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办法是指组织部门制定的关于支付、使用和监督党费的规章制度。
党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缴党费
1. 党员月缴党费原则: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党员按月缴纳党费;
2. 党费金额: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法》和本办法,党员年度党费标准由上级党组织确定;
3. 缴纳党费时间:党员每月末日前缴纳上月应缴党费;
4. 缴纳党费方式:党员可以通过银行卡转账或现金缴纳党费;
5. 党费收据:收缴党费的党组织应当向党员出具党费收据;
二、使用党费
1. 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仅用于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
2. 使用程序: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党费使用计划,按照计划使用党费;
三、监督党费
1. 监督原则:党组织应当对党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监督;
2. 监督程序: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上级党组织;。
永城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永城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提高党费使用效率,加强党员对党费的认识和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永城所有党组织、党员,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党费是党员依照规定交纳的组织费用,党费的收缴管理是党组织的一项基础工作,必须加强。
第四条党费收缴管理应当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党费收缴管理规范要求,保证资金安全精准到位。
第五条党费收缴管理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违法乱纪、挪用党费。
第六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组织的管理监督,完善定期检查考核机制。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党费缴纳意识,强化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八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党委(支部)书记或专门委托党务工作者负责。
第二章党费的收缴标准和方式第九条党费的收缴标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当照章执行。
第十条党费的收缴方式包括自愿交费和强制交费两种,自愿交费是党员自觉主动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强制交费是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由党组织依法按规定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党费的收缴标准和方式应当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公示,并向全体党员进行宣传解释。
第十二条党费收缴工作要加强对党员的提醒教育,建立健全宣传工作制度,提高党员的交纳党费自觉性。
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党费收缴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党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章党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党费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用途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十五条党费使用应当体现经济实惠、合理节约的原则,确保党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六条党费使用应当做好账务核算和财务监管,确保党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党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必须保证政治性、团结性和群众性。
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党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和流程,保障党费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党费使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发生财务风险和挪用行为。
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党建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党组织的财务监督和制约,保证党组织的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党组织财务制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建经费的管理范围和内容党建经费主要由党组织管理,用于支持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党务活动和党员服务等相关工作。
党建经费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发放党费、组织党员进行党务活动、开展党员培训和学习活动、党建宣传、表彰先进党组织和党员、党员联系服务等。
二、党建经费的管理程序1.党建经费申请:党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制定相关计划和预算,并根据具体情况向上级党委申请党建经费,并提供计划、预算和相关申请材料。
2.党建经费审批:上级党委根据情况逐级审批、指导和监督,对下级党组织提出的党建经费申请进行审批和批准。
3.党建经费核算:党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党建经费收支核算制度,并对党建经费的收入、支出、结余等等进行核算和管理。
4.党建经费使用:党组织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规范、严格地使用党建经费,并做好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
5.党建经费监督:党组织应严格遵守党建经费管理制度,保证党建经费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并接受党委、纪委、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党建经费的收支管理1.党建经费的来源:党组织党费和相关资金等。
2.党建经费的支出:包括党员培训、会议开支、宣传费用、节日慰问、党组织建设、党员服务服务等。
3.党建经费的结余:党建经费的结余应当上缴财务部门,遵守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归口。
四、党建经费的使用原则1.合法:党建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党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2.合规:党建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核算、使用、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措施。
3.合理:党建经费的使用应合理、经济、节约、高效。
4.透明:党组织应当充分保障党员和组织成员关于党建经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接受上级党委、纪委、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党费使用办法

党费使用办法
一、党费来源
一般情况下,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落实党组织工作经费,原则上公司专项拨款党建经费不低于上级党组织拨付经费。
二、使用范围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教育片。
2、组织开展争先创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6、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三、使用管理要求
1、严格参照党费使用管理要求执行。
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审批程序,要求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严格实行会
计、出纳分设制度,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
2、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国企党费管理制度

国企党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党对国企党组织的领导,规范党费管理,加强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党费管理组织国企应当设立党委,负责党费管理工作。
党委应当设立专门的党务部门或者党委办公室,专门负责党组织建设和党费管理工作。
三、党费征收和缴纳1.党费的征收党费按月征收,由党员本人自觉上交。
党员因病、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应当在恢复工作后第一个月补足党费。
2. 党费的缴纳党费缴纳采取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进行。
企业通过工资系统自动扣缴,或者由党员亲自交至党委指定的党费账户。
3. 征收、缴纳情况报告党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党费征收、缴纳情况报告给党委。
四、党费使用1. 党费使用范围党费主要用于党员的教育培训、党务活动组织、党员接待和返聘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党费严禁用于非党组织活动和非党员职工个人消费支出。
2. 党费使用程序党费使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具体步骤为:党务机构拟定党费使用计划,报党委审批后使用。
3. 党费使用报告党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党费使用情况报告给党委。
五、党费的监督和检查1. 党费的监督党委对党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 党费的检查党费的使用情况每年由党务机构进行自查,并向党委报告。
党委可以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党费的专项检查。
党员代表大会对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党费管理的法律责任1. 对于拒不交纳党费,或者挪用党费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 对于严重违反党费管理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
因工作需要,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须报党委批准。
以上为国企党费管理制度的内容,该制度为国企党费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加强党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党费的合规使用和监督。
同时,该制度还规范了党费的征收和缴纳程序,增强了党费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每月工资的0.5%.。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4、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8、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 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后由党支部当月上缴上级党组织。
2、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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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为规范党费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以校党委下发的文件为准。
(二)、党员除按规定数额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缴,数额不限。
(三)、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
(四)、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或不能按时缴纳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或预缴、补缴。
预缴、补缴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全体党员应当在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以前主动向党总支交纳党费,党总支收齐后5日内交学校党办,党总支每半年上缴党费至校党委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二、党费管理
(一)学院党费收支由党总支委员会管理,具体账户由学生事务办公室代管。
党费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专款专用,党费账薄归档应当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二)报销党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报销单据、发票要齐全;发票背面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单据抬头盖党总支公章;财务主管
由党总支书记签字,验收和财务经手人由管理党费账目的同志签字,收款人由党费使用者签字。
(三)学院党总支应当每年在党员大会上定期通报(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
(三)、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四)本办法自2015年3月8日起执行
附:党费使用流程
党费使用申请表借款凭证
党费使用工作流程
党费使用申请表
借款凭证年月日。