务管理中心销售公司财务账务往来的,索赔员需建立内部报表管理,动态维护并报财务管理中心执行扣款。
索赔员需跟进基地财务部对供应商直接与汽车集团销售财务往来的三包索赔或售后索赔款项做好账务处理。
6.5 索赔扣款明细和索赔申请的编制6.5.1 根据采购部、财务部反馈的信息,索赔员编制《**月**车型三包索赔明细汇总表》和《市场索赔扣款申请表》。
6.5.2 《**月**车型三包索赔明细汇总表》应明。
确分出“可申请扣款”、“华泰承担”、“年度考核”、“待鉴定”四种情况6.5.3 索赔员在IDCS系统中操作生成旧件索赔单号并保存,将索赔单号记录在《**月**车型三包索赔明细汇总表》中。
6.5.4 《**月**车型三包索赔明细汇总表》由索赔员、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主管会计签字;《市场索赔扣款申请表》由基地品质副总经理、采购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6.6 执行索赔扣款6.6.1 索赔员每月25日前完成《**月**车型三包索赔明细汇总表》和《索赔扣款申请表》的审批并转发财务部。
6.6.2 财务部对“可申请扣款”部分于次月5日之前对供应商开具索赔发票,执行扣款;对“待鉴定”部分,暂时冻结供应商的款项,后续鉴定后处理。
6.6.3 基地采购部在每月10日前将发票及《**月**车型三包索赔明细汇总表》送达相应责任供应商。
6.7 反索赔6.7.1 三包索赔实行先执行扣款,供应商有异议提起申诉,并经正式仲裁后,依据仲裁结论反开票或在次月三包索赔款项中冲抵处理,特殊供应商特殊处理的原则。
6.7.2 生产基地品质部牵头受理供应商的申诉事宜,接收到供应商的《天津基地反索赔仲裁申请表》后,发起《天津工厂三包索赔责任仲裁书》,经基地相关责任部门会签,基地总经理批准后,根据仲裁结论对责任供应商下发《天津工厂三包索赔仲裁回复函》,基地财务凭《天津工厂三包索赔责任仲裁书》接收供应商开具的反索赔发票,对供应商做退付货款的账务处理。
若当月供应商提出在后续索赔款里冲抵的,需基地品质部在《天津工厂三包索赔责任仲裁书》中明确说明,并在次月索赔款项里对责任供应商进行冲抵。
6.7.3 基地财务凭《天津工厂三包索赔责任仲裁书》并附相关凭据,与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反索赔账务处理。
6.7.4 对于基地仲裁后,供应商仍有异议,经多次协调仍无法解决的,由基地品质部填写《三包索赔仲裁申请单》,经基地总经理批准后,附基地的仲裁结果、质量分析报告、供应商申诉函等相应附件,提报集团质量管理中心进行仲裁复议,仲裁复议提报期限为《天津工厂三包索赔责任仲裁书》送达供应商后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复议处理。
6.7.5 集团质量管理中心依据品质部反馈的《三包索赔仲裁申请单》,组织仲裁小组进行小组仲裁复议,并向提出仲裁复议申请的基地品质部下发《华泰汽车集团三包索赔责任仲裁书》,由生产基地品质部向责任供应商下发《三包索赔仲裁回复函》,并推动供应商按反索赔流程开展后续财务结算工作。
7记录7.1 JL-ZY-TJ/ZG-15-01 《**供应商三包索赔明细》7.2 JL-ZY-TJ/ZG-15-02 《三包索赔旧件提取通知单》7.3 JL-ZY-TJ/ZG-15-03 《停供代扣款申请表》7.4 JL-ZY-TJ/ZG-15-04 《**月**车型三包索赔明细汇总表》7.5 JL-ZY-TJ/ZG-15-05 《市场索赔扣款申请表》7.6 JL-ZY-TJ/ZG-15-06 《天津基地反索赔仲裁申请表》7.7 JL-ZY-TJ/ZG-15-07 《天津工厂三包索赔责任仲裁书》7.8 JL-ZY-TJ/ZG-15-08 《天津工厂三包索赔仲裁回复函》7.9 JL-ZY-TJ/ZG-15-09 《汽车集团三包索赔仲裁申请单》7.10 JL-ZY-TJ/ZG-15-10 《汽车集团三包索赔责任仲裁书》7.11 JL-ZY-TJ/ZG-15-11 《汽车集团三包索赔仲裁回复函》版本号:F 修改码:0 HT-ZY-TJ/ZG-15三包索赔流程版本号:F 修改码:0 HT-ZY-TJ/ZG-15**供应商三包索赔明细三包索赔旧件提取通知单记录表号:JL-ZY-TJ/ZG-15-02 编号:首先感谢贵司对华泰汽车集团长期的支持!附件为车型年月份贵司市场三包索赔旧件明细,目前旧件已经返回华泰汽车集团旧件库房,特通知如下:1.华泰汽车集团财务部将于每月5日之前扣除上述款项。
2.请贵司在月日前携带此通知单到华泰汽车集团三包旧件库房提取旧件。
如逾期20个工作日未提取,则华泰汽车集团有权对旧件进行报废处理。
贵司的旧件如不需返回,请书面(邮件)通知华泰汽车集团三包索赔主管及库房三包旧件主管。
3.贵司如对索赔明细有异议,请在收到索赔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华泰汽车集团三包索赔主管提交申诉明细、供应商认可与否的清单以及供应商申诉报告(涉及责任误判或故障模式不认可的需附分析页及旧件对比照片),华泰汽车集团即在开据票据之前调整贵司索赔金额。
5个工作日后将提交扣款申请,华泰汽车集团财务部将开据票据寄给贵司,且不接受退票处理。
4.对于供应商在华泰汽车集团开具三包索赔发票后提出的申诉,根据华泰汽车集团质量仲裁结论执行责任调整,以供应商反开票或在次月三包索赔款项中直接冲抵的形式处理。
5.若贵司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申诉,则视为默认索赔,华泰汽车集团将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申诉。
旧件库地址工作内容联系人电话邮箱旧件提取三包索赔附:三包索赔明细编制审核批准主送:各三包索赔责任供应商、基地旧件库主管、基地采购员抄送:各相关主管单位主管编制日期:2016年月日发文日期:2016年月日停供代扣款申请表记录表号:**月**车型月份三包索赔明细汇总表记录表号:JL-ZY-TJ/ZG-15-04索赔工程师:采购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日期:日期:日期:市场索赔扣款申请表天津基地反索赔仲裁申请表记录表号:JL-ZY-TJ/ZG-15-06天津工厂三包索赔仲裁书记录编号:JL-ZY-TJ/ZG-15-07编号:申请部门申请日期申请原因车型索赔月份索赔金额供应商名称供应商代码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提交资料:■基地仲裁书■供应商申诉函■三包索赔明细■质量分析报告□会议纪要□发票复印件申请内容:编制审核批准主送:集团质量中心相关人员、基地索赔仲裁相关人员抄送:集团质量中心总经理、基地品质副总经理、编制日期:2016年月日发文日期:2016年月日天津工厂三包索赔仲裁回复函记录编号:JL-ZY-TJ/ZG-15-08编号:公司:针对贵司年月日提出的关于的申诉报告,现答复如下:□已超过受理期限,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